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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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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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且是一种主要是以财产、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2.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此特征与物权相同);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劳动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而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质。

(二)特征1.专有性又称垄断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2.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

有两方面含义:(1)一个知识产权在一个国家获得保护,到其他国家未必会获得保护;(2)知识产权在授权的时候往往会有一个地域范围。

例如:甲享有一本书的著作权,甲授权乙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那么乙就不能到中国香港地域进行出版发行。

3.时间性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范围(一)狭义上的知识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广义上的知识产权三、知识产权的国内法保护(一)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1.责任形式与归责原则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教和赔偿损失等。

停止侵害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救济措施,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只要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有证据表明即将发生,权利人均可请求法院裁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否要求主观上有过错。

在理论界有一定分歧,一般认为仍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2.损害赔偿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有以下计算方法:(1)按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2)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3)根据情节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l-3倍合理确定(适用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

(4)按前述方法都难以确定时。

在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的民事诉讼中,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在5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4.18•【文号】法[2013]131号•【施行日期】2013.04.1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的通知(2013年4月18日法[2013]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着主导作用,每年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定期公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状况,广泛宣传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对于社会了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2年)》全面回顾了人民法院2012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客观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绩。

不凡的业绩,已然载入历史。

面向未来,我们重担在肩。

党的十八大要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目标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审判力量,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改革创新,优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目录前言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三、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确保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四、打牢审判基层基础,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结束语前言2012年,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各项工作,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再上新的台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第二条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四)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五)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害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主张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诉讼主张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主张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提出的请求。

民事诉讼主张的法律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主张的定义、种类、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民事诉讼主张的定义民事诉讼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解决民事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就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所提出的请求。

民事诉讼主张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也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手段。

三、民事诉讼主张的种类1. 请求权的主张请求权的主张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法律关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履行特定民事义务的主张。

例如,请求支付货款、返还财产、解除合同等。

2. 防止权的主张防止权的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主张。

例如,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等。

3. 诉讼费用负担的主张诉讼费用负担的主张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的主张。

四、民事诉讼主张的构成要件1. 具备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诉讼主张必须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应当存在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没有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无权提出民事诉讼主张。

2. 请求明确具体民事诉讼主张应当明确具体,使人民法院能够准确把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请求不明确、不具体,可能导致诉讼程序混乱,影响诉讼效率。

3. 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主张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主张应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没有证据支持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民事诉讼主张的法律效力1. 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民事诉讼主张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放弃或增加诉讼主张。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物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物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物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浙高法民三〔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物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高法民三〔2020〕9号本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及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物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物证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加强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物证的管理,保障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物证,是指能以物理状态、自然特性表现的实物证据,包括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以及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调取的物证。

第二条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应指定专门人员(以下简称物证管理员)负责物证管理工作。

案件审结后,可以由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继续负责保管物证,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保管物证。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根据自身条件,确定具备物证保管条件的场所为物证保存室,物证应按案件的年度和案号进行有序存放。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建立专门的电子登记系统或登记簿,对物证的对应案号、名称、数量、每次流转交接时间及经办人等进行登记,物证管理员和经办人应核对确认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第五条案件审理期间,由该案承办法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负责保管物证。

第六条一审案件审结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该案书记员应在物证上标注案号后,于上诉期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移交给物证管理员登记保管,或者在案卷归档的同时移交其他负责部门登记保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知识产权诉讼中常常进行司法鉴定,由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较为简单,审判实践中,法官对涉及司法鉴定的一些问题还不甚明了。

为统一认识和实务操作,现就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解答如下:1、哪些知识产权案件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查明事实?如果当事人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案件事实存在争议,依照通常的证据调查方法难以查明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查明该事实才能准确适用法律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查明事实。

2、司法鉴定如何启动,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争议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责证明,对需要司法鉴定查明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司法鉴定。

因此,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实施。

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怠于申请鉴定,而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鉴定的,可以向其释明举证责任与法律后果。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因此,在当事人不申请司法鉴定、人民法院又认为必须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3、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哪些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人民法院进行司法鉴定,一般应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中所列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步明确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依法及时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保障当事⼈诉讼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州设⽴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不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民法院辖区内前款所述案件,由所在地⾼级⼈民法院报请最⾼⼈民法院指定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民法院跨区域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市的基层⼈民法院管辖的重⼤涉外或者有重⼤影响的第⼀审知识产权案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提级审理。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审知识产权案件,认为需要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三、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东省内的第⼀审垄断民事纠纷实⾏跨区域管辖。

四、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知识产权民事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依法可以向该基层⼈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

对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民事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依法可以向该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其所在地的⾼级⼈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依法向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级⼈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由该⾼级⼈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五、利害关系⼈或者当事⼈向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为保全、财产保全的,知识产权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裁定采取相关措施的,应当⽴即执⾏。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指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指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指南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指南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1.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中,主张享有知识产权的当事人应对享有知识产权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主张侵权的当事人应对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贵任,被诉侵权人应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主张不侵权的当事人应对不侵权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权利人应对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当事人应对前述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当事人提供的电子证据系通过某种技术手段进行收集、保存的,应当举证证明该技术手段的安全性、可靠性。

不能举证证明的,对相关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否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电子证据的形成或存储存在篡改、伪造等导致真实性存疑的事实。

3.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专利方法)引起的专利侵权纠纷中,主张侵权事实的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依照该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为新产品,且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前述新产品为相同产品。

法考知识产权类题目及答案(三)

法考知识产权类题目及答案(三)

1.甲公司开发出一项发动机关键部件的技术,大大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后不久,将该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17题)A.因该技术转让合同未生效,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B.因尚未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乙公司无权申请专利C.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无权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D.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答案】D【考点】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解析】选项A错误。

《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据此可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专利申请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选项B错误。

乙公司受让专利申请权后,无论是否已经依据该技术方案制造出产品,都可以就该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乙公司获得专利申请权后,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但是最终乙公司无权就该技术方案同时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此可知,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都要求技术本身具有新颖性,而对发明专利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审查周期比较长。

如果乙公司同时就该技术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话,等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时,实用新型专利可能已经被授予了,那么该技术就会成为现有技术,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了,也就不会再被授予发明专利了。

2.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

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为的规范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为的规范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行为的规范诉讼行为,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按照法律规范所进行的指引,在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诉讼程序中所进行的一切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

有权利就有滥用权利的可能性,诉讼权利也不例外。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的问题会变得如此突出,有几个重要的原因:首先,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益,判断一种知识产权是否被侵犯往往是一个复杂而耗费时日的过程,很多案件在未经实体审理之前很难对当事人某种具体的诉讼行为的意图作出清晰的判断,这种法律结果的难以预见性为当事人创造了滥用诉讼权利的机会和可能性。

其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许多外国企业在华提起了针对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部分案件的索赔数额更是“天价”,众多国内企业对此提出了“滥用诉讼权利”的质疑。

在国际舆论强烈要求我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压力下,如何维护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平衡好中外当事人的利益,要求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性质作出一个清晰的判断并通过个案给予诉讼当事人以正确的指引。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向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渗透要求当事人在知识产权诉讼的过程中以善意之心和恰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必然要求作为居中裁断者的司法机关尽最大的可能来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而规范的依据、规范的方式等等都是亟待研究的问题。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利的表现形式诉讼参与人为达到不同的诉讼目的,其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也必然会出现多样化的表现形式。

对于各种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列举,以其可能发生的时间阶段为划分依据,分别讨论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及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一)诉讼程序启动前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1.不正当形成诉讼状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狭义上的恶意诉讼,即在缺乏合法诉讼利益的情况下,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或者使自己因诉讼行为不当得利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当然,当事人恶意提起一个民事诉讼,可能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

(1)启动诉讼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流程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流程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流程一、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流程1、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同时提交诉讼书,诉讼书的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及理由。

2、根据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相关规定,原告要向法院提交的资料:(1)主体资格的资料。

(2)证明诉讼主张的证据。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一式两份证据清单。

证据经法院核对后,有承办人在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备案,一份交给当事人。

4、当事人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和交齐证据资料后,在7天之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若是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5、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的7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相关诉讼费用。

6、处理好立案手续后,法院就开始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对于诉讼费用在结案后多退少补。

7、若是对于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情况,可在15天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或者所属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6•【文号】法释〔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条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

原告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第四条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合理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根据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文档模板范本】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通过诉讼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宪法、法律和本规定,正确审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

第四条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正为原则。

...第四章关于电子数据的规定第十二条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

第十三条电子数据的来源、完整性、真实性等可以从以下方面作出考虑:(一)电子数据的生成方式;(二)电子数据的保存方式;(三)电子数据的提取方式;(四)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的关系等。

第十四条如果当事人对其所提交的电子数据加以数字签名,或者采取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措施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的,可以作为独立证据使用。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证据的若干规定》(法发[2001]28号)。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规定施行后提起的诉讼案件,对已经开始审理的案件,可以适用。

总结1. 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知识产权: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等具有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

- 真实性:指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确有其事实,不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况。

- 合法性:指证据的取得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有效性:指证据能够合理地证明争议事实,具有劝导力、说服力和规范效力。

- 电子数据: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数据通信记录等。

2. 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宪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包括基本原则、人权保障、国家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 法律:指在宪法指导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行为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中国民事诉讼领域最基础的法律之一,对于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22〕1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2〕13号)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理。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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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多种计算方法都可以使用的前提下,选择最有利的
商标权: (1)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产品减销量×单位利润 (2)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侵权产品销售×单位营业利润 (3)法定赔偿:50万元以下 专利权: (1)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产品减销量×单位利润 (2)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侵权产品销售×单位营业利润(销售利润) (3)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1-3倍) (4)法定赔偿:1万以上100万以下
11 财务账册显示其侵权产品并未盈利→可参照使用费或法定赔偿等大家其好它计算方法
实践中的问题
3、许可使用费参照 没有被实施许可 倒签、虚签实施许可合同骗取高额赔偿
4、法定赔偿
我国专利侵权赔偿案件中,最终采用法定赔偿的案件占90%以上
原因:因无证据,前三种方法均无法查明
运用法定赔偿时,同类案件在不同法院甚至不同合议庭确定赔偿额存在较大 差异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对于专利权价值的评估由相应无形资产评估机构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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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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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的程序(知识产权案/法院)
1、主要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
书面申请
费用: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收取 30元;超过1000元的按照涉及财产的一定比例由申请人交纳保全费,但保全费 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 ?一般涉及到财产的,必须提供担保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 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 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摘要《知产证据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遵循民事诉讼证据一般规则,立足知识产权诉讼特点和实际,进一步完善证据提交、证明妨碍、证据保全、司法鉴定、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等重要制度,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构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推动建立激励和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

对于破解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难”问题,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证据提交证据保全司法鉴定商业秘密保护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知产证据规定》),该司法解释于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准确理解条文原意,确保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现简要介绍《知产证据规定》的起草背景、总体思路和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障。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的改革目标。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规范证据标准”“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困难等问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在全国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专项调研工作;2017年初,《知产证据规定》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立项计划。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多次听取中央有关部门、法院、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条文草案历经二十余次修改形成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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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发布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沿革发文字号 : 法释〔2020〕12号发布日期 : 2020.11.16实施日期 : 2020.11.18时效性 :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 司法解释法规类别 : 知识产权综合规定证据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20〕12号)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条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

原告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第四条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

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第五条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向原告发出侵权警告或者对原告进行侵权投诉;(二)原告向被告发出诉权行使催告及催告时间、送达时间;(三)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第六条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部分,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无须再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条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侵权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诉侵权人侵权的证据。

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其侵权的证据,但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除外。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下列证据,当事人仅以该证据未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裁判所确认的;(二)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三)能够从官方或者公开渠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文献等;(四)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真实性的。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仅以该证据未办理认证手续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明确认可的;(二)对方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证人明确表示如作伪证愿意接受处罚的。

前款第二项所称证人作伪证,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条在一审程序中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在后续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不再要求办理该授权委托书的上述证明手续。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应当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审查:(一)申请人是否已就其主张提供初步证据;(二)证据是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收集;(三)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及其对证明待证事实的影响;(四)可能采取的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证据保全涉及技术方案的,可以采取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复制设计和生产图纸等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当事人擅自拆装证据实物、篡改证据材料或者实施其他破坏证据的行为,致使证据不能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到场,也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证据保全。

证据为案外人持有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持有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应当制作笔录、保全证据清单,记录保全时间、地点、实施人、在场人、保全经过、保全标的物状态,由实施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影响保全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笔录上记明并拍照、录像。

第十七条被申请人对证据保全的范围、措施、必要性等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可以变更、终止、解除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申请人放弃使用被保全证据,但被保全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查明或者其他当事人主张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证据进行审查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现有技术的对应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的异同;(二)被诉侵权作品与主张权利的作品的异同;(三)当事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与所属领域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的异同、被诉侵权的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四)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在特征、特性方面的异同,其不同是否因非遗传变异所致;(五)被诉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请求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异同;(六)合同涉及的技术是否存在缺陷;(七)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八)其他需要委托鉴定的专门性问题。

第二十条经人民法院准许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可以将鉴定所涉部分检测事项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人对根据检测结果出具的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鉴定业务领域未实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鉴定人选任程序,确定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并结合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确定鉴定范围。

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变更鉴定范围,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一)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二)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相关专门性问题应有的知识、经验及技能;(三)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四)送检材料是否经过当事人质证且符合鉴定条件;(五)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六)鉴定人有无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七)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无徇私舞弊或者其他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控制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其提交。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实施前款所列行为,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证据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相关诉讼参与人接触该证据前,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作出保密承诺,或者以裁定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不得出于本案诉讼之外的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程序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

当事人申请对接触前款所称证据的人员范围作出限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七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及当事人的询问。

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前会议、开庭审理的,技术调查官可以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询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对该公证文书不予采纳。

当事人对公证文书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证机构出具说明或者补正,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对该公证文书进行审核认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提供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销售合同、进出货单据、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网站或者宣传册等有关记载,设备系统存储的交易数据,第三方平台统计的商品流通数据,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部门的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侵害知识产权赔偿数额。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主张参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对许可使用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一)许可使用费是否实际支付及支付方式,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备案;(二)许可使用的权利内容、方式、范围、期限;(三)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四)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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