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措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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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措施方案

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措施方案

一、凡利用职权在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或贵重物品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视情予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二、凡利用职权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视情予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三、凡利用职权入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或被监督单位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视情予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四、凡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参与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视情予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其他亲属在全省范围内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视情予以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五、凡在部队工程建设招标、物资采购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收受钱物,或在重大经费开支中严重违反《省消防部队财务管理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视情予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六、凡在干部任免、士官选取、入警考学、人员调动、立功受奖、兵员征退、房屋租赁中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物品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视情予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七、凡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视情予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有上述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还将予以相应的党纪处分,并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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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依照《省公安消防部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追究所在单位相关领导责任。

有上述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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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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