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民法院如何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是什么
司法机关独⽴⾏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是什么
该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院组织法》、《⼈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使审判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使检察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使审判权,⼈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使检察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司法机关独⽴⾏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1.⼈民法院、⼈民检察院进⾏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命令。
2.任何⾏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都不得⼲涉⼈民法院、⼈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作。
3.⼈民法院、⼈民检察院作为⼀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使负责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致的了解。
如果您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浅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作者:李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5期摘要近年来,党和国家不断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以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
“司法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我国的“司法改革”才有意义,才能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也才能保障人民的权益。
关键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作者简介:李洋,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08-02人民法院,自创建以来就是公正的代表,在人民的心目中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权威的,党和国家为了维持法院公正权威的形象,更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原则。
宪法的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直接的依据,但是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该如何真正的贯彻这一原则,还需要进行更深入地探讨与研究。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内涵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即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是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而独立地作出裁判,它考虑的只是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而不受任何其他意志的左右。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
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二是同一法院的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行政诉讼原则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的原则是怎样的(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
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四)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
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
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
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高洪宾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这一论述精辟地阐明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公正司法与司法改革的关系,阐明了司法改革所反映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的迫切性,实践证明,司法制度不进行改革,就难以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就更显突出。
本文试图就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的有关问题谈点初浅的认识,以抛砖引玉。
一、法院独立审判的特征法院独立审判由来已久,早在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第3条就规定“边区高等法院独立行使其司法职权”。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第126条再次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可见,法院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具有以下特征:1、权力性。
它是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检察权而言,是国家政治体制上的分权,即国家机构中的权力分配和界定。
我们国家虽然不搞西方的“三权分立”,但在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仍然有一个也必须有一个权力制衡的机制,法院独立审判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审判权对行政权、检察权的权力制衡,维系权力的平衡。
2、整体性。
它针对在国家机构里权力制衡的机制中,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以抗衡行政权和检察权,是对宏观而言,而并非针对微观的个案。
从立法形式上看与国外有一些国家的立法例相似,如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和设定的低级法院”。
“法院只行使对‘案件’和‘争讼’的审判权”。
法官独立与审判权的行使
法官独立与审判权的行使法官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要素。
在法治社会中,法官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以维护公正和公平,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对于法官的独立与审判权的行使,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首先,法官独立意味着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和影响。
这意味着法官的决定应当完全基于法律,不受政治、经济和其他利益团体的影响。
法官应当是中立的,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个案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裁决。
这样,才能确保公正的审判,让人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其次,法官独立也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不受上级机关的干预。
法官不能被上级领导或任何其他权力机关操纵和操纵,他们应当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良知来做出决定。
这不仅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体现,也是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如果法官不受上级干预,他们就能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而不会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然而,我们也不能指望法官完全独立于社会和现实的环境之外,他们毕竟是社会的一部分。
他们可能会受到一些潜在的因素的影响,比如社会舆论、公众压力等。
这就需要法官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和法律道德,能够抵抗各种干扰因素,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法官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和意见。
他们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仔细审查证据,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法官还应当注重在审判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人权和尊严,确保审判程序的公平和合法性。
同时,法官的独立也需要在司法体系内得到保障。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为法官提供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条件和环境。
法院应当设立独立的司法管理机构,负责法院内部的事务管理,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此外,法院还应当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和任命制度,确保优秀的法官能够进入司法系统,并在司法岗位上发挥作用。
最后,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需要社会的监督和支持。
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可以通过媒体、公众参与等方式进行。
同时,也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专业的司法监察机构来监督法官的工作。
论我国审判的独立性
论我国审判的独立性内容提要:本文从独立审判的概念、涵义入手,把依法审判、公正审判和独立审判划为平等的并列关系,构筑了独立审判的基本内容。
结合对司法主体独立性的认识,以法理和现实相结合的角度,指出没有法官的独立就没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立足国情,对影响独立审判的问题进行逐一剖析,历史文化的沉积造成司法环境的弱化,财政和人事制度的制约损害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体制上的行政等级划分,把法制演变为“指示”或“命令”,造成了一些“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审判分离的问题。
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从文化历史观念、体制、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和思考,提出树立独立审判的文化观念,结合独立审判核心内容的三个方面,构筑实现法院独立、合议庭和独任庭独立、法官独立的制度保障措施,以克服审判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以言代法”及审判分离等问题,以期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
关键词:独立审判审判主体影响独立审判的因素实现独立审判的措施一、独立审判的概念、涵义我国宪法第一页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条规定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成为一项宪法原则,而实际上早在1954年宪法中,这一原则就已被确定下来,宪法几经修改,但这一原则一直未变。
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和三大诉讼法也都对此作出了与宪法规定相同或类似的规定。
但在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对独立审判这一原则的认识和理解都存在分歧,笔者认为,根据宪法规定和司法工作的性质,独立审判原则应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依法审判。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国家政权的工具。
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必须坚定地贯彻执行法律,这是由国家、法律和法院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我国,法律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专政工具,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服务的。
只有坚决地贯彻执行代表人民利益的法律,才能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搞好服务。
试论法官审判独立的实现
摘
要: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 审判权是 中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而法官审判 独立是这一原则的体现与 实现 ,
对 实现依 法治 国方略 、 司法公正 以及保证 办案质量都有着重要 意义。但是 目前在 中国, 一方面对法官审判独立的社 会
需求 日趋迫切 , 而另一方面法官审判独立还存在 着诸 多现 实障碍。拟对现 实障碍 因素进行剖析, 努力探索法官审判 独 立的 实现 方略 , 而促使和确保法官审判独立得 到真正的 实现 。 从
二、 法官独立 审判 的现实 障碍
法官审判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实施依法治 国方略 、 司法 公正以及保证办案质量都有 着重要 意义 , 因此中国对法官审 判独立的社会需求 日趋迫切 。但在 中国的现实情况中 , 法官 审判独立仍然存在诸多因素的干扰。 ( ) 一 人民法院在体制上的不独立影响法官的独立
由中国特色国家政治制度所决定 的, 也是人 民司法工作长期
实践经验的总结 , 它对于保障人民法 院公正审判 、 严肃执法 、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的权威和统一 , 发挥 了十分重要作用。
一
、
法官 审判独 立的 内涵
扰, 内在的独立则体现在不受法官其 自身不 良因素的影响 。
关 于 法 官 独 立 的含 义 , 的 学 者 从 法 官 与 国家 机 关 、 有 社
21 0 0年第 3 6期 总第 10期 1
经济研究导刊
E NOMI S CO C RE EAR CH GUI E D
No36, 01 . 2 0 Se a . 0 i r lNo 11
试 论 法 官 审 判 独 立 的 实 现
杨 海 兰
( 百色学 院 政治与法律系, 广西 百色 5 30 ) 3 0 0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干涉的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四个方面:1、整体独立,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2、内部独立,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进行司法裁判活动时,独立于其同事以及上级法院的法官,不受来自法院内部未参与审判的其他法官,包括法院司法行政领导,如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上级法官的干涉、控制和不当影响;3、身份独立,指法官的职位及法官的任职条件,应得到充分保障;4、实质独立,指依法履行职务时,除受法律及其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
二、我国法律对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范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制度,1982 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26 条又对独立审判原则作了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后又在1988 年、1993年、1999 年,对宪法进行的3 次修改都保留了独立审判这一原则。
我国人民法院、、、和都规定了独立审判的原则和基本规则,可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而且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还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
三、我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 司法体制不独立我国的人民法院是由党委领导,上级司法机关和人大进行监督指导,而政府负责管理法院的具体用人、财政、等具体事务。
各级党委对同级人民法院进行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人民法院在财政经费方面不独立,所需的财政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统一列支。
人事制度方面,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同级的党委进行提名、任免,法院的具体编制则由同级政府的编制办进行确定,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行政调配法院干部的选拔。
而具体到案件审理方面,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对法院进行监督,而政府又对法院的人事和财政具有较为重要的影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很难独立、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不受外部力量的影响。
试论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者 。 果 司 法 权 与 行 政 权 合 二 为 一 , 官 便 将 具 有 压 如 法
迫 者 的 力 量 。 E ”1 ] 其 次 , 指 法 院 的 独 立 , 审 判 是 即 权 的 独 立 是 基 于 法 院 独 立 于 立 法 机 关 、 政 机 关 的 行 地 位 而 实 现 的 , 院 独 立 自主 的 地 位 是 法 院 依 法 独 法
第3 O卷 第 3期
Vo . 0.NO 13 .3
试论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白
摘
洁 殷 季 ,
(.新 疆 大 学 法 学 院 , 疆 乌 鲁木 齐 8 0 4 ;. 1 新 3 0 6 2 自治 区人 民政 府 法 制 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8 0 0 ) 30 2
要 : 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审判权是 我国法律 确立的一项 基本法律准则 。 人 由于我国法院机构设置 、 人事管 理、 预
构 和 法 官 管 理 方 面 的 缺 陷 , 致 内 外 各 种 不 当 干 预 导 的 普遍 存 在 , 接 妨 碍 人 民法 院依 法 独 立 行使 审判 直
权 。 文 拟 就这 一 问题 , 法 院机 构设 置和 法 官管理 本 从 制度 人 手 , 求 解 决 的途 径 。 探
一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的 前 提 。再 次 , 指 法 官 的 独 立 。在 诉 是
讼 中 , 官 审 核 证 据 , 定 事 实 , 用 法 律 , 出 裁 法 认 适 作
判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 立 自主 地 进 行 , 受 任 何 其 仅 独 不 他 国 家 机 关 、 会 团 体 的 干 预 和 影 响 。 依 法 独 立 行 社 由
我 国 宪 法 、 民 法 院 组 织 法 及 三 大 诉 讼 法 都 明 人
行政诉讼法释义:第3条
行政诉讼法释义:第3条法条内容: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的规定。
一、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行政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对外而言,是行使国家主权,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审理;任何国家都无权干涉我们国家的主权。
对内而言,是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行政案件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机关或者组织都无权审理。
2.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得独立于法律之外。
这里所说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3.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即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地位或者利用非正当的手段,干扰和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应当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
4.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由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是“下放”到审判员、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是审判委员会,作为审理具体案件的职能机构合议庭,在审判业务上应当接受审判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合议庭审判行政案件,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当向庭长、院长请示;遇到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服从。
二、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这是从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作出的规定。
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本应由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
《宪法学》: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宪法学》: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
人民法院对一切案件中的当事人都必须平等地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适用,不得考虑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既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歧视,也不得给予任何一方特权。
3.公开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允许旁听、采访和报道。
当然,所有案件均须公开宣判。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也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为他辩护,还可以由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为他辩护。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5.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
中国法院是不是独立的审判权呢法院独立审判权
中国法院是不是独立的审判权呢法院独立审判权中国法院是不是独立的?审判权呢? 在法律上,法院是独立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会有所偏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法院还收人大、党委的领导、监督,上级法院的指导,所以法院独立的路还很远。
至于法官审判案件,在法律上法官也是独立的,实际中也不可能做到。
《法官法》第八条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和审判独立的区别在哪里? 不是我国的审判独立是法院的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向西方国家那样法官独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吗具有独立的审判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对还是错要打√。
对的。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怎么理解依据宪法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行使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权利,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
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 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 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 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 二是同一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 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 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 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根本上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的需要, 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制度上的保障, 也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在法律上的保障, 其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律
司法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可能对法官独立行使 审判权产生制约和影响。
解决对策建议
提高法官的专业能 力和法律素养
通过加强法官培训、选拔高素 质人才等途径,提高法官的专 业能力和法律素养,以减少对 法律条文的解读和适用不准确 的情况。
减少外部干扰和压 力
体现法治精神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治精神的体现。它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扰, 严格按照法律和事实做出裁决,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提高司法效率
减少决策时间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可以减少决策时间。当法官能够独立审判时,他们可以更快地做出裁决,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减少上诉和再审
当法官能够独立审判时,他们可以更准确地理解法律和事实,从而减少上诉和再审的可能性。这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效 率。
详细描述
刘某系某中级法院刑庭庭长,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干预陪审 员和鉴定机构的结论,导致案件被错误判决。该案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和法官职业道德的质疑。刘 某最终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刑罚。
案例三:赵某违法执行案
总结词
赵某因在执行判决过程中违法操作,导 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引发社会 不满。
详细描述
张某系某基层法院法官,因接受当事人的贿赂,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做出了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导 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案被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舆论谴责。张某最终因受贿罪和枉法裁判罪 被判处刑罚。
案例二:刘某滥用职权案
总结词
刘某因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中滥用职权,导致案件被错误判决,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独立地位,确保了法官能够依法独立 、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
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论文提要: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人民法院作为独立执掌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则必然会损害法律尊严,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产生腐败。
对审判权法律制约的现状,一是过于强调司法独立,对审判权法律制约重视不够;二是对独立审判的法律制约机制不规范。
同时要正确处理审判独立与法律制约关系,完善对审判权监督的必要性,对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的根本任务是预防和纠正法官违法审判和职业化的犯罪,确保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这就是说,对独立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是在法律和法规范围内对审判权行使监督制约,而不是人为的和随意的监督制约。
对司法审判权法律制约构建的建议,一是要坚持监督制约的统筹性,对监督制约进行规范化;二是要保障监督制约的针对性、连续性;三是要处理好人大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四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五是要处理好检察机关抗诉与审判监督的关系;六是要处理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的关系;七是要处理好审判权监督与完善法院内部制约机制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宪法原则在其他实体法、程序法中多有体现,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树立法院权威,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根据。
同时“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人民法院作为独立执掌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则必然会损害法律尊严,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产生腐败。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审判权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影响越来越大。
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司法工作要体现“三个至上”的精神,服务“三项重点工作”,正确体现审判的“阳光司法”价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防止审判权的扭曲、变异,就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对审判权的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一、对审判权法律制约的现状由审判权的特性可以看出,司法权若不保持独立,使之不受行政、经济等外来非正当因素的干预,司法公正将受到怀疑。
法院依法审判工作制度
法院依法审判工作制度法院依法审判工作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法院依法审判工作制度的内涵丰富,包括审判独立、公开审判、回避制度、辩护制度、合议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
本文将对这些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审判独立制度审判独立制度是指法院在依法审判案件过程中,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要求,也是法院依法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在依法审判案件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审判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公开审判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应当自行回避或者被依法强制回避。
回避制度旨在确保审判公正,防止利益冲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官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被依法强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四)与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辩护制度辩护制度是指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进行自我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辩护制度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进行自我辩护,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辩护人的责任是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法院审判案件时,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我国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
我国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审判工作基本制度是以人民法院为主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审判组织制度,实行职业审判制度和人民陪审制度。
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捍卫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一、人民法院是审判工作的主体我国的审判工作主体是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
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审理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进行审判。
二、实行独立审判制度我国实行独立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干涉。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干涉。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非法干预。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自主选择审判人员,对审判活动负责。
三、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审判组织制度我国人民法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审判组织制度。
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审判活动,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案件审理,并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审判活动,推行民主决策,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四、实行职业审判制度我国实行职业审判制度,审判人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审判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审判人员依法进行案件审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案件的公正、公平。
审判人员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五、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是依法参加审判活动的公民,代表社会公众参与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审判活动,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案件的公正、公平。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审判活动,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进行监督。
浅论如何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013.07学教育43浅论如何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黄艺真(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108)[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衡量社会法治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尺,是现代社会绝大多数法治国家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准则。
当前我国法治化建设处于初始阶段,整体法治化的大环境还需完善。
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改革的重要关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要实现司法独立,其本质在于实现和确保法院及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其审判权。
[关键词]审判权独立;重要性;影响因素;保障措施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性《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
”《法官法》也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2]。
这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审判权独立是司法公正在形式上和程序上的体现和要求,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的主要判决机构,法院整体的价值取向、行事作风等对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的实现有着至关重大的联系,所以我们必须保证法院在审判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被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乃至个人的想法所影响,因此保障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2、加快推进司法改革的需要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等重要任务。
这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出了具体方向,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保司法公正。
若想获得公正不阿的审判,我们就要实现和保障法院独立的地位,这样才能在现代诉讼中有效地制约法院及法官,使其独立作出正确裁决,使一整套法院独立机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因素1、政府行政对法院的干预虽然法院与政府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权大于司法权,行政干扰司法”等现象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少数地方政府把地方法院视为自己所属的一个部门,无视法理地干涉司法活动,个别地方人民政府利用财政来源增加法院的经济压力,或者利用行政领导的个人威望来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从而造成不公正的审判后果。
论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
论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作者:袁琳毛爱萍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06期本文主要分析的是独立审判在我国的实现问题,其中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是独立审判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一、法院独立的内涵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具体包含下列两层含义:1、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即指法院和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而不能接受来自其他领域的影响、干预和控制;2、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法院的审判活动。
这是指在我国除了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也不得干预、影响和控制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二、我国强调法院独立的现实成因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方面:法院独立具有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第二个方面:我国法院独立的现实处境和难点。
首先,强调法院独立是因为其本身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1、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本质要求。
法院独立作为司法独立的本质要求,为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确认。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也认为:“……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
”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2、法院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法院独立是司法活动的一项固有原则,而司法又是以中立裁判为基本特征的。
中立并不必然通向裁判正义,但裁判正义必然要求中立,中立是实现裁判正义的必要条件,没有裁判的中立性,就不存在公正的判决。
裁判者的居中立场一旦被动摇,公正的判决又从何而来?所以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中立为必要条件,裁判者中立又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
换言之,公正的裁判以裁判者独立为必要条件,无法保障裁判者的独立地位就不能保证裁判的公正。
3、法院独立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
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甲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释解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的规定。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制社会,司法行政不分,行政长官—直兼任司法官员。
新中国成立前夕,各革命根据地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审判、检察不分,某些行政长官一直兼任司法官员。
正因为如此,新中国成立后最初的一段时间,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审判、检察工作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成为干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影响刑事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因素。
在刑事诉讼小确立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对于克服上述不良现象,建立科学的刑事诉讼结构,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针对这种情况早就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宪法》第126条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笋、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第13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杜,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条依据宪法和相关绍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扣个人的干涉。
”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真正独立行使职权,才能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落实到实处。
否则,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就会形同虚设,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将难以形成,科学的刑事诉讼结构也将难以建立,进而刑事诉讼活动也就无法正常进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排除一切干扰,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从而维护司法行为的纯洁性,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实现司法的廉洁高效,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完整版)刑诉马工程论述题
刑诉论述题1、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书)《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指其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但不独立于党的领导和立法机关。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
其次,人民法院由立法机关产生、对立法机关负责。
《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人民法院不能独立行使职权的现实,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反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
内部独立分为两部分: 一是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能在其进行具体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 而只能在其裁决作出后, 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 二是同一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 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 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 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网2)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
中国共产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是党作为一个整体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决不是要以党委决定改变、代替司法裁判,更不能包办、代替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而推进司法改革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
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司法改革在赋予司法机关独立权的同时也须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以保证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动中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司法改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也是党的十五大对全民族的杰出贡献。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治国作为一个规模宏大的法治系统工程,其内涵十分丰富。
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等,都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实现司法公正,则是依法治国方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动态表现,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一、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
“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
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
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
②“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而不公正的司法,则是对法治的否定和背叛,是司法权滥用的结果,它不仅混淆了是非,而且会造成人们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无从谈起。
只有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邓小平同志科学地借鉴了各种经验与教训,特别是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借鉴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惨痛教训,科学地提出并论证了树立法律权威的极端重要性,并为在中国实现和树立法律权威做出了贡献。
早在1978年,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首次提出:“为了保障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新党章总纲中也再次重申:“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以后邓小平在多次讲话中又反复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有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
”这就是说,邓小平一贯不主张“个人至上”,而强调法律权威,并在讲话中多次使用“法律权威”一词。
因此可以说,树立法律权威是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核心。
江泽民、李鹏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在题词和讲话中强调法治和法律权威问题。
现在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权威无疑是个核心问题。
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这不仅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性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树立法的权威性有赖于完善的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法的尊严,发挥法的作用,实现法的价值,通过制度来限制人的随心所欲,规范人的行为,避免“人治”对法的权威性的损害。
司法执法制度是法的权威性能否树立的关键,司法公正与法的权威性有着直接的关系。
如果说一次犯罪是污染了水流的话,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西方哲人的这一比喻是形象的,更是发人深思的,它告诉人们:司法不公会带来怎样的恶果。
二、推进司法改革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
当前司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没能提供应当提供的救济;公民的法律信仰阙如;司法公正未能达到必要的程度;司法未能有效遏制腐败,司法部门本身亦受到腐败的侵蚀;执行难往往使司法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这些不良司法现象的产生,除了各种社会外部原因以外,主要产生于司法制度本身。
因此,笔者建议应主要围绕信仰、专业、独立、公正、统一这五大目标,对有关司法制度作相应的改革。
但颇令人遗憾的是,“在缺乏理论和知识准备的情况下,许多改革所起到的常常是负面的作用。
”“我们与法制发达地区之间在司法制度上最大的差异乃是,在中国,建立在法律知识专业化和司法人员职业化基础上的司法独立还是一个正在争取的目标,维护这种独立的相关制度还远未建立,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之间还没有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③“司法的良窳关系着民心的向背,司法能获得人民的信赖与尊重,是社会得以发展的重要力量。
” ④因此,“只有将每一项改革建立在坚实的知识基础之上,今天的改革才不至于成为明天的改革对象。
”⑤在司法改革的方式上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切实推进人权教育,造就一群被法律重塑的新型公民。
“要特别强调司法独立不是司法者的一种特权,而是国人的一项基本人权。
独立的司法是实行法治的民主自由社会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求。
这种独立意味着司法功能的行使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的干涉,但并不意味着法官有权恣意妄为。
司法独立更多的是正义享受者的一项人权,而不是司法者自身的一项特权。
”⑥在强调司法改革不是司法者的“专利”,司法独立也非司法者攫取自身利益而“独舞”工具的同时,必须真正下大力气开展全民法律教育(决非行政当局“运动式”的普法教育,而是公民发自肺腑地汲取法的养分,法治规制下的政府则提供开展法律教育的平台,即做好服务工作),以期从灵魂上重塑和改造那些历来漠视法律的大多数民众(绝非贬抑,实在是现实如此!)。
要知道“真正的法治绝不仅仅在于冷冰冰的条文、威凛凛的法官、硬梆梆的警棍和空洞洞的判决,而是有一群被法律重新塑造过的新型公民,他们信仰法律,把司法独立视为天理,并愿意尽力去捍卫,只有这个时候,我们才能说我们的司法改革成功了,才能说司法被真正‘归位’了。
”⑦2、改革法学教育制度和法官任职资格制度,大力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
法学教育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承担着培养法律人才、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任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它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还有差距,法学教育的“产品”—法学人才在政治、经济、司法等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尚不尽人意。
因此,有必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提升法学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为法学人才在各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法学教育机构与司法实务部门应是一种休戚相关、荣辱与共的共同体关系(正如有的学者所称法学家和求法律家同等重要,均系专家,各有所长),而不可“文人相轻”、相互攻诘贬抑,各行其是。
在法官的挑选上应当切实遵循独立、能力和正直的原则,注重被挑选对象的品德操守与业务技能,改变过去那种片面强调政治素质轻视业务素养,重使用轻培训的传统做法。
在对法官业绩的评价上,也亟需更新观念,改变过去那种论资排辈、重行政级别轻专业技能、重温驯听话轻个性飞扬(在此作褒义使用,特指刚直不阿、有创造精神,不愿随波逐流敢于面对职业带来的寂寞与孤独,实践法治精神,追求法之公平正义的法官)的旧的做法,努力为法官提供一个宽和、严谨的人文环境。
3、建立垂直的法官任免体制,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不应受到弹劾和降职、免职。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特别是法院院长受制于同级领导机关是无法守好这道防线的。
因此,应下大决心建立垂直的法官任免体制,确立对法律负责的信念,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人类司法的发展史上,没有哪一种法律理念像司法独立那样,推动着司法的法律化、职业化进程;也没有哪一种制度像司法独立那样,锻造着法律运作的政治空间和专业意蕴。
”⑧司法的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法院公正履行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
为了实现司法独立的价值要求,法院和法官要具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和抗干扰能力。
自上而下完善司法体制的设置,正确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等影响独立司法的现实问题,为依法独立审判提供体制保障、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及身份保障。
4、改进审判指导方式。
上级法院可以通过不影响下级法院独立审判的方式指导审判工作,提高司法水平。
如以讨论、讲座、会议等形式,交流司法工作经验,研讨疑难案件,提出新的法律见解,统一对审判实践的看法等等。
上级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还可以发布司法规则、制定司法解释、编纂案例(注意此“案例”非彼“判例”,判例更彰显法官的智慧,更耐人斟酌、考量)。
如此方可以提高基层法官的水平,并增强其独立意识,以维护司法整体的独立性。
在强调法院独立审判的同时,也应加强调查研究,与时俱进,积极稳妥地推进法官个人的独立。
过去无论是合议庭还是审判委员会,我们总是过多地强调了法官集体的智慧,殊不知,没有个体的小智慧哪来集体的大智慧,经典马克思主义认为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司法个案的多姿多彩也势必要求办案法官敢于独辟蹊径,依凭自己的社会经验和司法理念作出相应的判断。
这种判断理应获得尊重,在有些地方的裁判文书改革中已公开合议庭少数人的意见,但仍觉不够,因为那些隐藏在裁判文书背后的庭务会、审判长会、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大多未亲历具体个案的庭审,还在对案件裁判结果施加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合议庭具体成员的意见也只记载在案卷副卷中,而该副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无权阅看的。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大多数民事案件的“两审终审”制,且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似乎这样规定对应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地位,也反映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审理案件的复杂性。
但从笔者十多年的法院工作经历来看,这种制度的设计有着先天的不足性,因为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均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理论上笔者认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案件审判上应当是地位均衡的,不应存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体个案上指手画脚的现象,上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也未必一定比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更疑难复杂,尤其是在我国现行审级制度下,案件的分配多少有些“利益驱动”的成分(经济纠纷案件尤烈),故此,在当前上级人民法院在承办越来越多案件的同时,也就顺理成章地无力履行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