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国民经济核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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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国民经济核算指标
1.总产出:核算期内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包括本期生产的已出售和可供出售的物质产品和服务、在建工程以及自产自用消费品和自制固定资产价值。总产出等于中间投入与增加值之和,按生产者价格计算。
2.中间投人: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换的非耐用物质产品和服务价值。记入中间投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总产出相对应的生产过程所消耗或转换的物质产品和服务;二是本期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非耐用品。中间投入分为物质产品投入和服务投入。
3.增加值: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后的差额,反映生产单位或部门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增加值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四部分,但非营利生产单位的增加值没有营业盈余。
4.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期内为补偿生产活动中所耗用的固定资产而提取的价值,反映固定资产存量在生产过程中损耗或转移的价值,包括基本折旧和大修理折旧。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其他固定资产和居民住房参照一定折旧率进行虚拟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应按其资产的重置价格估价。
5.劳动者报酬: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生产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工资,即生产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以及居民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等;三是社会保险,指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待业、退休、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这些付款不论何时实际支付给劳动者,都应记入本期的劳动者报酬。
6. 生产税净额:各部门向政府支付的生产税与政府向各部门支付的生产补贴相抵之后的差额。
7.生产税:政府向各部门征收的有关生产、销售、购买、使用货物和服务的税金,记入各部门生产费用。生产税有四种形式,一是含在货物和服务价格中的、由生产者直接向政府缴纳的税金,如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农牧业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等;二是不含在货物和服务价格中而由购买者直接缴纳并由生产者代征的税金,如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关税、进口税、特别消费税等;三是从专营专卖活动所获得的利润中上缴政府的专项收入和利润,如烟、酒等商品的专项收入;四是依照规定向政府支付的有关规费。
8.生产补贴:政府为控制价格和扶持生产而对生产部门提供的补助,包括价格补贴和亏损补贴,在本方案中,补贴视为负的生产税。
9.营业盈余:增加值减去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和生产税净额后的余额。
10.国内生产总值:一国所有常住单位在核算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从生产角度它等于各部门增加值之和;从收入角度它等于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之和;从支出角度它等于总消费、总投资和净出口之和。
11.来自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净额:常住居民从非常住单位获得的劳动者报酬与非常住居民从常住单位获得的劳动者报酬相抵后的差额;来自国外的劳动者报酬,指非常住单位支付给我国常住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国外的劳动者报酬,指我国常住单位支付给非常住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2.来自国外的财产收入净额:常住单位从非常住单位获得的财产收入与非常住单位从常住单位获得的财产收入相抵后的差额。来自国外的财产收入指非常住单位支付给我国常住单位的财产收入。支付国外的财产收入指我国常住单位支付给非常单位的财产收入。
13.国民总收入(国民生产总值):核算期内的国内生产总值与来自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净额和来自国外财产收入净领之和。
14.财产收入:因使用其他部门的金融资产、土地,以及版权和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而引起的收入转移。包括利息、红利、土地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虚拟保险财产收益。
15.初次分配收入:各部门通过生产所得到的收入(营业盈余、劳动者报酬和生产税净额)经过财产收入分配后的余额,各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之和等于国民生产净值。
16.收人税:各部门支付给政府的除生产税之外的税金。包括所得税、调节税、奖金税、个人收入所得税、收入调节税等,但不包括遗产税和捐赠税。
17.经常转移:部门之间以实物和资金方式实现的收入转移.现金转移是转让者本期可支配收入的减少,接受者本期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实物转移是用于接受者消费目的转移。经常转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补助和其他经常转移。国内的经常转移在部门汇总时格被抵消,国民帐户仅反映与国外部门的经常转移净额。
18. 来自国外的经常转移净额:常住单位与非常住单位之间单方面收入转移相抵后的差额。包括与国际组织往来、无偿援助和捐赠、侨汇以及征收或交纳的国外收入税等。
19. 可支配收入:各部门经过初次分配初转移收支之后可用于消费和储蓄的收入,反映最终分配的结果。国民可支配收入等于国内生产净值、来自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净额、及来自国外经常转移净额之和。
20. 总消费:常住单位在核算期内对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消费支出合计。由居民消费和社会消费组成。
21. 居民消费;常住居民在国内和国外的全部消费支出合计,它等于常住居民和非常住居民在国内市场的全部消费支出,加上常住居民在国外市场的消费支出减去非常住居民在国内市场的消费支出。消费支出包括实际支出和虚拟支出,实际支出指居民以货币直接购买的耐用、非耐用消费品支出和各种生活服务的全部支出,虚拟支出指居民以实物工资获得的各种物品和服务、居民自产自用农产品、自有住房和有酬家务服务及有关的金融保险服务等。
22. 社会消费:包括政府消费支出和集体消费支出。政府消费支出指政府部门总产出减去其销售收入后的余额,集体消费支出指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农村集体对物质产品和服务的最终消费支出。
23. 储蓄:可支配收入扣除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后可用于投资的部分。储蓄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总储蓄包括固定资产折旧。
24.资本转移:部门之间以实物和资金方式实现的资本转移,其转移来自支付者的储蓄或资产,并增加接受者的投资来源。包括部门之间的资产无偿调拨、财政投资性拨款,以及遗产税和捐赠税等。国内各部门之间的资本转移在汇总时将被抵消,国民帐户仅反映与国外部门的资本转移净须。
25.来自国外的资本转移净额:常住单位与非常住单位之间单方面资本转移相抵后的差额。包括对外往来中非经常性(不规则)的所有无偿转移。
26. 总投资:常住单位在核算期内对固定资产和库存的投资支出合计,包括固定资产形成和库存增加。
27.固定资产:社会生产的、能在长时期内发挥作用的耐用生产资料。一般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包括各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役畜种畜、多年生经济林木和在建工程等。固定资产不包括居民拥有的耐用消费品和作为纯军事目的而使用的耐用品。
28. 固定资产形成:常住单位在核算期内购置、转入和为自用而生产的固定资产扣除销售和转出的固定资产后的价值,固定资产形成包括四个部分,一是由基本建设投资新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二是由更新改造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三是通过大修理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四是由其他资金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
29.库存:生产单位拥有的原材料、燃料、产成品、在制品、半成品,以及种籽、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