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代理风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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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当事人谨慎选择诉讼手段,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现将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败诉或部分败诉的风险,这取决于双方围绕事实进行的举证,法庭或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和由此查明的事实;取决于法律规定、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
二、代理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或者案件过程中,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律师的代理工作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包打官司。
三、代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对法院、仲裁庭可能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合理分析或推测,并告知委托人,但上述分析或推测不是代理人对案件结果的承诺。
四、当事人在办理委托前应当仔细阅读风险告知书,代理委托一旦签订后,案件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庭裁决后,或者在诉讼中和解、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撤诉,代理工作即告结束,所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代理人申明
1、代理人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办理法律事务。
2、代理人承诺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尽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不承诺也不保证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一定成功。
3、代理人不同意、也不建议委托人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的成功;委托人所采取的非正当方式由委托人承担全部后果。
4、代理人为委托人起草的各种法律文书,委托人一经签署,视为委托人已经完全明白其中含义,所有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六、同一案件的不同代理阶段(如一审、二审、执行、申诉、仲裁等),双方均应当单独签订聘用律师合同或委托书,并另行收费;但聘请同一律师连续担任两个以上阶段代理人,从第二阶段起参照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优惠收费,但最低不得少于第一阶段收费标准的50%。
七、本风险告知书一经委托人签署,即为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委托合同、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被视为撒诉;被告承担缺席审理判决后果。
九、起诉过程中一方下落不明的,将导致审理时问较长、不能尽快结案的后果。
十、证人不出庭的风险。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将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十一、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提出财产保全的应当缴纳保全费。否则人民法院将按照撤诉处理。
十二、送达不能的风险。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符或不详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法律文书,或应当公告原告拒绝支付公告费用的,诉讼活动将无法推进。
十三、被告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导致得不到法院的顺利执行后果。
十四、其他诉讼风险(由承办律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委托人)。
委托人确认:承办律师已经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经完全了解告知书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