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汉英法律翻译中的词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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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务聘任时,学校可采取倾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开出过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师;在双语教学实施阶段,在安排课程时,可适当增加该课程的授课学时;学校每年进行教学研究项目立项时拨出一定的立项指标和经费资助,积极推进双语课程的建设和研究工作,同时加强双语教学课程的立项审查和管理工作。

(七)实施分级教学,营建语言环境,提高学生的双语学习能力

为切实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弥补入校时学生之间的外语水平差距,可考虑在一、二年级实施英语分级教学,根据学生的英语基础,循序渐进地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为学生在三、四年级进行双语学习打下坚实的语言基础。为保证学生在不同阶段、不同年级进行双语教学的衔接性,可考虑为三、四年级学生开设后续英语选修课程,使学生在校四年的英语学习不断线。

此外,还要营建浓郁的语言学习环境,让学生在一定的社会和学校环境中不断提高语言运用能力。学校可采取多种措施,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拓宽学生学习语言的途径;可利用无线发射台定时播放英语节目,组织学生收听外语广播、收看外语影视节目;还可充分发挥高校多媒体教学设施,进一步开放图书馆的电子阅览室,购买和引进外语学习软件,挂在校园网上,为学生学习外语、查阅资料提供方便;为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学校团委和各班级可以双语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兴趣活动,组织外语故事会、朗诵会、演讲比赛、外语文艺演出、外语文化节等活动,强化学生的外语运用能力;另外,还可开辟外语角等场地,定期在晚上、周末营建一个学生自主交流、畅所欲言的语言场所,让学生在愉快的校园生活中,轻松的学习环境中,潜移默化地提高外语交流和表达能力。

实施双语教学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的发展需要,是培养具有国际合作意识、国际交流与竞争能力的外向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高等院校紧跟时代发展、深化教学改革、培养复合型应用人才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举措。开展双语教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贯穿“育人为本”素质教育理念,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各学校必须充分利用多年的语言教学经验和管理优势,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这些年的实践教学经验告诉我们,双语教学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语言的习得是日积月累的结果,不能一蹴而就。各高校只有本着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经过长期锲而不舍的实践和探索,才能培育出既具有扎实的语言基本功,又具有深厚人文底蕴的双语人才,并积累下丰富的、颇具成效的双语教学经验。

参考文献:

[1]Fisherman,A.Joshua.“BilingualEducation:WhatandWhy?”A Plural Nation:The Language Issue in the United States.Eds.MargeretA.Louie&NancyConklin.Rowley,Mass.

(作者单位:山东艺术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一、引言

现今需要将大量中文法律文本译成英文,以满足涉外法律事务的需要。然而,法律文本英译却问题迭出:立法文本的英译版本繁多,各自为政,误译现象严重;诉讼文书、合同文本的汉英翻译也往往不甚规范,欠准确严谨,以至造成歧义。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文本的英译往往不但没有达到便于国外读者理解的功用,反而产生误导作用,这也是与法律文本翻译重在准确、规范、庄重的精神相背离的。

制约汉英法律文本翻译实践的因素不一而足,其中词汇因素不可小觑。对于一些译者来说,在法律文本的专业术语、措辞特点研究方面的劣势,反

映出其法律翻译意识、中外法律文化

与体系知识之缺失,成为制约汉英法

律翻译的瓶颈。从整个翻译界来说,虽

然汉英法律翻译实践不断增加,但相

关的翻译理论研究、翻译著作不多,尚

未形成完善的翻译评价标准;并且,对

于一些法律术语的英译,长期以来未

有定论。在具体翻译实践中,要面对这

些问题,需要从细微处着手,从译好一

字一词开始,切实提高法律文本翻译

的质量。

二、汉英法律文本的措辞规范

法律文本翻译的词汇瓶颈,究其

根源,在于中外两种法律文化背景的

差异,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专业术语

和法律语言的鲜明特点。这一切都给

译者带来了很大挑战,他们不仅需要

弥补自身法律文化背景和语言水平方

面的缺陷,还要遵循源语与目标语法

律文本的措辞规范。在措词方面,汉英

法律文本具有一些共通之点,也各有

独特之处。

一方面,作为法律文本,汉英法律

语言都应当具备用词准确、精练、专

业、严谨的特点,如:

Theriskfromtheseller’spointof

viewisthatthebuyermight,beforebe-

cominginsolvent,havedoneoneofthe

following…The retenion of title clause

关于汉英法律翻译中的词汇问题

○张法连张茜

[摘要]词汇是影响汉英法律文本翻译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词汇瓶颈根源于中外法律文化背景、专业术语、措辞规范的差异,以及译者综合翻译能力的缺陷。词汇贯穿于原文理解、法律术语译名、译文措辞表达三个阶段。本文认为要打破词汇瓶颈,需要深入研究法律术语及其文化背景,并就此提出了几项翻译准则。

[关键词]汉英法律文本翻译;词汇瓶颈;措辞规范;法律翻译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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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seek to cover these eventualities.

“Theretentionoftitleclause”为法律专业用语,意为“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规定尽管买方有权管有货品,但只有在已缴付款项或已履行若干其他条件的情况下,货品所有权才会转移到买方身上”,用在这里十分精当、确切。情态动词“may”显示出了法律语言的权威性。“eventualities”一词既有“可能发生的事件”又有“风险”的含义,简练而精确。

再如: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立法法》第九条)分析起来,本条款用语十分严密,每一处都不可增减。“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一处“授权”和“可以”两词的运用看似繁冗,而实际上表示出两个含义,一是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须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二是国务院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用在这里十分精当。“强制措施”和“处罚”含义互有交叉,两词联用使得法律概念更加严密,从而避免歧义。在英语中也不乏类似情况,如“dutiesandobligations”“lawsandregulations”“grantandassignment”等等。

在翻译实践中,译者应当悉心用词,反复推敲,尽力使译本符合用词准、精、专、谨的规范。

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法律与英美法律分属不同的法系,其法律文本背后的法律渊源、文化语境迥异,两种法律语言在用词方面呈现出各自的特点。在汉英法律翻译实践中,译者应当特别注重研究目标语,即英语法律文本特有的措辞规范,从而翻译出地道、规范的英文法律文本。

由于英美法律长期以来的传承性,英文法律词汇有其“特有的稳定性和保守性”,包含着大量的古体词,如“pursuantto”“forthwith”,以及一些复合副词,如“herein”“hereto”“hereunder”“hereinabove”“therein”等等。这些词语在法律的延承中,逐渐承载特定的法

律概念,并为人们所公认,使英文法律

文本更加精炼而庄严。法律英语还大量

借用拉丁词汇和法语,这与英国的历

史传统有关,但是这些词语无疑表现

出法律文本较于一般文本的独特之处,

展示出法律的威严和语言的典雅,例

如“assize”(巡回审判)、“bail”(保释)、

“proviso”(限制性条款)、“defacto”(事实

上)。

除专业术语之外,英文法律文本

往往会运用一些带有特定法律含义的

一般词汇,如:

Thisassignmentofcontractproceeds

(“Assignment”),datedasofFebruary

18,2004,fromPARAGONSYSTEMS,

INC.,anAlabamacorporation(“Paragon”)

toLSQFUNDINGGROUP,L.C.,aFlori-

dalimited1iabilitycompany(“LSQ”).

在法律语境下“assignment”不再含

有“任务、分配”的意义,而是指“根据

法律文书、据法权产或债务而做出的

权利或责任的转让”。像这样的词语在

英文法律文本中还有许多,如“pro-

ceed”(进行诉讼程序)、“claim”(申索)、

“performance”(履行)。

三、汉英法律文本翻译过程中的

词汇瓶颈

在许多法律文本的汉英译本中都

可以发现受词汇瓶颈制约的痕迹,这

种制约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对原文

词汇的理解、专业术语的译名以及译

文的措辞表达。

(一)对原文词汇的理解

在汉英翻译实践中,对于中国译

者来说,正确理解原文词汇一般不难,

但这也最容易遭到忽视。一些译者理

解原文词汇浅尝辄止,对其语境含义、

隐含含义不做深入分析,使得译文的

准确性与严密性大打折扣,甚至导致

误译。以下是在某权威法律网站上摘

录的一段翻译:

原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

译文:ResolutionoftheStanding

CommitteeoftheNationalPeople’s

CongressonContinued Dissemination

of and Education in the Legal System

如果只看译文,读者很难将“Dis-

seminationofandEducationintheLegal

System”和“法制宣传教育”联系起来,

显然译者望文生义,未加思索就将“法

制”简单的理解为“legalsystem”。另外

也有些译者将其译为“legaleducation”,

但在英美法律文化背景中,“Legaledu-

cation”含义为“theeducationofindivid-

ualswhointendtobecomelegalprofes-

sionalsorthosewhosimplyintendtouse

theirlawdegreetosomeend,eitherrelat-

edtolaw(suchaspoliticsoracademic)

orbusiness”,而“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

是普通大众,显然这种译法也使之偏

颇,比较恰当的译法为“universallegal

education”。

(二)专业术语的译名

许多汉语法律文本术语在英美法

律语言中没有对应词,如中国的“户籍

制度”“基层群众自治”,这成为法律文

本翻译的一道难关。并且由于语言背

后的法律文化语境差异,汉语特有的

法律术语与国内公认的译法往往存在

意义上的分歧,这就要求译者加以谨

慎甄别,在必要的情况下探索新的译

法。创造性翻译法一般分为两种:一是

改造法,即模仿英语中类似的词语结

构改造出新译法,如“纳税凭证”译为

“taxpaymentcertificate”;二是创造法,

即用普通的英文词语创造性地把中国

特有的术语译出来,如“私设‘小金

库’”(把一部分公款留在账外使用)可

以译为“setupone’sownsecret‘trea-

suries’fornonpublicpurposes”,既形象

又贴切。

(三)译文的措辞表达

在翻译的表达阶段,词汇瓶颈及

其产生的问题比较繁杂,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方面。

1.由于英文法律术语知识匮乏,一

些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找不出专业英

文法律术语与之对应,只能采取从汉

语硬译的方式,导致译文缺乏专业性、

准确性,以至令读者不知所云。这样的

问题在汉英译本中随处可见。例如,在

我国英译法律文本中,对于“立案”一

词的译法繁多。

原文1:我国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译文1:TheSupervisionSystemfor

PlacingaCriminal Case on FileinChina

原文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

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中华人民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译文2:Apeople’scourtshalls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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