温湿度计校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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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664-3QA-0023制定日期2011/09/01 版本 1.0 制定者柏芳军制定单位品保部
表单编号:664-2DC-0001-F07(REV.A) 版本变更纪录
版本修订项次修订内容修订日期修订者1.0 初次发行2011/09/01 柏芳军
文件编号664-3QA-0023制定日期2011/09/01 版本 1.0
制定者柏芳军制定单位品保部
1. 目的: (3)
2. 范围﹕ (3)
3. 权责﹕ (3)
4. 定义﹕无 (3)
5. 作业内容﹕ (3)
5.1校准条件 (3)
5.2温湿度计校验点 (3)
5.3.准备事项﹕ (3)
5.4校正步骤﹕ (3)
5.5记录: (3)
5.6判定与识别: (3)
6.相关文件: (3)
6.1检验、量测与试验设备管制程序(664-2QA-0027) (4)
6.2校正管制規范 (4)
7.表单﹕ (4)
无。 (4)
8.附件﹕ (4)
无。 (4)
文件编号664-3QA-0023制定日期2011/09/01 版本 1.0
制定者柏芳军制定单位品保部
1. 目的:
为了保持温湿度性质之仪器与环境符合检验要求,并提供负责人员执行的准则及方法,来维持仪器之最高精密度,并提高产品质量。
2. 范围﹕
温湿度计及其它适用之温湿度量具。
3. 权责﹕
3.1各使用单位:温湿度计使用、清洁、保养。
3.2品保部: 温湿度计的鉴定、校正、修理、稽核、备份、报废处理。
4. 定义﹕
无
5. 作业内容﹕
5.1校准条件
5.1.1使用校正标准温湿度计、恒温恒湿箱(外校)。
5.1.2检定室内温度(20±5)℃湿度不超过60%RH。
5.2温湿度计校验点
0℃~50℃温度计,分别取点为15℃、35℃。湿度取点为45%RH、65%RH。允收误差为±2℃, ±5﹪RH。
5.3.准备事项﹕
5.3.1实施现场校正。
5.3.2毋须刻意改变现场温湿度。
5.4校正步骤﹕
5.4.1将待校温湿度计与标准件温湿度计一起放入校正点之场所(恒温恒湿箱)。
5.4.2待数分钟温湿度稳定后记录之。
5.5记录:
5.5.1校正后将结果逐项填写在量测仪器内校记录表,并且至少保存2年。
5.5.2其校验周期依年度校验计划表规定实施并记录。
5.6判定与识别:
5.6.1判定规格其偏差范围须在允收水准之内。仪器校正后,设定值与实际值相符合时,则贴绿色标签
识别参照《检验量测与试验设备管制程序》。
5.6.2仪器校正后仍无法达到标准或外观不良,须送相关单位检修或判定不可使用,检修未完成前,则贴
红色标签识别参照《检验量测与试验设备管制程序》。
6.相关文件:
文件编号664-3QA-0023制定日期2011/09/01 版本 1.0
制定者柏芳军制定单位品保部
6.1检验、量测与试验设备管制程序(664-2QA-0027)
6.2校正管制規范
7.表单﹕
无。
8.附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