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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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章行业协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条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第六条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八条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中的法律法规与准则解读

资产评估中的法律法规与准则解读

资产评估中的法律法规与准则解读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法律法规与准则的解读是至关重要的。

它们为资产评估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对资产评估中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准则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法律法规的作用与意义法律法规在资产评估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们为评估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规范了评估行为。

其次,法律法规能够保护评估人员的权益,确保其在评估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最后,法律法规还能够维护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保证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资产评估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评估人员的资格要求、评估程序、评估报告的编制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评估人员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评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准则的解读与应用除了法律法规外,评估人员还需要遵循相关准则的规定。

准则是对评估过程中的专业要求和操作规范进行详细解读的文件,它们能够帮助评估人员更好地开展评估工作。

在资产评估中,常用的准则包括《国际评估准则》、《中国评估准则》等。

这些准则对于评估的目的、原则、方法、程序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评估人员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准则,并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评估工作。

准则的解读与应用是评估人员必备的能力之一。

评估人员需要全面理解准则的内容,并能够将其应用到实际评估工作中。

在解读准则时,评估人员需要注重准则的精神和原则,而不仅仅是机械地套用准则的条文。

只有深入理解准则的内涵,评估人员才能够准确把握评估的核心要点,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法律法规与准则的关系与互补法律法规与准则在资产评估中是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的。

法律法规为准则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确保评估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准则则对法律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和具体应用,帮助评估人员更好地开展评估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资产评估法律法规解读

资产评估法律法规解读

资产评估法律法规解读资产评估是指利用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企业或个人的财产进行评估、鉴定和估算其价值的过程。

资产评估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到财产交易、融资、保险以及法律纠纷等事务的处理。

为确保资产评估的公正、科学,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一、资产评估法律法规的意义资产评估法律法规的出台,旨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各方利益。

它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运营规范、义务与责任,确保资产评估行业的稳定发展。

同时,资产评估法律法规规定了评估师的资格要求、行为规范,保证了评估师的专业性和独立性,维护了评估报告的公正、可靠性。

二、《资产评估师法》《资产评估师法》是中国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综合管理的基础法律。

该法规定了资产评估师的注册和执业条件,明确了评估师的权益和义务,对违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资产评估师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行业从无序发展阶段进入到规范发展阶段。

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评估行为而制定的。

该办法明确了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强调了评估过程中的独立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评估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业务管理要求,保证评估活动的可控和可追溯性。

四、《国有资产评估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办法》是针对国有资产评估专门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和程序,明确了评估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业务管理要求,强调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和使用范围,为国有资产交易提供了依据。

五、《财产保险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产保险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为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而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资产评估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和业务管理要求。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资产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和使用范围,为财产保险公司提供了科学依据,减少了风险。

2022年《资产评估法》权威解读

2022年《资产评估法》权威解读

2022年《资产评估法》权威解读2022年《资产评估法》权威解读“资产评估行业进入依法治理新时代。

”这是业内对近日发布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资产评估法》的乐观评价。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接受《中国国土资源报》采访时认为,这部法律弥补了我国评估行业基本法的空白,既是规范评估行业发展的“基本法”,又是维护评估各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法”,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评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促进法”。

起草完善贯穿改革精神评估行业是提供资产价值评估服务的中介行业,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魏莉华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评估行业快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了评估服务不够规范、评估报告质量和水平得不到保证等问题。

在评估行业,多头管理、部门规章相互矛盾和彼此冲突,市场分割、秩序混乱,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监管不规范,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这些问题,难以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评估法,把评估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据魏莉华介绍,作为六大评估行业中的土地估价和矿业权评估的行政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程参与了《资产评估法》起草审议的全过程。

“十年四审,可谓‘十年磨一剑’。

”魏莉华回忆说。

从2022年启动立法,到2022年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此为一审。

2022年8月提交二审;2022年8月提交三审,直至2022年7月四审通过,期间历经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几十次修改完善。

魏莉华认为,虽然在起草审议过程中,各方对立法涉及的有关重点问题的分歧和争论从未间断,但每一次修改完善都贯彻和体现了改革的精神。

立法体现三大亮点《资产评估法》共8章55条,包括总则、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魏莉华认为,总体来看,《资产评估法》立法体现了三大亮点。

首先是在尊重专业差别、认可现行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实现了立法上的“帕累托最优”(编者注:帕累托最优描述的是一种资源最优化配置的状态,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

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准则及条款明细

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准则及条款明细

需资产评估的法律条款汇总一、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法》第17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要报送的文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以及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拍卖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公路法》第61条规定,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二、依照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规定的法定评估情形主要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国家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准则及条款明细

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准则及条款明细

需资产评估的法律条款汇总一、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法》第17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要报送的文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以及规定的其他文件.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拍卖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公路法》第61条规定,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二、依照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规定的法定评估情形主要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国家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五)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9年第3期三十一、评估报告的使用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款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评估报告使用的规定。

评估报告经有关评估机构依法出具后,委托人、评估报告使用人可以根据所载明的评估目的和评估结论进行恰当、合理使用,例如作为资产转让的作价基础,作为企业进行会计记录或者调整账项的依据等。

但是使用评估报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通常将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资产评估价格作为底价或最低成交价格。

例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公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道等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国道等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使用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基于委托开展评估业务。

评估价值、评估结论受评估目的的影响。

由于评估目的不同,在评估中所选择的评估方法甚至评估的程序等都有可能有差别,所得出的评估价值、评估结论也是不同的。

为了保证评估活动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评估机构在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估价委托合同等时,通常书面约定委托评估的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范围、评估报告有效期限等。

在评估报告中,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评估报告限制使用)作为其中一个内容,通常明确下列事项:(1)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2)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3)除法律规定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4)评估报告在有效使用期内有效,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六)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9年第4期三十七、评估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法律条文:第三十八条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向社会公开。

不得以会员交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

会费的收取、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的规定。

当前,评估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取和使用存在一些乱象,如会费标准的确定不民主,会费的数额不合理,有些协会以会员交纳会费的数额多少作为在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变相买卖职务,会费的使用不规范、不透明等。

为了规范会费的收取和使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条对评估行业协会会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一)会费的标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评估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因此,会员交纳的会费成为评估行业协会经费的重要来源甚至唯一来源,是协会正常开展活动的经济基础。

各评估行业协会章程往往将按时足额交纳会费规定为会员的义务甚至是成为会员的条件,对不交纳会费的会员要进行惩戒。

同时,会员交纳会费的多少,直接涉及会员的切身利益。

因此,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会费标准,以既保证评估行业协会能够正常地开展活动,又不给会员带来过重的负担。

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是评估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评估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都应由其决定,以体现全体会员的意志,维护全体会员的利益。

会员交纳会费的多少,直接涉及会员的经济利益,协会收取会费的数额过大,会给会员带来较重的经济负担,也会使有些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因不愿交纳会费而不加入协会,从而影响协会的发展。

因此,会费标准属于评估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来决定。

在实践中,评估行业协会往往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专门的会费管理办法,确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解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解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解读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解读,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闭幕会以138票赞成、5票反对、1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产评估法。

在会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龚繁荣介绍,资产评估法的起草历经三届人大,经常委会四次审议通过,经历了深度研究论证和反复协调沟通,是现有条件下的最大公约数。

他介绍,资产评估法的立法意义主要有三方面:一、资产评估是通过资产的价值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不可或缺的,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以现代市场体系相适应的资产评估法律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其他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并购、重组、股权交易比较频繁,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各种所有制资本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依法有序、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

三、资产评估现有评估师13万多人,评估人员大约60多万,评估机构1.4万多家,涉及到6个专业,归属5部门管理。

不少人都反映目前评估行业行为不规范,相关当事人权责不清晰,甚至还有恶性竞争、虚假评估等等情况,大家迫切需要立法给予规范。

采用“资产评估”为名称考虑法律协调性有人提出,资产评估目前特指财政部门管理的评估领域,为何这部法律要使用这一名字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解释说,采用这个名称主要是为了法律之间的衔接统一。

目前我们国家有七部法律已经用了“资产评估”的表述,包括刑法、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路法、企业国有资产法。

在这些法律中,资产评估这样的概念的内涵是广义的概念,不仅仅是指财政部门所管的资产评估类别,而是包括现在有五个部门分别管的六大评估领域,像房地产、土地、矿业权等等。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应当执行其他准则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二章基本遵循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七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三章资产评估程序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资产评估基本程序。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受理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二)评估目的;(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四)价值类型;(五)评估基准日;(六)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七)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及方式;(八)评估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九)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资产评估法律后果(3篇)

资产评估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专业的、独立的、客观的、公正的评估活动,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资产评估法律后果是指资产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评估对象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本文将从资产评估法律后果的概念、类型、表现形式以及承担主体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资产评估法律后果的概念资产评估法律后果是指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评估对象的违法行为,导致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这些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资产评估法律后果的类型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评估对象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违约责任: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评估对象违反合同约定,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评估对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3)赔偿责任: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评估对象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评估对象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警告:对违法行为轻微的,给予警告。

(2)罚款:对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

(4)吊销资质证书: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3.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评估对象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拘役: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给予拘役。

(2)有期徒刑:对犯罪情节较重的,给予有期徒刑。

(3)无期徒刑:对犯罪情节严重的,给予无期徒刑。

四、资产评估法律后果的表现形式1. 民事赔偿资产评估法律后果的民事赔偿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如何理解《资产评估法释义》

如何理解《资产评估法释义》

如何理解《资产评估法释义》◎文章丨评估丝2016年7月2日,《资产评估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投票通过,2016年12月1日将正式实施。

整部法律共8章55条款,从条文数量来看,《资产评估法》并不算大法,初审59条,最终通过时55条。

回顾这部“小众”法律的立法之路,有人用了“不同寻常”来形容,立法机关对它的投入精力不少,背后为它劳神费力操刀的大员也很多。

对整个立法过程进行梳理分析就会发现,整个立法过程其实是理想向现实妥协的过程,不同的利益主体表达自己的诉求,最终形成了一个共识。

《资产评估法》通过一个月来,法律专家学者、评估行业组织和人员都在对法进行解读和诠释,但有些条文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如:评估机构公司形式设立要求的八名评估师是“混8”还是“单8”、企业法人是否可以成为评估机构股东、法定评估业务如何认定等问题。

一、资产评估法释义出版据行业协会消息,为统一各方认识,指导和帮助各评估机构、行业协会、评估师及从业人员准确理解立法原意和各项规定,保证资产评估法的顺利贯彻执行。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已由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公开出版,《释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保监会等具体参与立法工作的袁杰、魏莉华、黄薇等人编写。

该书解释了资产评估法每个条文的含义和立法背景,近30万字,共三编。

分别为:第一编导读重点阐述了立法的指导思想、亮点、主要争议问题及实施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编条文释义重点就立法原意、法律内涵及具体适用问题进行深入阐述,逐一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有助于理解和把握法律的精髓并予以准确适用。

第三编附录收录了相关的草案说明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等资料和文件,以便读者全面了解立法过程和争议焦点。

结合中房学网站披露有关信息。

《释义》明确了:1.目前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包括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五个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二)

“财政监督常用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之五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二)●陈渊鑫八、评估师资格考试法律条文:第九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我国资产评估领域曾经存在房地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土地估价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五项从业资格许可,分别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估行业协会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

2014年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土地估价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许可,即准入类职业资格。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等文件规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目前矿业权评估师、资产评估师已被批准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有关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负责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为此,本法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明确了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实施主体和参加条件。

(一)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实施主体为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即与该评估师专业类别有关的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

同时,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

资产评估法草案曾规定,国家实行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有的部门、评估行业协会提出,评估师资格考试要与评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改革相适应,建议明确评估师资格考试由相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介绍历经10年起草和4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于2016年7月2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近30年出台的第一部法律,实现了资产评估行业依法发展的目标,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一、《资产评估法》核心内容(一)降低从业门槛,激发市场活力一是放宽了评估从业门槛。

首先,将评估业务分为法定评估业务和非法定评估业务。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出售、清算、联营、股份经营,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评估的事项,必须依法由评估师进行评估。

除此之外,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自愿评估原则自主选择评估(第3条)。

其次,将评估专业人员明确为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第8条),作为对国务院取消对有关评估师职业资格行政许可的回应,《资产评估法》不再将考试合格作为从业的唯一通道,规定除评估师需要参加协会组织的考试外(第9条),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人员可以自主加入评估机构并依法开展评估活动。

第三,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除了可以选择评估师外,还可以选择其他评估专业人员来从事评估,而且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还可以形成组合。

从而扩大了评估队伍来源,拓展了评估机构发挥作用的空间,进而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大量评估服务需求。

二是减少了评估业务限制。

《资产评估法》实施后,将极大地减少对评估机构从事企业价值、土地、房地产等多种评估业务的限制(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二)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24期八、评估师资格考试法律条文:第九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我国资产评估领域曾经存在房地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土地估价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五项从业资格许可,分别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估行业协会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

2014年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土地估价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许可,即准入类职业资格。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等文件规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目前矿业权评估师、资产评估师已被批准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有关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负责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为此,本法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明确了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实施主体和参加条件。

(一)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组织实施主体为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即与该评估师专业类别有关的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

同时,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

资产评估法草案曾规定,国家实行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有的部门、评估行业协会提出,评估师资格考试要与评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改革相适应,建议明确评估师资格考试由相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部分条文的解读(七)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9年第5期四十四、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条文:第四十七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评估机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评估机构作为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机构,既是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服务社会的组织者,又是从业人员自我教育、自我约東的管理者。

发挥评估机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重要职能,是加强评估行业自律、完善评估从业人员管理体系的基础环节和关键环节。

本法规定了多项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的义务,评估机构如果不履行这些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本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实践中,有的评估机构向委托人索取、收受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财物,利用开展业务之便,高价低估或者低价高估,从而获取不当利益,严重损害了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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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解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日下午表决通过资产评估法,标志着经过十年酝酿,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迎来首部基本大法。

资产评估法共八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评估专业人员、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行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该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突出了中国推进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降低了职业资格准入门槛,并重点规范了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等的从业行为。

该法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该法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中国资产评估行业上世纪80年代产生,经过近30年的发展,现在六大类评估机构共有1.4万多家,评估师人数已经超过13万,从业人员60多万,但一直缺少一部系统性、管全局的行业大法。

为弥补资产评估行业基本法的空白,中国于2006年成立草案起草组,2012年2月资产评估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2013年8月草案提交二审,2015年8月提交三审。

2016年7月,草案四审通过。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龚繁荣表示,该法立法过程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科学立法,不断引起共识.对评估机构、评估师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及行业监管、行业协会等方面的作用所作的规定,“应当说是在现有条件下的最大公约数”。

在会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在立法过程中许多人都希望能够解决资产评估中多头管理的问题,请问现在这个问题的情况如何。

另外,法案是如何考虑来划分政府和市场在行业中的力量,以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

”对此,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龚繁荣表示,按照国务院现行的有关规定,评估行业经过了几次的清理整顿之后,划分了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等六种专业类别,分别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保监会五个部门管理。

龚繁荣说,“由于各种评估专业类别虽然同属资产评估行业,但是各专业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专业性是比较强的,资产评估法是按照我们现行的管理体制做出的规定,由各部门分别管理,为了便于更好的发挥各专业类别评估的作用,通过立法将不同专业评估管理统一在一部法律框架之下,有利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尺度,有利于各评估行业协会统一制定规则,有利于各评估专业机构统一执业标准,也有利于统一落实评估当事人各方的法定责任,更有利于评估机构实现多种专业综合发展。

因此我们资产评估法应该是凝聚了行业共识,目的就是发挥各部门分别管理的优势,以及各专业评估协会自律管理的作用,从而规范评估行业的管理。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法案室主任龚繁荣表示,资产评估是促进资产交易公平合理进行的市场中介服务,由于我国长期缺乏法律规范,虚假评估影响交易的公平合理、甚至损害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规范行业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十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了资产评估法草案。

历经三届人大,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四次审议通过,立法过程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科学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深度研究论证,反复协调沟通,对评估机构、评估师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及行业监管、行业协会等方面作用做出的规定,应当说是现有条件下的最大公约数。

龚繁荣说,制定资产评估法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资产评估是通过资产的价值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不可或缺的,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以现代市场体系相适应的资产评估法律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是维护我们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资产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其他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并购、重组、股权交易比较频繁,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各种所有制资本的合法权益,需要依法有序、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法突出了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降低了职业资格准入门槛,重点规范了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等的从业行为,法律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法律规定,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龚繁荣表示,目前资产评估涉及6个行业,归属5个部门管理.目前评估行业行为不规范,相关当事人权责不清晰,甚至存在恶性竞争、虚假评估等现象,希望资产评估法出台之后,从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政府部门依法加强监管,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从而遏制资产评估乱象发生。

针对该法并没有对外国人以及外国机构在中国能否从事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规定,财政部条法司副司长赖永添表示,从具体条文来看,外籍人士不能够通过考试成为中国评估师,但是可以以从业人员的身份在中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此外,法律也没有规定外国机构不能在中国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但赖永添进一步表示,评估机构的业务涉及各个领域,有一些业务对我国经济社会的信息安全将构成影响。

因此,为了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有必要依法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资产评估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领域进行规范管理.具体则是根据现行的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要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机制,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做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在资产评估领域,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则需要依照各自的职权,结合评估行业的发展实际,特别是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对外籍人士、外国机构在中国设立评估机构,以及外资评估机构从事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领域的评估业务进行必要的安全审查。

资产评估法出台以后,有关部门还要依法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的措施和办法。

此外,当前评估行业在经过了几次的清理整顿之后,划分了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等六种专业类别,分别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保监会五个部门管理。

在立法过程中,曾有建议称,对于这种多头管理,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资产评估行业统筹协调监管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在今年两会时就指出,草案第7条主要对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作了规定,采取了各职能部门按职责条块管理的监管模式,并没有规定具体牵头负责统筹协调的责任部门。

基于此,车光铁建议称,应进一步强化体制架构建设,统一健全和完善整体协调配合机制,妥善解决各类法律法规衔接问题,统筹推进资产评估行业监管工作。

就此,龚繁荣今日回应称,各种评估专业类别虽然同属资产评估行业,但各专业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专业性比较强。

按照现行的管理体制规定,由各部门分别管理,是为了便于更好的发挥各专业类别评估的作用,通过立法将不同专业评估管理统一在一部法律框架之下,有利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尺度,有利于各评估行业协会统一制定规则,有利于各评估专业机构统一执业标准,也有利于统一落实评估当事人各方的法定责任,更有利于评估机构实现多种专业综合发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章行业协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本身就是目前评估的专业范围,其他经济权益目测是一个缺口,为了适应评估业的发展而留下的,毕竟随着行业的发展可能会有新的评估方向,修改法律不容易,不如直接用“其他”概括.后半句“并出具评估报告”,意味着只有出具了最终的评估报告,专业服务行为才成立,口头报价或者收费价格咨询的行为算不算资产评估并没有明确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非法定业务自愿委托,法定依法委托,之前一直是这样操作的,这条感觉是把这个惯例明确下来了。

问题在于很多机构遇到价格类的事项,不管是什么东西、有没有规定,就直接让人找“资产评估机构”,要么就是即使有规定需要评估,也是死搬规定只找“资产评估机构",而不认可相应的房地产评估、土地价值评估机构或者矿业权等。

现在的“资产评估机构”万物可评的现象似乎并没有在这一条得到修正。

第四条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重点有二:1不仅对评估师有规定,对一般评估人员也规定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执业;2具有房地产、土地、资产、矿产等多个评估资格的人员,也只能在一个机构执业,否则就是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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