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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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权 巴 黎 公 约 》 我 国 尚未 加 人 的 TRrS协 议 有 关 注 册 商 律 适 用 混 乱 的 局 面 , 进 法 律 理 解 与 适 用 的 统 一 , 网 络 经 及 P 促 为 标 的 保 护 范 围 , 没 有 明确 延 及 到 域 名 抢 注 上 , 各 国 对 驰 都 但
已经 属 于 有 权 受 本 公 约 利 益 的 人 所 有 而 驰 名 , 且 用 于 相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时 力 不 从 心 。 并
因 此 , 于 网 络 环 境 下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 对 我 国 网络 对 针 的 商 标 , 绝 或 取 消 注 册 , 禁 止 使 用 。 这 些 规 定 , 商 标 立 法 无 法短 时 间 出 台 , 务 之 急 是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总 结 拒 并 ” 对 当
参 考 文献
[ ]刘 大 洪 主 编.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 京 : 国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 1 反 M] 北 中 能构成对 驰名 商标专用权 的侵 害 。 2 0 2 . 0 5: 09 网络 抢 注 驰 名 商 标 这 种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特 殊 性 与 复 [ ]葛 伟 民. 2 网络 效 应 : 联 网发 展 对 全 球 经 济 的 影 响 [ ] 上 海 : 互 M . 上 杂 性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解 决 过 程 中 存 在 以下 缺 陷 。 《 在 海社 会 科 学 院 出版 社 , 0 4 1 . 2 0 :6 ( ) 用主体方 面。《 1适 反不 正 当竞 争法 》 只适用 于 经 营
2 0 2 】 】 —1 .
E 孔 祥 俊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新 r [ . 京 : 民 法 院 出 版社 ,0 1 4] 反 e M] 北 人 20 :
动 的 网 站 、 人 在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适 用 上 都 是 没 有 障 个 反 的
作 者 简 介 : 艳 丽 ( 9 2 , , 西 西安 人 , 马 1 8 一) 女 陕 助教 , 究 生 , 究 方 向 : 商 法 。 研 研 民
济 的 进 一 步 繁荣 提 供 一 个 良 好 的 法 律 环 境 , 进 市 场 经 济 促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采 取 了 特 殊 的 保 护 立 场 和 原 则 , 只 要 以 不 的 有 序 健 康 发展 。 即 正 当 的 目的 使 用 权 利 人 的 驰 名 商 标 , 止 和 妨 碍 商 标 权 人 阻 对 其 注 册 商 标 的 正 常 使 用 , 消 费 者 产 生 误 认 和 混 淆 , 可 使 就
一
2 2 — 6
但 因 特 网 作 为 一 种 新 兴 的 传 播 媒 介 , 方 便 、 捷 、 价 碍 的 , 一 些 公 益 性 网 站 或 不 从 事 营 利 性 活 动 的 个 人 网 站 其 快 廉 和 不 受 地 域 限 制 的 特 点 受 到 越 来 越 多 人 的 关 注 和 重 视 。 因 如 果 此 类 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 适 用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是 是 反 还 现 特 网 的 兴 起 加 速 和 促 进 了 电 子 商 务 的 发 展 , 了 经 营 者 从 适 用 民 法 通 则 的 有 关 原 则 , 有 法 律并 元 明 确 规 定 。 成
驰 名 商标 的保 护 , 切 需要 修 改 、 善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迫 完 反 。
关 键 词 : 名 商标 ; 驰 网络 环 境 ; 正 当竞 争 法 不 中图 分 类 号 : 9 D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 0 —2 20 1 7 —1 8 2 1 ) 50 6 - 1
来自百度文库
商品范 围, 将其 商标 的保 护 范 围延 伸 到所 有 的商 品类 别和 经营者 因调 查该不 正 当竞 争 行为所 支 付 的合 理 费用 , 一 这 服 务 上 。《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 6条 之 2款 规 定 : 1 规 定 对 网络 环 境 下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所 致 损 害 赔 偿 同样 适 保 第 “
甚 者 , 些 人 基 于 不 正 当 的 目 的 , 意 对 驰 名 商 标 进 行 抢 有 恶 距 离 , 能 会 出 现 在 国 外 设 立 网 站 或 注 册 域 名 而 向 国 内 提 可 以 反 的 注 , 得 驰 名 商标 的 持 有 人 在 网 络 上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该 商 标 , 供 服 务 的现 象 , 逃 避 国 内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适 用 和 管 使 造成 一定的利益 的损失 , 等等 这 些都 可 能造 成 对驰 名 商标 制 ; 或者 利用各 国网络信息技术 发展 的非 同步 性 , 国外的 在 这 的侵 害 。这 种 不 正 当竞 争 的 行 为 严 重 制 约 和 危 害 了 网 络 经 网 站 上 主 要 针 对 外 国 经 营 者 实 施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两 方
摘
要 : 国颁 布 了《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配 套 法 规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进 行 法 律 规 制 , 援 引《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我 反 及 在 反 以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制 止 网上 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的 过 程 中 , 已产 生 了现 实 法 律 不 能 满 足 网络 发 展 需要 的 矛 盾 , 别 是 网 络 环 境 下 特
同 或 类 似 商 品 的 商 标 构 成 复 制 、 制 或 翻 译 , 于 产 生 混 淆 仿 易
的 主 要 部 分 构 成 对 上 述 驰 名 商 标 的 复 制 或 仿 制 , 于 产 生 审 判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出 台 关 于 网络 经 济 中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法 易 以 改 混淆时 , 应适用 。《 也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 护 工 业 律 适 用 的 司 法 解 释 , 应 付 日益 增 多 的 纠 纷 与 诉 讼 , 变 法 、保
No 5, 0 0 . 2 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s rd n uty d r ui s T aeId s n r
21 0 0年 第 5期
论 网络环 境 下驰 名商 标 的 法律 保 护
马 艳 丽
( 中央 司法 警 官 学 院 , 北 保 定 0 1 0 ) 河 70 0
本 联 盟 各 国 承 诺 , 本 国 法 律 允 许 , 依 职 权 , 依 有 关 当 用 。但 在审判实 践 中 , 算 网络不 正 当竞 争行 为的侵 权赔 如 应 或 计 事 人 的 请 求 , 商 标 注 册 国 或 使 用 国 主 管 机 关 认 为 在 该 国 偿 额 是 非 常 困 难 的 。 因 此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用 网 络 驰 对 《 适
济 的健 康发展 , 背了诚实信用 原则 和公 认 的商业 道德 , 违 也 面 都 是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制 的 盲 区 。 反 规
给 我 国 的 网 络 环 境 下 驰 名 商标 的 保 护 提 出 严 峻 的挑 战 。 ( ) 任 承 担 。对 于恶 意 抢 注 驰 名 商 标 , 有 法 律 上 的 3责 现 保 护 不 是 非 常 完 善 , 别 是 侵 权 赔 偿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上 存 在 特 驰 名 商标 是 商 标 权 人 对 其 注 册 商 标 经 过 几 十 年 甚 至 上 反 第 0条 规 定 了 民 事 责 百 年 的精 心 培 育 、 用 而形 成 的 信 誉 卓 著 、 为 消 费 者 所 熟 很 大 问题 。 根 据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2 使 广 知 的 著 名 商 标 。 因此 , 界 各 国 对 驰 名 商 标 采 取 了特 殊 的 任 损 害 赔 偿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被 侵 害 的 经 营 者 的 损 失 或 侵 世 即 保 护原则 , 在保 护 范 围 上 打 破 了 驰 名 商 标 本 身 核 定 使 用 的 权 人 在 侵 权 期 间 因 侵 权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 应 承 担 被 侵 害 的 并
者的行为 , 即从 事 商 品经 营或 者 营 利 性 服 务 的 法 人 、 他 经 其
济组 织 和 个 人 , 络 环 境 下 从 事 电 子 商 务 或 其 他 营 利 性 活 网
[]雍琦 . 3 法律适 用 中的 逻辑 [ . 京 : 国政 法 大 学 出版 社 ,029. M3 北 中 20 :0
事 电子 商 务 必 须 的 媒 介 。
( ) 用 范 围 。传 统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在 一 国 领 2适 反 只
网 络 环 境 下 的 电 子 邮 件 的 普 及 、 际 信 息 网 的 运 用 与 域 内具 有 效 力 , 于 互 联 网 上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用 的 地 国 至 反 适 电 子 商 务 的 开展 , 以及 尔虞 我 诈 的 虚 拟 商 场 、 择 手 段 获 取 域 范 围 , 般 认 为 , 少 在 两 种 情 况 下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法 院 可 不 一 至 一 商 业 利 益 的情 形 使 得 驰 名 商 标 时 时 处 于 岌 岌 可 危 的 状 态 之 以行 使 管 辖 权 : 是 网 站 或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商 的 注 册 登 记 中 。例 如 利 用 网络 的 优 势 , 意 窃 取 露 或 使 用 上 网 企 业 所 在 地 ; 是 实 施 侵 权 行 为 或 原 告 发 现 侵 权 内 容 的 网 络 服 随 泄 二 务 器 、 算 机 终 端 设 备 所 在 地 。 但 由 于 互 联 网 缩 小 了 地 理 计 与 个 人 的具 有 商 业 价 值 的 关 于 驰 名 商 标 的 资 料 信 息 ; 有 更
已经 属 于 有 权 受 本 公 约 利 益 的 人 所 有 而 驰 名 , 且 用 于 相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时 力 不 从 心 。 并
因 此 , 于 网 络 环 境 下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 对 我 国 网络 对 针 的 商 标 , 绝 或 取 消 注 册 , 禁 止 使 用 。 这 些 规 定 , 商 标 立 法 无 法短 时 间 出 台 , 务 之 急 是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总 结 拒 并 ” 对 当
参 考 文献
[ ]刘 大 洪 主 编.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 京 : 国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 1 反 M] 北 中 能构成对 驰名 商标专用权 的侵 害 。 2 0 2 . 0 5: 09 网络 抢 注 驰 名 商 标 这 种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特 殊 性 与 复 [ ]葛 伟 民. 2 网络 效 应 : 联 网发 展 对 全 球 经 济 的 影 响 [ ] 上 海 : 互 M . 上 杂 性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解 决 过 程 中 存 在 以下 缺 陷 。 《 在 海社 会 科 学 院 出版 社 , 0 4 1 . 2 0 :6 ( ) 用主体方 面。《 1适 反不 正 当竞 争法 》 只适用 于 经 营
2 0 2 】 】 —1 .
E 孔 祥 俊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新 r [ . 京 : 民 法 院 出 版社 ,0 1 4] 反 e M] 北 人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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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简 介 : 艳 丽 ( 9 2 , , 西 西安 人 , 马 1 8 一) 女 陕 助教 , 究 生 , 究 方 向 : 商 法 。 研 研 民
济 的 进 一 步 繁荣 提 供 一 个 良 好 的 法 律 环 境 , 进 市 场 经 济 促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采 取 了 特 殊 的 保 护 立 场 和 原 则 , 只 要 以 不 的 有 序 健 康 发展 。 即 正 当 的 目的 使 用 权 利 人 的 驰 名 商 标 , 止 和 妨 碍 商 标 权 人 阻 对 其 注 册 商 标 的 正 常 使 用 , 消 费 者 产 生 误 认 和 混 淆 , 可 使 就
一
2 2 — 6
但 因 特 网 作 为 一 种 新 兴 的 传 播 媒 介 , 方 便 、 捷 、 价 碍 的 , 一 些 公 益 性 网 站 或 不 从 事 营 利 性 活 动 的 个 人 网 站 其 快 廉 和 不 受 地 域 限 制 的 特 点 受 到 越 来 越 多 人 的 关 注 和 重 视 。 因 如 果 此 类 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 适 用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是 是 反 还 现 特 网 的 兴 起 加 速 和 促 进 了 电 子 商 务 的 发 展 , 了 经 营 者 从 适 用 民 法 通 则 的 有 关 原 则 , 有 法 律并 元 明 确 规 定 。 成
驰 名 商标 的保 护 , 切 需要 修 改 、 善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迫 完 反 。
关 键 词 : 名 商标 ; 驰 网络 环 境 ; 正 当竞 争 法 不 中图 分 类 号 : 9 D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 0 —2 20 1 7 —1 8 2 1 ) 50 6 - 1
来自百度文库
商品范 围, 将其 商标 的保 护 范 围延 伸 到所 有 的商 品类 别和 经营者 因调 查该不 正 当竞 争 行为所 支 付 的合 理 费用 , 一 这 服 务 上 。《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 6条 之 2款 规 定 : 1 规 定 对 网络 环 境 下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所 致 损 害 赔 偿 同样 适 保 第 “
甚 者 , 些 人 基 于 不 正 当 的 目 的 , 意 对 驰 名 商 标 进 行 抢 有 恶 距 离 , 能 会 出 现 在 国 外 设 立 网 站 或 注 册 域 名 而 向 国 内 提 可 以 反 的 注 , 得 驰 名 商标 的 持 有 人 在 网 络 上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该 商 标 , 供 服 务 的现 象 , 逃 避 国 内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适 用 和 管 使 造成 一定的利益 的损失 , 等等 这 些都 可 能造 成 对驰 名 商标 制 ; 或者 利用各 国网络信息技术 发展 的非 同步 性 , 国外的 在 这 的侵 害 。这 种 不 正 当竞 争 的 行 为 严 重 制 约 和 危 害 了 网 络 经 网 站 上 主 要 针 对 外 国 经 营 者 实 施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两 方
摘
要 : 国颁 布 了《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配 套 法 规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进 行 法 律 规 制 , 援 引《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我 反 及 在 反 以及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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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或 类 似 商 品 的 商 标 构 成 复 制 、 制 或 翻 译 , 于 产 生 混 淆 仿 易
的 主 要 部 分 构 成 对 上 述 驰 名 商 标 的 复 制 或 仿 制 , 于 产 生 审 判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出 台 关 于 网络 经 济 中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法 易 以 改 混淆时 , 应适用 。《 也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 护 工 业 律 适 用 的 司 法 解 释 , 应 付 日益 增 多 的 纠 纷 与 诉 讼 , 变 法 、保
No 5, 0 0 . 2 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s rd n uty d r ui s T aeId s n r
21 0 0年 第 5期
论 网络环 境 下驰 名商 标 的 法律 保 护
马 艳 丽
( 中央 司法 警 官 学 院 , 北 保 定 0 1 0 ) 河 70 0
本 联 盟 各 国 承 诺 , 本 国 法 律 允 许 , 依 职 权 , 依 有 关 当 用 。但 在审判实 践 中 , 算 网络不 正 当竞 争行 为的侵 权赔 如 应 或 计 事 人 的 请 求 , 商 标 注 册 国 或 使 用 国 主 管 机 关 认 为 在 该 国 偿 额 是 非 常 困 难 的 。 因 此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用 网 络 驰 对 《 适
济 的健 康发展 , 背了诚实信用 原则 和公 认 的商业 道德 , 违 也 面 都 是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制 的 盲 区 。 反 规
给 我 国 的 网 络 环 境 下 驰 名 商标 的 保 护 提 出 严 峻 的挑 战 。 ( ) 任 承 担 。对 于恶 意 抢 注 驰 名 商 标 , 有 法 律 上 的 3责 现 保 护 不 是 非 常 完 善 , 别 是 侵 权 赔 偿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上 存 在 特 驰 名 商标 是 商 标 权 人 对 其 注 册 商 标 经 过 几 十 年 甚 至 上 反 第 0条 规 定 了 民 事 责 百 年 的精 心 培 育 、 用 而形 成 的 信 誉 卓 著 、 为 消 费 者 所 熟 很 大 问题 。 根 据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2 使 广 知 的 著 名 商 标 。 因此 , 界 各 国 对 驰 名 商 标 采 取 了特 殊 的 任 损 害 赔 偿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被 侵 害 的 经 营 者 的 损 失 或 侵 世 即 保 护原则 , 在保 护 范 围 上 打 破 了 驰 名 商 标 本 身 核 定 使 用 的 权 人 在 侵 权 期 间 因 侵 权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 应 承 担 被 侵 害 的 并
者的行为 , 即从 事 商 品经 营或 者 营 利 性 服 务 的 法 人 、 他 经 其
济组 织 和 个 人 , 络 环 境 下 从 事 电 子 商 务 或 其 他 营 利 性 活 网
[]雍琦 . 3 法律适 用 中的 逻辑 [ . 京 : 国政 法 大 学 出版 社 ,029. M3 北 中 20 :0
事 电子 商 务 必 须 的 媒 介 。
( ) 用 范 围 。传 统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在 一 国 领 2适 反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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