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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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土作业安全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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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土作业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人: 接受交底人:
第一章办理与管理
第四条破土作业的危害识别
(一)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危害识别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1.施工区域是否有电力电缆或通信电缆;
2.施工区域是否有地下供排水管线、工艺管线;
3.施工区域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毒有害气体;
4.施工区域是否存在坍塌危险;
5.是否应设置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等;
6.是否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
(二)根据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原油田破土作业许可证>内。
第五条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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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油田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部门确认会签后,由施工区域所在油田直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作业安全措施
(一)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二)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三)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四)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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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
(六)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上报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待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七)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八)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九)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八条许可证管理
(一)<中原油田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生产基层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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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
(二)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三)<中原油田破土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二章附则
第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油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油田原有与之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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