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设合理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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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设合理的董事会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企业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步伐,国资委决定在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开展建设规范董事会试点工作。
截至目前,建设规范董事会的试点企业达到85家。
8月12日,国资委召开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公司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会议。国资委副主任孟建民出席会议并指出,**企业建设规范董事会,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贯彻落实党**、国务院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符合**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内在规律和要求,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企业发展质量、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切实落实董事会职权,使董事会成为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中心和推动主体。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努力,**企业建设规范董事会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企业规范董事会试点工作,国资委为什么十年来持之以恒地推进这件事?规范、成熟、完善的董事会,对于企业意味着什么?什么样的董事会才是规范的、完善的?如何建设规范董事会?
“**企业完善董事会制度研究”为国资委研究中心2014年重点课题之一。2015年第四期《国资报告》刊载此课题文章《跨国公司董事会制度研究》,小新和您一起分享——
跨国公司董事会制度研究
自2003年国资委成立以来,为有效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现象,通过构建国有企业董事会,由国资委选派董事会成员,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完善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机制。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必须坚持立法先行,着力提升依法治企、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借鉴西方公司治理法制经营,能更好地探索中国特色创新与公司治理实践并行,加快建设完备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体系、高效的企业合规经营实施体系、严密的国有资本运营监督体系、有力的公司治理法制保障体系,促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公司治理的国际法制构架
国际公司治理国际法制构架由《卡德伯利准则》《联合准则》《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等四部典籍构成。
1992年出版的《卡德伯利报告》(Cadbury Report)奠定了英国在世界上公司治理领域的先驱地位。该报告被广泛认为是英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公司治理“最优实践”的基础,而衍生的《卡德伯利准则》(Cadbury Code)也成为其他国家公司进行对标和参考的典范。
1992年至2003年,《卡德伯利准则》不断倡议以下理念:提供非执行董事的地位;增强对经营者的薪酬管理;更为公开透明的财务报告;活跃的金融机构股东;独立的会计与审计管理等。
2003年颁布的《联合准则》旨在使公司能够更独立有效地控制首席执行官和他们的管理团队,其内容包含两大部分:一是关于公司,二是关于机构股东。
“公司”部分的细则包括董事、薪酬、责任和审计及同股东的关系,主要的建议有明确将董事会**和首席执行官的角色分离;平衡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特别是独立的非执行董事)人数;新董事的任命程序必须严格、透明;对于董事会、委员会和每个董事的工作表现,每年应该有一个正式准确的评估;所有的董事都应每隔一段时间进行重选,即使他们对自己的工作胜任;执行董事的薪酬应该与公司业绩和个人表现联系起来;建立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和主要股东之间应该有经常性的对话;机构投资者在评估公司的治理安排时,应当着眼于所有相关因素,并被告诫要慎重使用其表决权。
1999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OECD公司治理原则》,成为OEC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公司治理行动的基础。该原则包括五个部分:公司治理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包括中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有股东应有机会得到赔偿;应确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鼓励公司与他们开展积极的合作;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所有与公司有关的实质**项的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者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状况;董事会应确保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对管理层的有效控制;董事会应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2004年1月,OECD针对公司治理领域的新情况、新发展,特别是针对接连出现的一系列大公司丑闻事件,根据成员国政府的要求,公布了最新修订版《公司治理原则》。主要亮点是关注公司内外部各种利益相关因素的协调转变,如内部权力关系的授予、监控、制约安排等;从仅限于调整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激励的“权力游戏”,开始向员工和债权者等利益相关者这样原来被忽略的因素倾斜,关注于平衡与协调参与企业发展、财富创造的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把公司员工明确定义为“利益相关者之一”,将员工参与治理问题提到了“重要且合法的非所有者权利”的高度;赋予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外部监管者的重要角色;提出员工持股计划和养老金的投入等其他利润分享机制,让部分员工获得公司未来利润分配和参与资本运作的权利。
2002年7月30日,由时任美国总统布什亲自签署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正式实施,这是美国将公司治理的内容写入法律的最
高实践,该法案对公司董事会、首席执行官以及管理团队、会计师以及审计师等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行为约束。主要包括对公司造假行为更为严厉的处罚(递交虚假财务报告的首席执行官将面临10年~20年的监禁,同时罚款100万~500万美元);新设一个独立的非官方机构——会计监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拥有调查和训诫权;限制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咨询及其他非审计服务;简化投资者的法律诉讼程序;要求各公司使用更为详细和复杂的报告系统(6K 表格文件);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拥有向股东推举外部审计人员的权力;禁止向高层管理人员提供个人贷款;年度收入在12亿美元以上的公司,其首席执行官以及首席财务官须对公司账务的真实性进行担保;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如所有的股票期权计划都必须得到股东的同意,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以及选举首席执行官、制定经营者薪酬的委员会只能由独立董事组成;等等。
公司治理的共同原则
世界各国及区域都参照国际通行公司治理内容、原则、标准制定了自行体系的治理规则框架。综合比较来看,可以发现以下共同的原则:
一是强调股东的权利和公平待遇,即必须尊重股东权利并通过披露信息、透明化、有效的沟通、鼓励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来帮助股东践行他们的权利。
二是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即从法制、合同、社会以及市场角度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员工、投资者、债券者、供货服务商、公司所处地当地社区、顾客,等等。
三是董事会的角色和职责,即董事会必须具有相应的技能和能力,审视公司所面临的调整以及管理公司的运营。同时,也必须保证董事会的规模、构成以及它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四是廉洁和职业道德操守,即选择公司高级管理层以及董事会成员的程序必须公开、透明、公平,必须制定相应的廉洁和职业道德操守行为准则以供执行层和董事会成员在管理运营公司以及进行决策时遵循。
五是信息披露和透明性,即必须公开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董事会的职责和管理情况也必须公开披露。公司必须保证公司年报以及财务数据的公正准确性。与公司相关的相关重大事件也必须及时的披露,并且保证所有的投资者都能获得清晰符合事实的信息。
董事会的构成与董事的任命
跨国公司的公司章程都根据相关法律法理,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做出详细的规定。大多情况下,跨国公司董事会由10~15人组成,均包括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在欧美公司中,非执行董事的占比甚至达到2/3以上。如台湾中油股份董事会由14人组成,其中包含2名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女性董事至少占一位。壳牌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总计12位,其中除了董事会**、CEO、CFO及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