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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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唐代婚姻制度婚姻是人生中一项重要的仪式,不仅联系着双方当事人,更是男女家庭的联合,双方社会关系的融合。各个时代由于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不同,因而其婚姻制度也不同。唐代处于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高峰阶段,高度发达的政治、经济、文化为其婚姻礼俗形式奠定了基础,使得唐代婚姻制度较前代更加完备和丰富。

经过隋末战乱以及唐初平定战争的洗礼,同时又由于武德期间的皇储之争,唐初统治者为了恢复生产力,稳定社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故大力繁殖人口成为婚姻制度的主要思想。

唐代提倡早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以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好合。唐代婚姻更加自由,男女可自由择偶但是只是男子出门在外之时,才可“自娶妻”。封建家长对于子女婚姻的包办仍是主导,强调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

唐已经形成婚书制度且把彩礼作为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唐代的禁止结婚的条件也比较多。1.禁止同姓为婚及亲属为婚。2.禁官员娶部属之女 3.禁止良贱为婚。4.禁止僧、道为婚。5. 禁恐吓为婚。《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4“违律为婚”条规定:“诸违律为婚,虽有媒聘,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被强者,止依未成法。

6.禁止妄冒为婚。即男方或女方故意隐瞒己方的真实情况,如向对方隐瞒己方的年龄、身份、身体状况;或者假冒顶替,以次充好。

7.禁止娶逃亡妇女为妻妾。8.禁止先奸后娶。

唐律的禁止结婚条件很好的维护了纲常伦理,对于社会的稳定其起到重要作用。

唐朝的离婚形式有和离,休妻,义决。

和离:即夫妻关系不和谐时就可以协商离婚。此种方式充分的尊重了男女双方的意愿,和平的解决了双方的矛盾。

休妻:唐律继承了历代的“七出三不去”。“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妬忌、恶疾。只要妻子犯了其中任何一条就可能被休弃。这与汉代的七出顺序不同,把无子放到首位,体现了唐朝对于繁衍

子嗣的重视。“三不去”依次为:与更三年丧不去(即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有所取无所当不去(即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义决:夫或是妻有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旁系尊亲,或者双方一定范围内亲属相互有殴打、奸、杀行为的,法律则判定强制离婚,并对处罚不肯离异者。

唐代离婚制度中偏向于对夫权的维护,且“夫妻相犯,实行异罚”。法律赋予丈夫大量权利却把沉重的忠实义务强加于妻子身上,致使男子离婚有很大的随意性,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正如白居易诗云:“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唐朝的婚姻制度依旧以维护伦理纲常为中心,却在继承前代同时有了新的进步。唐代的婚姻制度较为开放,男女择偶较自由。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

的对照。但是依旧有大量的落后残留。仍维护封建家长制,把“父母之命,媒约之言”作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甚有无媒不得选之说。唐代仍坚持“夫权中心主义”,妻子以夫为天,要善待舅姑,喂养子女:妻子要对丈夫忠贞,不得与人私通;妻子要知进退,懂忍让,对于丈夫的其他妻妾不能嫉妒。婚姻关系中夫与妻地位极不平等。法律赋予丈夫休妻的权利,但是却只规定妻子大量义务,无权利保障。

以现代的角度看,唐代的婚姻制度无疑是落后的,但是仍可以看到其有很多发光点。也得到不少启示——婚姻的幸福美满建立在男女双方的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一方主导婚姻注定是不会幸福的。夫妻关系和谐决定着家庭的幸福,更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小家定,大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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