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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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研究

论程序正义

姚大志

内容提要 正义应该成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前者是一种结果的正义,后者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前者主要与道德有关,后者主要与政治有关。程序正义是一种形式的正义,它要求法律和制度应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程序正义是一种规则性的正义,它要求人们服从并尊重法律和制度;程序正义是一种法治的正义,它强调正义在社会生活中是由法律规定的。中国目前正处于现代化的过程之中,就其法律和制度层面而言,重视程序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正义 政治哲学 程序

(1)一种社会制度本身是正义的,意味着正义应该是这个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应该是由正义观念所支配的社会,在这种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中,不正义没有立足之地。正义的社会必须维护正义,它对正义的坚持必须超越对利益的考虑。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公民要求正义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正义原则往往受到功利的侵蚀。任何社会都倾向于追求效率,在某种程度上接受功利主义。一个由功利主义支配的社会将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将效率置于所有其他考虑之上,从而导致人们之间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不平等。在正义与功利发生冲突的场合,一个社会只有坚持正义对于功利的优先性,这个社会才能是正义的。

(2)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一种结果的正义,其正义是由事物的因果关系决定的;而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其正义是由程序建立或保证的。

实质正义同正义的内容有关。假如,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为一个村子选择一位合适的村长。对于实质正义来说,只有当村长的职位由这个村子中最能胜任此项工作的人来担任,这才是正义的。因此,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由某个人(上级领导)或某些人(村委会)或所有人(全体村民)找出这个最胜任村长工作的人,并且任命或选举他或她为村长。但是在选择村长这件事上,实质正义存在着两个难题:第一,在“谁是最能胜任村长这项工作的人”这个问题上,人们往往是有分歧的,而且这种分歧不容易得到解决;第二,即使人们一致地找出了“谁是最能胜任村长这项工作的人”,后来的事实也可能证明人们的看法常常出错。

程序正义不同于实质正义,它的着眼点不是正义的具体内容,而是正义的普遍形式。程序正义不关心“谁是最能胜任村长这项工作的人”这样的问题,相反,它考虑的是“选择村长的正义程序是什么”这样的问题。在选择村长这件事情上,对于程序正义来

说,问题不是找出“最能胜任村长这项工作的人”,而是建立起一种“选择村长的正义程序”。如果这种选择的程序是正义的,那么遵循这个程序选择出来的任何人来担任村长都是正义的,不论他或她到底是谁。在这里,程序决定结果,并且程序的正义性将保证结果的正义性。

同实质正义相比,程序正义有两个优越的特征。首先,正义是由程序保证的。在许多场合,人们知道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不正义,问题在于人们往往不按照正义原则行事。在这种情况下,正义的程序能够保证人们按照正义原则行事。例如,现在有10个人来分一块蛋糕,假设正义的分配是每个人都得到平等的一份,即一块蛋糕的十分之一。对于实质正义来说,正义分配的关键在于寻找一位公正的分配者,而分配是否正义取决于这个分配者能否坚持正义。对于程序正义,正义分配的关键在于设计出这样一种程序:让任何一个人来分蛋糕,并且他拿最后的一份。对于实质正义,分配蛋糕的人是关键的,不是任何人都能担任分配者。对于程序正义,谁来分配蛋糕则是无关紧要的,程序将保证结果的正义。

其次,正义是由程序建立的。上面这个例子中,正义的标准是明确的,即每个人都得到平等的一份。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场合都存在着判断是否正义的明确标准。在有正义标准的场合,正义是由程序保证的;在没有正义标准的场合,正义是由程序建立的。因为程序正义具有这样一个重要特征:正义的程序一旦执行,它所达到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无论它们是什么。博彩中赌金的分配就是程序正义这种特征的典型。在博彩中,我们不知道谁赢得赌金是正义的,即我们不知道赌金分配的正义标准。但是我们知道,如果博彩的程序是公平的和公开的,而且人们是自己自愿参加博彩的,其中没有任何欺诈,那么赌金的任何一种分配(无论谁赢得赌金)都是正义的。在这里,正义的分配是由程序本身建立的。

实质正义主要是一种道德的正义,而程序正义主要是一种政治的正义,即程序正义同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政治制度相关。就此而言,程序正义是形式的正义、规则性的正义和法治的正义。

(3)程序正义是形式的正义。“形式”与“内容”相对,“形式”是普遍的,“内容”是特殊的。程序正义要求,法律和制度的执行应该是始终如一的,其程序对所有人都是一律的,而不管这些法律和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就是形式的正义。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John R awls)在其著名的《正义论》中提出,正义总意味着某种平等。如果我们承认罗尔斯关于正义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我们也应顺理成章地承认,法律和制度的执行应该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形式的正义意味着,虽然我们无法做到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所有方面达到人人平等,但我们必须做到在法律和制度的执行中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而不分出身、地位、种族、性别、阶级等等。在这方面,程序正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为什么程序正义必须是“形式的”而不能是“内容的”或“实质的”?程序正义是一种政治的正义,它同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有关。程序正义作为政治的正义应该是普遍的,应该适用于所有场合的所有人,而不能考虑特殊性。“内容的”或“实质的”正义必然牵涉到特殊的处境和具体的个人,这些处境和个人又都有自己复杂的因果关系。在某种处境中一件事情是正义的,但在另外的处境中对另外一个人则可能是不正义的。程序正义在实践上的巨大优点就是绕开这些特殊的处境,不考虑具体的个人,从形式上来满足正义的要求,由程序来保证结果的正义性。程序正义体现了一种正义的理想:正义的程序一旦执行,其结果必然是正义的,无论它们本身是什么。

尽管一个社会的基本法律和制度是正义的,但是它也无法保证这些法律和制度的实行都是正义的。任何社会都存在着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的不正义。产生不正义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和制度之执行者的贪赃枉法。针对这种情况,形式的正义强调程序的重要性,要求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和制度所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按照程序始终如一地执行法律和制度,要求将法律和制度的程序平等地应用于所有的人。一方面,这些要求对执法的官员形成了严格的约束,违反程序意味着违法;另一方面,这些要求也维护了公民的权利,使公民知道依靠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形式的正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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