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与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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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商业道德
一、电子商务中的道德缺失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及意义
电子商务是指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商务活动。
与传统商务相比较,电子商务的最大优势在于它可以改善信息的流动、协调不同活动、减少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二)电子商务中道德的基本内容和表现形式
但由于电子商务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而网络行为又往往具有匿名性、虚拟性甚至某种程度的无政府性,这就使得电子商务也随之而产生一些传统商务中难以遭遇的新的道德问题,或者使得传统商务中亦存在的某些道德问题在电子商务中变得更为严重。
1、电子商务中道德的基本内容
国外有人将网络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归纳为7P问题:
(1)隐私:Privacy;
(2)盗版:Piracy;
(3)色情:Pornography;
(4)价格:Pricing
(5)政策制定:Policing
(6)心理学:Psychology;
(7)网络保护Protection of Network;
国内也有学者认为网络道德建设关键是要处理好8个基本矛盾,
(1)电子空间与物理空间;
(2)网络道德与既有道德;
(3)信息内容的地域性和信息传播方式的超地域性;
(4)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
(5)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督;
(6)信息共享与信自独用;
(7)网络开放与网络安全;
(8)网络资源的正当使用与不正当使用。
就目前情况来看,电子商务中发生的道德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种:
1、商业欺诈问题
2、商业诽谤问题
3、网上隐私问题
4、商业信息的安全问题
5、知识产权问题(网络主体与社会之间,网络主体与网络主体之间)
二、电子商务中道德缺失的原因
(一)经济利益的驱动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追求的首要目标是经济利益,网络经济依然遵循着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网络经济的主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总是希望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以最少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正是这种利益的驱动直接引发网络经济发展中的一些道德失范问题。尤其是在网络技术突飞猛进、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各类网络公司的投资者对其利润增长速度产生了更高的预期,这也进一步加重了网络公司经营者“急功近利”的经营心态。网络中的侵权行为能够使侵权主体无需支付版权费用而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泄露公
司机密或客户隐私能够获得相应报酬;网上商业欺诈和失信行为更可直接达到骗取他人财富、获得高额收益的目标;虚假新闻、小道消息及色情内容能够提高网站点击率,从而使网站获得更多的广告收入。
(二)网络阴虚拟特性
一方面,网络具有阴虚拟性使人们对网络经济活动与现实经济活动采用了双重伦理标准。例如,一些书籍、论文、音乐作品的作者对现实中的盗版现象高度重视并会采取投诉、举报、诉讼等多种手段,但对其作品未经许可而在网上存在并可供复制、下载的现象,却大多保持沉默;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一旦发现购买的产品与商家宣传或承诺明显不符,大多会要求退货甚至双倍赔偿,但在网上交易中,人们却似乎对商家夸大其辞的宣传习以为常。这些现象说明,人们对网络经济活动中道德缺失现象的容忍度远远高于现实经济活动,这种“宽容”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经济活动中道德缺失现象的出现和升级。
另一方面,网络的虚拟特性也使伦理道德规范的实践操作更加困难。人们在现实世界从事经济活动时不仅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还要受到伦理道德规范的束缚,尤其是会受到社会习俗和舆论的监督。但在网络经济活动中,行为主体的匿名匿形而导致的模糊使规范所体现的伦理道德观念已难以再放到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关系、社会实践中加以认识、检验和适用。这就大大削弱了社会习俗、舆论等外在监督机制的作用,使得伦理道德规范的实践更加困难。
(三)对网络精神理解上的误区
人们往往将free视为对网络精神的最好概括。
一方面,free代表着自由。同现实世界相比,网络世界中人们的语言和行为有更大的自由度。人的各种特征能够得到最大自由的发挥,虚拟主体能够更有效地按照自己的理想和兴趣自由构建比现实世界更加完美的事物和事件。
另一方面,free代表着免费。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免费获取在现实世界中必须付出报酬才能获得的种种信息。但是,必须看到,如果将这种“自由”,无限扩大,“免费’,无限延伸,就会陷入对网络精神的理解上的误区。
首先,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如果我们从正义的角度出发,决定承认对自由权利的要求乃是植根于人的自然倾向之中的,那么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把这种权利看作是一种绝对的和无限制的权利。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众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就必须受到某种限制,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如果对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网络社会也不例外。如果将在网络中传播隐私、色情、诈骗信息视为网络自由而不加限制,那么网络经济活动将会陷入无政府状态而无法获得健康发展。
其次,网络能够使任何人都可以与任何国家、任何地方的人直接沟通,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知识共享。川人们往往将这种共享与免费划上等号,并因此而认为在网络经济中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势必与网络共享精神相抵触。事实上,共享并不等同于免费,它既可以通过免费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收费方式实现。可以想象的是,如果知识产权主体的成果在网络中被任意免费地复制、使用,他为这一成果所付出的成本无法获得合理的回报,那么他必将不愿或无力进行成果的进一步研制、开发和创新。这无疑会极大地影响网络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并最终使网络共享成为无源之水。
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有相应的伦理道德规范的支持。网络经济同现实经济活动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有着自身的独特之处。因此,应当在借鉴传统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建构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新型伦理道德规范。
三、我国电子商务中道德调节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