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标识解读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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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和意义
标准解读
监管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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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应对
社会状况及需求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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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一)中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
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条):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
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
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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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 写正确,易于辨认。
3.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 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 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视频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述。
主要展示版面: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二、标准框架
3、基本要求(11条)
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
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
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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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应对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 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
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
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
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
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
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二、标准框架
4.2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4.3 标示内容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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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食品标签管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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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 管理规定
GB 7718
GB 28050
GB 13432 各产品标准
GB 29924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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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
一、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 7718-1987 GB 7718-1994 GB 7718-2004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 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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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监管应对
一是引导、指导消费者购买食品,向消费者承诺。 二是生产者和经销者的需要,扩大宣传。 三是出口和国际食品行业技术交流的需要。 四是食品监管的需要,为市场管理和监督提供执法依据。
3.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 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 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 内容。
二、标准框架
4、标示内容
4.1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一般要求、食品名称、配料表(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规格、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日期标示、贮存条件、食品生 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其他标示内容(辐照、转基因、营养 标签、质量等级)
,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
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
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二、标准框架
1、范围 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 包装食品标签。 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 、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直接提供 给消费者
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而 是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
非直接提 供给消费

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 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
二、标准框架
2、术语和定义(7个)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在一定
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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