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知识讲座58)韩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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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58、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是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能授予专利的客体大多基于其不属于技术方案。那么,什么是科学发现呢?科学发现,是指人们对自然界中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对发现与发明的关系,应当把握如下几点:
1、发现是对自然界已经存在的事物的认知,没有创造新的事物。而发明创造了世界上本不存在的事物。比如人们发现硅这种物质具有单向导电的特性,如果将硅矿中的硅提炼出来,并且制作成半导体晶体管,该半导体晶体管可以被申请专利。这里硅的特性是自然界已经存在的事物,但半导体晶体管是自然界不曾有的事物。
2、发现揭示了自然规律,但未利用自然规律。而发明利用了自然规律,并且解决了技术问题。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一自然规律本身是一回事,将该卤化银制作成照相机的胶片又是一回事。利用卤化银制作胶片利用了发现的卤化银的特性,并且解决了将世界“固定下来和记录下来”的技术问题。
3、发现往往是发明的前提,即人们常说的“发现是发明之母”。而发明提高了人们认识自然事物的能力,反过来又会促进发现。如人们利用对磁铁矿具有磁力的发现,制作了指南针。而有了指南针,人类的活动范围将更远,可以发现更多的新的物质。
4、发现与发明在逻辑上的界线是明确的,但在用途发明的情况下,发现与发明的界线是模糊的。如人们发现某一食品添加剂还有防腐剂的特性,这是发明还是发现?如果将该食品添加剂作一些必要的处理,装瓶换上食品防腐剂标识,就是一种新产品,其实瓶子里面的东西是还是老东西。从专利法的角度讲,该行为属于利用了原有产品的新的特性,应当属于用途发明。如果仅仅是停留在对该食品添加剂还具有防腐作用的认识上,应当认为该种认识还处于发现的阶段,没有进入发明阶段。但如果将其具体应用,或者向专利局提出用途发明的专利申请,则发现就“变成了”发明。
5、发现和发明均属于广义的知识产权的范畴。发现虽然不能获得专利权,但仍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中规定,科学发现也属于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7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6、科学发现不适于用专利制度进行保护。从学科上划分,科学家往往从事的是基础科学,即从事发现的工作。而发明家往往从事的是技术科学,即从事的是如何将基础科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比如发现蒸汽可以产
生推力,可以用来为人类服务的人并不是瓦特。但在瓦特之前的蒸气机煤耗大,无法实现大工业生产。而瓦特发明了带有单独冷凝器的蒸气机,并且申请了多项专利,使蒸气机得以迅速在各个工业部门得到应用。各国专利制度的宗旨均在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的进步。所以,专利制度只保护具有技术内容,解决了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而并不保护单纯的科学理论和科学发现。专利制度不适于保护科学发现,主要在于专利制度给予专利权人以垄断权,而科学发现是不能给发现人以垄断权的。比如牛顿定律是“动者恒动、静者恒静”,除非有外力的作用。这是牛顿的科学发现,牛顿无疑是伟大的,但人类仍不能给其以垄断该发现的权利。还有爱因斯坦发现了相对论,无疑也是伟大的,但人类也不能给其以垄断其理论的权利。当然,发现权也是知识产权应当给予保护,但对发现的保护的方式主要是名誉上和财产上的奖励,如爱因斯坦就曾于1921年曾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该奖不是技术上的垄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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