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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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降低经营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原则公司合同管理实行“依法专业、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跟踪、奖惩有则”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贯彻以风险预防为主的原则,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本公司对外或内部相互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第四条管理范围合同管理范围包括合同的制定规划、审查制定与会签、合同的执行与绩效监督、按期提报合同的统计信息、合同后评估与归档、合同纠纷与诉讼仲裁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

第五条管理机构:

1、公司成立以总经理或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各项目部及职能部门的合同指导工作,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以及对重大事务的决策处理。

2、法务对合同管理职能有:本公司所有对外或对内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等,须经法务审核后方可用印。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牵头组织、协调合同审查及会审签核程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行为流程进行跟踪监督;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负责监督对合同的后评估工作及合同资料的归档保存。

3、公司经营科负责主办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等合同;材料科负责主办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同;财务科负责主办融资贷款合同等合同;办公室负责主办人事劳动类合同;其他合同均由相关部门或法务部主办;各类合同主办部门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其他部门均为协办部门并给予积极配合与支持。

4、经营科、材料科、项目部、财务科、办公室、关联公司等合同主办部门各指定一名合同承办人员,其相应职责为:负责各类合同签订联系工作和履行工作;参与本部门重大合同谈判与签订;收集履行风险信息,协助解决合同问题;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严格控制合同价款的支付;协助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收集处理资料。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管理

第六条 合同签订的计划与授权

1、公司各项目部及各职能部门根据经营管理职责和经营范围需要,规划本

部门的合同类别、 范围、拟定时间等计划,并将计划和拟定服务需求适时送公司总经办备案,进入合同管理程序,编制合同代码证号。

2

、签订合同须持有公司授权委托书,签发时注明授权范围和权限、时间起点和终点;各主办部门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授权委托书由法务部统一制作。

第七条 签订合同的审批

1、合同主办部门应及时编制合同,并对与合同相关的事宜进行必要的情况

说明,由部门领导签字后报总经办进行编码备案登记,随后移交法务进入审核程序;

2、法务逐条审查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事项,并根据合同等级、标的、合同的重要性决定是否进入会审程序,或由合同主办部门提交合同时直接向法务申请进入会审程序。

3、经法务审查后或经会审程序后,由具体合同主办人逐级提交合同给后续

审签部门审核。

4、合同签订审批的常规流程:由合同主办部门经办人填写《合同签订审核流

程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查,送总经办编码备案转法务审核,交协办部门提供相关专业方面意见,最后呈公司授权的分管领导或总经理签署批准,有关部门方可用印。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批流程

2)、施工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审批流程

3)、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审批流程

4)、采购、租赁、加工承揽合同审批流程

5)、劳动人事类合同审批流程

5、合同签订审批的会审流程:由合同主办部门经办人填写《合同签订审核流

程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查,本部门负责人认为需要提出会审程序的可以直接签署会审程序,送总经办编码备案转法务审核;法务对合同主办部门未提请会审程序的认为需要提请会审程序的签署会审程序,会审程序通过后,经公司授权的分

管领导或总经理签署批准后,有关部门方可用印。

第八条签订合同应当提供的资料与审查对象的内容:

1、主体资格:合同相对方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应当要求其提供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或非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合同相

对方是个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范围及资质:合同标的对企业经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审查对方经

营范围相对应的许可证、等级、资质证书、从业证书、年检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并要求提供书面文件附合同进行审查。

3、工程合同内容与工程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合同对合同内容与承包范围

的约定应当保持一致,施工范围与界面划分必须具体明确。

4、合同价款:以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应当明确风险范围与风险范围外

的价格调整形式;合同应当明确是否允许变更承包范围以及允许变更范围外价格

计价形式;

5、履约能力:企业资产负债、规模,具有的生产、技术、供应能力等级。

必要时应要求出具资产负债表、银行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的验资报告等相关

文件。需提供担保的合同,应查明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

6、履约信用:重合同、守信用清况和等级评定,有无行业内获优记录,既往或当下实际经营业绩,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涉讼经济纠纷或重大案件或被行政处罚等。

7、分包合同:除提供前述资料外,需提供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资料,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对分包合同的施工范围与界面划分清楚;如果属于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工程款由建设单位与分包公司直接结算的,在合同中应当收取的费用是总包配合费用,严禁使用总包管理费用;分包合同应当要求相对方提供对质量、工期、保修等由其最终承担责任的保证

8、内部承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承包人对工期、质量、保修等责任义务的承诺,并要求提供有履行能力的担保人或提供可抵押财产作为保证。

9、合同文本的选择类型:首选公司自制格式和自备文本,专用文本需附补充文本或条款,对方合同必须交法务审查。公司自制格式、自备合同文本的制订,由各公司主办部门根据其具体业务的需要拟订初稿,送法务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送审稿经公司中层会议审查批准后颁布使用。

第九条合同签订前的会审制度。

1、公司对标的金额较大的(设立金额)、履行期限较长的、重要重大合同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进行会审的合同(范围另行划定)实行会审制度。

2、会审程序:由合同主办部门直接向法务申请提出会审程序或由法务提出会审程序;法务审核后统筹安排会审时间和场所,并通知会审小组成员准时出席会审会议。

3、会审事项:(会审范围商定)对技术质量问题、专项事务、具体实施事项,由有关涉及部门提供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在会审记录中分别注明。

4、会审成员:公司选定合同会审组成人员(一般由总经理、工程部、经营部、法务部、材料科人员组成,视会审事项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具体人员待商定)对合同商务条款中涉及的技术问题、专项事务、具体实施事项逐一审核,进行评议。

5、会审结论:会审应当制作会审笔录,由会审参与人员签字,会审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记录,会审程序按照通过,交有关部门进入后续流程逐级审批。

第十条审查期间及责任。

1、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编制合同并提交总经办,总经办在收文当日登记转交法务审核;法务在2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文本提出审核及修改意见,需要会审的合同文本在会审后2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文本提出审核及修改意见;其他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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