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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晋政办发〔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31日2024年山西省煤炭稳产稳供工作方案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决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切实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围绕煤炭产业安全高效和绿色智能发展,进一步优化产能结构,提升先进产能占比,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提高煤炭资源保障能力,加快新增产能手续办理,依法合规释放先进产能,强化煤炭产量监测调度,全力抓好电煤稳供,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2024年全省煤炭产量稳定在13亿吨左右。

——坚持系统观念。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煤炭稳产稳供和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全省煤炭生产持续稳定。

——坚持分类施策。

针对新增产能煤矿、建设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露天煤矿等实际,坚持“一矿一策”,加快各项手续办理,促进煤矿依法合规释放产能。

——坚持标本兼治。

切实筑牢安全底板,守牢安全底线。

全面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要求,全力提升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高水平安全保障煤炭高质量发展。

——坚持立足长远。

高效推进煤炭资源接续配置工作,优先向资源枯竭或接续紧张煤矿配置资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晋政办发〔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0日山西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新增工作方案为适应国际国内能源市场形势发展变化需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释放煤炭先进产能,切实承担起我省煤炭生产供应保障责任,结合我省煤炭生产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能源保供增供安排部署,充分发挥我省煤炭产业优势,优化煤炭企业生产、项目建设等核准审批政策,通过核增产能、扩产、新投产等方式,加快释放先进产能,继续发挥煤炭压舱石作用,实现煤炭增产增供,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统筹资源接续和可持续发展,加快煤矿建设,有序开展产能核增,推进各项手续办理,推动煤矿依法依规释放先进产能,多措并举增加煤炭产能产量。

2022年比2021年增加煤炭产量1.07亿吨,全年达到13亿吨。

力争2023年比2022年再增加煤炭产量5000万吨,全年达到13.5亿吨。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安全高效。

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提升煤矿生产技术水平,促进煤矿安全、质量、效率与效益的稳步提升,做到产量服从安全,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底线。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晋煤劳发〔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7〕81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按照全省煤炭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职业健康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煤矿职业健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职业健康工作事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在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多次要求加强职业健康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出台,将职业健康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做好职业健康工作创造了新的机遇,提出了新的要求。

煤矿是职业危害严重、职业病高发的行业,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切实做好煤矿职业健康工作。

二、落实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煤矿职业健康监管责任,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将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同安排、同部署,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晋政办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在山西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事关全国能源安全大局,既是国家赋予我省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关系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历史性机遇。

目前,试点工作开局良好,步入了健康发展轨道。

但是,也存在认识不一致、措施不得力、发展不平衡、工作不扎实等问题。

为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发改能源〔2007〕231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和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2008年我省应继续重点抓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源合理开发、煤炭安全生产、转型转产、社会事业等关键环节,加快推动全省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生态环境治理。

建立健全煤炭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构筑煤炭开发的“事先防范、过程控制、事后处置”的三大生态环境保护防线,遏制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带来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并有计划地解决过去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做到“不欠新账,渐还旧账”。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全面开展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工作,再现“汾河流水哗啦啦”的秀丽景色。

近期实现汾河干流全线复流,汾河水质明显改善,汾河两岸生态明显改观的目标;中期实现汾河干流水生态初步定型,汾河两岸第一山脊内自然生态基本得到修复和改善;远期实现整个汾河流域的自然生态基本修复,形成人与水和谐的自然景观,基本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4.11.24•【字号】晋煤经发[2014]1355号•【施行日期】2014.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煤经发[2014]1355号各市、县煤炭工业局、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炭经营企业:为加强新形势下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3号令)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同时,自《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省厅原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一律作废,不再作为企业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的法律凭证。

附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4年11月24日附件: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营销售等活动。

第四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第五条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5.05.18•【字号】晋煤办防爆发[2015]468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关于开展全省煤矿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晋煤办防爆发[2015]468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李小鹏省长在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中的指示精神,深刻汲取同煤集团姜家湾“4.19”重大透水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省厅决定在全省煤炭系统开展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和范围检查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起至11月30日结束。

检查范围: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所辖(属)煤矿。

二、检查内容1、民爆机构建立及运行情况;2、民爆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的建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3、涉爆人员档案、持证情况;4、煤矿使用民爆物品证照手续是否齐全,进入煤矿井下的涉爆物品资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5、煤矿每月召开的民爆物品专题会议和专项检查以及查出问题整改落实记录;6、煤矿主管部门对上级文件精神的传达落实情况以及对煤矿隐患的检查情况;7、煤矿民爆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以及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的落实情况;8、煤矿井下民爆物品储存、运输、使用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9、对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的《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和《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专项检查采取煤矿自查、市县煤炭工业局和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复查、省级督查的方式进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3-08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煤经发〔2010〕165号2010年03月05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公司、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局、省直计划单列单位、各煤炭经营企业:2009年省政府机构改革对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明确“将原省经委承担的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等管理职责划入省煤炭厅,省煤炭厅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规定,落实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经营监管职责,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落实省政府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煤炭经营监管职责。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腹有诗书气自华[2009]174号文件规定,省煤炭厅为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机关,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规定,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继续实行分级审查制度,各市煤炭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方企业申请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煤炭洗选加工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和辖区内经营当地工业与民用煤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日常监管工作;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计划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系统内企业申请通过铁路、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委托山西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计划归口管理单位、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要按照省煤炭厅的规定或委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以促进全省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进一步有序、规范。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第一条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

第二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基本条件:⒈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年度内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报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⒉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⒊实现正规壁式开采,采掘关系正常,开拓、掘进、回采三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

⒋资源利用: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⒌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⒍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⒎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8个单项,满分15O分,分别为:㈠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

15;㈡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㈢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㈣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

15;㈤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

35;㈥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

15;㈦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

20;㈧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0。

第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一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35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8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90分以上(合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二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20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7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8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五条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煤矿,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具体条款如下:㈠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㈡瓦斯超限作业的;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㈣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㈤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㈥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㈦超层越界开采的;㈧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㈨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㈩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严隐患的.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考核办法:㈠企业根据标准对照检查,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地方煤矿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兼并重组后的煤矿,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关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对初验合格后由各市煤炭工业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须与所在市煤炭工业局同时上报;其他类型煤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审批的规定(试行)|发布时间:09年07月01日来源: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审批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和《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晋煤办基发[2005]311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煤矿及选煤厂设计、开工建设审批制度,规范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一)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或选煤厂,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矿井(含资源整合)或选煤厂;2、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3、有满足开采需要并按照规定审批的矿井地质勘探报告;4、已按要求办理了办矿许可审批;5、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建设项目已经核准;6、已办理了煤矿建设项目环保审批;7、有满足建设矿井需要的外部条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需提交的资料1、有相应资职的设计单位完成、提交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矿井地质勘探报告的批文;4、办矿许可批文;5、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核准文件;6、环境报告审批文件;7、建设矿井所需的外部条件证明资料(供电、供水、用地协议);8、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同意上报的正式文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1、省煤炭工业局负责接收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文件,由分管局领导阅批;2、省煤炭工业局委托基建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退回;3、省煤炭工业局基建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起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由省煤炭工业局下文批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为加快推进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339号)和省委、省政府《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与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签订的《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十三五”期间,全省在扣除国家认定的先进产能后,产能退出率不低于12%。

其中:2016年全省目标任务是关闭退出和减量重组减少煤矿21座,退出能力2000万吨/年,安置职工27122人。

二、工作步骤(一)方案制订报批。

1.关闭退出煤矿。

按照省政府与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签订《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关闭退出煤矿,各关闭退出煤矿的主体企业要结合实际,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编制《××集团公司××煤矿关闭退出推进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明确职工安置方式、资产债务处置、资金统筹使用、关闭时间节点、风险防控预案等具体内容。

按照监管范围,《方案》经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或省司法厅)同意后报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煤炭行业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行业办公室)。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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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晋煤办信发﹝2009﹞9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发挥产量监控系统的作用,控制超能力生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政府颁布的第221号政府令《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机制和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运行维护资金及维护保障队伍,制定岗位责任制、设备维护管理、值班记录、操作规程等各项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将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兼并重组整合后形成的全资及控股煤矿的产量监控系统要按照省煤炭工业厅要求的模式进行联网。

对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产量监控系统未联网期间,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对过渡生产矿井超过一年时限的,必须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并联网运行。

三、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生产矿井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1082-2008)和《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MT1080-2008)的规定,将监控设备安装到位,计量仪器、传感器和监视装置的安装位置应当符合要求,系统及设备应取得“MA安全标志”和相关证书;在用系统和设备尚未取得“MA安全标志”和相关证书的,在今年年底前必须升级为具有“MA安全标志”和相关证书的产品。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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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煤执发[2011]1165号关于印发《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及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7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附件:《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附件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及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1]107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29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和省国土资源厅结合山西煤炭行业实际,联合制定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7.07.26•【字号】晋煤经发〔2017〕325号•【施行日期】2017.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晋煤经发〔2017〕325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厅制定了《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7年7月26日山西省劣质煤销售管控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7〕30号)和《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37号),有效管控劣质煤销售,促进全省大气质量改善,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晋气防办〔2017〕41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自职责,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通过加强全省劣质煤(劣质煤炭质量标准按国家或省及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销售管控工作,整体推动全省空气污染治理工作开展,促进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任务(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劣质煤销售管控。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煤炭销售主体,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销售行为,从严管控本单位劣质煤销售活动,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在煤炭销售活动中,要坚持做到:1.认真执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和《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劣质煤销售管控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劣质煤销售管控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管控主体责任。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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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
省煤炭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 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其他事项
(一)经授权,省煤炭厅负责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 监察。
领导集体
向二牛,党组书记、厅长 杨茂林,党组成员、副厅长(中纪委网站报道,杨茂林于2016年3月31日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 牛建明,党组成员、副厅长 武建森,党组成员、副厅长 胡万升,党组成员、副厅长 王宇魁,党组成员、副厅长 李方,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武玉祥,总工程师 戴子平,党组成员、省煤矿工会主席 徐忠和,党组成员、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院长、书记 白淑艳,副巡视员
(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 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省安监局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研究拟定并下达全 省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承担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 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承办省人民政府与省煤炭厅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2019年10月,通过教育部现代学徒制第一批试点单位验收。
机构历史
2019年10月,通过教育部现代学徒制第一批试点单位验收。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二)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全省煤炭行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四)拟定煤矿准入条件和办矿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煤炭资源矿业权设置的初审意见。 (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煤炭企业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省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负 责分解下达设区的市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进行考核。 (七)承担全省煤炭生产监管责任,制定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负责煤炭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八)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统计调度、信息化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运销管理工作; 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煤炭经营资格审批的规定根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发[2 009]174号文件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条件(铁路、公路、储售煤场)1、省属同煤、焦煤、阳煤、潞安、晋煤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运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及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新成立的煤炭主体企业;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新成立的煤炭主体企业;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及控股煤矿;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含300万吨)以上的地方骨干煤炭生产企业以及经省领导批准的拟从事煤炭经销的贸易类企业,可申请铁路、公路、储售煤场煤炭经营资格;年煤炭生产能力在300万吨以下的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可申请公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2、企业注册资本:煤炭生产企业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煤炭铁路经销贸易企业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煤炭公路经销贸易企业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储售煤场企业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3、与合法煤炭生产、建设企业签订有煤源采购协议,具备稳定的煤炭货源采购渠道;4、有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手续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保合格文件,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且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的工商注册地必须在同一行政区域;5、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检设施,计量和质检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上岗证书;6、申请铁路经营资格,须具备储煤筒仓等相应条件或者30个以上货位(不允许几个经营企业共用)的煤炭发运站点(包括铁路专用线、煤炭集运站)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装卸、加工、发运等设施;7、申请公路经营资格,须具备30辆以上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全资或控股的运输车队,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装卸等设施;8、申请储售煤场经营资格,须符合当地市政府为解决当地工业和民用生活用煤,并报经省煤炭厅备案的储售煤场布局规划。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关知识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关知识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关知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和省安委办《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晋安办发〔2016〕113号)、《关于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构建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17〕42号)以及省煤炭厅《关于全省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文件中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推动全省煤矿企业有效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促进全省煤炭行业正确理解双重预防机制的核心思想和主要内容。

现对构建煤矿双重预防机制若干问题进行归纳解答。

1.何为“双重预防机制”和“三位一体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合称为“双重预防机制”。

安全质量达标(80%)、全风险分级管控(10%)和隐患排查治理(10%)合称为“三位一体”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2.“双重预防机制”是如何提出来的?2015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127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指出:“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2016年1月,国务院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要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12月9日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办2016年4月28日印发的《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国务院安委办2016年10月9日印发的《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晋安办发〔2016〕11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构建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17〕42号)等文件中均对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doc

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doc

山西省煤矿建设安全规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办发[2009]151号2009年9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一节安全监督第二节安全管理制度第三节安全管理职责第四节安全资金第五节安全技术管理第三章矿建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立井的开凿和支护第三节平巷与斜巷的掘进和支护第四章通风、瓦斯、防灭火、防尘第一节通风第二节瓦斯防治第三节防灭火管理第四节防尘第五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四节安全防护措施第六章爆破材料和井下爆破第一节爆破材料的贮存第二节爆破材料的管理第三节爆破材料的运输第四节井下爆破第五节爆破材料的销毁第七章地质、测量和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质第三节测量第四节防治水第八章运输与提升第一节平巷和倾斜巷运输第二节立井提升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第四节提升装置第九章凿井主要设备第一节空气压缩机第二节凿井井架第三节凿井稳车第四节提升容器、钩头、滑架第五节凿井钻架第六节大型抓岩机第七节吊泵与水泵第十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三节井下电缆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和电气管理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第十一章土建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基坑支护第三节脚手架工程第四节洞口和临边防护第五节临时用电第六节起重机械第七节拆除工程第十二章安装工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高空和井筒作业第三节吊装作业第四节焊接第十三章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章抢险救灾第十五章附则附录计量单位符号与计量单位名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省煤矿建设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建设职工的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煤矿建设的正常进行,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建设安全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考《国际劳工组织(ILO)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而编制。

关于全省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MicrosoftWord文档

关于全省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MicrosoftWord文档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劳发【2021】1529号对于全省煤矿井下禁止使用劳务差遣人员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要点煤炭公司公司、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太原煤炭气化公司公司、山西煤炭运销公司公司、山西煤炭出入口公司公司、省牢狱管理局:近期,省厅对省属五大煤炭公司公司煤矿井下使用劳务差遣人员进行了检查摸底,从检查摸底的状况看,有局部煤矿公司存在井下使用劳务差遣人员的现象。

使用劳务差遣人员对煤矿公司有效利用人力资源、降低用工本钱、转移用工风险、增添用工灵巧性、调理用工供求关系有其踊跃的一面。

但针对煤矿井下工作岗位的特别性,存在很大缺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劳动合同法?局部条款相悖。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差遣一般在暂时性、协助性或许代替性的工作岗位上实行〞,煤矿井下工作岗位的特别性与?劳动合同法?明确的劳务差遣工作岗位的“三性〞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建立劳务差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许所属单位差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许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许合伙建立的劳务差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许所属单位差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建立的劳务差遣单位〞,对已排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进行返聘,推行劳务差遣,以闪避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也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不符合。

二是不切合煤矿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的政策规定。

在有关煤矿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中,特别是近来下发的?国务院对于进一步增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和?对于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确实增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行建议?〔安监总煤监[2021]152号〕均规定“公司用工要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煤矿公司一定依法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确实保护煤矿员工合法权益,保证员工在安全生产上拥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察权〞。

这类用工方式,煤矿公司与劳务差遣人员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不切合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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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113doc山西煤炭朔州市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基发[2012]113号关于创新煤矿建设施工管理严格准入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着力点煤炭集团公司:为创新我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提升煤矿建设施工队伍的准入标准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煤矿建设标准水泥厂和建设产品质量,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进行规范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函件》(国发〔2010〕23号)和《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手续现就加强煤矿施工队伍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招标管理,严格煤矿施工队伍准入标准(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蒙古国招标投标吉尔吉斯斯坦法》进行招标。

煤矿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明确规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切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煤矿建设项目规模规模等相关要,择优选择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工程或压减工期;严禁施工单位越级承揽工程。

(二)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情形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经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三)严格控制施工队伍数量。

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合理划分工程标段,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进入二期工程后,施工单位不得已经超过2家。

(四)苛刻工程项目经理管理。

担任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其具体精神科范围护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登记注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不得同时在两个的两个以上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五)加强煤矿施工单位投标审核教育工作,严格标准施工单位投标准入门槛。

施工单位证照(建筑业中小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齐全、合法、有效;不得以其他企业身分的名义或挂靠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土建;不得串标;严禁超出自身施工生存能力(管理人员、注册建造师、工程技术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和工人数量等综合因素)承揽工程;严禁工程承包或违规分包。

二、加强备案管理,严格抓好煤矿制度性施工单位公示制度(六)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在投标前到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进行资质备案。

施工单位资质备案可投标承揽我省煤矿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大批量生产生产许可证的证载内容(包括有效期限、年检情况、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企业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必须进行备案变更。

(七)施工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中标后应及时到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中标施工项目(井下全部石门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建设项目、地面主要工程)备案。

未进行施工项目备案的煤矿不得完工建设。

(八)施工项目部主要成员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到原先备案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变更。

(九)已备案的工程项目竣工或取消合同退出开建施工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到原备案部门进行项目销号。

(十)施工单位提供要的备案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文字资料必须认真清晰,不得随意涂改;通过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上报的中标项目备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机密性。

(十一)施工单位资质备案和中标核准吊装项目备案将在“山西煤炭信息网”、“中煤基建网”或定期在当地报章进行公示,各有关施工单位应对核查备案情况公示的真实性成功进行核对,发现弄虚作假、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反映,并申请加入社会各界的监督和举报。

三、加强施工项目部管理,严格落实煤矿施工单位物业公司的安全主体责任(十二)施工单位在及时煤矿建设项目中标后要及时组建施工工务段。

施工项目部必须至少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工程质量有关负责人等5大成员(根据矿井施工安全需要,应适当增加)。

主要成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和安全生产知识及管控能力,数量班长必须满足安全生产和领导带班下井的需要。

(十三)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会议等制度。

(十四)施工项目部必须设置生产管理机构,职员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配齐满足需要的矿建、机电、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工程建设作业技术人员。

(十五)施工项目部配备足够的专职通风瓦斯管理人员和通风、瓦斯检查人员。

矿井进入二、三期工程施工时,项目部必须设立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由项目部技术建筑工程主管直接领导,负责本施工进度区域的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以及安全监控等工作。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建立专职防突机构和专职瓦斯抽放队伍,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十六)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相应的水文地质专业人员或建立防治水装备政府机构,根据建设单位为客户提供的资料,编制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全面检查。

(十七)煤矿施工用到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或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大型施工设备(或改造后),必须经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和鉴定后方可使用。

(十八)严格控制建设矿井入井人数。

进入二、三期施工时,大型建设矿井每班同时作业每级人员不得超过100人,中小型矿井不得超过60人。

(十九)施工项目部必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精细化管理,严格落实领导下井“双带班”制度,强化班组公共安全基础工作,规范工人操作细节,实行质量标准化建设,严格贯彻执行有关规范有关规定、安全标准和安全措施,坚持不懈地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十)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安全过失,加强施工投资项目的项目安全检查工作。

在我省工程项目承包煤矿建设项目超过10个的建立施工单位必须设立驻晋安全管理机构,加大对所属项目部的管理力度,每年对本单位区县建设项目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施工安全检查。

四、大力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落实煤矿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二十一)施工队伍(包括外省来晋施工队伍)的劳动用工管理,由施工队伍所属的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区县相应管理责任。

(二十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队伍劳动法制用工管理制度,与所有进场施工人员草签劳动合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年度培训,对施工人员成功进行年检,实现进场施工方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施工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施工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百”;施工单位低工资必须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档案,对施工队伍进场施工现场人员的合同、备案、培训、保险、年检、准入等情况需要进行管理。

(二十三)施工单位需要在当地招用施工人员,必须通过当地煤矿用工管理机构以及矿煤矿建设主体单位,按照“五个统一”(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者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煤矿用工管理的要求招用,许多其中井下用工新签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或大约与矿井建设期一致。

新招人员必须符合岗位准入标准。

(二十四)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教育与培训制度。

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必须经由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二十五)吊装队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职业培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十六)施工队伍的全体从业人员必须经有煤矿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煤矿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新技能教育等培训合格,并经项目所在地的我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按监管权限组织煤炭考核办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所有人员必须接受购票入场安全培训,时间不得高于一周。

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后再次上岗的,必须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二十七)新招收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安全管理接受不少于两周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在有安全工作经验和教训经验的职工带领满4个月前并通过考核后,方可独立作业。

(二十八)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煤矿安全的基本知识和抓取各种灾害征兆的能力,了解本矿井的地质概况、水文情况、井下避灾线路等,提高职工对矿井灾害的防范意识及自保能力。

工程施工前,施工项目技术部门负责人必须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表单。

(二十九)施工队伍须要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课程及考核情况;对不重视安全培训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必须予以清退。

此项工作由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监督实施。

五、加强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煤矿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三十)建设入场必须对建设项目从招标管理到施工队伍单位后的制度建立、现场施工全过程监督管理实行全面安全管理,承担全面安全管理责任。

(三十一)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全面落实专业管理机构、岗位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好大型项目建设的协调机制统一协调管理;科学组织施工,合理安排建设工期;负责施工单位的人员入场培训、劳动用工备案等管理工作,严禁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三十二)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建设施工过程施工中的日常安全行政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并负责组织制订瓦斯、水、火等重大灾害防治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落实工作,加强采空区积水、积气等重大病害的排查治理根本性工作,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管理。

六、加强部门监督,严格落实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三十三)各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中信集团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督促煤矿建设单位机关严格落实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加大对施工队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承揽、越级承包、无证施工等违法施工现象;对长期存在管理机构不全、人员配备不齐、安全责任不落实、违反劳动法用工和职工培训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项目部要责令施工停工整顿。

二〇农化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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