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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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作者:韩绪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2年第04期摘要:我国宪法及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作了诸多规定,但这些不全面的保护缺陷是非常明显的,针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方面的缺陷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当前乃至今后立法、司法界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2-0275-01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1、立法比较零散。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中均有许多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所有这些立法,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都显得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

一些重要的部门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

2、保护不太完全。

一般认为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

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

3、难题还没有解决。

第一,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

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有规定,其明确了隐私权的边界,以利于公民知道、了解隐私权内容与范围,减少隐私权的侵害。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隐私权的内容在加大,侵害的行为类型在增多,从立法上对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规范将是今后我国隐私权立法中要着重解决的一个难题。

第二,侵权责任的认定。

包括责任主体的认定,过错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都是隐私保护立法中要予以解决的问题,同时因为隐私权本身的特殊性,这些问题又是立法中不太好解决的问题。

4、网络技术的发展给隐私权保护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而立法未能适时应对。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形成,人们对高科技产品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再利用也较以往更为容易和快捷。

个人隐私已逐渐暴露于公众当中,隐私被窥探的可能性随之大增。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统一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一一阐述。

一、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个人在个人生活、自由、尊严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名字权、容貌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了自然人隐私权的地位,并将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内。

同时,我国民法典还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以下规定:1. 禁止侵犯个人隐私权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得以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该条款还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限制。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该条款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2. 禁止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有些人可能会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进行反社会行为,为了防范和惩罚这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假冒自然人行使隐私权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假冒人造成的损失和利益费,并承担公开道歉等责任。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不被滥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禁止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章第二百四十四条对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隐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号等等。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伦理浅析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伦理浅析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伦理浅析摘要: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生活中的个人自由与精神不被干扰。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

也愈加注重人格权的发展与完善。

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个人生活容易受到干扰和非法入侵,因此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日臻重要。

笔者将从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有关保护隐私权的立法及其现状和对隐私的伦理分析来探讨有关我国隐私权立法和构建隐私伦理现行不足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隐私伦理;冲突一、隐私权的构成要件要认识隐私权,我们首先就要从其构成要件分析,即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隐私权的主体是指在隐私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隐私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在理论界,对自然人作为隐私权的主体是没有争议的,但涉及到法人能否作为隐私权的主体存在很大争议。

在此,笔者认为,法人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

因为隐私权是基于生命而产生的,而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社会组织,其存在无生命可言,更不用说精神上所应享有的权利了。

自然人对自己隐私的维护是为了不愿被外界干涉,既是精神上的追求也是对自己人格尊严的维护,特别是在这个新闻媒介过多侵入人们的私生活领域的社会环境下。

法人即使有秘密,也只能被称为商业秘密。

这种商业秘密除当事人以外,对外界来说是绝对的秘密,其大体上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而隐私的本质属性是与公众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

(二)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隐私。

隐私权的客体是指隐私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自然人的隐私都可以成为隐私权的客体而受法律的保护。

当个人隐私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就优先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所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与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其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一样,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其隐私权往往受到更多的关注和侵犯。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1. 法律法规: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明确了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此外,《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也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其隐私权同样受到这些法律法规的保护。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也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些案例表明,我国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础,但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制度尚不完善。

例如,对于何为“公众人物”、何为“合理披露”等概念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媒体与网络平台的侵权行为:在互联网时代,媒体和网络平台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然而,部分媒体和网络平台为了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过度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信息,甚至编造虚假信息,严重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3. 公民隐私权意识不足:部分公民对隐私权保护的认识不足,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受到过多限制。

这种观念的存在,为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提供了土壤。

四、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公众人物的概念、范围以及合理披露的标准。

同时,加大对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浅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oc

浅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oc

浅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网络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困惑。

加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方面能更好的规范网络技术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更好的维护公民的个人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人格权益,倡导健康的社会风气,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其内容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始于19 世纪90 年代,由美国法学家布兰戴斯和沃伦首次提出。

在我国学术界,张新宝教授认为: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①网络隐私权是基于网络技术发展而新命名的一个非法定的术语,目前国内外都没有明确其定义。

我国学者赵华明认为: 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②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是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综合性人格权,其权利由自己支配,非经本人同意,不受非法侵犯。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式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我们足不出门就可以尽知天下大事,另一方面也侵犯着我们的个人权利。

在一个无国界无地方区划的虚拟自由王国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数不胜数。

从侵权的主体来划分,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个人的侵权网络的方便快捷,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将个人数据呈现在第三方的应用平台中,而有的人为了一己私利,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公开传播他们的隐形的不愿让别人知道的信息,侵犯权利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给权利人带来无形的压力、痛苦。

到现在为止,计算机已经深入寻常百姓家,这种个人侵权方式表现得很普遍、直接,在技术层面上也更难掌控。

( 二) 网络经营者侵权网络经营者是个人数据的保管者,应该采用安全技术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的内容,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解读。

在现代社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人格权,我国民法典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不仅对隐私、个人信息及其处理等基本概念作出了清晰的界定,还明确了禁止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类型,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合法性要件,以及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此外,民法典还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方面,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重视。

第一个问题是隐私权和隐私的涵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其隐私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从隐私这个词的本身就可以看出,隐私有两个特点:一是“隐”,即并非公开的状态,如果已经被自然人自行公开或合法公开,就不是隐私;二是“私”,即私人的事情,与他人权益、公共利益等无关。

因此,隐私仅仅是自然人所拥有的。

只有自然人针对隐私才享有需要法律保护的精神利益。

法人、非法人组织并不存在隐私的问题。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并对隐私权和隐私的涵义进行了解释。

了解这些规定和概念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人格权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将隐私分为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私人生活安宁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狭义的私人生活安宁指的是自然人个人的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的状态。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摘要:隐私权作为现代社会一项新兴的人格权,在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的同时,也遭受着越来越多的侵害。

为了使人们更好的理解隐私权,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对隐私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对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民法保护1隐私权的概述自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第一次提出隐私权,至今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关于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出现了多种观点。

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佟柔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①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

②王利明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③以上几种隐私权的定义,均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对隐私权的内涵做了揭示,笔者认为,王利明先生的定义最为精辟、准确。

2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我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逐渐发展变化的过程。

我国学者把它分为法律空白期、间接保护期、直接保护期、确认保护期四个阶段。

④本文将在下面对这四个阶段内涉及到的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论述。

2.1《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隐私权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人身权”脱离了对民事主体的依附,单独作为第五章”民事权利”的一节。

第一次在”人身权”中明确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但没有涉及隐私权。

这一阶段为法律空白期。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探析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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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而是要从立法、司法的角度研究怎样才能保护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让人们上网不要有负担,这也是民法领域部门对于网络保护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我国民法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出现的问题中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属于发现较晚的国家,在针对隐私权保护的最初阶段,我国政府对于隐私权的重视不高。

在法律规定上没有专门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法规,并且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落后于其他国家。

在网络立法的问题上不够完善,所以对于网络隐私权有关保护立法的法规非常少。

在現在的法律方面也只有一些大范围的规定,例如,不得擅自进入未经允许的计算机中,删去他人计算机的信息;不能在网络上散发恶意消息对他人进行攻击;不得盗用他人的账号发送信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等。

但是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却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出现。

从这个方面我们可以知道,我国有关的法律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人应该有的权力看待。

在法律上有很大的局限性,一般有关隐私权的问题都是通过名誉权来维护的。

这些情况都表现出了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是很薄弱的,在规定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上还能有更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目前我国的民法在网络隐私权保护这一方面没有得到法律的统一性,即便是有一些网络隐私权相关的规定,但是也不够详细。

但是网络隐私权也是公民的权力,它应该是作为一项基本的人事权力而受到政府的重视。

可是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却没有这一类的规定制度出现,使得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一些在网络上受到隐私侵犯的案件处理不周,公民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让一些侵犯他人隐私的人逍遥法外。

因此,我们要加快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明确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和法律责任。

民事问题主要是依靠司法手段来保护的,在国家政务中立法与司法又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在现代社会的民事问题中,要处理网络隐私权的案件是站在司法的角度借助于名誉权来进行的。

但是从实际的问题出发,我们能够发现,侵犯名誉权与侵犯隐私权在性质上还是有很大的不同。

比如,对于名誉权的侵犯主要还是依靠主观性来判断,如果一个陌生人侵犯了你的名誉权,那么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评价就会不好,并且被侵犯人愿意的话,就不会算作侵权行为看待。

隐私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的现状与完善

隐私权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的现状与完善

相对 而言 ,隐私 权概 念的 提出 则较 晚。 一般 认 为, 隐私 权概 念的首 次提 出, 是在 美国 法学 家布 兰 戴斯 和沃 伦发 表的 《论隐 私权 》一 文中 。隐 私权 的 最初 概念 仅限 于侵权 行为 法的 层次 ,但 随着 社会 的 发展 ,人 们日 益需要 保护 只属 于自 己的 内心 世界 的 东西 。因 此, 越来越 多国 家的 宪法 和法 律都 逐步 把 隐私 权作 为公 民的一 项基 本权 利确 认下 来。 隐私 权 也越 来越 受到 国际社 会的 重视 ,并 且纳 入到 《欧 洲 人权 公约》 、 《 美洲人 权公 约》 、 《公 民权 利和 政治 权 利国 际公 约》 、 《世界 人权 宣言 》中 ,成 为一 项国 际 人权 。 虽然 隐 私 权 已 为 多 数 国 家 所 承 认 , 但 时 至 今 日, 国内 外学 者们对 隐私 权概 念的 界定 仍有 不同 的 意见 。在 国内 ,台湾 学者 昌光 认为 :隐 私权 是对 个 人私 生 活 的 保 护 , 使 每 个 人 能 安 宁 生 活 ,不 受 干 扰, 未经 本人 同意, 其与 公众 无关 的私 人事 务, 不 得刊 布或 讨论 ,其个 人姓 名、 照片 、肖 像等 非事 前 获得 本人 同意 不得擅 自使 用或 刊布 ,尤 不得 做商 业 上的 用途 。我 国大陆 学者 比较 有代 表性 的观 点有 如 下几 种: 佟柔认 为, 隐私 权是 以公 民自 己的 个人 私 生活 秘密 和个人 生活 自由 为内 容, 禁止 他人 干涉 的 一种 人格 权;王 利明 认为 ,隐 私权 是自 然人 享有 的 对其 个人 的、与 公共 利益 无关 的进 行支 配的 一种 人 格权 ;杨 立新认 为, 隐私 权是 自然 人和 社会 组织 对 ,)

试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

2018.4.上MOTHERLAND论坛摘要: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便捷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计算机网络。

信息技术带给我们巨大的便捷,但同时它也带给人们许多的不便乃至侵害。

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让人们的各种信息很容易就被获取和扩散,伴随而来的就是人们的隐私被挖掘甚至散播。

本文主要分析隐私保护的问题,探讨我国隐私保护的不足并提出合理化完善建议,希望能对隐私的保护研究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隐私保护不足完善试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文/李奕麟隐私权指的是人们依法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在这种权利的保护下,人们可以获得自我安宁。

但是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发展,隐私权已不再是简单的独处,而是扩大到私生活、个人信息以及网络信息的保护等范围。

随着隐私权被侵犯事件的不断增多,人们开始意识到隐私权的重要性。

但是我们国家在隐私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也值得我们去探讨新的应对举措去保护隐私权,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安定。

一、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措施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对隐私权做了部分规定。

在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私人住宅,第四十条规定了通信的自由和秘密保护。

我们国家的《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涉及到个人隐私,给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层面的规定和解释。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和不足(一)我们国家的立法体系对隐私权的保护存在不足我们国家虽然一些法律法规零散提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但是并没有形成专门的、系统的法律条文,特别是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国家立法存在大量空白和缺陷。

我们国家针对隐私保护的法律不足主要如下:1.国家宪法存在隐私权缺陷我们国家的宪法对公民的人格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公民的隐私权却没有做详细规定和说明,所以这就让很多人有机会钻法律的空子,给人们的隐私权带来威胁和伤害,给个人信息的保护造成伤害。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隐私权的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隐私权的概念与内涵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它涵盖了个人生活的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身体隐私、通讯隐私、家庭隐私、社交隐私等。

私人生活安宁意味着个人有权在自己的生活空间内不受他人的无端干扰和侵犯。

例如,未经许可的闯入他人住宅、跟踪、骚扰等行为都可能侵犯这一权利。

私人信息秘密则包括个人的生理信息、健康状况、财务状况、社交关系、个人喜好等。

这些信息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不得擅自获取、传播或利用。

二、民法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其中,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这一规定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民法典》还在人格权编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了规定,因为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密切相关。

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保障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决定权等权利。

三、民法对隐私权保护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一)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法律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即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

其次,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

再者,需要确定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如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社会评价降低等。

最后,还要判断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某公司未经员工同意,在工作场所安装摄像头对员工进行监控,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

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原则的局限性及完善路径

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原则的局限性及完善路径

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原则的局限性及完善路径发表时间:2020-12-17T15:42:30.993Z 来源:《文化研究》2020年10月上作者:石家乐[导读]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享受着移动设备带来的便捷,却也面临着成为“透明人”的风险。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成为各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包括《民法典》的制定也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上海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石家乐 20042摘要: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享受着移动设备带来的便捷,却也面临着成为“透明人”的风险。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成为各界讨论的热点话题,包括《民法典》的制定也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在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制度中最重要的即为“知情同意原则”。

然而知情同意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局限性,其有效性十分有限,而通过引入“电子签名”等措施完善该原则可以更有力的保护个人信息,充分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知情同意;数据隐私一、问题的提出2017年杨某在J省T市一家联通营业厅办理宽带业务时被身为营业厅工作人员的李某所欺骗,办理了所谓的“350元充值400元话费”的联通官方业务。

在未明确告知客户杨某的情况下,李某私自将身份证、银行卡与手机信息绑定在某金融APP上。

杨某认为工作人员李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绑定金融APP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信息,诉请法院依法对该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李某解除绑定于金融APP上的银行卡。

而李某则主张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等是杨某主动提供的,并未采取任何欺诈的方式,应该视为杨某同意。

法院认为李某在未向杨某充分说明的情况下,将杨某的相关信息绑定于金融APP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一款之“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即被告负有向原告明示使用信息之目的、方式和范围的义务且要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

而李某所主张的杨某主动提供相关信息仅仅说明杨某同意为了办理联通官方业务而收集,换言之,杨某“同意”的并非李某使用相关信息绑定金融APP。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摘要】公众人物隐私权在民法中受到保护,但与言论自由之间需要平衡。

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公众人物隐私权提供补充保护。

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存在局限性。

加强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日益凸显,未来的发展趋势应该是在维护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

在现代社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来确保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得到有效保护。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民法、保护、言论自由、个人信息保护法、司法实践、局限性、加强保护、发展趋势1. 引言1.1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要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中备受关注。

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隐私权不仅仅是个人生活的一部分,更是一种基本权利的体现。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承载着个人尊严和尊重,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可以有效地维护其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名誉,避免不必要的侵犯和纷争。

公众人物在履行公职或社会责任时,享有一定的私人空间和自由,这些都需要得到适当的尊重和保护。

强调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重要性不仅是为了维护个人权利,更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与公平。

只有在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健康、平等和尊重个体权利的社会环境。

在民法的保护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将得到更加有效和全面的保障,这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发展的重要举措。

1.2 民法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公众人物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其隐私权的保护也日益受到关注。

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给予了相应的保护。

民法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公众人物不受非法侵犯。

民法规定了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财产、健康等方面,不得被他人非法获取、使用或传播。

民法还规定了对于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法院将依法进行惩处,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通过民法的保护,公众人物在社会活动中更加自由、安全地展现自己的形象,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立法及存在的问题(一)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包括以下:第一,《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也属于保护范围。

第二,最新《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已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这一民事权利,而未成年人作为自然人理应然享有隐私权保护。

第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将隐私权作为民事权益的一类进行的保护,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公民隐私权的具体人格权地位予以确认[7],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当然也被保护。

第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实行不公开出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对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

都是出于对隐私权的保护。

第五,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揭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除特殊情况)。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1.立法规定不完善在我国,有关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散见在《宪法》、《民法总则》、三大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规定中,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8],彼此之间内容上不能相互衔接,因此缺乏可操作性[9]。

再者,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其生理和心理都尚不成熟,隐私权较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侵犯,而且未成年人本身对于自己的隐私权遭到侵犯缺乏完备的法律保护意识,无法及时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因而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特殊性显得尤为突出。

因此,我国立法上还需就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殊性进行法律完善。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仅是用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更是对其依法享有权益的保护。

但是目前而言,我国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是不完整且软弱的。

该法只有原则性规定和部分侵权行为的列举,缺少其他典型侵权行为的具体规定。

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原则性地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二款则是对通信秘密和自由进行了特别规定。

我国隐私权的民法法保护与完善

我国隐私权的民法法保护与完善
关 键 词 :臆 私 ; 隐私 权 :名 誉 权 中 图 分 类文 章 编 号 :1000 5099(2002)02—0027 06
隐私 权 是 指 自然 人就 自己 个 人 私 事 、个 人 信 息 等 个 人 生 活领 域 内 的情 事 不 为 他 人 知 悉 、禁 止 他 人 干 涉 的权 利 。 它 是 随 着 社 会 的发 展 与 科 技 的 进 步 而 逐 渐 为 社 会 所 确 认 的 一 项 专 属 于 自然 人 享 有 的 独 立 的人 格 权 利 。 在 现 代 社 会 中 ,世 界各 国 越 来 越 重 视 对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而 且 呈 现 出 了专 几 化 、统 一化 的趋 势 在 隐私 权 严 密 的 法 律 保 护 体 系 中 ,民法 应 该 是 保 护 它 最 充 分 . 最 完 整 的 法 律 部 门 ,而 我 国《民 法通 则 》及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实 质 上 把 对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纳 入 到 名 誉 权 的 范 围 内 ,我 国 至今 仍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隐 私 权 为一 项 具 体 的 人 格 权 ,对 隐 私 权 的 确 认 和 保 护 显 得 软 弱 无 力 ,实 践 中 也 存 在 着 可 操 作 性 差 的 弊 端 ,为 此 ,笔 者 试 对 隐 私 权 民法 保 护 中 的 几 个 问 题 谈 谈 浅 见 ,以 求 教 于 大 家 :
陈 玉 梅
(贵 州 大 学 法 崔 糸 .贵 州 贵 阳 550025)
摘 要 :睦私 权 是 自然 人 所 享有 的一 项 独立 的人 格 权 。 随着社 套 的 发展 .它 已成 为 自然 人 的 一 项 重 要 民 事权 利 ,而我 国《民法 通 别》及 相 关 司法解 释 却将 对 臆私 权 的保 护 纳入 对 名 誉 权 的 保 护 范畴 之 内,这 无疑 对 隐私权 的 法律 保 护 十 分 不 力 , 为 此 ,笔 者在 对 隐私 和 隐私 权 几 十 基 本 观 点 的 简 略 论 述 之 后 .从 我 国 的 .王 法 现 状 出发 .指 出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不 足 ,从 而 提 出 相 应 的 完 善 措 施 。

定分止争维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定分止争维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定分止争维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在当今信息爆炸的社会中,个人隐私的泄露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人们的隐私权,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措施。

本文将就定分止争维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展开探讨。

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全球互联网的普及,人们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他人获取和利用。

而人们的个人信息往往关乎他们的隐私,因此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个人隐私权的含义及重要性个人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和保护权。

个人隐私权的存在与实施对于个人的自由、自尊心以及尊严都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个人隐私权是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需要,也是现代社会法制的基本要求。

三、定分止争维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各国纷纷制定了法律措施。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保护措施:1.数据保护法律的制定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数据保护法律,以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行为。

这些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获得和使用的条件,同时也规定了对违反法律规定者的处罚措施,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2.网络安全法的实施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各国纷纷制定了网络安全法,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这些法律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和个人用户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滥用。

3.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的颁布一些国家还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具体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要求。

这些条例旨在平衡个人信息的需求和保护的利益,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四、定分止争维护个人隐私权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了解定分止争维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我们可以对一些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1.谷歌隐私权案在该案中,谷歌公司被指控未经用户同意收集和利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

最终,法院判决谷歌公司违反了用户的隐私权,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巨额罚款作为赔偿。

2.社交媒体隐私权案社交媒体平台经常被指责未能充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一些用户认为,平台过度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民法典对隐私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民法典对隐私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民法典对隐私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3条规定了个人隐私权的定义及其保护,这两条及其内容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这两条弥补了我国对隐私权、隐私定义及其保护的空白,对推动保护我国居民的隐私权,维护健康、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但我认为这两条规定有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ⅰ.民法中对隐私的定义中存在的问题及改正民法典把个人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这个定义是有问题的。

一、对隐私情况的定义有问题,需要改进。

上述规定把隐私分成两部分,私人生活安宁和隐私情况。

把隐私情况定义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有问题。

1.很多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是允许一些人知晓的,如夫妻之间会允许彼此知晓很多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如果把私密情况定义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情况,那么,允许一些人知晓的私密情况是否还可归属于隐私呢?民法典把隐私情况的要义之一定为“不愿为他人知晓”,根据这一定义,则允许一些人知晓的私密情况不属隐私,但立法本意是允许一部分人知晓的私密情况仍然属于隐私,这个定义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符。

2.把私密情况定义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那么,如果根据立法本意,把“不愿被他人知晓”中的“他人”理解为“被允许知晓私密情况外的他人”,那么对被允许知晓私密情况的人来说,自然人的私密情况还是否还属隐私呢?按照民法典的定义可理解为,对被允许知晓私密情况的人来说,自然人的私密情况不属隐私。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如明星、政界人士、知名企业家等,由于其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个人隐私常常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然而,这种关注有时会超越合理界限,侵犯其隐私权。

因此,对于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分析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在我国,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的是《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这些法律法规为公众人物提供了基本的隐私权保护,如禁止非法收集、使用、传播个人信息等。

此外,还有《宪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质,其隐私权在法律保护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媒体和公众对于公众人物的关注度较高,有时会超越合理界限,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犯;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如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导致法律实施难度较大。

2. 媒体和公众的过度关注: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质,其隐私常常受到媒体和公众的过度关注,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犯。

3. 侵权行为成本较低:由于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侵权行为成本较低,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保护措施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为公众人物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2. 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行为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3. 媒体自律:媒体应加强自律,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避免过度报道和侵犯其隐私权。

4. 公众教育:加强公众的隐私权意识教育,使公众了解并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减少对公众人物隐私的过度关注和侵犯。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措施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措施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措施网络时代背景下,网络成了个人连接社会、世界的重要纽带,促使着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的便利。

但同时,网络也让人们的隐私变得“无可遁形”。

对此,如何加强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对互联网的良性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意义。

一、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分析(一)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针对形式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实施形式是多样的,综合起来进行分析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针对他人的个人数据实施的行为(1)非法或不正当收集他人的数据信息。

互联网属于一个拥有庞大信息的交流平台,在平台中存储着海量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信息就涵盖了他人的一些隐私数据。

不管是政府、企业抑或是个人,想要获取相关的信息都无法脱离于网络,在网络上搜集、获取相关的资料与信息成了每个网民的习惯,通过网络人们能快速便捷地获取各种信息,但人们在获取信息的同时,也在不断上传着个人的相关信息,随着这些信息上传到网络后,容易出现各种失控的行为。

如果发布人是正常在网络当中发布自己的个人数据或信息,则属于合法的行为,能够在网络当中构成资源共享的局面,有助于整个网络的和谐发展。

但是,如果出现非法或通过不正当行为窃取与使用他人数据信息的情况,则有可能会侵犯到他人的网络隐私权。

(2)非法或不正当地随意传播他人个人数据信息。

一般情况下,非法或不正当地随意传播他人信息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不正当泄露。

指的是有的人在网络当中获取他人数据或信息后,并没有在获得他人的许可下就私自传播他人的信息,导致他人的个人数据信息泄露。

如某些招聘网站,虽然会在网站的首页上标明不会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招聘网站仍然会出于利益目的,私自贩卖他人的信息。

第二,恶意传播他人信息,指的是非数据或信息的所有者基于个人的相关目的,随意把他人数据信息上传到网络进行公开,这类行为在实践当中较为常见,通常为数据信息的非法买卖。

第三,冒名传播他人的数据信息。

指的是有人窃取他人的ID账号,并以他人的身份把相关的数据信息上传到网络当中进行扩散[1]。

浅谈隐私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谈隐私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谈隐私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作者:王国梁来源:《现代交际》2013年第06期[摘要]隐私权属于公民基本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民隐私权利的保护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然而,我国目前关于隐私权利保护的系统性的法律制度尚未形成。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进程,必须进一步规范隐私权利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切实保障公民这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

[关键词]隐私权民事权利权利保障[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6-0020-01一、对隐私和隐私权概念的理解隐私首先体现了“私”的特征,必须是与个人有关的信息或事件,不涉及公众利益。

其次反映了“隐”的要求,权利主体使其处于“隐”的状态,同时不希望在未经准许的前提下破坏该状态。

就像有学者提出的概念那样,隐私是“无关于公共利益的、权利主体不希望他人了解或不方便了解的个人信息、权利主体不希望他人介入或不方便介入的私人空间”。

尽管当前各国的法律中对于隐私所涉及范围的规范并不多,但是将公民的个人身份资料、家庭生活信息、通讯资料等作为隐私进行必要的保护逐渐被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认可。

一般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于其私人空间状态的保持,而且有决定是否同意他人了解或介入自己的私人空间的权力。

我国很多学者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权利:1.隐私隐瞒权;2.隐私使用权;3.隐私维护权。

笔者认为,隐私权应当同时包含“隐”和“私”的双重特性,保障公民享有决定是否公开其“私”的权利,其实质内容应当是隐私隐瞒权和支配权。

二、我国目前隐私权立法存在的问题以及局限性(一)《宪法》缺乏隐私权利保护的直接规定《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应当是保护我国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本大法,但缺乏直接性、必要的规定予以保护。

因此,难以将隐私权这一重要的人格权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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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个人隐私越来越容易被侵犯,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一、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
1.法律体系不完善
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太完备,有些规定比较模糊,导致在实际应用中缺乏一定的指导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证明难度大
隐私权民法保护中的重要一环是证明。

但是由于隐私权是一种隐藏的个人心理与情感,证明可能非常困难,使受侵权人在维权过程中受制于证据问题。

证明难度大不利于受侵权人的状况。

3.技术手段的发展与法律趋于脱节
随着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隐私权民法保护逐渐趋于脱节。

如今,各种黑客攻击、网络钓鱼等技术手段层出不穷,使得个人隐私容易被公开。

但是,隐私权民法保护在技术上还没有跟上步伐,使得多数情况下受害者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克服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
1.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隐私权民法保护需要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

国家应该加快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明确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条款和保护措施,将现有法律法规完善起来,具体规范各方的行为,以便更好地维护和保护隐私权。

2.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公众的法律意识对于隐私权民法保护非常重要。

在加强法律宣传的同时,还应该制定具体的法律制度,引导人们履行法定职责,关注个人隐私保护,并对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制裁。

3.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
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为隐私权民法保护带来了新的契机。

国家应该加大对于技术手段的应用研究,相关单位和机构应该承担对众多网络威胁和不法行为进行打击和防范的任务,并且积极采用新技术手段,加强隐私信息的保护。

四、完善法律诉讼制度
针对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特殊性质,要求完善有关法律和诉讼制度。

对于证明难度大的问题,相关条款应该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相应的证明标准,简化证明程序,减少证明法律的困难。

五、加大视觉和监管
在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的同时,政府应该加大视觉和监管的力度。

从制度上来说,应加大执法查处的力度,制定更严格的法律法规,以防止侵犯隐私的行为发生。

本文对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进行了探讨。

虽然面临很多问题,但是我们应该积极应对这些问题,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手段,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公众的作用,来保障个人隐私的安全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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