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史社会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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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派概述(欧洲学派)[1]

社会法学派概述(欧洲学派)[1]

社会法学派概述(欧洲学派)[1]社会法学派概述(欧洲学派)社会法学派是西方19世纪末在社会学影响下和在批判分析法学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属于功利主义法学中的社会功利派。

他们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提出了一种与分析法学不同的实在法观念。

1、社会法学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第一,19世纪中叶,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社会的固有矛盾逐渐暴露,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和与之相配套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所产生的恶果也充分显露,为减缓经济危机及其所带来的后果,19世纪末西方国家开始干涉经济进行一系列改善劳动条件增加社会福利的立法,被称之为“法律社会化运动”。

在法律理论界,对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分析法学也开始被怀疑和批判。

第二,19世纪30年代以后,西方学术界出现了一门新的学科,即社会学。

这门学科的迅猛发展为社会学提供了理论前提和精神动力。

2、社会法学的产生社会法学的产生标志一般被认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1872年《法律的目的论》的发表,这其中他表达了社会法学的基本观点,即法律的目的是社会利益,法律是人类有意识地创造的以达到一定目的即社会利益的手段。

如果说耶林奠定了社会法学的理论基础,即法律根源于社会利益的话,那么埃里希则直接阐述了社会法学的法律观——“活的法”观念。

针对分析法学家们的司法行政过程只是机械地运用法律,因而导致毫无自由裁量权的主张,埃里希认为应该给法官以自由,这不仅包括适用法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包括在法律已经陈旧和明显有缺陷时创制新的法律,即立法的自由。

也就是说,法官可以自由地进行判决,自由地发现法律。

埃里希提出“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却在社会本身。

”他认为国家制定法仅仅是法律中很小的一部分,社会本身才是法律发展的决定因素,社会秩序本身才是真正的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法律,是一种实际上的法律,即“活的法律”。

3、欧洲社会法学的流派在欧洲,社会法学派发展出以下几大支派:(1)利益法学。

法理学考试笔记

法理学考试笔记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一、西方法学历史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明德慎刑”“以德配天”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一、法学方法论释义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两个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②各种法学方法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2)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3)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4)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阶级分析方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反对两种倾向:教条主义、虚无主义。

浅析社会法学派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

浅析社会法学派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

浅析社会法学派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2019-09-27摘要:法学,是⼀门庞⼤⽽⼜精细的学科,在历史的长河中,众多的法学⼤家对其进⾏研究与探讨,希望能够抓住其精髓。

由于历史的原因,各个⼤家站在不同的⾓度去研究法学,最终形成了不同的理论体系和派别,犹如我国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其中的社会法学派则是其中的⼀派。

本⽂重点从各国社会法学派思想家的主要观点着⼿,探究欧洲和美洲两⼤⽀派的发展过程,最终从国外的代表思想和⽴法例中总结出了社会法学派对我国现代法学研究的影响。

关键词:社会法学派;社会利益;社会连带;现代法学研究⼀、社会法学派概述社会法学派是资产阶级法学各个流派中的⼀个派别。

⼀般认为,法国的孔德是早期社会学法学的创始⼈在早期的社会法学派中的主要⼈物有德学家耶林和新⿊格尔法学⾸创⼈柯勒,耶林认为“法律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段⽽加以保护的社会⽣活条件的总和”。

⽽在后期,社会法学派⼜有了进⼀步发展,其主要的代表⼈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

该流派⼜分出⼏⼤⽀派,在欧洲,有⾃由法学、利益法学和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在美国,有庞德的社会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

社会法学派的⽀派较多,但基本都有两个共同的特征:1、⽤社会学的观点和⽅法来研究法律。

认为法是⼀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活的作⽤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

2、认为法或法学不应该像19世纪那样仅仅强调个⼈的权利⾃由,⽽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①从上述第⼀种特征看,社会学法学派属于⼴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即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对称的社会实征主义法学。

同时,社会学法学派、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三个概念实质上是同⼀含义,只是由于研究者本⼈是法学家或社会学家,在研究同⼀问题时,其研究⾓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

西⽅法学家有的认为法律社会学是描述的,⽽社会学法学则是规定的,也反映社会学和法学的研究⾓度不同。

还有⼈认为法律社会学是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科学,或者认为它是应⽤法学⽽⾮理论法学。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3、国际法只能建立在国与国之间连带关系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
狄冀(法)
《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公法的变迁》、《法律和国家》、《宪法论》
杜尔干(法)
《自杀论》
自由法学派
倡导“自由法运动”,主张法官必须根据正义原则,并使用审判过程中积聚的事实做出判决,他们不应受法律的约束,而是应该自由地创造法律。
沃德(美)
《文明的心理因素》《理论社会学》、《应用社会学》
冯特(德)
《生理、心理学原理》、《法律哲学概要》
彼得拉日茨基(波)
《法哲学论文集》、《法律与道德研究导论》、《与道德学说相联系的法律和国家的学说》
现实主义法学派
1、否认传统法学,主张采用现实主义立场,认为法律不过是现在存在的各种事务的符号。
2、反对法的确定性,认为法是不确定的东西
2、法律是一种抽象的逻辑体系,由层层相属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3、国家和法律是同一的,国家就是一种法律现象
凯尔森(美)
《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国家学概论》
新自然法学派
认为来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是最高的主宰,但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提出自然法是从人类本性中推演出来的,如果是不变的话就和不断运动着的生活相违背
3、人们可以自由缔结契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格劳修斯(荷)
《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与自由》、《获法》
斯诺宾莎(荷)
《伦理学》、《神学政治论》、《政治论》
普芬道夫(德)
《法学要论》、《自然与国际法》
霍布斯(英)
《利维坦》《论证体》
洛克(英)
《政府论》
孟德斯鸠(法)
《论法的精神》、《波斯人的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西方法学三大流派是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批判理论。

这三大流派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方法。

实证主义是一种重视经验和实证的学说,认为只有通过观察和实验才能得到真理。

实证主义流派最早出现在十九世纪中叶的英国和法国,其代表人物有包括康特、赫尔曼、波普尔。

实证主义强调科学的方法和经验的重要性,主张用实证和观察来验证知识的真假。

在实证主义的影响下,科学研究和实验方法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科学的基础。

与实证主义相对立的是理性主义。

理性主义认为真理可以通过纯粹的理性和推理获得,而不依赖于经验。

理性主义的典型代表有笛卡尔、斯宾诺莎、勒布尼兹等。

这些哲学家认为理性是认识世界的基础,通过理性分析和推理可以探寻真理。

理性主义强调逻辑推理和数学原理的重要性,主张通过纯粹的理性来获得知识。

在理性主义的影响下,数学和逻辑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科学和哲学的重要基础。

最后,批判理论是一种关注社会变革和社会批判的哲学思想。

批判理论的代表人物有阿多诺、哈贝马斯等,他们强调社会批判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认为理论应当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批判理论不仅关注理论本身,还关注社会的现实问题,并试图通过批判和变革来改善社会状况。

在批判理论的影响下,社会学和政治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批判理论是三大西方法学流派,它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出现,并且代表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方法。

实证主义强调经验和实证的重要性,理性主义强调理性和推理的重要性,批判理论强调社会批判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

这三大流派共同构成了西方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科学和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然而,这三大流派之间并不是割裂的,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

实证主义最初是作为对理性主义的批判而出现的,它强调实证和观察的重要性,试图摆脱理性主义的抽象和空洞,使哲学更加贴近实际。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一、古代法学派别1、古典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

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

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a.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b.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c.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强调法律的自然起源和道德基础。

该学派认为,法律是基于自然法则和人类理性而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

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汀。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和原则组成的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判。

3.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兴起于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价值进行调整。

4. 实证主义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科学性,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则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进行裁判。

这些法学流派的思想和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环境中产生和发展,对法学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复习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及学习。

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归纳为两个文化起源,一个思想核心,三大法学流派和多元的法学思想运动。

两个文化起源,古希腊罗马的法律遗产和中世纪基督教法律传统。

一个思想核心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的古典自然法学。

第一,自然状态,说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下,第二,自然权利说,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想要不变的自然权利,第三,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普遍遵循一定的法则,第四,社会契约论。

人类通过社会契约的方法,从野蛮的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第五分权原则,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权利必须分立和制约。

第六,法治原则,政治的通知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就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协调人们之间的冲突,第七,法律平等,要求法律公正对待。

19世纪的,法理学的形成与西方法学流派的出现为标志,主要流派有三,第一,哲理法学派,是指用形而上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分析法学,注重对法律概念法律结构法律体系的研究,第三,历史法学派,用历史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

20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呈现多元的特征。

第一,法律社会,社会法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他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第二,法律规则,法律是规则或规范的体系,第三,法律道德,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第四,法律政治,批判法学运动研究法律的内在政治意识形态,认定法律是乔装打扮后的政治。

学习意义:第一,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激发思考,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二,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是培养高层次法律伦理人才的需要。

第三,有利于提高法律实践水平。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他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第一,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

第二,法律不会在政治中加入偏向,而任何个人也不免有热诚,会在其执政之中加入个人的偏向。

第三,集体智慧胜过一个人的智慧。

法理课资料: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法治原理及中国法治(请勿外传!!)

法理课资料:西方法学主要流派+法治原理及中国法治(请勿外传!!)
(五)中国法治建设急需妥善解决的几个重大问题 1.法的至上权威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其中关键是确立宪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2.人民代表大会地位的提高和功能的完善 3.权力制衡机制的确立
法独立 5.法律程序 6.法治精神
一、法治的沿革 (一)西方法治的沿革 (二)中国法治的沿革 二、法治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法治的概念 1.法治概念诸论 个体行为角度、国家治理角度、国家政治角度、社会一般状态角度 2.法治概念 一定政治体所呈现出来的良法权威至上状态
(二)法治的构成要件 1.法律具有至上权威 纵向上,没有比法律更高的权威 横向上,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 2.法律良好 ○法律内容良好 人权:自由 平等 财产 民主:地位 运行 救济 科学:确认 保障 ○法律形式良好: 富勒-法律内在道德性: ①一般性 ②公布(公开性) ③不溯及既往 ④明确性 ⑤不矛盾(协调性) ⑥不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可行性) ⑦稳定性 ⑧官方行为和法律的一致性 三、法治的实现条件 (一)商品经济是法治的经济条件 独立 产权 平等 规律 (二)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条件 公民地位
(二)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及其观点 1.创立时期 边沁(1742-1832),英国思想家,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主要著作《道德与立法原 理》。 边沁的基本思想:(1)法是“国家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2)法有“实际的 法”与“应当的法”之分。(3)法学有“注释法学”与“评论法学”之分。 边沁的上述思想为实证主义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
(3)斯多葛学派 代表人物有芝诺、克吕斯帕斯等。 自然是某种和谐的秩序,是人类的理性;根据理性,一切人是平等的;法律应体现这 种理性。 2.古罗马 (1)西塞罗:《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法律是正当的理性 制定法应符合自然法 (2)五大法学家

西法史历史法学派

西法史历史法学派
19世纪初在德国兴起,19世纪末20世 纪初,历史法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已溶 化在分析法学与社会法学中。 代表人物:德国胡果( G.Hugo)、 萨维尼(1799-1861)、英国的梅因 (1822-1888)、美国的卡特(J. C. Carter, 1827-1905)。
第一节 萨维尼的历史法学
法国本土,赋予了更巨大的能力。
2、法律进化的规律
( 1 )法律发展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 动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 ‘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原始社会是家族的集合体,家父对卑亲 属的人身和财产有终身权力,此即“家父 权”,由“家父权”结合起来的“家族” 是全部“人法”的母体。
(1)“从身份到契约”
随着社会发展,大量的个人权利和财 产从家庭审判中转移到公共法庭,家庭依 附逐渐消灭,个人义务日益增长,个人不 断代替家庭成为社会主体,成为民事法律 考虑的单位。用以代替原来家族各种权利 义 务 的 东 西 便 是 “ 契 约 ” ( Compact /Contract), 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因“个人” 的自由合意而产生。
二、法律进化论
1、法的三个阶段 ①司法女神的判决(地美士第) (Themistes):个别的、单独的判例。地 美 士 ( Themis) 是 希 腊 “ 司 法 女 神 ” (Goddess of Justice), 宙斯的陪审官。 ②习惯法 ③立法(法典):西方的典型是《十二 铜表法》(Twelve Decemviral Tables);东 方的典型是印度的《摩奴法典》( Hindoo laws of Manu)
立法者在修改现行法律的时候,可能受国家至 上理论的影响。这种立法很容易败坏法律。
比较、研究、评价了当时的三部法典:《法国 民法典》;《普鲁士民法典》;《奥地利民法 典》。强烈批评《法国民法典》,称赞《普鲁士 民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

论社会法的思想

论社会法的思想

试论西方社会学法学的思想流变内容摘要:社会法学是西方法学流派中独树一帜的流派,是将法律置于社会背景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相互关系的一门学科,是由法学与社会相结合而产生的一门学术派别。

本文主要论述西方社会法学的思想流变和特征,揭示了西方社会法学的形成发展过程,将西方社会法学分为孕育、形成和成熟发展三个时期,其中介绍了社会法学主要代表人物耶林、契克、狄骥、埃利希、韦伯、庞德、霍姆斯等人的社会法学思想,勾勒了其深远的历史影响和独特的学术贡献。

关键词:社会学法学;法律科学;社会法思想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私法与社会法的兴起与发达是两块令人瞩目的里程碑,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私法倡导兴起于18世纪,繁荣于19世纪的“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的人本主义精神,随后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而传统意义上的私法理论却已经无力应对,资本主义为了摆脱社会危机而制定了一系列社会改良措施,体现在法律中就是社会法。

社会法学产生于19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行于20世纪法国、英国和美国各国。

在全球范围内百余年的时间里,社会法学在法律体系的角色从法律规范走向了独立的法域,是现代西方法学思潮中占主导地位且经久不衰的学派。

社会法学从社会的视角来观察和研究法律现象,强调法学的研究中心不在于立法和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强调法律的目的在于对社会中冲突的各种利益进行协调,强调对法律、判决的社会效果进行研究。

在方法论上,社会法学对法律的研究运用了功能主义、结构主义、定量分析等社会方法1。

历史研究的方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

考察社会法学的思想流变,可以使我们了解该学派主要理论历史特征和思想渊源的起源、变迁和发展,为我们研究该学派提供了一个切入点。

笔者认为,可以将社会学法学的流变划分为三个阶段,即社会法学孕育时期、社会法学形成时期、社会法学的成熟时期。

一、西方社会法学的孕育时期在法学发展史上,每一个学派都有着深厚的哲学积淀。

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地位002

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地位002

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地位、作用及其体现07法学(1)班 张馨 学 号: 0702010111在西方的近现代史上,众多法学流派“百家争鸣”,提出了许多极具启发性和代表性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代西方社会的发展。

而在这其中,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则是众多流派中的佼佼者,成为在西方历史上地位最高、影响最深远、贡献最大的三大法学流派。

一、自然法学派据我所知,在西方法学中,有中国所没有的关于法和法律的区分。

前者是right,含有权利、公平、正义、法则之意,因此,它也常常被理解为自然法、应然法。

而法律的英语是law,是人们依据主观意志而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然法、人定法。

而人们之所以这样区分,依据的就是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理论。

这对西方的法制和法治观念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提到自然法学派,我的崇敬之情就油然而生,就我个人喜好而言,我认为,自然法学派是三大学派中的“老大哥”,是对西方影响最大的学派。

具体说来,自然法学派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前者是在17,18世纪,后者是20世纪进入现代化以来发展起来的。

当然,两者的思想有着延续性,只是后者更顺应这个时代。

古典自然法学派有非常多重量级的代表人物,比如格劳修斯,这位伟大的国际法的先驱;英国的霍布斯,他的《利维坦》直接抨击了封建主义;洛克,写出了非常有名的著作《政府论》,除了批驳君权神授外,他还提出了自由主义哲学理论,主张政府通过分权确保公民的自然权利;还有不得不提的卢梭和他的《社会契约论》,里面的思想直接构成了有关法律本质的“人民公意说”。

从这么多伟大的人物和他们的伟大思想可知,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发天主教的有力思想武器,标志着对世界有启蒙意义的以自由、平等、人权和法制为核心的法权世界观的建立。

该学派反对神权宣扬人权,反对专制宣扬自由,反对特权宣扬平等,对现代资产阶级的民主和法制国家的建立都是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的。

所以相比新自然法学派,我倒是更加认为,在神权专制的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尤其不易和伟大!到了20世纪,西方社会各种矛盾凸显,西方法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个多元化的格局,新自然法学派也应运而生。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主要法学流派介绍一、分析主义流派分析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并列的西方历史上三大法学思潮之一。

其基本特征是把法律规范当作唯一的研究对象,采取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

分析主义法学的历史很悠久,仅次于自然法学。

它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1)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的是注释法学。

这种倾向,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的平民法学家格伦卡留斯到帝国时期的普罗库鲁士学派、特别是三大法学家为代表的一派人物,已有表现。

在中世纪即11到15世纪的近500年时间里,意大利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发挥了重大的影响。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包括:以解释《拿破仑民法典》为己任的法国一比利时注释法学;在19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J.奥斯丁指导的分析法学,是适应资本间自由竞争需要的一种典型的法学思潮。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即现代分析主义法学。

先后出现过德国实证主义法学、H.凯尔逊的纯粹法学或规范主义法学、H.L.A.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别。

不过,在这个时期,除美国外,分析主义法学的主导地位已由社会学法学所取代。

分析主义法学经历的历史阶段,都是适应各个时期剥削阶级统治的实际需要而出现的。

它们对法律规范的研究作出了某种贡献,但又失之于把这种研究方法绝对化。

注释法学派11世纪兴起于欧洲的,用注释或文字解释研究罗马法、特别是查士丁尼法典的一个法学家派别。

注释最初是加在正文行间或写在边空上的、对难词和难知的解释;后来发展成为对整个段落和有关原则的解释;继而又发展成为对具体问题知识的概述,包括对各种原稿材料、平行段落和冲突段落的批评性注解。

最后成为一种包括总结、解说性实例、一般原则推论和讨论现实问题的全面注释。

注释法学派存在于约1050年到1250年。

13世纪以后,由于对正义的研究代替对注释的研究,所以注释的研究方法开始衰退。

注释法学家们为罗马法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注释者和人本主义者在此基础上把罗马法研究作为法律方面的训练基础,对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三章社会法学派

第三章社会法学派

第三章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是把法学的传统方法与社会学的概念、观念、理论和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作用和效果,强调社会不同利益的整合,推进资本主义法律改良的资产阶级法学流派。

它的出现是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最重大的事件和最突出的成就。

社会法学,全称应为“社会学法学”(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与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 )是两个基本一致、略有区别的概念。

前者是从学派、即从研究方法和理论重心上说,后者是从学科意义、即从法学与社会学跨学科的意义上说的。

从研究方法和理论重心上看,社会学法学注重法的作用和效果,强调法所要促进的社会目的;把视角放在法的实际运行和操作上,而不是法典中的条文和判例;把法律的改进、改革、完善,缓和资本主义社会矛盾作为其终极理论关怀。

社会学法学引入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但它仍然是法哲学中的一个流派。

而法律社会学则是一门学科。

它是法学与社会学科际整合而形成的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

它以注重法律与社会的互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制进程、推动法制与法律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重大的成就之一。

以上说明可以看出,就其理论视角、方法指向、价值目标而言,社会法学与法律社会学是共同的。

另外,社会法学的代表人物大多数也是法律社会学学科中的领袖或富有影响的学者。

这些都说明,社会法学与法律社会学二者实质上是一样的。

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来自法学,而法律社会学的代表人物既有社会学的,也有法学的,主要是社会学的。

来自法学的往往以法学的知识为背景和参照,来自社会学的通常以社会学的知识为背景和参照。

社会法学派在美国的创始人庞德曾把社会法学与其他学派的法学家相比,指出他们之间的差别或对立在于:第一,社会法学家注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第二,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人们既通过经验发现它们,又有意识地创造它们;认为法律既是由理性所发展了的经验,又是由经验所证明了的理性;法律通过人的智慧和努力是可以改善的,法学的目的就在于促使我们进行这种努力,法学家的职责就在于发现能够促进和引导这种努力的最好手段。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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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自然法阶段
• 富勒: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 事业
• 罗尔斯:正义论是一种社会正义论,即作 为社会制度基础的正义原则
• 德沃金:强调法律和道德的紧密联系及他 的权力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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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析实证法学派
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奥斯丁 纯粹法学:
人物:凯尔森 观点:法是纯粹的独立存在的规范体系 新分析法学: 人物:哈特 观点:法律学说的核心是法律规则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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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中的曙光:罗马法复兴
• 12~16世纪出现了意大利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 等,他们的活动使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束缚,成为 一个独立的领域,对日后资产阶级法学的发展产 生了重大的影响。经他们加工整理的罗马法适应 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罗马法复兴运动在他们 的推动下也波及整个欧洲。
• 16世纪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 进一步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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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士丁尼时期
• 查士丁尼时期是罗马法学发展的一个集大 成时期
• 四部法典的编撰:《查士丁尼法典》 《学说汇撰》 《法学阶梯》《新律》
• 影响:四部法典是对近一千年罗马法和罗 马法学发展的精华进行了整理.总结,从而 使罗马法律文化得以完整的传至后世,影 响了整个法制史和法学史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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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黑暗时期
• 时间:5世纪~17世纪欧洲是一个神学统治 时期,法律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中世纪 前期(5~11)和中世纪后期(11~17)
• 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 • 观点:永恒法和自然法的法哲学思想 • 影响:为近代资产阶级所吸收,但这显然
不足以改变其神学法哲学的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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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概述•法社会学理论•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社会法学派的研究方法•社会法学派的主要研究领域•社会法学派对现代社会的影响与贡献01社会法学派概述定义与背景社会法学派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强调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

该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对当时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批判和反思。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不是孤立的,而是社会现象的一部分,应该从社会的角度来研究法律。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反映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

法律的社会性法律的功能性法律的相对性法律不仅具有规范功能,还具有社会控制、社会整合等功能。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受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030201社会法学派的核心思想与其他社会学派的关系与自然法学派的关系社会法学派批判自然法学派的绝对主义和理性主义,强调法律的社会性和相对性。

与分析法学派的关系社会法学派批判分析法学派的法律形式主义,强调法律与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

与其他社会学派的关系社会法学派与其他社会学派如历史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等有密切联系,共同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02法社会学理论法律是社会规范体系的一部分,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相互作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法律反映了社会分层和不平等的现实,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维护社会结构。

法律与社会分层法律对社会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如公司法、行政法等促进了各类社会组织的建立和规范运作。

法律与社会组织03法律与文化传承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既受文化传承的影响,也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01法律与社会发展的互动法律既受社会发展的推动而变革,同时也对社会发展产生反作用。

02法律与科技进步科技进步对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如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01法律通过设定行为规范和制裁手段,实现对社会的控制,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法学在西方社会的起源和发展

法学在西方社会的起源和发展

法学在西方社会的起源和发展自然和社会构成了人所栖居的世界。

作为知性的存在,人不能满足于对来自外在世界的各种刺激作单纯的条件反射,而是永不休止地致力于从纷繁复杂而又变幻莫测的世界中探寻出某种规律,从而有助于对自己的生活做一种有序的安排。

对自然界的不懈探索孕育出了科学和技术,使人们得以驯服自然。

这一过程自18、19世纪以来获得突飞猛进的进展,以至于超出了人类自身条件所允许的界限,使人们在这个世纪即将结束之时不得不重新思考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人类对社会规律的探索则经历了一个更为曲折复杂的过程。

古希腊德尔菲神庙中的那句铭文——“认识你自己”——成了人们永远都在追求、却永远也难以达到的目标。

西方有一句古谚:“习惯是第二种自然”,这句话很好地道出了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奥秘。

人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从来都不是个人自己选择的结果,他/她被放置到这种环境中去,他/她的出生在很大程度上便决定了他/她今后可以选择的范围。

人们对社会规则的探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事后的“合理化”(justification),而不是一种事前的论证。

而且,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因时、因地的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他/她们使用着不同的象征性符号、遵循着不同的仪式、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交流、以不同的方式维护着不同的社会秩序。

在探究社会时,人们往往无法刨根问底,因为社会现实是人类集体行动的产物,作为这一社会建构过程的无数个参与者之一,研究者无法置身事外,客观地观察和分析这个“生活世界”。

正像一位当代历史学家所说的那样:“无论宗教和哲学提出什么样的建议,自我认识都要求人类根据自身的条件、在自身局限的约束下、通过自己不完备的理性创造出自己的衡量尺度这种在语言的限度内寻求自身衡量尺度的活动同人类的历史一样源远流长。

从古希腊开始,西方人对自然和社会的探索就分别选择了两种不同的路径,以至于形成了C·P·斯诺所称的“两种文化”、海因里希·李凯尔特所区分的“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依曼纽尔·康德所说的“繁星密布的苍穹和我心中的道德律”以及恩斯特·特罗齐所揭示的“自然主义与历史主义之间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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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方法

2、在法学研究中引入机会成本理论和 利益最大化理论: ”机会成本“的概念:稀缺资源用 于某一用途,就必须放弃其他用途上的使 用,经济学上将放弃的最有价值的选择可 能产生的收益称为机会成本。(预期概念)

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方法

3、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是指在生产过程的市场中各种交 易发生的成本,其中最重要的是发现价格和交 易谈判的成本。(合同签署前的信息收集成本、 谈判成本 、合同签署后的各种履约成本。)

事实怀疑论

A、从法官审判案件的过程来看: 传统的观点认为法官的审判过程是 法律——事实——判决;弗兰克认 为法官的审判过程是模糊结论—— 寻找证实模糊结论的前提(论 据)——正式结论
事实怀疑论
B、从不同的法官审理同类案件的
情况来看,法官的个人主观因素对 案件审理有决定性的影响。

法官A 法官B 法官C

庞德的社会法学思想
关于法律的任务和价值 法律保护社会应侧重于利益。 而利益分为三大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 会利益。 在三类利益中,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 法律的立法和司法环节应侧重保护社会利益。

弗兰克现实主义法学
现实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一种事实,而不是规则体系; 是现实制度而不仅仅是一套规范。 其特点是轻视法律中的规范或命令因素。关注法律 的实际执行和运作过程。(动态的法律观)
弗兰克现实主义法学
主要观点:事实怀疑论 1)认为法官、检察官、狱吏所 做的关于法律的一切就是法律 本身。 2)法律的特点是不确定性,不稳 定性。(认为原来人们认为法 律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只是法 律的神话。) 3)法官的主观因素直接影响了 法律的实施。 问题:你认为法官依据什么进 行审判?

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社会连带关系是指:社会是由 个人有机的结合而成,是社会 中的个人结合起来,分工合作, 成为社会结合的条件,从而保 证社会的运作。

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狄骥的客观法理论 由于社会连带关系的存在, 有一种基于社会连带关系的社会 最高准则,即客观法。 这种客观法高于并先于国家 和政府的存在,人们服从客观法 仅仅因为人们是社会成员而已。 客观法又可以称为“社会纪律”。

庞德的社会法学思想
为何需要对人的内在本性进行控制: 庞德认为人的本性是人类行为的根本趋向. 这种根本趋向有两个方面:一是扩张性的或自我主张 的本性;二是社会本性.两者是不协调的. 社会本性对自我扩张本性的限制是文明的标志.现代 社会当中只有法律才能完成这一任务.

关于法律的任务和价值 社会控制的任务在于满足人们各种要求和愿 望,在不能满足人们的一切要求的情况下,至少尽 可能地做得好些.(庞德的电影院理论) 法律的任务就是以最小的浪费来调整社会利 益冲突,他认为法官,法学家的任务是要注重法律 的目的,作用,效果,而不用研究法律的本质------因 为法律只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以最小的利益牺牲,达到利益最大化的利 益冲突衡量标准。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功利主义)

4) 认为法律规定具有暂分析法学派是20世纪60年代 在美国兴起的,主张将经济学特别是 微观经济学理论、观点、方法引入法 学研究的法学流派。
产生与发展的背景

1、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20世纪 资本主义国家广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

2、近代以来经济学的理论逐步渗透到其他学科, 经济分析法学是经济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 3、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同西方社会关于 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益两种政策争论的结果有紧密 联系。
西方法律思想史
广东工业大学
连丁
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一、社会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
历史背景: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出现很 多社会问题. 学术条件:社会学在20世纪初蓬勃发展.
二、社会法学派的研究方法 重视现实,轻视条文,注重制度形式,注重对法观念、 法行为、法心理这些直接影响到法律实施和效果的因素 的研究。(关注法律深层次的东西,注重现实。) 三、社会法学派研究的主要问题 法律事实----包括法学研究,风俗,习惯,法律解释,判 决,规章.
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狄骥将社会规范分为 : a 经济规范 b 道德规范 c 法律规范

庞德的社会法学思想
社会控制: 人类社会发展使人类活动按照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 进行,通过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 序。 社会控制论(通过法的社会控制): 把法学作为一种社会工程来,其目的是尽可能合理的 建筑社会结构,以有效的控制由于人的本性而导致的社 会矛盾和冲突.
经济分析法学
经济分析法学对程序法的影响:

认为程序法与市场效益有关系:


1、法律引导人们是否参加诉讼、怎样参加诉讼。
2、法律程序像市场一样是竞争性的。法庭是消 费者,原、被告双方是两个相互竞争的推销员。 3、都具有非人格性。法官的作用类似市场中看 不见的手。


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方法

例如:1967年到1974年,美 国政府对市场干预,使美国企 业承受的负担增加了50%;航 空运输业实行价格管制后票价 反而高出32%;对控制房租的 法律进行研究,该项法律制度 不但不能保护房客的利益,反 而破坏了房屋出租市场的价格 体系。租金上涨了60%
60 50 40 30 20 10 0 企业负担 航空票价 房租 1967 1974
每人审判约200件酗酒案件 释放1人,余下的全部判罪。 释放37人(18%),余下判罪。 释放108人(54%),余下判罪。
事实怀疑论

C、法官认为的依照案件事实来进行审 判,这个案件事实在现实的审判中只能 是主观事实。(罪犯、受害人、证人、 检察官、警察提供的事实里都不可避免 的对事实进行主观的描述。)

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特点

1)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用社会学的观点去研 究法律,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关注法律的 作用;突出法律的社会目的。
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特点
2)社会法学注重社会利益,特别是社会不同阶层 的利益。
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特点
3)强调法律是社会群体意识而不是国家意志
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特点

经济分析法学
经济分析法学对民商法的影响:

当A对B造成外部成本时,单纯地禁止或要 求A赔偿B都不妥当,因为会使A的利益受到损 害。正确的 考虑是 应该让双方当事人所遭受的 总损失尽可能小。(例:合同法的关于可撤销 合同的规定)
经济分析法学
经济分析法学对刑法的影响:

用成本核算的方法研究刑法,把可能面临的刑 事处罚作为犯罪成本,把犯罪得逞后取得的好 处看成获利来研究刑法问题。

经济分析法学

该法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法律的根 本宗旨在于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 源,或通过法律的参与使社会财富达到极大化 的效益目标。 科斯的 “牛麦理论”(书的第371页)


经济分析法学的基本方法

1、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时,尽可能将具体 法律经济问题数量化,进行定量分析。(把法 律参数化、量化,这样更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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