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两种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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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罗尔斯与诺齐克的两种正义观
作者:王高峰
来源:《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上旬刊》 2012年第8期
收稿日期:2012—06—20
作者简介:王高峰(1977—),男,吉林榆树人。吉林省教育学院报刊社,研究方向:
西方政治哲学,道德哲学。
王高峰
(吉林省教育学院报刊社,吉林长春 130117)
摘要:自由和平等是近一个多世纪以来西方社会正义论的讨论主题。具有代表性的当代哲
学家罗尔斯与诺齐克对这一主题展开了学术上的激烈论证。罗尔斯是站在社会最不利成员这一
边的,强调了社会正义;而诺齐克则是以反对国家出于平等动机而进行再分配这一核心来论述
正义的。本文将对他们持有的不同正义观进行对比,分析他们的论述及带给我们的启示。
关键词:罗尔斯;诺齐克;正义观
中图分类号:B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2)08—0121—02
正义在希腊文中翻译为正直道路的指示,还有公平、公道、公正等译法。从古希腊到现在,对于正义含义的探讨莫衷一是。特别是近代以来,随着个人和社会的自我意识觉醒,正义走向
了分离,正义理论在政治哲学中的地位在逐步提高。作为一种政治哲学学说,正义理论基于一
定社会政治制度下对人的某些社会行为的道德准则评价。其范畴不仅涵盖了国家对于公民基本
权利及义务的分配方式,还涉及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西方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
和诺齐克的正义观理论具有代表性,本文将试分析他们的两种正义论。
一、罗尔斯的正义论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罗尔斯出版了《正义论》一书,目的是反驳功利主义的正义观点,
书中提出了能让传统社会契约论更加抽象与进一步概括的正义论。罗尔斯认为,社会的基本结
构和制度的首要价值是通过正义的主题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制度上,只要存在不正义的地方,无论它多么有效率,都要加以修正或摒弃。也就是说,罗尔斯把正义作为衡量和评价某种社会
制度的一种价值尺度。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论述道,之所以把社会的阶级结构问题作为正义的主题问题,是
由于它的某些因素由始至终对社会产生及其深刻的影响。受政治体制、经济和社会条件的制约,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最初机会是不同的,这就导致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影响了人们生活中的最
初机会,因此,它是一种很深刻的不平等。在社会结构中实际存在的这些不平等,构成了社会
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
关于正义原则,罗尔斯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两个用于制度的正义原则:一个是
最大平等自由原则,即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每个
人都应拥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一个是应这样去安排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使它们被合理地期
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使所有人都有获得相同职位和地位的机会。
在权衡以上两条原则时,我们要按照下面的优先原则去分清这两条正义原则的先后,第一
优先原则是要以自由绝对优先,要限制自由也只能是因为无限制的自由。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
额和优先于效率的原则是第二优先原则。差别原则在理论上要落后于机会公平的原则。在具体
描述最大平等自由原则的具体内容时,罗尔斯认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基于自然该拥有的
不可侵犯的权利,哪怕是假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超越。公民所拥有的人权上的基本自由,如去选举别人和被别人选举成为公务员的政治自由权利、合法言论自由、集会的自由、合
法组织政治团体的自由、信仰合法宗教与道德观念上的自由、思想不受限的自由、职业选择上
的自由、不受的随意逮捕及不被非法的剥夺财产的自由等,应该是每个公民理所当然地拥有的。
在罗尔斯的认识中,正义论是一种衡量标准,它应该作为一个标尺去度量和评判整个社会
变革。在如今的立宪民主制度与民主的财产所有制背景下,变革应朝着社会公平方向发展。罗
尔斯相信他的正义论能使社会分工更有效、更和谐并且达到互利互惠。同时,他也意识到在很
多特殊情况下,作为社会的人是不可能完全获得基本权利的。所以他指出,人们应该在社会生
活中追求及宣扬平等原则,避免不平等在社会上泛滥,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平等有最大的范围。
在不一样的社会背景中,社会人应该拥有各种基本权利,这是平等分配应具有的基本准则。除
了要拥有各种基本权利以外,社会还应尽最大可能去平等分配社会分工合作所产生的产品,给
所有人拥有各种职务和地位的平等机会。
总的来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种协调矛盾的理论,超越了功利主义和平均主义的范围,它不仅融合了理想和现实的差距,而且寻找到了绝对和相对、普遍和特殊的交集。他在公正平
等问题上有着特殊的见解,在某些追求美好社会的理论说明方面与新古典经济学有着异曲同工
之妙。
二、诺齐克的正义论
就在罗尔斯的书出版了几年之后,哈佛大学哲学教授诺齐克出版了《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书中诺齐克阐述了自创的以持有正义三原则为主要内容的权利正义论,他用这三原
则来反驳先前罗尔斯所提出的公平正义论蕴含的平等主义精神。他们二者之间的差别在于罗尔
斯的理论更偏向于平等,而诺齐克则坚决把自由优先、个人权利至上这一原则贯彻到经济利益
和社会权利的分配之中。一个人是否对其持有的拥有权利,关键在判断其所持有的是否是正义的。而去衡量每个的持有是否具有正义就要坚持下面的持有正义三原则:
第一,获取的正义原则。基于诺齐克所创造的“劳动起源说”。人通过劳动的创造从而对
无主物具有所有权,但凡我在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通过自身劳动获得的就是对无主物的
占有,只要能说明我们对无主物的占有是合法的,那么我们所获得的无主物就是正义的。而衡
量对无主物占有是否合法的前提是其他人还能占有你留有的足够和同样好的东西。获得的正义
原则是诺齐克正义论的充分条件,要保证持有具有正义就必须符合这一原则。
第二,转移的正义原则。根据诺齐克的阐述,转移的正义原则是指每一次都在自由、公正、不存在欺诈和强权现象的情况下,对持有过程进行转让与交易。通过各种不法的渠道得来的持
有和违反正义原则的持有都是不正义的,因此,仅凭转移的正义原则不能确保持有的合法性,
它还需要获取的正义原则支撑。由此可见,转让的正义原则是诺齐克正义论的必要条件。
第三,矫正的正义原则。在特殊情况下,诺齐克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持有都符合获取正义的
原则和转移的正义原则,因此他提出了矫正的正义原则去纠正前两个原则的相悖之处。矫正的
正义原则是诺齐克正义论的约束条件,是对获取和转让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矫正的。
诺齐克的理论帮助现代西方国家解除了某些福利道德的束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国家
出于平等的动机而进行再分配。人们曾经质疑过他的这种理论,都认为对于当今社会状况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