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社会救济 社会保障法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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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救助法的内容
贫困救助法 灾害救助法 特殊群体救助法 法律援助制度 慈善事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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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贫困救助法
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国家立法确定生活贫困线,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为低于 生活贫困线的公民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制度
保障对象:城市居民 农村居民
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贫困线标准) 规定资金的来源 保障方式 保障待遇 申请、审批程序 法律责任的规定
济贫法的弊端引起贫民的不满与反抗
1832年,英国维多利亚女王命令组织“济贫行政与实施 调查委员会”,决心改革济贫行政
此次调查的结果被编制成一项法案最后为国会通过,即 新济贫法(The New Poor Law)
新济贫法只是将济贫权力由分散改为集中,无本质变化 强迫贫民回到条件空前恶劣的贫民习艺所去,则更引起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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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援助”一词最早见于官方文件是1909年英国的“ 济贫法和济贫事业皇家委员会”的报告
这个报告的主要政策建议是:废除以惩诫穷人为主要目的 的济贫法,代之以合乎人道主义精神的公共援助。
“公共援助”一词以后又衍生出“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一词,两者基本上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
公元前100年,罗马帝国确立了所有罗马公民在贫困时可 得到由贵族家族分发的谷物的传统
16世纪欧洲出现国家济贫制度(Poor Relief by State) ,即由国家通过立法,直接出面接管或兴办慈善事业,救 济贫民
国家济贫的原因:工业革命引发激烈的社会变迁,原由教 会或私人兴办的慈善事业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
2.法规条文过于简约,可操作性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是17条,不到3000字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18条,不
到2000字
3.内容不全面 多集中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 扶贫、救灾对弱势群体的救助等方面的立法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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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的作用
社会救助是市场经济国普遍设置的制度 张在最低生活标准之上的安全网 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因为各种主观的或客观的原因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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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慈善事业法
慈善通常是指社会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所从事的一种对社 会弱者的无偿救助行为
道德基础---社会成员的慈善心 经济基础---社会成员的自愿捐献 立法规范慈善事业,合法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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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社会救助法存在的问题
1.没有统一立法,立法的层次较低 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文件 随意性大,规范性不强 不利于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民的反抗和要求改革者的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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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援助概念的提出
20世纪初,在欧美各工业化国家出现“自助助人 ”为旗帜的社会工作
作为一门专业和学科以及社会工作者作为一项职 业都已为社会所普遍认可
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创造的个案工作、团体工作 和社区工作三大方法,使济贫事业发生了质的变 化
社会工作者针对“济贫”这一类代表旧的伦理思 想的旧概念,提出了“公共援助(Public Aid) ”这一新概念,后来逐渐为官方所认可
扶贫制度的立法方面则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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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灾害救助法
立法内容: 救灾捐赠制度 救灾款物使用制度
(三)特殊群体救助法
针对老年、孤儿、残病等特殊群体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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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援助制度
指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 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并提供法律帮助的一 项司法救助制度
立法内容: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和管理 法律援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如何确定法律援助对象 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方式的规定
断绝时,不至于陷入无助的陷阱 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基本的社会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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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救助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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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救助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社会保障制度
起源于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的对贫困者施以援手的慈善 事业(Philanthropy),出于人类恻隐之心或宗教信仰
公元前1750年,巴比伦汉姆拉比国王发布的公平法典中 包括了要求人们在困难时互相帮助的条款
公元前1200年,在以色列,犹太人被告之,上帝要求他 们帮助穷人和残疾人
公元前500年,希腊语中意为“人类博爱行为”的慈善 事业在希腊城邦国家里已经制度化。鼓励公民为公益事 业捐款并且在供贫民使用的公用设施中备有食物、衣服 和其他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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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300年,中国的孔子在《论语》中宣称人是通过“ 仁”这种表示爱心的方式来相互约束的社会的人,“仁” 通常表现为全心全意地帮助穷人
养他们,或施以院外救济; 从较为富裕的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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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作用:济贫法奠定英国、欧美各国现代社会救助立法 的基础,开创用国家立法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先例
消极作用:济贫法以“惩诫性”、“恩赐性”著称于世, 济贫法普遍实施之后,不但没有使有劳动能力的贫民自力 更生、自食其力,反而其沦为永久的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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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扶贫法律制度
国家确定扶贫的政策措施,帮助贫困地区人口脱离贫困的 法律制度规范。
农村的区域贫困是我国现阶段的贫困问题的突出特点 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 普遍面临生活困难 需要普遍救助 我国近年来主要采取政策性措施,提高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的造血功能 思想扶贫、Hale Waihona Puke Baidu才扶贫、科技扶贫、教育扶贫、资金扶贫、 改革扶贫。
第九章 社会救助法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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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法
是指国家立法为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不能维 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以保障其基 本生活的法律规范。
是针对贫困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社会政策措施, 目的是克服贫困 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社会保障安全网的网底,社会稳定的最后防线 属于生活风险的事后解决
国家不得不将救济贫民视为己任
法国率先进行济贫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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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一世制定济贫法案,后世称“伊丽 莎白济贫法(The Elizabeth Poor Law)”。
济贫法规定的救济对象有三种: 一是有劳动能力的贫民 二是无劳动能力的贫民 三是无依无靠的孤儿
济贫法采取的救济措施有: 设立教区的贫民监督官和教区济贫委员会; 建立贫民教养院、贫民习艺所等,组织贫民和孤儿习艺; 资助老人、盲人等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由贫民救济院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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