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20.12.09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

•【施行日期】2020.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20〕第18号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使用现金的权益,打造和谐现金流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有关要求,现就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国人民银行采取多项措施,规范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流通效率,保障公众合理、安全、顺畅使用现金。

(二)鼓励支付方式和谐发展。现金在保障公众支付权利、促进文化传播及在极端情况下稳定公众预期等方面具备不可替代的优势。非现金支付是在现金基础上的发展。二者兼容共生,和谐发展。

(三)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各类主体均应尊重公众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在确保现金收付渠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为公众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四)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消费及支付方式创新要坚持有利于畅通支付流通环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二、现金收付主体规范

因对外提供商品、服务或依法履职、管理需要,存在收付行为的各类主体应遵守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自觉规范现金收付行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推广数字政务的,应充分考虑不使用智能设备人士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公众现金支付需求。

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是指由人员值守并收取现金、提供找零的服务窗口或柜台等。

(二)公共服务机构。

涉众面广、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如社保、医疗、教育、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通信、油(气)站等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三)交通运输部门。

铁路、道路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港口客运站、轮渡码头等经营主体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或提供转换手段。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者,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现金收付通道是指由人工或自助现金机具提供收取现金、找零服务的物理场所。

提供转换手段是指相关经营主体在不具备直接接受现金条件的情况,为接受客户现金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四)大中型商业机构。

大中型商业机构特别是批发和零售业、餐饮和住宿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经营场所,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

采用一卡通形式、进行封闭管理的商业园区、厂区及景区等经营场所,应支持现金购卡、充值、退卡。

(五)小微经济主体。

采取面对面方式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个体工商户、流动商贩等,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六)无人销售及网络经营主体。

无人销售的经营场所,经营主体应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标示,说明支付方式、操作流程及服务联系电话。应以适当方式满足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如手机电量不足、网络故障等)的现金支付需求,并向公众做好解释工作。

提供货到付款的网络销售经营主体,应在交货地支持现金支付。

全部交易、支付、服务均通过网络完成的,经营主体应提前公示支付方式。

(七)其他。

各类经营主体应明确现金收付标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做好说明和引导;提供转换手段的,不得收取手续费或强制搭售其他商品。

收付双方对现金的券别、材质协商不一致产生争议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其他情形,各类经营主体应本着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尊重公众自主选择

权、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的原则,协商解决。

三、现金收付服务主体规范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自助服务机具厂商应执行人民币管理相关规定,优化现金服务。

(一)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与客户面对面办理金融业务涉及现金收付及费用缴纳的,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金融机构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公共服务收费受托方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现金服务作为基础性业务,充分考虑现金使用需求及存取便利性,确保现金业务网点及自助现金机具等基础设施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满足公众需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在本机构开设账户的经营主体的宣传引导,引导其严格遵守现金收付规范。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充分考虑非现金支付与现金支付的兼容性,做好对服务对象的提示,不得要求或诱导其他单位、个人拒收现金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不得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无现金支付或歧视现金支付概念。

(三)自助服务机具厂商。

自助售货机、自助售票机等机具生产厂商与服务提供商在研发、提供机具和服务时要充分考虑现金收付需求,做到多种支付工具兼容,不得排斥现金支付。

自助服务机具生产厂商与服务提供商应主动配合开展现金使用相关宣传,优化现金流通环境。

四、现金收付生态规范

现金收付经营主体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和规范现金收付相关行

为,不得出台与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收付管理要求相悖的管理规定。

基层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主动对接基层社区开展宣传,发挥基层社区的管理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现金流通环境。

公众享有自主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因现金支付受到排斥或歧视的,应保留证据,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依法维权。公众应培养良好的现金使用习惯,自觉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形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现金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12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 通知 来源:银发[2001]430号作者:中国人民银行日期:01-12-29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 近年来,为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取进行经济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对于加强现金管理,作用十分明显。但近期,违规大额现金支付问题又开始突出。少数金融机构违规进行大额现金支付,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大额现金交易逃废银行债务、偷逃国家税款,甚至引发一些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以及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的管理 各开户银行应继续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企事业单位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各项规定。 为了便于企业生产和经营,对于企业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经人民银行批准,开户银行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为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收支。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银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中支付现金。 开户单位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 二、严格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管理 2002年2月1日以前,各开户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工作。在大中城市银行开户的单位,可保留3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在县及县以下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各开户银行可按以上标准,重新核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并监督开户单位认真执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如需调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超库存限额的部分要及时回笼。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 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3.07.05 •【文号】银发[2013]168号 •【施行日期】2013.07.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际金融活动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13]16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现就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一)境内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二)企业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银行可先为其办理

入账,再进行相关贸易真实性审核。 (三)鼓励境内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境内银行可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境内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确定的原则,严格进行业务真实性审核。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将在本地区注册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发送给辖区内银行内部使用。 二、关于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境清算业务 (一)银行卡人民币账户内交易的跨行跨境清算业务,应由在境内设立的具有人民币业务资格的银行卡清算机构(以下简称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内代理银行渠道办理。 (二)在境外使用境内银行发行的银行卡的人民币账户消费或提取现钞后,境内发卡银行应以人民币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清算,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以人民币或外币与境外收单机构清算。 (三)在境内使用境外银行发行的银行卡的人民币账户消费或提取人民币现钞后,境内收单机构应以人民币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清算,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以人民币与境外发卡银行清算。 (四)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行跨境清算业务涉及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统一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五)银行卡人民币跨境清算业务按上述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8号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 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规范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xx银办发[2013]123号)等,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收付业务是指人民币收付、兑换业务。具体包括:现金收付、现金整点、反假人民币、残缺污损(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人民币收付业务,确保所有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支行应向公众公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情况或服务的反馈。 第五条分行应根据本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制定人民币收付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章现金收付和现金整点 第六条收付现金应根据合法的凭证办理,收款坚持一笔一清和当面点清,付款坚持叫名、问金额,按付款凭证金额逐位点交清

楚。收付款登记券别明细,按券别收付款。 (一)认真审查凭证是否套写。 (二)日期、账号、收款单位、款项来源、开户单位(简称五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三)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四)收付款必须填写券别。 (五)收付款时按券别明细先核打大数后清点细数,收款应做到一笔一清和当面点清,不得将几个单位的款项混淆。 (六)柜员对收入的现金应加强复核,清点无误后,进行系统账务处理和凭证打印,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名章,将回单联退给客户。 (七)每笔款项未收妥前,不得与其它款项调换券别,收妥的款项应及时分版、剔残、整理成把、成叠。未经整点的现金严禁对外支付或上介。 第七条凡营业期间办理的现金收付业务,必须纳入当日账务处理,做到日清日结。如有特殊情况要次日入账的,必须经支行领导和收款单位的同意,收妥的款项要封包入箱作寄库处理,严格与库款分开,不得混淆。 第八条对个别缴存现金较多的单位,如当面清点有困难,可通过协商,签订协议,采取当面点大数、卡把、清点尾数,事后清点细数,多退少补的办法进行业务处理。 第九条柜员自柜台收入的原捆钞券,无论是本行的还是他行的钞券,均应当面拆封清点。

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 **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山西省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指引》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旨在确保柜面现金收付、兑换、整点、结账的操作规范和主要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确保现金安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是指**银行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包括:营业网点柜台现金收付业务、大小票调剂业务、残损人民币挑剔整点和兑换业务、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款是指根据客户填制的现金交款单或其他专用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的现金收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现金付款是指根据客户的现金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现金付出业务。 本办法所称兑换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人民币兑换业务。

本办法所称整点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整点要求办理现金整点业务。 本办法所称结账是指柜员按照本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现金业务日终的账务处理。 第五条人员配备要求: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现金业务相关操作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包括营业网点负责人(含行长、营业部经理)、授权柜员、操作柜员、库管员。 第六条柜员对外支付现金应遵循: 一、原封新券; 二、人民银行已清分的完整券; 三、经本行现金中心整点后的完整券; 四、柜员按《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挑剔残损币后剩余的完整券; 五、ATM机等自助设备中放置的现金为人民银行已清分的或经本行整点后的完整券。 第七条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在柜台的醒目位置设置“人民币大小票兑换”和“残损人民币兑换”公告牌;设立人民币现金收付服务征求意见簿、公布当地人民银行与本营业网点监督投诉电话,并常年提供反假货币宣传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6.05.11 •【文号】银发[2006]154号 •【施行日期】2006.05.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6]154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近期,有关方面反映,个别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片面追求自身经济效益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为公众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缺或污损的人民币;不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致使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再次流入市场。这些违规做法损害了群众利益和金融行业的形象,也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法规,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为公众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按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

币。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认真受理顾客的投诉,切实改进和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 二、各金融机构要重视回笼人民币的整点工作,认真执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制定切实有效的内控机制,将属于《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规定的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交存人民银行,防止将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柜面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金融机构交存的人民币钱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五好钱捆”(即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标准的钱捆不得入库,对差错率高的金融机构要通报批评。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7.08.15 •【文号】银发[1997]339号 •【施行日期】1997.08.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7]339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与资金安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帐结算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部门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企业帐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规定,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帐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 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帐户,并通过储蓄帐户办理结算。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转帐结算服务。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 1997年10月底以前,各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开户单位可保留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保留十五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企事业单位可按上列标准,向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认真审核后通知开户单位认真执行。如需调整,也按上述程序办理。开户银行要认真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对一些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金融机构要实行上门收款和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金融机构对单位库存现金要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改进储蓄帐户现金支付管理 要继续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从文到之日起,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现金服务网格化管理工作总结(通用15篇)

现金服务网格化管理工作总结(通用15篇) 现金服务网格化管理工作总结篇1 近年来,在非现金支付方式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在日常生活中,一些机构和商家宣称拒收现金,甚至只接受某一种电子支付方式。这种做法既损害了人民币现金的法定地位,也侵害了普通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剥夺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尤其是老年人和一些无法使用手机的群体,其权益受到的侵害程度更大。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现金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xx〕》(第1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浦发银行临沂分行营业部全面开展拒收人民币现金集中整治活动。 在此期间,浦发银行订制了相应的宣传海报,放置于大堂中,对每一位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宣传讲解,让群众了解人民银行第10号《公告》的具体内容: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在遇到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拒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浦发银行外拓小组走进了交运永恒华府小区,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随着移动支付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户采用支付宝、二维码收单等非现金方式收费,针对广大人民群众,我行向他们宣传了中央关于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的要求,告知作为强大消费者

的他们,在支付方式上拥有自己的选择权。 浦发银行临沂分行营业部将以此次拒收人民币整治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提升现金服务水平,做好小面额现金供应保障,加大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力度,持续优化现金使用环境,为现金管理工作的有序发展献力。 现金服务网格化管理工作总结篇2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多元化的支付方式被人们所接受,社会上也出现了部分商家拒收人民币的现象,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人民币法定货币的地位,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尤其是对于不会使用手机支付的老年人群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为了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整治拒收现金工作要求,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和流通秩序,创建良好的人民币流通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杭州银行台州分行洪家支行根据总行下发的关于《杭州银行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专项行动方案》和台州分行关于《台州市整治拒收人民币》的工作要求,通过多渠道,多措施,积极开展整治拒收人民币的相关宣传工作。 营业网点通过厅堂的LED屏上滚动播放“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依法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等宣传标语,在厅堂流媒体循环播放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的宣传视频,在厅堂显眼位置摆布《打造安全、高效、和谐的人民币流通环境》宣传折页。11月18日在厅堂开展整治拒收人民币专项宣传活动,对进入到厅堂办理业务的客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84.02.27 •【文号】[84]银发42号 •【施行日期】1984.0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1990年11月3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 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84]银发42号1984年2月27日)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遵照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精神,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和现金收支计划的管理,现印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希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附件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现金收支计划汇总表(略) 附件一: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 现金管理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它对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和制止违纪行为,稳定市场物价,起了积极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城乡经济十分活跃。为了适应这一新的经济形势,近几年来适当放宽了现金管理,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也出现了有些单位利用搞活经济,进行违纪、犯法活动,使国家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造成不小损失。为了既要加强管理,又要适应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实现国民经济计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切实把现金管理工作 做好。 现根据一九七七年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的精神,结合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对改进和加强现金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凡在银行(包括信用社,下同)开立帐户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农村社队和社队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一律实行现金管理。 银行对各单位与承包户、个体户发生的经济往来,以及单位转帐方式通过邮局支取大额现金的汇款,都要认真审查,制止不合理的转帐结算和现金支付。 二、银行要从实际出发,核定各单位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一般可按照单位三到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予以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天。单位日常零星开支如超过现行的结算起点,在当地规定的用现额度内,可以支 付现金,也可以办理转帐。 各单位业务(销货)收入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任意坐支。政策允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20.12.09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 •【施行日期】2020.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20〕第18号 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使用现金的权益,打造和谐现金流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有关要求,现就规范人民币现金收付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最基础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国人民银行采取多项措施,规范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流通效率,保障公众合理、安全、顺畅使用现金。 (二)鼓励支付方式和谐发展。现金在保障公众支付权利、促进文化传播及在极端情况下稳定公众预期等方面具备不可替代的优势。非现金支付是在现金基础上的发展。二者兼容共生,和谐发展。

(三)尊重公众自主选择权。各类主体均应尊重公众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在确保现金收付渠道畅通的前提下,可为公众提供合法安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 (四)不得排斥和歧视现金支付。消费及支付方式创新要坚持有利于畅通支付流通环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数字鸿沟”。 二、现金收付主体规范 因对外提供商品、服务或依法履职、管理需要,存在收付行为的各类主体应遵守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自觉规范现金收付行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部门或单位,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推广数字政务的,应充分考虑不使用智能设备人士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公众现金支付需求。 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是指由人员值守并收取现金、提供找零的服务窗口或柜台等。 (二)公共服务机构。 涉众面广、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机构,如社保、医疗、教育、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通信、油(气)站等采取自行收费方式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采取委托代收方式的,委托方应通过协议、通知、声明等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三)交通运输部门。 铁路、道路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港口客运站、轮渡码头等经营主体应设置现金收付通道或提供转换手段。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者,可支持多种支付方式,但应接受现金支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 段吸收存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0.08.09 •【文号】银发[2000]253号 •【施行日期】2000.08.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 存款的通知 (银发〔2000〕25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行业协会: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止金融机构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利率政策的金融机构,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部分多事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存款业务的行为仍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一些金融机构仍然采取各种方式高息揽存,有些金融机构采取月末组织临时性存款,以贷款虚增存款等不正当手段扩大存款。为制止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高息揽存,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

款利率,严禁擅自提高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介绍费、赠送实物等名目变相提高存款利率。 二、各金融机构要废除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分解下达给职工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与职工个人工资、奖励、福利、行政职务安排等挂钩。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时,要根据企业的用款进度合理安排贷款,不得以发放贷款形式增加存款。 三、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强对辖内各金融机构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对继续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行为,要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对继续高息揽存的,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四、中国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应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监督,对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坚决制止,严格约束,加强协调。 五、中国人民银行热诚欢迎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检举揭发有关金融机构违反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行为。 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请速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0年八月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银发〔2020〕2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 银发〔2020〕24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清算机构;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规范代收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支付业务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收业务定义 (一)本通知所称代收业务,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 代收业务适用于收款人固定,付款频率或者额度等条件事先约定且相对固定的特定场景。 (二)本通知所称代收机构,是指根据收款人委托,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发起支付指令,并完成相关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或者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以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代收服务,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以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代收服务。 (三)本通知所称付款人开户机构,是指为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机构,包括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银发〔2011〕1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银行未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即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可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银行根据毗邻国家中央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双边本币结算协定为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应当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在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前,上述账户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属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上述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不得再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13]16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现就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一)境内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二)企业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银行可先为其办理入账,再进行相关贸易真实性审核。 (三)鼓励境内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境内银行可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境内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第二套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第二套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8.05.25 •【文号】银发[1998]212号 •【施行日期】1998.05.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第二套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通知(1998年5月25日银发〔1998〕212 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9年1月1日停止第二套人民币(纸、硬分币除外)在市场上流通。新华社将于1998年6月1日发布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应组织当地商业银行做好兑换工作。 二、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负责兑换,各兑换点必须设立兑换登记簿,逐笔登记兑换业务,严禁拒兑和私自截留。 三、各商业银行可根据兑换业务量,定期或不定期将停止流通的第二套人民币解缴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发行库。 四、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收到商业银行解缴的第二套人民币时,必须根据商

业银行填制的“现金缴款单”,收妥票币,然后将一联加盖现金收讫章的“现金缴款单”交会计部门办理付款转账手续。其会计分录为: 借:暂付款项--收兑第二套人民币户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 年终决算前,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规定时间将上述垫付款逐级上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同时将票币逐级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二级分行及县支行上划款项时,应填制特种转账借、贷传票各一联,传票上注明“兑付第二套人民币”字样,一联贷方传票与有关联行科目转账,一联借方传票随报单寄送上级行。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账或分行辖内往来 贷:暂付款项--收兑第二套人民币户 五、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收到所属各行上交的第二套人民币后,在送交行附来的借方传票上签章。会计部门凭发行库签章的借方传票与有关联行科目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暂付款项--收兑第二套人民币户 贷:联行来账或分行辖内往来 年终决算前,由发行库提供库存券别报表与会计部门“暂付款项”科目收兑第二套人民币账户余额核对一致,账实相符后,将账户余额上划总行。上划垫款时,填制上缴第二套人民币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二联交会计部门凭以填制特种转账借、贷传票各一联,传票上注明“兑付第二套人民币”字样,其中一联贷方传票与联行科目办理转账,一联借方传票随报单寄送总行货币金银司。其会计分录为:借:联行往账 贷:暂付款项--收兑 第二套人民币户第二套人民币实物由各分库代总行集中入库保管。入库时,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9.12.06 •【文号】银发〔2019〕292号 •【施行日期】2020.01.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银发〔2019〕292号为规范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有关各方的业务行为,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附件: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9年12月6日附件 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有关各方的业务行为,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保障缴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1989)财预字第68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托商业银行或清算机构与国库直连的网络通道,为各类预算收入经收入库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是国库经收业务的延伸,是仅面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 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包括两种业务模式:一是非银行支付机构通过清算机构与商业银行连接,依托商业银行直连国库的网络通道提供经收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模式一);二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托清算机构直连国库的网络通道提供经收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模式二)。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境内法人机构。 本办法所称清算机构,是指具备合法清算资质,且已加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的法人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通过TIPS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商业银行、清算机构加入TIPS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人民币拒收60题

人民币拒收60题 1.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现金是我国境内()的支付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单选题] * 最普及 最基础(正确答案) 最根本 最便捷 答案解析: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 2. 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者的关系是()。 [单选题] * 相互促进,长期共存 彼此竞争,和谐发展 兼容共生,和谐发展(正确答案) 兼容共生,协调发展 答案解析: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 3. 消费及支付方式创新要坚持有利于畅通支付流通环境、有利于保障民生、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不得采取歧视性或非便利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造成()。 [单选题] * “数字鸿沟”(正确答案) “高质量发展悖论” “修昔底德陷阱”

“科技鸿沟” 答案解析: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 4. 各类经营主体应本着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尊重公众()、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的原则,协商解决。 [单选题] * 自由选择权 自主决定权 自由决定权 自主选择权(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 5.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充分考虑非现金支付与现金支付的(),做好对服务对象的提示,不得要求或诱导其他单位、个人拒收现金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不得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无现金支付或歧视现金支付概念。 [单选题] * 竞争性 排他性 兼容性(正确答案) 互补性 答案解析: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 6. 2021年7月20日,河南多地出现特大暴雨,个别地区停水断网,给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严重困扰。部分市民早晨6点冒雨去超市排队购物,他们大多数人用现金买水。这体现了现金较之非现金有何优势? [单选题] * 保障公众支付权利 平衡区域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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