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粉煤灰综合利用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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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粉煤灰综合利用的若干规定
一、各火电企业是粉煤灰处置与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中电国际有关粉煤灰处置与综合利用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积极落实粉煤灰处置与综合利用责任,加强统筹规划,努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二、综合利用企业要以中电国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保证盈亏平衡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提高综合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湿排灰或者减少占用灰场库容。不允许片面考虑自身经济利益而降低综合利用率的行为。
三、中电国际系统内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指实业公司、多经企业和其他综合利用企业)要按照有利于发电公司安全生产,有利于减少占用灰场库容、减少二次污染,有利于降低设备及灰场维护费用,有利于促进综合利用产业健康发展的原则进行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
四、中电国际公司系统内各火电企业要结合本地区市场状况、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和品质等实际情况,积极落实粉煤灰处置与综合利用的责任,强化奖励和考核力度,有效地提高综合利用企业的积极性。对显著提高资源利用率、综合经济效益良好的综合利用企业,火电企业要加大奖励力度。中电国际将定期对综合利用工作进行专项评比表彰。
五、新建项目包括改、扩建、“以大代小”的火电企业,在项目规划阶段要根据当地市场条件制订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在电源项目初可研阶段要制订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并上报中电国际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在粉煤灰具有较高经济开发价值和粉煤灰制品有市场的地区,要确保粉煤灰综合利用系统、设施(如分选、磨细设备)的同步设计、施工和运营。要制订完善相关的管理办法
和实施细则,提高粉煤灰资源利用率,努力实现粉煤灰的“零排放”。
六、实行新厂新体制的有条件的火电企业可直接投资建设粉煤灰资源综合利用系统、设施,可以直接销售、处置粉煤灰;也可以采取委托方式进行粉煤灰经营管理或者运行管理。采取委托方式的,应按市场化、社会化、规范化的要求履行招标程序,确定粉煤灰经营管理或者运行管理单位,签订规范的委托合同。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委托公司系统内的实业公司或其他国有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经营管理或运行管理。
七、对已经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并占有一定市场、具有一定加工消纳能力的火电企业(指老厂、扩建厂),要进一步规范粉煤灰综合利用合同管理。综合利用企业每年要与火电企业签订规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合同,明确业务范围、责任界面、处置方式、设备管理、合理的价款等具体内容,禁止无偿使用火电企业产生的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将粉煤灰的处置转包给其他社会企业和个人。
八、对不具备产品和市场开发能力、不具备综合利用承包相应资质、没有正式员工、无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机具设备,完全靠用户上门取灰,直接出售粉煤灰盈利的综合利用企业,要全面开展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关停。
九、各火电企业及有关综合利用企业要加强暂时不能利用的粉煤灰(包括灰场存灰)的管理,确保灰坝、灰场和其他准放场所的安全,并为灰、渣的再次利用提供道路、场地、装卸等必要条件。鼓励综合利用企业积极开发市场,大量消纳库存粉煤灰,腾出灰场库容,降低发电公司征地和运行、维护费用。对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利用火电企业的灰场存灰,按市场化原则确定灰渣出售价;确实无法对外有偿出售的,综合利用企业可根据市场化原则适当收取处理费用。
十、综合利用企业自行投资的粉煤灰加工设施,使用火电企业场地、水、
电、汽等资源的,应加强和规范计量管理,严格依照市场化原则据实向火电企业抵扣或交纳相关费用,不允许综合利用企业在非生产用能等方面侵占火电企业利益。
十一、火电企业委托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灰场管理、除灰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要按市场化、社会化、规范化的原则签订委托合同。
十二、公司系统各火电企业、实业公司及综合利用企业应每年将粉煤灰综合利用合同签订及其履行情况上报中电国际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如涉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交易,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批及披露,事前要按照中国电力《法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报中国电力审批。
十三、对火电企业炉渣、烟气脱硫产生的石膏等其他废弃物,参照粉煤灰处置原则和办法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中电国际系统各火电企业、实业公司和有关综合利用企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中电国际负责进一步协调、完善。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电国际相关职能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