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管理办法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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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供应室2016年管理规范解读课件

消毒供应室2016年管理规范解读课件
存在的问题,并要求落实消改毒供应进室20措16年管施理规范。解读
4.管理规范
p 4.2 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与要求 p 4.2.1 应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对CSSD的相应管理职责。 p 4.2.2 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p a) 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落实CSSD集中管理的方案与计划,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p b) 会同人事管理部门,根据CSSD的工作量合理调配工作人员; p c) 负责CSSD清洗、消毒、包装、灭菌等工作的质量管理,制定质量指标,并进行检查与评价; p d) 建立并落实对CSSD人员的岗位培训制度;将消毒供应专业知识、医院感染相关预防与控制知
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环保等有关部门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收制度。并设专人负责;
p b) 应定期对其清洗、消毒、灭菌工作进行质量评价;p d)
应对其CSSD分区、布局、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含突发事件的应急预 案)及诊疗器械回收、运输、清洗、消毒、灭菌操作流程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p e) 应及时向服务机构反馈质量验收、评价及使用过程
department,CSSD
• 3.2 CSSD集中管理 central management p3.2 CSSD集中管理
3.7 植入物 CSSD 面积满足要求,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
p3.3 去污区放置于外科操作造成的或者生理存在的体腔中,
留存 回收至CSSD集中进行清洗、消毒或灭菌的管理方式;
消毒供应室2016年管理规范解读
3
前言
删除
p 暂未实行消毒供应工作集中管理的医院,其手术部(室)的
消毒供应工作应 执行本准
p 已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补充

2016-01-19《消毒管理办法》(修订后2016)

2016-01-19《消毒管理办法》(修订后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1月19日消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word完整版)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2016

(word完整版)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2016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201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建筑物内部表面与医疗器械设备表面的清洁与消毒的管理要求、清洁与消毒原则、日常清洁与消毒、强化清洁与消毒、清洁工具复用处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承担环境清洁服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环境表面 environmental surface医疗机构建筑物内部表面和医疗器械设备表面,前者如墙面、地面、玻璃窗、门、卫生间台面等,后者如监护仪、呼吸机、透析机、新生儿暖箱的表面等。

3.2 环境表面清洁 environmental surface cleaning消除环境表面污物的过程.3。

3 清洁工具 cleaning products用于清洁和消毒的工具,如擦拭布巾、地巾和地巾杆、盛水容器、手套(乳胶或塑胶)、洁具车等。

3.4 清洁单元 cleaning unit邻近某一患者的相关高频接触表面为一个清洁单元,如该患者使用的病床、床边桌、监护仪、呼吸机、微泵等视为一个清洁单元.3。

5 高频接触表面 high—touch surface患者和医务人员手频繁接触的环境表面,如床栏、床边桌、呼叫按钮、监护仪、微泵、床帘、门把手、计算机等。

3。

6 污点清洁与消毒spot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对被患者的少量体液、血液、排泄物、分泌物等感染性物质小范围污染的环境表面进行的清洁与消WS/T 512—2016毒处理。

3。

7 消毒湿巾 disinfection wet wipes以非织造布、织物、无尘纸或其他原料为载体,纯化水为生产用水,适量添加消毒剂等原材料,制成的具有清洁与消毒作用的产品,适用于人体、一般物体表面、医疗器械表面及其他物体表面。

消毒管理办法自什么时候起实施

消毒管理办法自什么时候起实施

消毒管理办法自何时起实施消毒管理是重要的卫生措施,可以有效杀灭细菌、病毒和真菌,保障人们的健康。

为了确保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和食品加工场所的安全卫生,我国自2016年起开始实施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消毒管理是预防传染病、维护公共卫生的重要手段,尤其对于医疗机构、学校、餐饮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更为重要。

消毒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疾病传播的风险,保障人们的健康。

消毒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消毒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消毒对象:涉及医疗器械、食品加工设备、公共场所、卫生间等各类场所和物品的消毒。

2.消毒方法:常见的消毒方法包括物理消毒、化学消毒和生物消毒等,根据不同的场所和物品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

3.消毒频率:规定不同场所的消毒频率,例如医院手术室、食品生产车间等需要定期进行消毒。

4.消毒人员培训: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消毒管理培训,了解消毒原理,熟练掌握消毒技术。

5.消毒记录:对消毒活动进行记录并留存,以备查证。

消毒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自2016年起实施消毒管理办法以来,我国各类场所的卫生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医疗机构的院内感染率下降,食品安全得到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也得到提升。

大部分人员对消毒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表示满意,认为这有助于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安全。

未来的发展方向随着社会卫生水平的不断提高,消毒管理办法也将不断完善。

未来,将加强对消毒技术和设备的研发投入,提高消毒效果和效率。

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消毒管理水平。

通过不断完善消毒管理制度,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在消毒管理办法的指导下,我们将共同努力,提升环境卫生水平,营造一个安全、干净、卫生的生活环境。

消毒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们对健康的重视,也是对未来生活的保障。

以上是关于消毒管理办法自何时起实施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2016病区消毒管理制度

2016病区消毒管理制度

2016病区消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病区消毒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个病区的消毒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卫生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合理安排病区消毒工作。

第四条消毒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控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医院病区应当加强对消毒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消毒操作技能和消毒管理水平。

第六条医院病区应当建立健全消毒管理机制,确保消毒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医院病区应当对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进行消毒知识普及,提升他们对消毒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八条医院病区应建立健全消毒巡查和监测机制,加强对病区消毒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病区消毒管理第一节病区消毒区域划分第九条医院病区应根据病情分类,合理划分消毒区域,设置不同级别的消毒区域。

第十条病区消毒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标牌,引导人员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消毒区域内应配备必要的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剂,确保消毒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节消毒操作流程第十二条病区消毒工作应按照规范操作流程进行,确保操作规范、流程清晰。

第十三条病区消毒操作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四条病区消毒操作人员应当穿戴符合规定的防护用具,保护好自己。

第十五条病区消毒操作应当加强现场监督和检查,确保操作过程的规范性。

第三节病区消毒设备管理第十六条医院病区应当建立健全消毒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医院病区应对消毒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医院病区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消毒设备管理工作,保障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医院病区应当定期更新消毒设备,配备适用的新设备,提高消毒效率。

第四节消毒药剂管理第二十条医院病区应当定期检查消毒药剂的保质期,确保药剂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医院病区应当确保消毒药剂的储存条件符合规定,避免药剂受潮或变质。

第二十二条医院病区应当及时更新消毒药剂,选择适用的药剂进行消毒。

消毒管理办法(2016修正)

消毒管理办法(2016修正)

消毒管理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修改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1.19【实施日期】2016.01.1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2016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2016

表1 不同等级的风险区域的日常清洁与消毒管理附录 A(规范性附录)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质量审核方法与标准A.1 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审核方法A.1.1 目测法采用格式化的现场检查表格,培训考核人员,统一考核评判方法与标准,以目测检查环境是否干净、干燥、无尘、无污垢、无碎屑、无异味等。

A.1.2 化学法A.1.2.1 荧光标记法将荧光标记在邻近患者诊疗区域内高频接触的环境表面。

在环境清洁服务人员实施清洁工作前预先标记,清洁后借助紫外线灯检查荧光标记是否被有效清除,计算有效的荧光标记清除率,考核环境清洁工作质量。

A.1.2.2 荧光粉迹法将荧光粉撒在邻近患者诊疗区域内高频接触的环境表面。

在环境清洁服务人员实施清洁工作前预先标记,清洁后借助紫外线灯检查荧光粉是否被扩散,统计荧光粉扩散的处数,考核环境清洁工作“清洁单元”的依从性。

A.1.2.3 ATP法按照ATP监测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执行。

记录监测表面的相对光单位值(RLU),考核环境表面清洁工作质量。

A.1.3 微生物法A.1.3.1 环境微生物考核方法参考GB982。

A.1.3.2 清洁工具复用处理后的微生物考核指标,采样方法和评价方法应参考GB 15982的相关规定。

A.2 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质量审核标准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质量审核标准见表A1。

表A.1 医疗机构环境清洁卫生质量审核标准附录 B(规范性附录)环境清洁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选择环境清洁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见表B1。

表B.1 环境清洁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选择附录 C(规范性附录)环境表面常用消毒方法环境表面常用消毒剂杀灭微生物效果见表C1。

表C.1 环境表面常用消毒剂杀灭微生物效果环境表面常用的消毒方法见表C2。

表C.2 环境表面常用消毒方法。

消毒供应室2016年管理规范解读

消毒供应室2016年管理规范解读
应分别设污染器械收集暂存间及灭菌物品交接发放间。两 房间应互不交叉、相对独立。
8.设备设施
p 8.1 清洗消毒设备及设施:医院应根据CSSD的规模、任务及工
作量,合理配置清洗消毒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 规定。
p 应配有污物回收器具、分类台、手工清洗池、压力水枪、压力气
枪、超声清洗装置、干燥设备及相应清洗用品等。
责CSSD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p e) 保证CSSD的水、电、压缩空气及蒸汽的供给和质量,定期进行设施、管道的维护和检修; p f) 定期对CSSD所使用的各类数字仪表如压力表、温度表等进行校验,并记录备查。 p 4.2.4 物资供应、教育及科研等其他部门,应在CSSD主管院长或职能部门的协调下履行相关职责,保障CSSD的
7.建筑要求
p 7.2.4 建筑布局应分为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辅助区域包括工作
人员更衣室、值班室、办公室、休息室、卫生间等。工作区域包括 去污区、检查包装及灭菌区(含独立的敷料制备或包装间)和无菌 物品存放区。
p 7.2.7 工作区域中化学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的要求。
7.建筑要求
p7.3 采用院外服务的要求 p采用其他医院或消毒服务机构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医院,
p4.3.4 应定期对工作质量进行分析,落实持续改进。
4.管理规范
p4.3.5 应建立与相关科室的联系制度,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p a) 主动了解各科室专业特点、常见的医院感染及原因,掌握
专用器械、用品的结构、材质特点和处理要点;
p b) 对科室关于灭菌物品的意见有调查、反馈,落实,并有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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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供应中心三项行业标准修订版
解读

消毒管理办法2016版

消毒管理办法2016版

消毒管理办法2016版
一、消毒管理规定
1.消毒是指使用化学物质或物理方法杀灭躯体表面及环境对象上的病原微生物的过程。

消毒管理是指对医疗、生产、餐饮等场所的消毒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

2.按照消毒对象的不同,消毒可分为医疗器械消毒、环境消毒、生产设备消毒和食品消毒等多个方面。

二、消毒管理的重要性
1.消毒管理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预防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确保产品质量和防止交叉感染等方面。

2.如果消毒管理不到位,可能导致疾病传播、产品质量问题、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

三、消毒管理的原则
1.按照消毒对象的不同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和药剂,确保消毒的有效性。

2.遵循标准操作程序,注意消毒药剂的使用浓度和作用时间。

3.做好消毒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消毒设备的正常运转。

4.加强员工的消毒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消毒操作技能。

四、消毒管理的实施步骤
1.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

2.落实消毒计划,制定消毒操作方案。

3.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和药剂,进行消毒操作。

4.定期检查消毒效果,进行消毒效果评估。

5.做好消毒记录和档案管理,保障消毒管理的可追溯性。

五、消毒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1.消毒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消毒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强化对消毒药剂、设备和操作的监督,确保消毒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结语
消毒管理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应严格按照2016版消毒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确保消毒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只有做好消毒管理工作,才能有效预防传染病的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2016版软式内镜清洗消毒规范(金堂县第二人民医院)

2016版软式内镜清洗消毒规范(金堂县第二人民医院)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WS 507—2017)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软式内镜清洗消毒相关的管理要求、布局及设施、设备要求、清洗消毒操作规程、监测与记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软式内镜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注:本标准中的“内镜”系指软式内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28234 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30689 内镜自动清洗消毒机卫生要求WS/T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软式内镜flexible endoscope用于疾病诊断、治疗的可弯曲的内镜。

3.2清洗cleaning使用清洗液去除附着于内镜的污染物的过程。

3 .3漂洗rinsing用流动水冲洗清洗后内镜上残留物的过程。

3.4终末漂洗final rinsing用纯化水或无菌水对消毒后的内镜进行最终漂洗的过程。

3 .5清洗液cleaning sOlution按照产品说明书,将医用清洗剂加人适量的水配制成使用浓度的液体4管理要求4.1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4.1.1有条件的医院宜建立集中的内镜诊疗中心(室),负责内镜诊疗及清洗消毒工作。

4.1.2内镜的清洗消毒也可由消毒供应中心负责,遵循本标准开展工作。

4.1.3应将内镜清洗消毒工作纳人医疗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内镜诊疗中心(室)医院感染管理和内镜清洗消毒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落实,加强监测。

4.1.4护理管理、人事管理、医院感染管理、设备及后勤管理等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内镜诊疗中心(室)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a)根据工作量合理配置内镜诊疗中心(室)的工作人员。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口腔消毒技术规范2016年版

口腔消毒技术规范2016年版

口腔消毒技术规范2016年版口腔消毒技术在口腔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有效地控制口腔内微生物的数量,减轻口腔感染风险,提高口腔治疗的成功率。

2016年版的口腔消毒技术规范对口腔医生和口腔护士在实践中进行口腔消毒操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导,其中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要求。

1. 消毒前准备在进行口腔治疗之前,医生和护士需要做好消毒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必须进行手部消毒,使用符合规范的手部消毒剂按规范程序进行手部消毒。

同时,要检查口腔消毒所需要的工具和材料是否齐全,并确保所有器械和设备均处于消毒合格状态。

2. 消毒操作流程口腔消毒操作应按照规范的流程进行。

首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口腔消毒剂,按照规定的浓度和使用方法进行配制。

接着,按照患者口腔状况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包括直接消毒、擦拭消毒或喷洒消毒等,确保对口腔内的各个部位都能进行有效的消毒。

3. 消毒剂的选择口腔消毒剂的选择至关重要。

在消毒剂选择上,需要考虑到消毒效果、毒性、刺激性和对口腔黏膜的安全性等因素。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可以选择酒精、碘伏、双氧水等口腔消毒剂,但必须根据规范选择适合的消毒剂进行使用。

4. 消毒时间和频率在口腔消毒操作中,需要严格控制消毒时间和频率。

根据消毒剂的不同,消毒时间一般在30秒到5分钟之间。

消毒频率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例如在口腔手术前后需要进行合理的消毒。

5. 消毒效果评估及记录口腔消毒操作完成后,需要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估。

医生和护士应该仔细观察口腔消毒的效果,确保所有部位都被充分消毒。

同时,需要及时记录口腔消毒的相关信息,包括消毒剂种类、浓度、消毒时间、消毒部位等,以备后续参考和追踪。

2016年版口腔消毒技术规范对口腔消毒操作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口腔消毒操作,确保口腔治疗的安全和有效性。

口腔消毒技术的规范实施对口腔健康和治疗效果至关重要,希望医务人员能够认真遵循规范,提高口腔治疗的质量和水平。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

消毒管理办法2016年一、背景简介2016年,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消毒管理在各个领域变得越发重要。

为了有效控制病原微生物和疾病传播,制定并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办法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二、消毒管理的重要性消毒管理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环节,它可以有效预防疾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的健康。

在医疗卫生、食品加工、教育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领域,消毒管理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三、消毒管理办法的内容1.消毒对象的分类:根据不同场所和物品的特点,将消毒对象划分为不同类别,明确消毒的对象范围。

2.消毒方法的选择:根据不同病原微生物的特性和传播途径,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消毒方法,确保消毒效果。

3.消毒剂的选择:根据不同场合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消毒剂,保证消毒效果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

4.消毒人员的培训:对从事消毒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消毒操作技能和意识,确保消毒作业的安全和有效性。

5.消毒设备的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消毒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消毒效果不佳。

四、消毒管理办法的执行1.制定明确的消毒计划:根据具体场所和需求,合理安排消毒时间、频次和范围,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覆盖和执行。

2.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定期对各单位和人员的消毒操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

3.健全消毒记录管理:建立完善的消毒记录体系,记录每次消毒的对象、方法、剂量和效果等信息,为后续的消毒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五、消毒管理办法的效果评估通过实际监测和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消毒管理办法,提高消毒效果和管理水平,确保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六、结语2016年的消毒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社会的公共卫生安全。

只有不断提高消毒管理水平,加强执行力度,才能有效预防疾病传播,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各部门和单位共同努力,将消毒管理工作做得更加细致、严谨,为全社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消毒管理办法2016

消毒管理办法2016

消毒管理办法2016在医疗卫生领域,消毒是防治感染病的重要环节,有效的消毒管理办法能够降低医院感染率、提高患者治疗质量。

为了加强医疗院所的消毒管理工作,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制定和执行科学规范的消毒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消毒管理制度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消毒管理制度,包括消毒管理责任人、消毒设备、消毒操作规程、职工培训等。

2.每个科室应配备专职的消毒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消毒操作培训,确保所有操作人员掌握正确的消毒方法和过程。

二、消毒设备管理1.每台消毒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和消毒效果。

2.消毒设备的使用应符合相应的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消毒效果达标。

三、消毒操作流程1.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标准操作流程进行物品消毒,并确保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消毒后的物品应进行标识和包装,以免再次受到污染。

四、消毒监测和评估1.建立定期的消毒监测和评估机制,对消毒效果进行检测,确保消毒操作的有效性。

2.针对监测结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消毒管理办法,提高消毒操作的效率和质量。

五、应急处理措施1.针对突发事件或消毒操作失误等情况,应建立应急处理预案,迅速处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对于消毒效果受影响的物品,应及时重新消毒或进行处理,确保院内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综上所述,有效的消毒管理办法是医疗卫生机构重要的管理内容之一,医院应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制度,保障全体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安全。

消毒操作规程、消毒设备管理、监测评估和应急处理措施是消毒管理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认真执行和有效落实。

消毒管理的科学规范,是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医疗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以上为消毒管理办法2016的内容,旨在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管理水平,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消毒管理办法(2016)

消毒管理办法(2016)

消毒管理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6.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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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1月19日消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

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

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有关?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批准的新消毒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

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第三十三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第三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

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三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据的;(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

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一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

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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