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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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研究
论程序正义
姚大志
内容提要 正义应该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前者是一种结果的正义,后者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前者主要与道德有关,后者主要与政治有关。
程序正义是一种形式的正义,它要求法律和制度应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程序正义是一种规则性的正义,它要求人们服从并尊重法律和制度;程序正义是一种法治的正义,它强调正义在社会生活中是由法律规定的。
中国目前正处于现代化的过程之中,就其法律和制度层面而言,重视程序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正义 政治哲学 程序
(1)一种社会制度本身是正义的,意味着正义应该是这个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应该是由正义观念所支配的社会,在这种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中,不正义没有立足之地。
正义的社会必须维护正义,它对正义的坚持必须超越对利益的考虑。
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公民要求正义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正义原则往往受到功利的侵蚀。
任何社会都倾向于追求效率,在某种程度上接受功利主义。
一个由功利主义支配的社会将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将效率置于所有其他考虑之上,从而导致人们之间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不平等。
在正义与功利发生冲突的场合,一个社会只有坚持正义对于功利的优先性,这个社会才能是正义的。
(2)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是一种结果的正义,其正义是由事物的因果关系决定的;而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其正义是由程序建立或保证的。
实质正义同正义的内容有关。
假如,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为一个村子选择一位合适的村长。
对于实质正义来说,只有当村长的职位由这个村子中最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人来担任,这才是正义的。
因此,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由某个人(上级领导)或某些人(村委会)或所有人(全体村民)找出这个最胜任村长工作的人,并且任命或选举他或她为村长。
但是在选择村长这件事上,实质正义存在着两个难题:第一,在“谁是最能胜任村长这项工作的人”这个问题上,人们往往是有分歧的,而且这种分歧不容易得到解决;第二,即使人们一致地找出了“谁是最能胜任村长这项工作的人”,后来的事实也可能证明人们的看法常常出错。
程序正义不同于实质正义,它的着眼点不是正义的具体内容,而是正义的普遍形式。
程序正义不关心“谁是最能胜任村长这项工作的人”这样的问题,相反,它考虑的是“选择村长的正义程序是什么”这样的问题。
在选择村长这件事情上,对于程序正义来
说,问题不是找出“最能胜任村长这项工作的人”,而是建立起一种“选择村长的正义程序”。
如果这种选择的程序是正义的,那么遵循这个程序选择出来的任何人来担任村长都是正义的,不论他或她到底是谁。
在这里,程序决定结果,并且程序的正义性将保证结果的正义性。
同实质正义相比,程序正义有两个优越的特征。
首先,正义是由程序保证的。
在许多场合,人们知道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不正义,问题在于人们往往不按照正义原则行事。
在这种情况下,正义的程序能够保证人们按照正义原则行事。
例如,现在有10个人来分一块蛋糕,假设正义的分配是每个人都得到平等的一份,即一块蛋糕的十分之一。
对于实质正义来说,正义分配的关键在于寻找一位公正的分配者,而分配是否正义取决于这个分配者能否坚持正义。
对于程序正义,正义分配的关键在于设计出这样一种程序:让任何一个人来分蛋糕,并且他拿最后的一份。
对于实质正义,分配蛋糕的人是关键的,不是任何人都能担任分配者。
对于程序正义,谁来分配蛋糕则是无关紧要的,程序将保证结果的正义。
其次,正义是由程序建立的。
上面这个例子中,正义的标准是明确的,即每个人都得到平等的一份。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场合都存在着判断是否正义的明确标准。
在有正义标准的场合,正义是由程序保证的;在没有正义标准的场合,正义是由程序建立的。
因为程序正义具有这样一个重要特征:正义的程序一旦执行,它所达到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无论它们是什么。
博彩中赌金的分配就是程序正义这种特征的典型。
在博彩中,我们不知道谁赢得赌金是正义的,即我们不知道赌金分配的正义标准。
但是我们知道,如果博彩的程序是公平的和公开的,而且人们是自己自愿参加博彩的,其中没有任何欺诈,那么赌金的任何一种分配(无论谁赢得赌金)都是正义的。
在这里,正义的分配是由程序本身建立的。
实质正义主要是一种道德的正义,而程序正义主要是一种政治的正义,即程序正义同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政治制度相关。
就此而言,程序正义是形式的正义、规则性的正义和法治的正义。
(3)程序正义是形式的正义。
“形式”与“内容”相对,“形式”是普遍的,“内容”是特殊的。
程序正义要求,法律和制度的执行应该是始终如一的,其程序对所有人都是一律的,而不管这些法律和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这就是形式的正义。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John R awls)在其著名的《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总意味着某种平等。
如果我们承认罗尔斯关于正义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我们也应顺理成章地承认,法律和制度的执行应该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
形式的正义意味着,虽然我们无法做到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所有方面达到人人平等,但我们必须做到在法律和制度的执行中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而不分出身、地位、种族、性别、阶级等等。
在这方面,程序正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为什么程序正义必须是“形式的”而不能是“内容的”或“实质的”?程序正义是一种政治的正义,它同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有关。
程序正义作为政治的正义应该是普遍的,应该适用于所有场合的所有人,而不能考虑特殊性。
“内容的”或“实质的”正义必然牵涉到特殊的处境和具体的个人,这些处境和个人又都有自己复杂的因果关系。
在某种处境中一件事情是正义的,但在另外的处境中对另外一个人则可能是不正义的。
程序正义在实践上的巨大优点就是绕开这些特殊的处境,不考虑具体的个人,从形式上来满足正义的要求,由程序来保证结果的正义性。
程序正义体现了一种正义的理想:正义的程序一旦执行,其结果必然是正义的,无论它们本身是什么。
尽管一个社会的基本法律和制度是正义的,但是它也无法保证这些法律和制度的实行都是正义的。
任何社会都存在着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的不正义。
产生不正义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和制度之执行者的贪赃枉法。
针对这种情况,形式的正义强调程序的重要性,要求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和制度所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按照程序始终如一地执行法律和制度,要求将法律和制度的程序平等地应用于所有的人。
一方面,这些要求对执法的官员形成了严格的约束,违反程序意味着违法;另一方面,这些要求也维护了公民的权利,使公民知道依靠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
形式的正义也
强调,法律和制度的执行应该前后一致,始终如一。
这样,即使在法律和制度不健全甚至包含某种不正义的情况下,始终如一也比反复无常要好,正如不完善的法律和制度要比没有任何法律和制度要好。
(4)程序正义也是规则性的正义。
形式的正义观念运用到政治生活中,就形成了法律和制度的规则。
换言之,程序正义是政治的正义,而政治的正义是通过法律和制度的规则体系表现出来的。
一种社会是正义的,意味着它的基本法律和基本制度是正义的。
首先,规则性的正义要求法律和制度的规则体系是公开的和透明的。
正如每一个参与某种游戏的人都应该知道该游戏规则一样,每一个参与某种社会活动的人都应该知道这种社会活动的规则,同样,每一位公民也都应该知道该社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制度。
公民有权利知道公共生活的规则,国家有义务让公民了解公共生活的规则。
从国家的宪法到社区的制度,公共生活规则的范围可大可小,但都应该是公开的和透明的。
只有规则是公开的和透明的,人们才能知道自己在参与公共生活中能够合理地期望什么,从而才有可能在行动中遵守规则。
其次,规则性的正义要求人们必须服从正义的规则(法律和制度)。
建立正义的公共生活规则是一回事,严格地执行公共生活规则是另一回事。
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某些不正义是由缺少规则引起的,另外一些不正义则是由不遵守规则产生的。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几乎是所有发展中国家的通病,其实质就是公民缺乏对规则的尊重。
目前中国公共生活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不是缺少法律,而是缺少对法律的尊重。
无论是在执法者还是在全体公民的心中,法律都还缺少它应有的尊严。
规则是需要遵守的,法律是需要服从的,既需要各级执法者们来遵守和服从,更需要全体公民来遵守和服从。
就此而言,任何不遵守规则和不服从法律的行为本身都是不正义的。
最后,程序本身就是规则,或者更准确地说,按照法律和制度的程序行事,这是最基本的规则。
涉及到法律和制度方面的事务,小到个人诉讼,大到国家立法都有其相应的程序。
人们必须尊重这些程序并按照相应的程序行事,这样他们的执法和立法才能够是正义的。
相反,不按照程序行事,就违反了基本的正义原则。
特别是在某些缺少正义标准的场合,程序是达到正义结果的唯一保证。
例如,杰出人物的评选,某项大奖的获得,某种职位的竞争,其结果的正义性完全依赖于程序的正义性,依赖于是否按照正义的程序行事。
(5)程序正义也是法治的正义。
法治同人治是对立的。
所谓法治是指一个社会拥有明确的法律和制度,并且按照这些法律和制度来进行管理。
所谓人治是指一个社会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制度,或者虽有但不能严格遵守法律和制度,使之形同虚设。
程序正义要求实行法治,反对人治。
法治的首要条件是公开性。
社会的法律和制度必须是公开的明文规定,它规定人们应做什么和不应做什么,而全体公民原则上都应该知道这些法律和制度。
但是,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各种相关的法律条文越来越多,即使一个资深的法律工作者也无法全部掌握。
因此,法治不是要求所有公民都通晓法律,懂得各种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使全体公民都拥有法治意识,按照法律程序行事,并在遇到问题时诉诸法律。
法治不是一个理论问题——公民如何才能掌握更多的法律,而是一个实践问题——依靠法律程序来解决所遇到的问题。
程序正义主张,正义原则是普遍的,不可因人而异。
按照程序正义的观念,法治是正义的,人治则是不正义的。
法治具有普遍性、公开性和一致性,人们通过法律和制度知道自己应做什么和不应做什么,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出对自己行为的合理期望。
这种合理期望提供了公民行为良好的动机。
人治是无规则的和因人而异的,重要事务处于“暗箱操作”之下,它必然导致人们的无所适从,并使作为行为动机的期望成为非理性的。
法治产生出秩序,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需要良好的秩序,人们在良好的秩序中也会充满希望。
人治导致无序,无序意味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在无序和混乱中会感到失望甚至绝望。
程序正义是法治的正义,法治的正义要求人们按照法律和制度的规定行事。
要求人们守法,法律本身首先应该是正义的。
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双重的:首先,正义是所有立法应遵循的根本原则,人们制定
的所有法律和制度都应该是正义的;其次,正义的法律建立起来之后,在具体的问题上,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不正义,这是法律的规定。
一方面,正义规定法律,这里的正义是程序正义。
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正义,这里的正义则是实质正义。
程序正义是普遍的,它决定了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
实质正义具有特殊的内容,在经验条件下,具体事务的正义是法律的规定,而不能依据于个人的判断。
(6)中国目前正处于现代化的过程之中。
就制度层面而言,这种现代化表现为政治民主化和经济市场化,对此,程序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国现在面临着艰巨的政治改革任务,以开辟出政治民主化的道路,而目前正在进行的农村基层组织选举应是其先声。
从根本上说,政治改革就是要建立起程序正义的观念,而政治民主化本身就应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政治改革的主要目标由近及远应该是政权机构的廉洁高效、政治制度的逐步完善、各种政治组织的合理化、各级政治选举的民主化、政治讨论和政治决定的公开化等等,所有这些实质上都是政治过程的程序化和法制化。
就此而言,程序正义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治过程的正义是由正义的政治程序保证的,即任何政治决定的做出和政治组织的选举都必须符合正义的政治程序;另一方面,政治决定是政治程序的结果,即正义的政治程序一旦执行,无论我们做出了什么决策或选举谁担任政治领导,其结果都将是正义的。
如果说政治改革的基本趋向是民主化,那么经济改革的基本趋向则是市场化。
对于效率低下、弊端众多的计划经济来说,市场经济显然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存在着两种不正义。
一种不正义是市场的无序。
在两种经济体制的转换和市场经济的形成期间,往往缺少相应的法规来规范市场和各种经济行为,由此导致市场混乱、贪污腐败和不正当竞争。
另外一种不正义是对公共利益的忽视。
企业和个人在市场经济中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公共利益则被放到一边,例如,东部某些地区只追求工业发展,致使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西部某些地区只考虑农牧业的发展,导致草原的沙漠化。
市场必须规范,公共利益必须得到确实维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必须担当起维护正义的责任,来维持市场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
但国家只能根据法律来维护正义,国家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行事。
因此,国家应该建立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持市场秩序的法律,而个人和企业的所有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
(7)程序正义是一种政治的正义,即同社会基本结构有关的正义,而形式的正义、规则性的正义和法治的正义则从不同的方面表达了程序正义的特征。
其中,形式的正义强调法律和制度应该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规则性的正义强调所有人都应该服从法律和制度并尊重法律和制度的程序,法治的正义则强调了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正义是法律的规定。
(本文作者:姚大志 吉林大学哲学系系主任、教授、哲学博士)
责任编辑;赵景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