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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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抵押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


抵押权
2、抵押人赠与抵押物 (1)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抵押物赠与给受赠人的,无需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2)受赠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时,抵押权可在赠与物上继续存在;
(3)上述“抵押权不受赠与影响”规则,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一律适用。
3、“租押并存”时的“买卖不破租赁” (1)先租后押
注意:最高额质押并没有独立的法律规则,其适用最高额抵押的规则。
质押
一、背景知识
质权,又称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出质人提供的动产或其他财产性权利上享 有的,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就质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2、质押财产包括两类,即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3、动产质权的设立,需要以动产质物的交付为要件。
担保法
四、担保物权的效力
1、价值代位效力 (1)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 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价值保全效力
担保法
【例】甲银行向乙公司贷款100 万元。为担保甲银行的债权,乙公司以 房屋一套向甲银行设立抵押,另外丙公司也以自己的汽车向甲银行设 立抵押。经查,乙公司还有债权人A 公司,丙公司则有债权人B 公司 。下说法何者正确? A.在房屋的价值上,甲银行能够优先于A 公司受偿。 B.在房屋的价值上,甲银行能够优先于B 公司受偿; C.在汽车的价值上,甲银行能够优先于A 公司受偿; D.在汽车的价值上,甲银行能够优先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是指担保物权所具有的、在担保物的价值上,优先于 “担保人”的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效力。 (1)在“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表现为,在 担保物的价值上,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获得受偿; (2)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表现为,在 担保物的价值上,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于“第三人”的其他债权人获得受偿。 五、担保物的变价方式 (1)法定变价方式 我国担保法上所规定的担保物的变价方式有三,即拍卖、变卖与折价。 (2)禁止流质约款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一、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权利机构为保障债权人和第三人权益,及时公示动产抵押权情况的制度。

公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登记义务。

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要求质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在指定机关、部门或者平台进行登记,登记后即形成对第三人的抵押权约束力。

2、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包括抵押品的种类、数量、性质、范围、质权人和抵押人等信息。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3、公示方式。

公示方式可以采取官方公报、报刊、网站、公告牌等方式,也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宣传、公示和查询。

二、公示制度的目的与意义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当抵押权的产生,进而促进经济发展。

具体而言,公示制度的目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债权人权益。

通过公示制度,债权人可以及时了解抵押品的情况,避免质押物被抵押人出售、转让或损毁等情况的发生,增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防范不当抵押。

公示制度可以促使抵押人和质权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抵押行为,同时防止不当抵押的发生,减少抵押品转移、转让、偷逃等情况的发生,保障经济市场的公平、公正。

3、促进投融资机制的完善。

公示制度可以为投融资提供安全有力的保障,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实体经济领域,优化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

三、公示制度的适用范围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抵押人和质权人。

具体而言,公示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农业生产。

包括对农作物、牲畜、农用机械化设备等进行抵押的情况。

3、个人消费。

包括对家庭电器、家具、私人汽车等进行抵押的情况。

总之,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是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环。

制度的完善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及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构建起健全的登记、公示、查询、异议等制度体系。

同时,也需要大众加强对公示制度的了解和认知,提高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意识,营造法制化、诚信经营的良好经济氛围。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动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了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即债务人将其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后,应当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以公示抵押权的设立情况,从而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为了提高动产抵押权的可信度和公信力,从而为债务人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公示制度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建立并完善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登记内容和登记查询等。

登记机构是指承担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具体机构。

我国的动产抵押权登记机构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地方政府和司法机构。

国务院负责全国统一的动产抵押权登记管理工作,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的登记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和执行登记案件。

登记机构的设立有利于统一管理和监督,保证登记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效进行。

登记程序是指办理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根据《动产抵押法》,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依法向登记机构提出动产抵押登记申请,经过审查并符合法定条件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程序的严谨性和规范性是保证公示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登记内容是指动产抵押权登记记录应当包括的具体信息。

根据《动产抵押法》,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物品的种类、数量和质量、抵押担保的数额和期限、抵押担保范围等。

这些登记内容能够清晰反映抵押权设立的情况,便于债权人和第三人查询和核对。

在实践中,为了有效推动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规范登记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登记程序和标准,规范登记内容和登记查询。

加强登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登记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以特定财产作为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权利。

动产抵押权是指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享有以债务人的动产财产权为担保的一种担保权利,其依法设定的抵押权,应受到相应法律保护。

为了确保动产抵押权能够发挥其担保功能,我国设立了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该制度的基本目的是通过公示,向第三人公示债权人享有的抵押权,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并向债务人的债权人提供相关信息。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要求债权人将动产抵押登记在公示机构进行登记。

登记机构会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登记簿上记录相关信息,包括抵押人、抵押物的种类和数量、抵押债权数额等。

债权人需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确保登记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登记机构会将登记信息公示于社会。

公示方式一般包括公告、公示牌、网络等多种形式。

公示的内容包括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担保的范围、抵押物的种类和数量等。

这样一来,债权人的动产抵押权利就会对第三人产生警示和限制作用,使得第三人在与抵押财产有关的交易中能够提高警觉性,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查询。

在系统上,我国建立了动产抵押权的统一登记平台,即国家动产抵押统一登记信息平台。

该平台实现了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和公示的统一管理,有效提高了登记和查询的效率和准确性。

债权人可以通过平台在线登记申请,并查询相关登记信息,同时第三人也可以通过平台查询抵押权的情况。

我国还建立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和公示程序。

《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或者债权人应当向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机构作出登记决定时设立。

”该规定明确了抵押权的设立和效力与登记决定的作出有关,进一步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登记和公示,能够有效提醒第三人注意债权人的动产抵押权利,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潜在风险。

建立统一的登记平台和法律规定,也为公示制度的顺利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1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1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第四十九条: 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抵押合同无效的法 律后果,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 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类型二:处分受到限制的财产:依据无权处分的相关规则。 “区分原则” 以抵押人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设立抵押权,抵押合同虽然有效,但 该财产的交换价值是否能够实现,尚不确定。
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该协议。
议以质 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押财产所得 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格
案例:李X上诉王X抵押合同纠纷案 [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终868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7期]
(三)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 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类型一:禁止市场流通的财产:抵押合同无效 理由:抵押权以追求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其中心效力在于对 标的物价值的优先支配力。此时只有令抵押合同无效,才能符合规 范目的。
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 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 造成损
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237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 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规则变化下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浅析《民法典》担保物权规则变化下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经营管理摘要:本文以《民法典》担保物权变化的规则解读为切入点,从商业银行经营实际出发分析应对策略,防范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以牢牢把握风险防控主动权,更好推进依法治行工作。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表决通过,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启了全新征程。

《民法典》对我国担保物权规则作出重大修改,以信贷业务为主体业务的商业银行如何顺应时代发展要求,遵循《民法典》最新法律规定,控制法律风险、规范信贷投放、保障主体权益、维护金融秩序成为商业银行尤为重要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担保物权规则变化的背景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其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上设定的,当发生特定情形时,债权人可就该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物权。

简言之,就是以物担保债权以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

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具有优越于债权不确定性的明显优势,可以更加有效地保证债权人自身权利的实现,防止债权难以全部受偿的风险。

担保物权规则的产生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早期的商品交换多数采用以物易物的现货交易模式,交易结构比较简单,一方交钱一方交货,交易流程往往即刻完成。

卖方不用因为钱货交易所产生的时间差而担心债权无法实现,也就没有进行债权担保的必要。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进步,商品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买卖双方交钱和交货的行为之间出现明显时间差、地域差,如何保证后履行一方的债权得以实现就成为了摆在交易双方面前的难题。

在这个基础上,现代担保方式应运而生,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了得到绝大多数债权人认可并运用的重要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担保的范围和类型不断创新,商业银行愈加重视采用抵押、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将其作为控制风险、信贷审核的重要部分。

同时,不同于银行业的社会融资担保类公司大量涌现,担保业务发展迅猛,宏观上对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担保触及的业务范围更加普遍,在交易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为不同经济主体提供便捷,在消费、融资、进出口等各个环节都施展出重要作用。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动产抵押权是一种担保方式,其核心在于借款人将动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进行担保。

在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动产抵押权为凭证,申请财产保全、拍卖或追索担保物等权利。

因此,动产抵押权是否被公示,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以及担保物的保全和处置。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主要是指向第三人公示动产抵押权事实的制度。

该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障第三人利益和担保物权人的利益,因为,如不告知第三人该动产已被抵押,该第三人可能会将该物品卖给他人,最终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获得担保物或者无法获得足额的担保物清偿债务。

对于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我国《担保法》第30条规定:动产抵押权应当通过登记或者公示方式设立。

其中的登记方式,主要适用于权利的设定过程,而公示制度则是权利设立后需要实现的程序。

第三人知道动产抵押权事实的时间点,是动产抵押权设立的时间。

而有关动产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及事实的公示,则是保障债权人、抵押人、担保人和其他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的良序运行的必要手段。

那么,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具体实施是如何呢?1、登记公证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书面合同,并经过公证事项备案。

同时,备案过程中,也就完成了对该抵押权的登记手续。

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抵押物品的种类、数量、质量、估价以及买主信息等。

而且,动产抵押权的登记是在公证处进行的,具有公证性,因此,登记公证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查询,保障了登记内容和登记时间的有效性。

2、公示公告公示制度是为了向第三人宣布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现有约定,防范因为未知动产抵押事实引起的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因此,在动产抵押设立后,担保物权人要向社会公示该事实,以确保第三方知悉。

对于公示的方式,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在抵押的物品上标注抵押标记,随时提示该物品有权归属。

(2)在报纸,电视等公众传媒上刊登公告,以提高抵押权的公开度。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抵押权制度规定在第四编“担保物权”第16章“抵押权”之中,该章对抵押权制度作了全⾯规定。

要深⼊了解《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规定,⼀个有效的⽅法就是将其与《民法典》对抵押权制度的规定加以对⽐。

通过与《民法典》相⽐可以发现,《民法典》在抵押权制度⽅⾯有⼏个⽅⾯的重⼤改进,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其中尤其需要关注的是浮动抵押担保制度的确⽴。

⼀、动产浮动抵押权在我国《民法典》上的确⽴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

1870年,英国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司可以抵押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抵押权⼈不得⼲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从此,浮动抵押制度正式确⽴。

浮动抵押权(FloatingCharge,也称为“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或“浮动债务负担”)作为“最具包容⼒且最为便利”的担保⼿段,克服了传统的物权担保⽅式所要求的抵押物特定性原则,可在状态随时不断变化的企业总财产之上设定,并且企业对担保财产享有营业所必需的⾃由处分权能,因此可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个整体的担保价值,促进企业融资便利。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六条规定:“经当事⼈书⾯协议,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这是我国《民法典》借鉴⽐较法上的先进⽴法例⽽新规定的⼀类抵押权,即动产浮动抵押权。

它是指特定的抵押⼈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抵押⼈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的特征与固定抵押向⽐较,浮动抵押具有两个完全不同的特征。

⾸先,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是不断发⽣变化的,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抵押财产的范围才能确定;⽽固定抵押的抵押物在办理抵押⼿续之前,必须是具体⽽确定的动产或不动产。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是指在动产抵押权设立的过程中,需要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以增加公众对抵押权的知晓程度,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示制度的实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释。

公示制度对于确保担保物权的设立提供了透明化的程序。

担保物权的设立通常需要依法履行一系列的手续,包括形成合法担保物权协议、办理公证、登记等。

公示制度的设立可以保证相关信息向全社会透明公开,使得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方都能够了解到抵押权的设立事实和内容,从而确保合法担保物权的设立。

公示制度对于防范不当抵押权提供了保护措施。

在动产抵押权设立的过程中,有可能存在抵押权人违规或不当设立担保物权的情况。

公示制度的设立可以通过公示相关信息,使得债务人、债权人等相关方可以监督和检查抵押权的设立过程,提高对于不当担保物权的识别能力,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予以纠正。

公示制度对于增加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支持。

在抵押权设立之后,债务人违约或拖欠债务的情况可能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公示制度的设立可以使得其他人了解到抵押权的设立情况,从而增加债权人的风险意识,加强其对于债务人履约的监督和追踪,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示制度对于降低债务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金融领域,担保物权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示制度的设立可以增加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度,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了解抵押权的设立情况,降低债务风险,保障金融稳定。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对于确保担保物权设立的透明化、防范不当抵押权、保护债权人权益以及促进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公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公正、公平、公开,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一、动产抵押权的重要性动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所有或者部分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以取得债权人对该财产的优先清偿权的一种担保方式。

它在融资和经济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对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动产抵押权有利于融资。

对于企业来说,拥有动产抵押权可以更方便地筹集资金,提高融资的灵活性,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对于债权人来说,动产抵押权可以提高债务人的信用,降低风险,增强债权的保障。

动产抵押权有利于经济规范化。

拥有动产抵押权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以更好地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有利于经济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动产抵押权在融资、经济活动开展和经济规范化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建立健全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动产抵押权的实施离不开公示制度的支持。

公示制度是指债权人对动产抵押权所依据的事实、权利主张以及债务人对动产抵押的情况进行公示的制度。

建立健全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融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在动产抵押权实施的过程中,一旦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其他违约行为,债权人需要通过公示制度来获取对质押物的优先清偿权。

公示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降低融资风险。

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

通过公示制度,市场上的各类动产抵押权信息可以得到及时公示,债权人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债务人的动产抵押情况,减少市场不透明性和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

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有利于促进融资活动。

建立健全的公示制度可以提高融资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增强债权人对质押物的把控能力,降低融资成本,刺激融资活动的开展,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

所以,建立健全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融资活动具有明显的重要性。

三、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在建立健全的动产抵押权公示制度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以保障公示制度的公正、合理和有效。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债权人债权的一种形式。

动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作为担保物权,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

担保物权的公示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担保物权进行公示的制度安排。

公示主要包括登记公示和公告公示两种形式。

登记公示是指将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等情况登记在相关登记机关的制度。

我国的登记机关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动产抵押登记机构。

对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对于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则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登记将担保物权的情况公示于登记机关,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公告公示是指将担保物权的情况公告于公告媒体,如报纸、网络等。

我国的担保物权法规定了承担担保物权担保责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需要进行公告公示。

借助于公告媒体的广泛传播渠道,公示能够让更多人了解担保物权的情况,增加公正、公平的程度。

担保物权的公示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提高债务人的信用度。

通过公示,可以让债务人的担保物权得到及时公示,债权人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益,公示还能够防止担保物权的对抗性附着效力,保障其真实、完整的实施。

对于债务人来说,公示制度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一方面,公示制度让债务人意识到自己的担保行为将被公之于众,一旦违约将受到舆论的谴责,对其信誉产生负面影响;债务人可以通过公示了解债权人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信誉,为其提供参考,促进市场的规范发展。

担保物权的公示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安排,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提高债务人的信用度。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登记公示和公告公示是主要的公示方式,在实践中需要与相关登记机关、公告媒体等合作,确保公示制度的有效运行。

担保物权的公示制度也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相衔接,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特定动产或者不动产设立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依据担保物权实现债权。

而动产抵押权则是一种担保物权的形式,指抵押人将动产设立为抵押质押物,以实现债权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

为了加强对动产抵押权的监管和公示,维护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一、动产抵押公示的意义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利益,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措施。

动产抵押公示制度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

债权人可以通过公示系统查询到抵押物的情况,了解到动产抵押权的范围、优先顺序和抵押担保质量,提前评估风险,合理安排债权债务关系。

动产抵押公示制度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公示制度对抵押质权的设立、变更和解除进行公开披露,确保了债务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效防止了不法行为和合同违法行为的发生。

公示制度可以保障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第三人在与抵押人进行交易时,可以通过查询公示信息了解抵押质权的情况,避免无意中受到已设定担保的损害。

动产抵押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抵押质权设立的登记、变更和解除情况;抵押担保物的基本信息和数量、质量、价值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抵押担保物的优先顺位;其他与动产抵押权设立、变更、解除有关的信息等。

动产抵押公示的主体包括:动产抵押权人、债务人、抵押人、第三人等相关主体。

动产抵押权人是指向拥有动产抵押权的债权人公示抵押权的主体;债务人是指动产抵押权设立的抵押担保物的所有者,也是抵押权公示的相关主体;抵押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抵押担保的主体,也是动产抵押权公示的相关主体;第三人是指于担保物权设立、变更或者解除有合法权利利害关系的并且可能对公示制度产生影响的相关主体。

动产抵押公示的途径主要包括:物权公示系统、人民法院等公证部门和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公示途径等。

物权法下的担保物权规定

物权法下的担保物权规定

物权法下的担保物权规定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履行债务而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直接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物权。

担保物权在金融和商业领域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的物权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也十分重要,这些规定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可以包括抵押权和质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债务人的不动产作为担保物实行拍卖或变卖,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债务的权利。

与之相似的,质权是通过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而设立的权利。

这两种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经过合法的契约约定,并依法登记,确保担保物权的效力和优先顺序。

其次,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实现和保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迟延履行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等。

同时,债权人还可以依法在规定范围内优先受偿,保护了担保物权的得以实现和保全。

这些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增加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任和互动,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物权法还强调了登记制度的重要性。

物权登记是保障担保物权的必要手段,只有经过登记,担保物权才能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权和动产的质权等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变更都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减少了债权纠纷和经济风险,提高了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

最后,物权法还对担保物权的保全进行了规定。

物权法规定了各种情形下担保物权的保全措施,如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设立临时性担保物权等。

这些保全措施为债权人追索债权提供了法律支持,维护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平衡和稳定。

同时,物权法规定了违章担保物权和故意设定担保物权的无效性,保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担保物权的合法、公正和公平。

总之,物权法下的担保物权规定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促进了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

民法典中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

民法典中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

内容提要: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并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对我国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相关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具体而言可分为六个环环相扣的步骤:消灭隐形担保、建立统一的人的编成主义的登记簿、构建统一的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扩张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的适用范围、合并浮动抵押与一般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规则、引入超级优先权规则。

这一改革对物权理论影响深远:证明了在物权与债权之间存在稳态的、有意义的中间状态;修正了物权公示原则,应摒弃“全有或全无”式的表述,重新定义为“公示范围之所在,对抗效力之所及”;修正了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即物权的客体并不要求一开始就特定,只要执行时特定即可。

关键词:民法典;动产担保;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登记对抗目录引言一、消灭隐形担保二、建立统一的人的编成主义的登记系统三、构建统一的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四、扩张“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的适用范围五、合并一般动产抵押与浮动抵押的对抗规则六、引入超级优先权规则七、外部体系成型八、内部体系升华引言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

原因之一,在于中小企业不像大型国企那样有大量的不动产作为担保品,它们能够提供的大多是动产或者权利。

而接受这些担保品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存在极大的风险,所以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本不愿意接受,或者即使愿意接受,对担保品的评估价格也非常低廉,从而导致融资难、融资贵的现状。

在这一大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一个非常强的诉求,要对我国的动产与权利担保法律框架进行大修。

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的案件已成为困扰法院的难题,各地判决莫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虽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缓和这一矛盾,却治标不治本,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也希望民法典在这一问题上能够有所突破。

与此同时,世界银行对于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营商环境评估,其中有12项是对担保法律制度框架的评估。

而在这12项中,我国目前仅得4分,失分项全都集中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相关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担保物权指的是为了债务履行目的而设立的权利,若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物权的设立要求取得物权,以实现债权的救济。

动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以其动产财产为担保物设定的担保权利,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内未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动产抵押权取得抵押财产或以其价值实现债权的一种制度。

为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高债权人的知情度和提示欠款人履行债务的压力,国家对动产抵押权设立了公示制度。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是指债务人在设立动产抵押权时需要向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公示相关信息,以便第三人获悉该动产已被抵押,以避免第三人陷入不良交易。

1.登记要求:债务人需向所在地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债务证明等。

登记机关需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登记。

2.登记条目:登记机关在登记簿上将申请的动产抵押权进行登记,包括抵押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抵押物名称、数量和价值、债权金额、登记日期等信息,同时对登记簿进行密封。

3.公示措施:登记机关需要将登记信息公示于各相关渠道,比如通过公告、官方网站等方式公示。

公示期限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即视为公示完毕。

公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因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某一动产已被抵押,可能会误以为该动产是自由可供抵债的,从而产生不良后果。

公示制度使第三人可以查询相关登记信息,了解到某一动产已被抵押,从而能够自行决定是否与该动产相关方进行交易。

债务人也因公示制度的存在而会感受到更大的还款压力,倾向于主动履行债务。

对于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债务人必须履行公示登记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第三人如发现被抵押的动产未进行登记公示,可以要求债务人补正,并要求动产抵押登记机关进行追责。

3.登记机关应定期将登记信息向社会公布,增强公示效果。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公示制度,可以加强对债务人的约束,使其更加自觉地履行债务,也能够提高债权人和第三人的知情度,保护交易安全。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取得的权利。

担保物权之一就是动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财产作为担保物,给予债权人担保债权的权利。

为了保障担保物权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了担保物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是指在担保物权设立之后,债权人应当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以公示债权的设立事项,并可以通过登记机关公示平台对外公示相关信息。

公示的内容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信息、担保物的种类、数量和质量等详细情况。

公示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示制度能够提供信息透明。

通过公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可以对外公开,便于相关方了解担保物权的设立情况。

这样一来,在借贷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查阅公示信息来判断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并防止了不法分子的非法侵占。

公示制度能够保护无过错第三人的权益。

在动产抵押权公示之后,对于与抵押物有关的交易和处分行为,无过错第三人可以通过查阅公示信息,了解到担保物权的设立情况。

这样一来,在与动产抵押物有关的交易中,无过错第三人可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避免因为对抵押物权益的瑕疵而受到损失。

公示制度能够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

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业务时,应当审慎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并依法设立抵押担保。

通过公示制度,金融机构可以及时了解到借款人设立的抵押权信息,提前预防不良贷款风险的发生,并对已经发生的风险进行合理处置,保护金融机构自身的权益。

公示制度有利于推动担保物权的发展。

通过公示制度的实施,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护,风险得到了明确的认识和防范措施,进一步促进了担保物权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和发展。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在我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公示,能够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维护无过错第三人的利益,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推动担保物权的发展。

为了保障公示制度的有效实施,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登记机关的监督,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提高整个社会对公示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动产抵押权是担保债权最常见的方式之一,其核心内容是债务人将其动产作为抵质押物,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

在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靠动产抵押权来实现其债权。

为了保障抵押权的优先权和真实性,我国法律规定了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即抵押物登记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加强抵押物权利中心的信息披露,规范抵押物的交易市场,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一、登记制度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应当登记。

据此,我国制定了《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通常,受理登记申请的单位是负责抵押物所在地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司法部门。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抵押合同3.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和鉴定证明4.相应的公证和认证登记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真实材料,并审核其是否符合登记的条件。

审核通过后,登记机构会在登记簿或者其他形式的登记簿中,予以登记,并颁发《动产抵押登记证书》。

在该登记证书上载明抵押人、债权人、抵押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登记日期以及抵押权的范围和优先顺序。

二、公示制度公正的抵押物登记可以保障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可以有效地维护债权人和抵押人的利益。

为此,我国规定了动产抵押权需要进行公示,即抵押权登记信息必须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以实现制度的透明化和公正性。

在动产抵押登记之后,登记机构应当在其所在地的动产抵押登记公示网上公示抵押信息,同时向其他金融机构、法院、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消费者委员会、经营者协会等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和信息查询。

公示的内容包括:登记抵押的动产,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登记的范围和优先顺序,以及其他与登记有关的信息。

登记机构还应当在登记簿所在位置、抵押物所在地、登记机构所在地等公众能够方便查询的地方,提供抵押权的公示信息和查询服务。

三、法律效力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和公示是其合法性和效力的法律基础,但登记和公示本身并不产生抵押权。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规定的一种制度,旨在通过公示的方式对动产抵押权进行合法化、公开化管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动产抵押是指当事人将其动产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制度,而公示制度则是为了保障动产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权益,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下面将就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剖析。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主要包括注册和公示两个方面。

注册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依法经登记机关确认其担保物权的设立事项,办理登记手续,使其成为公示的事实。

公示是指登记机关将该担保物权的设立事项公示于社会各界,使任何人都能够知道该抵押权的存在和情况。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不仅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利益,确保其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对于债权人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债权人通过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能够有效地确保自己的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

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动产上设定抵押权后,通过公示制度可以使得此抵押权成为对抵押动产的优先权,即使债务人对该动产进行了转让或出售,新的取得人也应当受到抵押权的限制。

这种优先权的确立可以有效地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倒闭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况下能够优先追索债务。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也有利于维护经济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通过公示制度,不仅债权人和债务人能够清晰地知道抵押权的情况,社会其他人员也可以通过公示制度了解抵押权的情况。

这样一来,在经济市场上,所有交易参与者都能够清晰地了解到某一动产是否受到抵押权限制,从而降低交易风险,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公示制度不仅提高了市场主体的信任度,也提高了市场的运行效率和秩序。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对于个体经济主体来说有着显著的意义,对于整个社会经济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只有通过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才能够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变化解读之担保物权--下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变化解读之担保物权--下
目录
CONTENTS
01 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02 价款优先权 03 仓单质押 04 应收账款质押
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01
动产抵押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但动产类型众多、数量很大,且有 些动产价值较低,采用登记作为公示方法无疑将会大幅增加当事人 的查询成本。为了避免动产抵押给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同时 防止加重当事人的交易成本,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 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 买受人。”
现有的应收账款,主要是指出质时应收账款债务人、质押标的都能 够确定或者特定的金钱债权; 将有的应收账款,是指出质时应收账款债务人或者质押标的尚未确 定或者特定的金钱债权,主要包括不动产收费权、依法可以出质的 其他收费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
关于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实践中主要的问题是应收账款不存在 或者虚构应收账款时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以及确定责任。 为此,本解释规定:一是应收账款债务人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 真实性后,又以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考虑到《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 规定仓单可以进行质押登记,因而本解释规定:没有权利凭证的仓 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414、415条的规定,在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 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的情况下,应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难以确定先后顺序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在保管人为同一货物签 发多份仓单,而出质人又以多份仓单上设立多个质权的情况下,应 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顺序的,按照债权比 例受偿。
仓单质押 03
实践中,存在所谓“仓单乱象”,即保管人就同一批货物开出数份 仓单,导致存货人以仓单多次质押或者转让,或者保管人在开出仓 单后,仍然允许存货人无单取货或者以货物再次进行质押、抵押等 情况。

动产抵押权法律规定(3篇)

动产抵押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动产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将其动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动产抵押权是《担保法》中规定的重要担保方式之一。

本文将详细阐述动产抵押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特征、设立条件、登记、实现方式等内容。

一、概念与特征1. 概念动产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以其动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 特征(1)物权的性质:动产抵押权是一种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2)设立的条件: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如抵押物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等。

(3)标的物的特定性: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动产,且该动产必须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

(4)从属性:动产抵押权从属于所担保的主债权,主债权消灭,动产抵押权也消灭。

(5)可分性:动产抵押权可以分割为若干部分,各部分抵押权分别具有独立的效力。

二、设立条件1. 抵押物合法抵押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抵押的动产,如船舶、车辆、设备等。

法律禁止抵押的动产,如土地、房屋等不得作为抵押物。

2. 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否则抵押权无法设立。

3.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抵押人和债权人应当就抵押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意思表示真实。

4. 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

三、登记1. 登记的意义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具有公示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登记的条件(1)抵押物合法;(2)抵押人有权处分;(3)双方意思表示真实;(4)抵押合同已经签订。

3. 登记的程序(1)抵押人向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抵押物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3)抵押人领取登记证明。

四、实现方式1.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2)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3)抵押权人请求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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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等财产作为担保对债权进行保障的一种制度。

担保物权的公示制度是指对担保物权进行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权益。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公示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利益的需要。

动产抵押权的成立和效力与是否登记公示有关,对第三人的利益影响巨大。

如果没有公示制度,债权人的动产抵押权可能无法产生效力,第三人可能因为无法知晓该财产已被抵押而产生不良后果。

公示制度可以让第三人能够在交易中获取相关信息,保护其合法权益。

公示制度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能够确保交易中的受让人能够了解并验证该财产的所有权状况,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只有经过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交易,才能够使受让人在交易中放心购买,并获得合法的权益。

在我国,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主要通过动产抵押登记实现。

根据《动产抵押法》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将动产抵押的事实以及抵押权的权利和限制情况通过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公示。

登记机关将登记信息公示,包括抵押的动产名称、数量、质量等信息,以及抵押权的种类、范围和生效期限等内容。

这样,第三人在进行交易时可以通过查询登记信息,了解相关动产是否已被抵押,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关也负责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防止虚假登记和不当抵押的情况出现。

如果发现登记信息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者予以注销。

担保物权之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权益非常重要。

通过公示制度,债权人能够获得动产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利,第三人也能够在交易中了解相关财产是否被抵押,从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公示制度也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防止虚假登记和不当抵押的情况发生。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效益,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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