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对驰名商标网络保护的研究
S u y o n e n tPr tci n o m o s Tr d ma k t d fI t r e o e to fFa u a e r s
S A i u,X h—ceg UXn H OL —xe UZi hn ,Q i ( oeeo eH maie; rhat oet nvri HabnHeo gag104 , hn ) C lg fh u ntsNotes Frsr U iesy, ri Unj n 500 C ia l t i y t i
建设和国际形象, 必须加 以有效 的制止。驰名商
标 的保护延伸到网络中就是防止这种情况 出现的 有力制度。笔者认为 , 对驰名商标 的保护范 围应
就相 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都是常见的现象。域名
的唯一性则是绝对 的, 即不论主体所从事 的业务 该扩展到网络空间, 具体理由如下 :
属何种类 , 也不管其是否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 , 都
() 2两者的构成不同
的计算机的地址 , 是因特网上地址的名称 , 又称网 址。虽然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便于计算机联 网和网
上通讯联系, 然而 , 伴随着互联 网的商业应用 , 域
商标是 由文字 , 图案或其组合构成 , 在同类商 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也属于侵
名己被视为一种商业标记 。 网上代表着企业的 在 身份 , 有类似商标或商号的识别作用。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 的迅速普及 , 域名将成为 单位的电子商标 , 虽然域名和商标都在各 年第 3 总第 辫 ) O6 期(
对驰名商标网络保护的研究
邵立霄, 徐志成 , 辛 曲
( 东北林业大学, 黑龙江 哈 尔滨 104 ) 500
摘 要: 商标所有权不等于域名所有权 ; 驰名商标的网络保护是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合 法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应运而生,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十分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护理论。
为了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立法,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
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
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淡化问题研究
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淡化问题研究[摘要]商标淡化是通过对他人商标的淡化使用,来影响商标权人的商标权,降低该商标的知名度,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
当前,随着网络的蓬勃发展,对驰名商标的侵犯延伸到了网络环境中,然而传统的商标法律制度不足以完整地、充分地保护驰名商标,需要建立新的反淡化保护制度,以期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淡化问题得以较好地解决。
[关键词]网络环境;驰名商标淡化;反淡化保护当前,互联网的广泛使用对人类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与此同时,网络的迅速发展对传统的法律规制也产生了强大的冲击,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对驰名商标而言,侵权人纷纷利用这一技术手段,采用各种形式对驰名商标实施淡化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这些问题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延伸到网络世界意义是重大的,否则,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就是不完整的。
”①一、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淡化构成商标淡化是通过对他人商标的淡化使用,来影响商标权人的商标权,降低该商标的知名度,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
目前,随着网络应用的不断扩展,许多涉及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例逐渐增加,例如针对驰名商标出现了域名抢注、盗用和因关键词系统及链接等纠纷。
在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的淡化有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一是诉请保护的商标应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具有特殊的法律价值,即强大的识别力和巨大的商誉价值,因此,诉请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当达到驰名的程度。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确定了如下的考量指标,主要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其他因素。
二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在网络中实施了对他人驰名商标的使用行为。
网络环境下淡化他人驰名商标,表现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用于域名或其他网络商业标识。
判断域名等是否与驰名商标近似,与传统的商标近似标准有所不同。
域名为文字标识,在域名中被突出使用,具有主要识别作用的字符应成为对比的主要部分。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 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
驰名商标信誉卓著,深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然而,一些非权利人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
驰名商标权利人也由于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而造成其声誉的损害。
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突破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有所进展,但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加强研究,以期完善立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范围、措施三个方面论述了关于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
现在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出现在市场上,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公众中的知名度也越来越高,也极大了提高了企业产品的品牌效应,在较大的范围内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一些信誉好、声望高、知名度大的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这种假冒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有序的经济,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正当合法权益。
正是由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超常的创造能力,便利驰名商标更加容易被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侵害。
所以现在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建立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也是当务之急。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而在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出现了两个特征:一是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二是保护的力度不断增强。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始于1992年,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它的颁布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①,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该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普遍低下 、 商业道德沦丧外 , 主要 与 我 国 没 有 一 个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制 度 有 直 接 的关 系 。 在 没 有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的情 况 下 .将 假 冒驰 名 商 标 的 侵 权 行 为 与 一 般 的 商 标 侵 权 行 为等 同处 理 . 既不 利 于 对 假 冒侵 权 行 为 的 打 击 . 也 不 利 于 对 驰 名 商 标 的特 殊 保 护 2 . 加 入 WT O对 完 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提 出更 高 的要 求 加人 WT O 后 .我 国将 全 面 行 使 WT O 规 定 的 权 利 并 履 行 义 务 。要 使 我 国 的名 牌 产 品 在 国际 市 场 上 占有 相 应 的份 额 . 首 先 就 要 解 决销 售 地 国 家 的 法 律 保 护 .尤 其 是 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问 题 根 据 涉 外 法 律 中 的 对 等 原 则 。 要 使 我 国 的 商标 得 到别 过 的特 殊 法 律 保 护 .前 提 就 是 我 国要 对 别 过 的 商 标 给 予 特 殊 的 法 律 保 护, 如 果 没 有 完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 就有 可能会授人 以 柄, 成 为 某 些 国家 不 保 护 我 国驰 名商 标 的借 1 : 3 。
在我 国 。 假 冒驰 名 商 标 、 抢 先 注 册 的行 为 十 分 突 出 , 比如 “ 康 师傅” 与“ 康帅傅” 事件 。这 些 行 为 。 扰 乱 了正 常 的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大 大 地违 背 了 市 场 经 济 的公 平 竞 争原 则 。 这 除 了 商 品 信 誉 意 识
论 我 国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
、
驰名 商标 的起 源 、 发展 和作 用
所有人 的信誉 , 该商标 在市场竞争 中所 处的地位 、 它所代表 的商 品或 服务的质量 以及质 量的长期稳定程 度 , 一般 地说 ,
也 会 为 这 一 范 嗣 内 的公 众 所 普遍 了解 。
( ) 名 商标 的起 源 和 发 展 一 驰
题 的 基础 上 , 究对 驰 名 商标 的 法律 保 护 方 面 的 问题 。 研
关键词 : 驰名 商标 ; 侵权 ; 法律保护
中 图分 类 号 :9 D2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7 0 2 1 )4 0 7 — 3 l7 —7 4 ( 00 O — 18 0 61
第一 , 获取政府奖励。 对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 ” 的企业 , 可
获 儡 省 人 民 政 府 的奖 励 、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奖 励 、 ( 级 地 县 县 市 ) 民政 府 的奖 励 、 他 奖 励 。 人 其
定义 由三个部分组成 , 一是 驰名商标 的实质 要件 , 即指驰
续 购 买 者 与销 售 者 的稳 定 的 纽 带 。
也多有争论 , 但 来 。
驰名商标是一种 比一般商标在公 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 且由国家 主管机关认定 的享有法定的特殊保护权的商标。 这
一
同时 , 申报 中国驰名商标还有如下四点好处 :
l8 7
商标本是识别商品的标 志 , 可商标一旦驰名便具有 了识 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 , 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重要手段 。 目前
并 为相 关 公 众 所熟 知 的注 册 商 标 。” ~ 含 义 表 明 , 名 商标 这 驰
收 稿 日期 :0 0 0 — 5 2 1— 3 1
域名抢注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
域名抢注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域名抢注成为了一项备受关注的活动。
尤其是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不仅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同时也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度,享受特殊法律保护的商标。
驰名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商业价值,因此,很多人会试图通过注册域名获取经济利益。
但是,这种行为涉及到很多法律风险。
一般来说,抢注驰名商标的域名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对驰名商标的实际使用和管辖区域的经营范围具有优先权。
如果别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就在其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互联网上以该商标作为域名,就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侵权行为,侵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案例:第一起案例:乔丹案这是一宗域名抢注侵权的案例。
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曾一度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商标志公司和字节跳动旗下的今日头条、抖音等多个平台,声称商标志公司和今日头条等公司抢注了他的姓名商标,涉嫌商标侵权,获得了不当的经济利益。
在此次官司中,乔丹提出的诉求是:让商标志公司收回侵权的商标,赔偿乔丹1.5万人民币的精神损失抚慰金,赔偿乔丹的诉讼费用。
结果,法院判定商标志公司确实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需要赔偿乔丹相应的经济损失和不当得利,向乔丹公开致歉。
第二起案例:奔驰案这是一宗关于域名抢注与商标侵权的案例。
在中国,一家名为“奔驰集团”的公司抢注了“benz”这一英文单词的域名。
随后,奔驰公司才发现自己无法注册“benz”这一关键词,对其品牌宣传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奔驰公司随即向“奔驰集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该域名,并向奔驰公司支付经济赔偿。
后经法院判决,“奔驰集团”必须停止使用“benz”这一域名,并向奔驰公司支付1.5万元的经济赔偿。
第三起案例:著名歌手张学友案这是一宗关于域名抢注的案例。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国内统一大市场、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于2001 年修改了《商标法》,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共同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是商标中更具价值的知识产权,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仿冒侵害,所以新《商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保护水平已与国际接轨。
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试论一二。
关键词:商标法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一、我国现行驰名商标的界定和认定方式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
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所信赖和喜爱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1]。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认定包括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
主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前,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前认定。
被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后,应申请人的请求,有关认定机构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的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后认定。
这就是说,一个商标已具备了驰名商标的条件,即使没有被认定,也不能否认它是驰名商标。
只有当它受到侵害时,发生纠纷时才有必要提出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试论驰名商标的网络保护
法. 努力建成有 利民族 自治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措施 l 的及法律体 系 .以促进 民族地方经济社会 和生态环境 的持续协 调发展 。第 四.加 强社 会保障体 制方面的立法 , 以促进民族 自
治地方的社会稳定。 第五 .加强边境 贸易等方 向的立法 .以促
一 、
驰名商标 网络保护概述
施后在 一定 时间内取得了 良好的社会效果 。
驰名商标被施 以了与一般商标不同的保护制度和措施 .是知
识产权保护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 随着网络商务活动的发 展 .对驰名商标的侵犯也延伸到 网络环境 中。
1 驰名商标的概念 .
进边 贸的发展 。第六 加强引进外资 .引进人 才 ,招商引资等 方面 的立法 .创造一个 良好的法制环境 拉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 等等 。总之 ,无论 哪~方面经济立 法 序 ,将 听证制度引入立法程序 .可以 品成 为消费者喜欢 的商品 . 以对驰名商标应当予以较普通商标 所 拓宽立法吸取意见的渠道 , 从而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少 不同的保护 .以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 的合法权益。目前 ,对驰名 数 民族 自治地 方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要 围绕 本地 区的 商标给予扩大的保护是世界性的潮流 .除 巴黎公约》有相应规 工作 大局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的客观需要 ,特别是要适应建设 定外 . 关贸总协定 (A T 《 G T )和世界贸易组织 ( O)的知识产 WT
完善 的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进一步突 出经济立 法这 个重点 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 责,保 障权益 .全面推进经济
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
t
权协议》 《RP )第 1 条也对此有 明确的要求。与此同时 , 多 TI S 6 许 国家商标法修改后都增加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 , 如英 、 、 美 法、 德等国的商标法中均有与 T IS的要求相一致的保护驰名商标的 RP 条欺 。我国为了适应这种需要 ,于 2 0 年 8 3日通过了 《 02 月 商标 法实施 条例》 ,把对驰名商标保护范 围进一步扩大 ,这些规定实
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
式相对 比较复杂,因此本文主要针对此种商标侵权进行
分 析和 提 出解决 办法 。
三、 域名 与商标 的权利 冲突
在 电子 商务 中 , 标 保护 面 临 的最大 问题 , 过 于域 商 莫
四、 解决途径
( 单 纯的商标与域名权利冲 突的解决途径 一)
这 种情 况 下不 存 在任 何人 的主观 恶 意 ,这 种 冲突 只 是 单纯 的 权利 配置 状况 发 生变 化 而 引起 的 ,不 存在 对 任 何 人 的权利 侵 犯 。因此 , 括 而 言 , 决 冲突 的方 法 有 三 概 解 种 :先来 后 到 ” “ 原则 、 方法 、 技术 否认声 明。 “ 来 后 到 ” 则 , 名 思 义 , 的是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 先 原 顾 指 当一个 商标 存 在多个 商标 权人 时 ,某 个 商标 权人 最 先 将 自己的商 标注 册为 域名 ,那 么 这个 注 册 的域 名 归先 注 册 人 所有 。在域 名 唯一性 与商标 多样 性 冲突 时 , 先来 后 到原
法都 能 向用 户提 供某 个企 业 确切 的 网上 地 址 ,避 免 仅仅
域可以就同一商标或同一商号享有权利。 但是 , 在网络环
境 下 ,形成 的是打 破行 业 和地 域 局 限性 的 全球 统一 大 市 场, 任何 商 家在 这个 大市 场 下 都 只有 一 “ ” 键 之遥 。于 是 ,
放, 更加和谐地发展。 【 关键词】 网络环境; 商标权; 域名 『 中图分类号]9 3 3 【 D 2.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9 10 ( 1)3 0 1- 3 10 — 7 x2 20 — 0 1 0 0
一
、
网络 环 境 下 的商 标 概 述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作者:钟菊英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1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内外贸易日益增多,驰名商标在市场活动中给商标持有人带来的利润和潜在收益日益巨大。
本文从分析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概况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状况入手,总结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在防止淡化和丑化、同网络域名的冲突、侵权赔偿数额的不明确等三个方面的不足。
针对这些不足,逐一提出了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商标驰名商标[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1-0014-03引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可以说是商品的最佳促销员。
同样质地的商品,一旦使用驰名商标,其价格往往要比使用普通商标高几十个百分点,甚至好几倍,而且还特别好销。
”[1]正因为驰名商标是一种不可估价的无形资产,可以为其持有者带来巨大的利润和潜在利益,它对商家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拿发达国家的初级产品来说,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带有商标在市场上出现,因为那些商家都明白,在经营着有形货物的同时,自己的商权——这无形资产也会不断增值。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开放、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侵犯驰名商标牟取不法利益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我国在对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已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如《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等,对驰名商标保护已经是有法可依,但通观目前的这些法律法规,仍有很多不足的地方。
本文在分析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概况和我国对其法律保护的状况与不足后,就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提出若干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
一、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保护概况驰名商标带给持有者甚至一个国家的巨大经济效益告诉我们:必须放眼世界,站在全球的经济发展战略基点上认识商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以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为例
(四)驰名商标的特征
驰名商标虽然具有更高的法律可保护性,但是其从本质上来说,只是商标中的一支,并不具有特殊属性,只是商标的一种客观事实反映,换言之,任何商标都有可能变成驰名商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驰名商标是处于变换之中的。
其二,禁用权方面。如上所述,禁用权是驰名商标区别于一般商标的关键所在,根据学界通俗观点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仅仅获得反混淆理论下的法律保护,禁用权范围相较于一般商标来说仅在一定程度予以了扩张,而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来说,禁用权范围则作了显而易见的扩张,从同类保护扩大到跨类保护,诸如本文探讨的“稻香村”品牌即属于此类。
究其原因,南北“稻香村”之争,其核心点即在于对于各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二、驰名商标权概述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被称为周知商标,是指通过有权机关(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根据我国工商总局2003年颁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所作的定义性规定,驰名商标是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一类商标,笔者认为,在该条规定中的相关公众应指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群体,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驰名商标权的产生
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 )我国加入世贸前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二
1 8 年 我 国加 入 《 护 工 业 产 权 巴黎 公 约 》 ,开 始 履 行 95 保 保 护 驰 名 商 标 的义 务 。一 方 面 ,对 外 国驰 名 商标 在 中 国遇 到 注 册 和 使 用 中违 反 《 巴黎 公 约 》规 定 的 ,不 予 注 册 ,并 禁 止 使用;另一方面 ,我 国在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案件 中解决 了 遇 到 的很 多驰 名 商 标 问题 。 我国于1 9 年在修订商标法时 ,在 《 93 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2 条中增加了撤销注册他人为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规定 ,用 5 以解 决用 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 问题 。这 些 规定 ,符合 《 巴黎 公 约》保 护驰名 商标 中关于 对他 人复 制 、摹 仿 “ 予 注 册 ” , 已经 注 册 的予 以撤 销 的规 定 。 不 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第5 号令于 19 年8 4 6 9 6 月l 日发 布 了 《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管理 暂行 规 定 》 , 这 是 我 国 历 史 上第 一 次 驰 做 出对 驰 名 商 标 认 定和 管理 的行 政 规 章 。
论我国对驰 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钟 菊 英
(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 院
广东 广州
50 2 ) 15 0
[ 摘要】随着我 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 制 的确立 ,国 内外贸 易 日益增 多,驰名 商标 在市场活动 中给 商 标持 有人 带 来 的利 润和 潜在 收 益 日益 巨大 。 本 文从 分 析 国 际 条 约对 驰 名 商标 的 保 护 概 况和 我 国对 驰 名 商标的法律保 护状 况入手 ,总结 出我 国驰名 商标 法律保护 在防止 淡化和丑化 、 同网络域名 的冲突、 侵权赔偿数额的不明确等三个方 面的不足 。针对这些不足 ,逐一提 出 了立法和制度建设方 面的建议 。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驰名商标作为商标领域中的璀璨明珠,享有极高的声誉和市场价值。
它不仅代表了商标持有人的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更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中,驰名商标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威胁,如商标侵权、仿冒等问题。
为了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对驰名商标进行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深入研究,分析当前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本研究,期望能够为驰名商标权利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品牌的国际化进程。
二、研究目的与任务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深入探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具体任务包括:1. 分析驰名商标的定义、特点和价值,以及驰名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和地位。
2. 梳理国内外关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研究成果和经验,了解现有研究的不足和需要改进之处。
3. 调查分析驰名商标在法律保护方面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如商标侵权、仿冒、品牌价值流失等。
4.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包括加强立法保护、完善司法救济机制、提高商标行政监管效能等。
5. 通过案例分析,探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为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多种研究方法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研究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具体包括:1. 文献分析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了解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现状,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支撑。
2. 调查研究法: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驰名商标权利人、消费者、执法部门等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为研究提供实证支持。
3. 案例分析法:选取典型的驰名商标保护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不同法律制度下驰名商标的保护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为对策建议提供依据。
4. 比较研究法:对比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和实践情况,分析其异同点和可借鉴之处,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启示。
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
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商标的价值日益凸显,而驰名商标的保护尤为重要。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许多驰名商标面临被他人使用、淡化和侵权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的权益,以下是几项建议。
1. 加强立法保护首先,应加强相关立法以保护驰名商标。
针对淡化和侵权行为,立法者应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对于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此外,立法者还应尽快完善法律体系,补充相关规范,提高维权的有效性。
2. 提高法律意识除了加强立法保护,提高公众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意识也至关重要。
政府可以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提高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认识。
同时,应当鼓励各界积极参与到驰名商标的保护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驰名商标权益的氛围。
3. 建立监测机制为了及时发现并阻止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建议建立一个高效的监测机制。
该机制可以通过资深律师团队、专业调查机构等资源,对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淡化和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的行动,维护驰名商标的权益。
4. 强化执法力度针对那些故意或恶意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政府和相关执法机构应密切合作,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加大对侵权者的追责力度,同时,加大对受害方的赔偿额度,确保受害方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5. 拓宽合作渠道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各国可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跨国侵权行为。
通过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情报交流和技术合作,可以更快速地查处侵权行为,并防止侵权者在不同国家转移资产和逃避追责。
6. 提高品牌建设意识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需要政府和法律的支持,企业和品牌所有者自身也要有足够的意识和措施来加强品牌的建设。
企业需要加强品牌形象的塑造,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加消费者的认可度和忠诚度,从而提升品牌的价值和影响力。
7. 强化消费者教育最后,消费者教育也是保护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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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 大 洪 主 编.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 京 : 国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 1 反 M] 北 中 能构成对 驰名 商标专用权 的侵 害 。 2 0 2 . 0 5: 09 网络 抢 注 驰 名 商 标 这 种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特 殊 性 与 复 [ ]葛 伟 民. 2 网络 效 应 : 联 网发 展 对 全 球 经 济 的 影 响 [ ] 上 海 : 互 M . 上 杂 性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解 决 过 程 中 存 在 以下 缺 陷 。 《 在 海社 会 科 学 院 出版 社 , 0 4 1 . 2 0 :6 ( ) 用主体方 面。《 1适 反不 正 当竞 争法 》 只适用 于 经 营
者的行为 , 即从 事 商 品经 营或 者 营 利 性 服 务 的 法 人 、 他 经 其
济组 织 和 个 人 , 络 环 境 下 从 事 电 子 商 务 或 其 他 营 利 性 活 网
[]雍琦 . 3 法律适 用 中的 逻辑 [ . 京 : 国政 法 大 学 出版 社 ,029. M3 北 中 20 :0
商品范 围, 将其 商标 的保 护 范 围延 伸 到所 有 的商 品类 别和 经营者 因调 查该不 正 当竞 争 行为所 支 付 的合 理 费用 , 一 这 服 务 上 。《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 6条 之 2款 规 定 : 1 规 定 对 网络 环 境 下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所 致 损 害 赔 偿 同样 适 保 第 “
济 的健 康发展 , 背了诚实信用 原则 和公 认 的商业 道德 , 违 也 面 都 是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制 的 盲 区 。 反 规
给 我 国 的 网 络 环 境 下 驰 名 商标 的 保 护 提 出 严 峻 的挑 战 。 ( ) 任 承 担 。对 于恶 意 抢 注 驰 名 商 标 , 有 法 律 上 的 3责 现 保 护 不 是 非 常 完 善 , 别 是 侵 权 赔 偿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上 存 在 特 驰 名 商标 是 商 标 权 人 对 其 注 册 商 标 经 过 几 十 年 甚 至 上 反 第 0条 规 定 了 民 事 责 百 年 的精 心 培 育 、 用 而形 成 的 信 誉 卓 著 、 为 消 费 者 所 熟 很 大 问题 。 根 据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2 使 广 知 的 著 名 商 标 。 因此 , 界 各 国 对 驰 名 商 标 采 取 了特 殊 的 任 损 害 赔 偿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被 侵 害 的 经 营 者 的 损 失 或 侵 世 即 保 护原则 , 在保 护 范 围 上 打 破 了 驰 名 商 标 本 身 核 定 使 用 的 权 人 在 侵 权 期 间 因 侵 权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 应 承 担 被 侵 害 的 并
摘
要 : 国颁 布 了《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配 套 法 规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进 行 法 律 规 制 , 援 引《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我 反 及 在 反 以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制 止 网上 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的 过 程 中 , 已产 生 了现 实 法 律 不 能 满 足 网络 发 展 需要 的 矛 盾 , 别 是 网 络 环 境 下 特
本 联 盟 各 国 承 诺 , 本 国 法 律 允 许 , 依 职 权 , 依 有 关 当 用 。但 在审判实 践 中 , 算 网络不 正 当竞 争行 为的侵 权赔 如 应 或 计 事 人 的 请 求 , 商 标 注 册 国 或 使 用 国 主 管 机 关 认 为 在 该 国 偿 额 是 非 常 困 难 的 。 因 此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用 网 络 驰 对 《 适
但 因 特 网 作 为 一 种 新 兴 的 传 播 媒 介 , 方 便 、 捷 、 价 碍 的 , 一 些 公 益 性 网 站 或 不 从 事 营 利 性 活 动 的 个 人 网 站 其 快 廉 和 不 受 地 域 限 制 的 特 点 受 到 越 来 越 多 人 的 关 注 和 重 视 。 因 如 果 此 类 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 适 用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是 是 反 还 现 特 网 的 兴 起 加 速 和 促 进 了 电 子 商 务 的 发 展 , 了 经 营 者 从 适 用 民 法 通 则 的 有 关 原 则 , 有 法 律并 元 明 确 规 定 。 成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 我 国 尚未 加 人 的 TRrS协 议 有 关 注 册 商 律 适 用 混 乱 的 局 面 , 进 法 律 理 解 与 适 用 的 统 一 , 网 络 经 及 P 促 为 标 的 保 护 范 围 , 没 有 明确 延 及 到 域 名 抢 注 上 , 各 国 对 驰 都 但
驰 名 商标 的保 护 , 切 需要 修 改 、 善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迫 完 反 。
关 键 词 : 名 商标 ; 驰 网络 环 境 ; 正 当竞 争 法 不 中图 分 类 号 : 9 D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 0 —2 20 1 7 —1 8 2 1 ) 50 6 - 1
同 或 类 似 商 品 的 商 标 构 成 复 制 、 制 或 翻 译 , 于 产 生 混 淆 仿 易
的 主 要 部 分 构 成 对 上 述 驰 名 商 标 的 复 制 或 仿 制 , 于 产 生 审 判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出 台 关 于 网络 经 济 中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法 易 以 改 混淆时 , 应适用 。《 也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 护 工 业 律 适 用 的 司 法 解 释 , 应 付 日益 增 多 的 纠 纷 与 诉 讼 , 变 法 、保
No 5, 0 0 . 2 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s rd n uty d r ui s T aeId s n r
21 0 0年 第 5期
论 网络环 境 下驰 名商 标 的 法律 保 护
马 艳 丽
( 中央 司法 警 官 学 院 , 北 保 定 0 1 0 ) 河 70 0
甚 者 , 些 人 基 于 不 正 当 的 目 的 , 意 对 驰 名 商 标 进 行 抢 有 恶 距 离 , 能 会 出 现 在 国 外 设 立 网 站 或 注 册 域 名 而 向 国 内 提 可 以 反 的 注 , 得 驰 名 商标 的 持 有 人 在 网 络 上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该 商 标 , 供 服 务 的现 象 , 逃 避 国 内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适 用 和 管 使 造成 一定的利益 的损失 , 等等 这 些都 可 能造 成 对驰 名 商标 制 ; 或者 利用各 国网络信息技术 发展 的非 同步 性 , 国外的 在 这 的侵 害 。这 种 不 正 当竞 争 的 行 为 严 重 制 约 和 危 害 了 网 络 经 网 站 上 主 要 针 对 外 国 经 营 者 实 施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两 方
济 的 进 一 步 繁荣 提 供 一 个 良 好 的 法 律 环 境 , 进 市 场 经 济 促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采 取 了 特 殊 的 保 护 立 场 和 原 则 , 只 要 以 不 的 有 序 健 康 发展 。 即 正 当 的 目的 使 用 权 利 人 的 驰 名 商 标 , 止 和 妨 碍 商 标 权 人 阻 对 其 注 册 商 标 的 正 常 使 用 , 消 费 者 产 生 误 认 和 混 淆 , 可 使 就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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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 属 于 有 权 受 本 公 约 利 益 的 人 所 有 而 驰 名 , 且 用 于 相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时 力 不 从 心 。 并
因 此 , 于 网 络 环 境 下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 对 我 国 网络 对 针 的 商 标 , 绝 或 取 消 注 册 , 禁 止 使 用 。 这 些 规 定 , 商 标 立 法 无 法短 时 间 出 台 , 务 之 急 是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总 结 拒 并 ” 对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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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孔 祥 俊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新 r [ . 京 : 民 法 院 出 版社 ,0 1 4] 反 e M] 北 人 20 :
动 的 网 站 、 人 在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适 用 上 都 是 没 有 障 个 反 的
作 者 简 介 : 艳 丽 ( 9 2 , , 西 西安 人 , 马 1 8 一) 女 陕 助教 , 究 生 , 究 方 向 : 商 法 。 研 研 民
事 电子 商 务 必 须 的 媒 介 。
( ) 用 范 围 。传 统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在 一 国 领 2适 反 只
网 络 环 境 下 的 电 子 邮 件 的 普 及 、 际 信 息 网 的 运 用 与 域 内具 有 效 力 , 于 互 联 网 上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用 的 地 国 至 反 适 电 子 商 务 的 开展 , 以及 尔虞 我 诈 的 虚 拟 商 场 、 择 手 段 获 取 域 范 围 , 般 认 为 , 少 在 两 种 情 况 下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法 院 可 不 一 至 一 商 业 利 益 的情 形 使 得 驰 名 商 标 时 时 处 于 岌 岌 可 危 的 状 态 之 以行 使 管 辖 权 : 是 网 站 或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商 的 注 册 登 记 中 。例 如 利 用 网络 的 优 势 , 意 窃 取 露 或 使 用 上 网 企 业 所 在 地 ; 是 实 施 侵 权 行 为 或 原 告 发 现 侵 权 内 容 的 网 络 服 随 泄 二 务 器 、 算 机 终 端 设 备 所 在 地 。 但 由 于 互 联 网 缩 小 了 地 理 计 与 个 人 的具 有 商 业 价 值 的 关 于 驰 名 商 标 的 资 料 信 息 ; 有 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