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生产制度表格)清洁生产验收办法
(生产制度表格)清洁生产验收办法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审核报告、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取得的绩效及拟实施方案预期效果的综合评估和确认。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各类单位。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经贸委、省政府节能办负责组织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各市经贸委(经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省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审查,会同县(市、区)环境保护等部门对企业相关环境保护指标进行审查。
省经贸委委托的技术依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并对其验收意见负责。
市经贸委(经委)可委托符合省经贸委规定条件的技术依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以市经贸委(经委)组织实施为主。
下列企业,由省经贸委组织实施验收:(一)国家、省明确由省级组织验收的企业;(二)缺乏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市经贸委(经委)组织验收有困难的企业;(三)市经贸委(经委)申请由省验收的企业。
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编制形成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实施完成了无、低费方案,具有明确的中、高费方案实施计划;(二)符合国家、省清洁生产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情况明晰,并已列入整改计划;(三)无国家、省限期治理项目,或限期治理项目已完成。
第七条企业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山东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五份);(三)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有关审核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职称证书复印件,委托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交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四)其他相关材料。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第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5.24【实施日期】2010.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第8号)《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9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推行清洁生产,促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自愿申请“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结果是否达到云南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有关规定的检查、评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且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自愿申请“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企业。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申请“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进行检查、评审工作。
第二章申报要求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二)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三)设置持续开展清洁生产的工作机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员培训;(四)建立开展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五)制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规划。
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请示文件(一式二份);(二)《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企业验收申请表》(一式二份)(附表1);(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资料:1.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已通过评估的,提供评估意见(一式二份);2.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未进行(通过)评估的,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七份)。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依据相应的标准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和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省经贸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市经贸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督促落实本辖区内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解决。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鼓励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第七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审核计划。
审核计划包括审核时间、人员安排、申请验收时间、是否选择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
第八条市经贸部门应在年底前向省经贸部门报告本地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
省经贸部门每年不定期发布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本省辖区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清洁生产验收是指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编写审核报告,并通过方案实施取得一定绩效的阶段性评审。
第四条省经委会同省环保局组织开展全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负责全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组织、管理、公告等工作。
安徽省清洁生产中心受省经委、省环保局委托,负责省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初审,并组织验收专家组负责清洁生产审核的评定。
其他企业的清洁生产验收,在省清洁生产中心的指导下,由各市经委、环保局负责。
各市应当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验收。
第二章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基本条件第五条申请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
(二)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明显绩效。
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告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2、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3、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与设备情况明晰,并有淘汰时限。
4、无/低费方案90%以上实施,中/高费方案至少有1个实施。
方案实施完成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下降。
其中首次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能源消耗指标下降必须达到20%以上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消减必须达到10%以上。
5、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明显;(三)企业已成立健全清洁生产工作机构。
(四)审核过程中组织了清洁生产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
云南省经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云经资源〔2004〕499号各州、市经委(经贸委),省级有关行业协会:现将云南省清洁生产办公室制定的《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清洁生产办公室反馈。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一: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指导和鼓励单位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实施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79号),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洁生产合格单位(以下简称合格单位)的验收是指云南省清洁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清洁生产办)组织的对实施清洁生产并自愿申请验收的单位,其实施结果是否达到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检查、评审工作。
省清洁生产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的合格单位验收及审定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辖区内实施清洁生产并自愿向省清洁生产办申请评定"云南省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称号的单位。
第四条合格单位验收遵循自愿的原则,任何行政单位或个人不能强求已实施清洁生产的单位进行本办法所指的合格单位验收。
第五条企业是清洁生产的主体,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要手段。
根据自愿审核(含对试点示范单位的审核)和强制审核的区分,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实施强制审核的单位,在清洁生产实施后申请合格单位验收,原则上需经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合格单位验收所发生的费用,须遵循以市场运作为主和尽量减轻申请单位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申请合格单位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规、政策;(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参照"云南省工业企业推行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组织实施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四)建立并培养了一支能开展审核工作的审核员队伍;(五)建立了持续开展清洁生产的工作机构;(六)建立了开展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七)制定了持续开展清洁生产的工作规划。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一、背景介绍清洁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生产方式,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为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需要进行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以确保企业达到清洁生产的要求和标准。
二、审核评估流程1. 确定审核评估目标:明确审核评估的范围和目标,例如对某一特定企业的清洁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2. 收集信息:收集企业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包括生产工艺、能源消耗、废水排放、废气排放等方面的信息。
3. 制定评估方案: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方法、指标和评价标准。
4. 进行现场评估: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评估,对企业的生产设施、工艺流程、废物处理等进行实地考察和检查。
5. 数据分析和评估: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并根据评估指标和标准进行评估,得出评估结果。
6. 编写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编写评估报告,包括企业的清洁生产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7. 反馈和沟通:将评估报告反馈给企业,并与企业进行沟通,解释评估结果和提出改进意见。
三、审核评估要点1. 生产工艺:评估企业的生产工艺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例如采用节能技术、循环利用废料等。
2. 能源消耗:评估企业的能源消耗情况,包括用电量、用水量、燃料消耗等,是否存在浪费现象。
3. 废水排放:评估企业的废水排放情况,包括废水的种类、排放量、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4. 废气排放:评估企业的废气排放情况,包括废气的种类、排放量、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5. 废物处理:评估企业的废物处理情况,包括废物的种类、处理方式等,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6. 管理制度:评估企业是否建立了清洁生产的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分工、监测控制、技术改进等方面的内容。
7. 宣传教育:评估企业是否进行了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
四、验收流程1. 提交申请: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清洁生产验收申请,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清洁生产改造情况等。
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
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和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依据相应的标准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和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省经贸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市经贸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督促落实本辖区内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解决。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鼓励企业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制定审核计划。
审核计划包括审核时间、人员安排、申请验收时间、是否选择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等。
第八条市经贸部门应在年底前向省经贸部门报告本地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
省经贸部门每年不定期发布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最新版本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危险废物。
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管理办法及相关验收附表
关于印发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资源〔2008〕68号各县(市)区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四区一岛经发局、环保局,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情况,严格把握清洁生产审核质量,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推动本地区的清洁生产工作有序健康稳步地发展。
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清洁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鼓励和指导企业持续开展清洁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1号)和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文件《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7]6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通过首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获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单位。
第三条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依法对获得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单位行使监督管理和每年度的抽查复审工作。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对清洁生产企业开展抽查复审工作时应会同宁波市环保局共同进行。
第四条凡获得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必须在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企业开展持续清洁生产详细情况报告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以便于接受抽查复审。
上报材料应符合《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情况上报材料》(附件一)中列举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宁波市环保局组织对企业持续清洁生产成果进行审核验收,验收工作贯彻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以考核企业持续清洁生产运行机制有效性和节能减排效果为验收重点。
第六条企业可以自行开展持续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指导下完成持续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清洁生产组织验收制度范本
清洁生产组织验收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清洁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清洁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清洁生产组织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组织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组织验收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企业应当成立清洁生产审核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审核小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组长由企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外部专家组成。
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小组的职责:(一)制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清洁生产培训和宣传;(三)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识别和评估清洁生产改进机会;(四)制定清洁生产改进措施,明确责任人和实施时间;(五)组织实施清洁生产项目,跟踪、评估项目效果;(六)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交验收申请;(七)接受清洁生产验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八)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持续实施清洁生产。
三、验收程序与要求第七条清洁生产验收分为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
第八条预验收:企业在完成清洁生产项目实施后,应当进行自我评估,形成预验收报告。
预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清洁生产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第九条正式验收:企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二)清洁生产改进措施实施情况报告;(三)清洁生产项目效果评估报告;(四)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报告;(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验收。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流程及要点如下:1. 准备阶段:- 确定审核评估的目的和范围。
- 成立审核评估小组,确定组成人员和分工。
- 收集企业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包括生产工艺、排放情况、环境管理制度等。
- 制定审核评估计划,包括时间安排、审核方法和评估标准等。
2. 实地审核阶段:- 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生产过程、设备运行情况和环境管理措施等。
- 检查企业的清洁生产措施和技术应用情况,包括节能减排措施、废水处理设施、废气治理设备等。
- 检查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环境监测、事故应急处理等。
3. 数据分析和评估:-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和环境绩效。
- 比对企业的清洁生产措施和技术应用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的要求。
- 综合评估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给出评估结果和建议。
4. 编写审核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结果,编写审核评估报告,包括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 报告应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并提供可行的改进方案和措施。
5. 验收阶段:- 组织专家对审核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 向企业反馈评估结果和建议,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 对企业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要点:- 审核评估的目的是评估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和环境绩效,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 审核评估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最佳实践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 审核评估应注重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 评估报告应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并提供可行的改进方案和措施。
- 验收阶段应对企业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新版企业清洁文明生产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
新版企业清洁文明生产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企业生产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可持续发展。
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及考核细则。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一节清洁生产的基本要求1.企业应建立并不断改进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制定措施,确保清洁生产技术在企业各个环节得到落实。
2.企业应采用尽量减少原料,能源和水的消耗的先进工艺技术以及先进的清洗设备等设施,减少污染物产生。
3.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环保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监测企业各项环保指标,及时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4.企业应建立健全清洁技术研发机构,加大对清洁生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高产品和工艺的清洁生产水平。
5.企业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环保意识,推动全员参与清洁生产。
第二节清洁生产的实施1.企业应制定清洁生产目标,并在生产管理中优先考虑环保因素。
2.企业应建立严格的物料管理制度,确保原料的合规性和环保性。
3.企业应建立并落实废弃物处理方案,确保废弃物得到合理处理,达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4.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开展环境检测,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指标符合环保要求。
5.企业应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考核细则第一节考核内容1.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指标,对清洁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考核。
2.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料消耗量、能源消耗量、水资源利用效率、废弃物处理情况等。
3.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细则,对自身进行考核。
第二节考核方法1.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2.考核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数据分析、随机抽查等。
3.考核结果应及时通报企业并进行记录,以便进行日后的定期考核。
第三节考核结果的处理1.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考核成绩优秀的企业,应给予表彰,并采取奖励措施。
2.对考核成绩不达标的企业,应及时指出问题,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办法
附件: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第16号令)和《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清洁生产验收,是指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取得绩效,编写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符合相关要求的阶段性评审。
第四条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管理、验收、公布等工作,其中,市经信委牵头组织全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全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各县(市)区清洁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接受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的指导。
第五条宁波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贯彻依法、客观、公开、-1-公正、公平的原则,以考核企业建立清洁生产运行机制有效性为验收重点。
第二章验收条件第六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已根据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原则进行了规范、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方法合理。
审核重点的选择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清洁生产目标的制定科学、合理,具有时限性、前瞻性,清洁生产审核绩效明显。
1、在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通过采用国家或省、市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或其它节能环保新技术,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工艺新技术,改善管理,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消耗、综合利用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90%以上实施完毕,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至少有1个已实施完毕,方案实施完毕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水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下降,或者能耗、物耗、水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服务质量及安全指标有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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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实施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省清洁生产联合行动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省辖区内开展清洁生产活动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四条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联合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工作,负责清洁生产企业的最终裁定和对外公告;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协助三部门做好验收技术工作;各市经贸、科技、环保部门负责对申报清洁生产企业资料进行初审并参与验收工作。
第五条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实行“企业申请、地级以上市初审、省联合审定和对外公告”程序。
第二章清洁生产企业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进行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布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推行能源和原材料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措施得力、技术先进、效益明显;
3、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
(三)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报告。
(四)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
(五)组织全员参加清洁生产培训。
(六)建立清洁生产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七条申请进行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的清洁生产试点企业需填报《广东省清洁生产验收申请表》(附后),连同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报告报市经贸局。
报告内容包括:策划与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
企业申报资料经市经贸、科技、环保部门初审通过后,由市经贸局(经委)一式三份上报省经贸委。
不属试点范围的企业,符合第二章规定基本条件的,可按此程序申请验收。
第八条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组织技术依托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接到各市上报企业申请验收资料后,首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依托单位,对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技术、经济、环境、管理等指标是否已达到要求进行审查,并确定上报资料是否合格。
然后,验收工作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定,通过“听、问、看、查”:听取企业清洁生产领导小组汇报,询问车间及工作人员对清洁生产的了解及开展工作情况,看企业生产现场、计量器具、工艺流程、安全文
明生产,查企业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等情况,通过验收工作小组现场审核,确定企业是否合格。
第九条通过省经贸、科技、环保三部门联合审定的清洁生产企业,在三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则联合发文公布,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在有关媒体进行宣传。
第四章鼓励措施
第十条对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申请国家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并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对高费清洁生产技改项目优先推荐在省技改项目中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传统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攻关和示范建设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并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省环保局根据粤财企[2001]208号文件精神,优先安排银行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环保设备(产品),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所得税、增值税减免。
第十四条对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由省三部门联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省经贸、科技、环保三部门将加强对验收合格清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企业需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组织检查。
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撤消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企业有超标排放、使用淘汰设备等违法行为,立即撤消其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引用的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如有修改,按修改的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