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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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15
•【字号】泸市府办函〔2012〕197号
•【施行日期】2012.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障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2〕1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泸州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88号)和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1〕20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文明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民政部等八部委有关通知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积极主动救助和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告别流浪,力争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

要把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养育监护的指导和监督,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二)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的原则。

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三)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四)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加大各级政府投入,强化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四、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

负责并做好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按市政府的要求,牵头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落实国务院、省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定期通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做好受助未成年人的服务工作,切实履行进入救助保护机构受助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根据救助保护对象的特点,合理安排好生活起居,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服务;及时查找受助未成年人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并护送返乡,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的流浪未成年人,经当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由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将其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妥善安置,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切实履行民政工作职责,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孤儿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法院、检察院。

负责对构成犯罪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以及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负责及时受理和审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诉讼便利。

——宣传部门。

负责组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法规,开展多种形式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营造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氛围。

——机构编制部门。

负责加强救助保护机构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编制,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负责督促检查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项目建设。

——教育部门。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
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及时安排返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防止再次流入社会流浪乞讨;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要指导和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对受助未成年人的替代教育工作,做好教育矫治。

积极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文化知识教育、心理辅导等特殊教育模式。

——公安部门。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对由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无力返乡的要积极协助配合救助机构开展接送返乡工作;对突发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要积极会同卫生、医疗等部门护送到定点的医院进行救治。

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纵、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

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

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

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按照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对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为其提供
法律援助;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

——财政部门。

负责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费,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好救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构的建设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确保救助机构和受助人员的资金需要,建立稳定的经费投入与保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将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按政策规定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加强职业中介服务中对未成年人的就业指导和服务,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城管部门。

在城市管理巡逻中,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要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要直接护送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救治;对发现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嫌疑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护送流浪未成年人返乡工作,为流浪未成年人返乡提供购买乘车凭证等方便,开辟护送、接收流浪未成年人进出站“绿色通道”。

——卫生部门。

负责对突发疾病的流浪未成年人救治定点医院的指定工作;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急病救治绿色通道,指导定点医院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救治患病的流浪未成年人。

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工作;做好对定点医院与非定点医院的救治接转工作,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杜绝因
救治费用问题拒绝救治等行为发生;加强对定点医院的指导督查;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发生的流浪未成年人传染病疫情。

——文明办。

负责编印有针对性、适合流浪未成年人阅读的思想道德建设书籍,并把流浪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纳入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考核体系进行考核;组织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等工作,帮助生活困难的流浪未成人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综治办。

负责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考核内容,认真检查落实;对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人数多、街头乞讨数量大的重点地区,进行挂牌督办,重点治理,限期整改。

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法制部门。

负责做好涉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审查工作。

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回归安置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共青团和妇联组织。

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

各级共青团、妇联组织在有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社工工作站,动员、组织青少年、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等活动。

——残联。

负责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权益。

负责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的康复训练指导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落实工作职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观念,把握工作规律和特点,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在做好源头预防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社区居民反拐意识,开展社区志愿者帮扶活动,动员社区居民积极参与救助保护工作,推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常态化。

(三)注重能力建设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已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区县要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

按照民政部有关工作规范,配套和完善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要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政策法规、思想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

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应当由区县民政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本辖区救助工作。

(四)强化舆论宣传
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认知救助工作、关注救助工作和参与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鼓励、支
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引导慈善公益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服务,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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