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卫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03【实施日期】2015.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3日中卫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在全市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充分调动各类优秀人才的积极性,加快我市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应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并重和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人才辈出。
第二章选拔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在我市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中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均可申请政府特殊津贴。
重点选拔在科研、教育、文化旅游、文艺创作、卫生、工业、农业生产及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加快我市发展,促进市场经济运行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专业人才和新型复合型人才。
选拔对象以中青年专家为主,确保在第一线岗位上工作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占绝对多数。
第五条选拔对象须符合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候选人。
(一)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是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及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科学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之法~经省,市,级教育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或效益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立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8、长期工作在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的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10、在教练工作中成绩显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摘自中办发〔2004〕20号文件。
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是怎样的
The biggest killer of marriage is not an affair or cheating, but a trivial lif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是怎样的根据《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从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我国从1990年起,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放人民币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您推荐】淮阴区律师荣县律师隆昌县律师蒙阴县律师武冈市律师泗阳县律师盐田区律师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的政策,是为了提高人们科研的积极性,而制定的一系列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在进行执行的时候,首先要进行申报,然后经过严格的审核,审核通过才可以享受相关的待遇。
那么,大家对于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选拔条件和程序了解多少呢?特殊津贴的来源又有哪些呢?我们来进行相关的了解。
一、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选拔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二)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三)在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四)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二、选拔程序(一)选拔工作不搞层层评选,由人事部具体组织实施;(二)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拔工作分别在各部委党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
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会同本部委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科技干部)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根据人事部下达的控制指标参考数,提出初选名单,征求专家所在单位和同行专家的意见后,报各部委党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核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30•【字号】冀政[1998]58号•【施行日期】1998.1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58号1998年11月30日)现将《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激励广大知识分子为“科教兴冀”作贡献,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从我省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第三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评审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严格按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按照人事部当年下达的指标和专业结构比例际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
第二章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第五条选拔范围为全省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选拔对象是在工农业、科学研究、教育、卫生以及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
选拔时注意向一线人员适当倾斜,工农业方面所占指标一般不少于总量的45%左右,中青年应占多数。
第七条选拔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努力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1、已培养出取得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战线,作出下列成绩之一者:(1)有重大技术发明创造、革新成果,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省部级以上奖励;(3)在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提出重大科学决策或科学管理办法,在本地区、本部门或省内外推广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河南省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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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阜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现将《阜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解读:一、起草背景政府特殊津贴是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项奖励制度,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已实施多年,我省部分地市也建立了政府特殊津贴制度。
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和技工大市建设,真正把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来、留下来、使用好,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36号)关于“鼓励各地设立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精神和2018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探索建立市政府特殊津贴制度”部署,结合阜阳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根据省人社厅和市政府工作部署,在充分调研并参考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以及周边地市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实施办法》,并通过座谈会研讨和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等市人才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征求意见,在消化吸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实施办法》初稿,并于2019年5月6日向市政办提交了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的请示,并由市政办转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查期间,我局根据市司法局意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于5月31日重新报送审查。
6月5日,市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我局《实施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修改和完善,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
2019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实施办法》,我局按照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对《实施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19年12月31日由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
三、工作目标从2020年起,每两年选拔一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每次选拔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通过这种方式,培养和吸引一批专家型人才。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阜政办〔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2月31日阜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行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皖办发〔2014〕2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36号),结合阜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各类人才取得的成果、业绩和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阜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名。
第四条选拔对象: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在工农业生产建设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成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重点是在关系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我市经济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等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符合选拔条件人员,均可按程序推荐。
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和技能工作的管理人员以及退休人员,不作为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选拔对象。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一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一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3.01•【字号】并人社函〔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新一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并人社函〔2023〕3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推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开展新一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3〕138 号)部署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新一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推荐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科学精神、专业精神和工匠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领域同行专家的认可。
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研究工作,学术造诣高深,研究成果有原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国际领先水平;或者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本领域具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围绕国家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6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6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京人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6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6]45号)各区、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属有关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精神和人事部《关于开展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37号)的要求,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我市开展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的数量(一)2006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人事部下达给我市的指标控制数为72名。
本市对各单位推荐人选数量不做具体规定。
(二)根据人事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发〔2002〕55号)规定,属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工程”人选的,由人事部下达专项指标解决,不占指标控制数。
二、选拔对象和范围(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
按照人事部通知要求,重点选拔在科研、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创新型人才。
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川人社办发[2012]107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107号)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要求,现将我省选拔2012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数量和对象(一)选拔数量我省选拔2012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71名,其中:专业技术人才64名,高技能人才7名。
专业技术人才指标不得用于选拔高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指标不得用于选拔专业技术人才。
(二)选拔对象企事业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重点选拔在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和水电、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油气化工等特色优势产业和公共管理、教育、医疗卫生、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营销、金融、外贸、文化艺术、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社会工作等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
特别要选拔在落实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推进天府新区建设、推动我省“两化互动”、“三化联动”及促进民族地区、地震灾区、革命老区、边远山区发展振兴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二、选拔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国家特殊津贴申请流程
国家特殊津贴申请流程国家特殊津贴是国家为推动科技进步,培养和激励高层次人才,提高创新能力而设立的一项资助制度,享受特殊津贴的人员可以获得国家的权威认定与资助,也是国家对这些高层次人才的一种关心和激励。
以下是国家特殊津贴申请流程:一、了解申请条件国家特殊津贴是针对某些领域的优秀高层次人才设立的,因此如果想要申请该项资助,首先需要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具有中国国籍。
2、在相应科技领域做出了杰出贡献或对该领域有重要贡献的人才。
3、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同等资历。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准备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这些材料包括:1、个人申请书。
2、近五年的主要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包括发表的论文、专利、研发成果等。
3、工作及学习经历,并列出详细的研究计划。
4、两位具有权威性的专家的推荐信。
5、个人简历。
三、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拟推荐单位或直接提交至中国科学院科技部。
申请人需当面提交纸质材料,并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以备查询。
四、初审及面试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会被提交给国家科技部进行评审和初步筛选,经过初审后,入围人员将会接到面试通知。
五、面试面试是整个审核流程中的重要环节,申请人需要经历面试过程并获得通过,面试考官通常由权威的专家组成,他们会对入选者的实际表现、才能、工作计划等进行综合评价。
六、终审及公示最终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名单将会提交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科技部进行公示,同时,中国发展规划部门会向各地科技部门发出通知,告知被授予国家特殊津贴的人员名单。
以上就是国家特殊津贴申请流程的具体步骤,申请人需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申请,并注重材料的准备和完整性,只有通过各个环节的筛选,才能最终获得国家特殊津贴的资助。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批享受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批享受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6.17•【字号】豫人社函〔2020〕92号•【施行日期】202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四批享受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7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四批享受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条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要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创新、进取和奉献精神,近五年来业绩突出、成果显著,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在专业技术或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工作,原则上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是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一)专业技术人才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在省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统称国家科技奖励);(2)中国专利金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3)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4)获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三名)或2项二等奖(前二名),获部级奖项的参照上述省级奖项执行;(5)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完成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或2项以上子项目;(6)主持完成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2.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在业内有重要影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三名)或2项二等奖(前二名),获部委级奖励参照省级奖项执行;(2)获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一等奖(前二名)或2项二等奖(前二名);(3)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4)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入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文库或鉴定为优秀;(5)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同时,独立发表的论文被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5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专业国际权威期刊发表的论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陕人社函[2010]121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0]12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3号)精神,2010年继续开展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现就我省此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选指标。
本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继续实行总量控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有指标分配的基础上,结合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给各地区、部门和有关单位核发上报指标。
各市10名(含高技能人才1名)、杨凌示范区5名(含高技能人才1名),省国资委、农业厅、教育厅、卫生厅各20名(含高技能人才2名),省级其余部门、直属机构10名(含高技能人才1名)。
高技能人才人选报送时请注明。
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可重复享受。
2008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时推荐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在指标控制内按照隶属关系直接上报。
二、严格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明确规定的选拔标准和条件推荐人选,切实将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专业技术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取得了突出业绩,作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选拔上来。
三、规范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荐人选,确保选拔推荐工作严肃、认真、公平、公正。
选拔推荐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组织实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若干规定-余府办发[2013]12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若干规定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若干规定(余府办发﹝2013﹞12号)为充分调动全市各类优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人才队伍和国家新能源科技城建设,根据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一、选拔对象㈠选拔范围:在全市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市企事业单位)、非国有经济单位中进行。
㈡选拔对象: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有突出贡献的普通工人和农民。
包括柔性引进的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人才,重点推荐选拔工农业科技创新人才。
在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工作但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已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列入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对象。
二、选拔条件㈠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㈡业务条件。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原则上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1.效益显著。
在专业技术领域或技能岗位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在技术革新、新技术开发推广、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意见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2•【字号】淮府[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意见(淮府〔2006〕57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从2006年起,在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能人员中,建立市政府特殊津贴制度。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现就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选拔原则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工作,坚持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以业绩、贡献和创新能力为导向的原则,坚持严格选拔的原则,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专业技术领域中的骨干带头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一)选拔范围是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驻淮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非公有制单位。
(二)选拔对象是在工业、农业、科研、教育、卫生、文化、新闻等各类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能人员。
(三)已享受过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或受过政府重奖的人员,如有新的业绩,可以列为选拔对象。
(四)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列为选拔对象。
三、选拔条件(一)爱国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是近五年内创造的。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工业、农业、科研、卫生等领域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两项三等奖,或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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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特殊津贴是国家对一些专业的人才进行的奖励,这种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对知识和专业人才的尊重。
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申报是有一定的条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申报领取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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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特殊津贴申报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
3、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学术成就卓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带头人;或取得较多的科研成果,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4、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享受齐齐哈尔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享受齐齐哈尔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3.18施行日期2004.03.18文号主题类别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享受齐齐哈尔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享受齐齐哈尔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享受齐齐哈尔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办法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激励人才更好地在我市的建设中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原则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实际贡献为依据,不仅要看成果的获奖层次,而且要看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的实际效果。
选拔工作向关系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倾斜,向工农业生产及教育、卫生等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在指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按业绩择优选拔。
同等条件下学科带头人梯队成员优先选拔。
二、选拔范围和对象(一)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主要在除中省直单位以外的县(市)区、市直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中进行。
(二)选拔对象主要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科研、新技术推广并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含农民技术人员)。
(三)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或已不在岗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
荐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人厅函[2004]22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4.12.03
【实施日期】2004.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4年享受政府
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
(教人厅函[2004]22号)
按照人事部《关于开展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92号)要求,切实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部署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和范围
严格按照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选拔推荐,推荐人选必须从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中选拔,并以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为主要依据,其取得的重大贡献和突出业绩必须得到国内或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公认。
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以及在本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
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条件
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除个别特别优秀的,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我省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居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前的两项四等奖将按一个三等奖掌握,下同)。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深,成绩显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我省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承担省级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或科研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获得省社会科学成果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4、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为同行公认;或教学科研成果突出,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6、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要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形成了较大推广面积或生产规模,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水平高,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好,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科研成果有重大科学价值,获得省、部级一项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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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条件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对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予以倾斜,特别是在医疗救护、科研攻关、基础预防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表现突出的。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
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五)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六)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七)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
(八)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乡土人才)
长期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工作,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二)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三)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四)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六)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七)在国际上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八)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九)在带领技艺技能传承、带强产业发展、带动群众致富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对在一线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并发挥积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乡土人才)予以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