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第四版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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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四版)第一编总论第五章商号

商法(第四版)第一编总论第五章商号
第一节 商号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商号的种类 第三节 商号的取得与废除 第四节 商号的登记与废止 第五节 商号权 第六节 商号的转让与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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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号的 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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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号的概念与法律渊源
(一)商号的概念 • 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 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 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他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 行商事交往的名称。商号的概念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 有着不完全一致的解释。
行号与商号的最大区别在于,行号指明的仅仅是企业; 商号指明的则是企业的承担者,即商主体。大陆法系国 家商号与行号的区别,近似于我国商号与商店招牌的区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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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号与商号缩写的区别
西方国家商法中规定,商号缩写由商号缩略而成,它通 常可以被作为电报上的地址来使用。如果商人使用的商 号缩写与流行的商号缩略规则相一致,那么,这种商号 缩写在法律上享有与商号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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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号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商主体可以使 用本地或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名 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商号的构成一般采用四段式结 构:
第一部分是主体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 第二部分是主体的具体字号; 第三部分是依照国家的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主体行业或经
(二)商号选定的原则 1. 商号自由原则:即商人选用何种商号,一方面法律不加 以限制;另一方面,商号与主体的姓名、商号经营的种 类与范围没有关系,商号的内容完全由商主体任意选定。 2. 商号真实原则:又称为商号初始原则,即法律对商号选 定予以严格限制,商号必须反映商主体的真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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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商号选定的原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 商号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个部分组

《商法》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商法》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 同
第一节 海上保险概 述
第三节 海上保险的 索赔与理赔
感谢观看




第一节 破产原 因
第二节 申请的 提出与受理
第一节 管理人 的资格与指定
第二节 管理人 的职责与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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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务人 财产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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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撤 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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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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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破产抵 销权
5
第五节 破产费 用与共益债务
第二节 债权申报
第一节 破产债权概 说
第三节 债权确认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 的召集与职权
限公司的概念 和特征
2
第二节 股份有 限公司的设立
3 第三节 股份有
限公司的组织 机构
4 第四节 上市公
司组织机构的 特别规定
5 第五节 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份 发行与转让
1
第一节 公司债 券
2
第二节 公司财 务与会计
3 第三节 公司的
变更、合并与 分立
4
第四节 公司的 解散和清算
5
第五节 外国公 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节 商法中的商 人概念
第二节 商法中的商 行为概念
第三节 商法中的营 业概念
第四节 商人、商行 为与营业的关系
第一节 商人资 1
格的取得与丧 失
2
第二节 商人的 营业能力
3
第三节 商人的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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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事登 记
5
第五节 商号
第一节 营业实 现
第二节 营业转 让
第一节 商业账簿的 设置
第二节 商业账簿的 保存与提出
险金的...
第一节 保险业 法的概念和性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 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 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凡属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三)商法的概念①商法即商事法,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与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③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1、(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2、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 主要具有公法性。

3、商人地位低下。

4、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5、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 拆分;重组6、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 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 专门的商法典;合: 大商法: 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 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 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 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 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 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三、①标准合同定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商法教程(第四版)第十二章

商法教程(第四版)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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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三)总经理及其他人员
四、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权
证券交易所作为主要的自律监管机构,拥有广泛的自律监管职权,包括对证券交易 的监管、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等内容。为了证券交易所有效行使 监管职权,证券法还赋予其业务规则制定权。
【司考真题】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 2004年)
任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22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 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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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证券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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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概述
一、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我国《证券法》规 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此即狭义上的证券服务机构。广义上的证券服 务机构还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所指证券服务机构系就狭义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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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概述
三、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基本义务

商法(第四版)-第四章 商事登记-精品文档

商法(第四版)-第四章  商事登记-精品文档
第四章
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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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商事登记法有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之分。 当代各国商事登记制度主要由《商法典》与商事登记专门 法规定商事登记制度。在我国,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商主体 登记时,通常将商主体分为三种类型,并由此适用不同的 法律法规。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商事登记奉行的 立法原则不同。商事登记作为国家调整商事交易行为的一 个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商 事登记是否为商主体成立之必要条件,学界对此所持观点 不一,各国立法亦差异较大。各国关于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的规定不同,主要有四种模式。在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 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国商事法对商事登记种 类所作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的登记种类是: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商 事登记的效力在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商事登 记管理亦为商事登记制度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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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登记限制的法理分析
1.主体之限制:主要包括主体职务上的限制和主体能力上 的限制。前者如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登记从事商事经 营活动;后者如公司未经主管部门的专门授权,不能登记从 事国家专控的经营业务。 2.行为之限制:主要包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要求和 具体要求。前者如所登记之行为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经济政策 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者如按专门法律要求或国家授权设 立的商主体,只能登记从事获得专门授权的商事经营,如银 行只能登记与银行业相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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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登记的立法原则 历史考察
(一)放任设立原则 (二)特许原则 (三)核准原则 (四)准则原则 (五)严格准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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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事登记的限制
(一)商事登记限制的概念
商事登记之限制是指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事项不予登 记的制度。

商法教程(第四版)第一章第一节

商法教程(第四版)第一章第一节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该概念的理论着眼点为商法规范的性质、作用、 构成、实施方式等在理念上的统一。它不以商法典作为商 法概念的界定基础。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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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概念与分类
(2)从商法所包括的范围来划分,商法可以分为广义的 商法与狭义的商法。这种分类是对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的再 次划分。 ·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规范,即不仅包括规定 商主体与商行为等基本制度的商法典,而且包括与商事交 易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规定公司、票据、商业银 行、保险、运输、信托、工商权利保护等内容的法律。 ·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 施行法等。从性质上讲,狭义的商法属于国内商法中之商 事私法,商事公法则不包含在内。
·由于我国未制定形式商法,在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中, 仍只能适用相关商事单行法及民法一般规范,从而使本应 得到强化的私法自治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我国应通过对强化私法自治理念的解释,使该理念在司 法实践中得到自觉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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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理念
(3)商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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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的理念
(三)保护营利 ·基于商主体与商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应赋予商行为 的实施主体获取合理收益的权利。在商法理论中,可将这 种保护营利目的的商法精神称为保护营利理念。 ·在商事法规中,大陆法系商法典中所规定的佣金请求权 与法定利率可谓保护营利理念的代表性制度。但保护营利 理念并非只在具有这种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在法 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同样可以适用。

商法教程(第四版)第三章

商法教程(第四版)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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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主要学理分类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 ·以公司外部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 司。母、子公司的划分实际上揭示的是公司相互间的投资与被 投资的关系。依此,可以明晰各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及公司相 互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 (1)母公司。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 者根据协议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 (2)子公司。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对称,是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 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 际控制的公司。
(1)公司类型法定。公司类型法定,是指公司法对于商主体的 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公司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 的主体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 典型的或“过渡型”公司。
(2)公司内容法定。公司内容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 公司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 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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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的特性
(三)公司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任何法律部门都是法技术的构造,因此,所有法律部门都具 有技术性。
(四)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许多法律都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内容,只不过从总体上或 本质上将其纳入程序法或实体法范畴。商法作为私法,应纳入 实体法范畴,但商法中仍然包含了大量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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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的体系
(二)法国法系公司法 法国法系公司法表现出如下特点: (1)在立法体例上,先以商法典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然后将公 司法从商法典中分离出来,制定了统一的公司法,即《公司法 》或《商事公司法》。 (2)对公司的法律规制较为严格,公司法中限制性和禁止性等 强制性规范较多。

商法第四版教材第四编破产法

商法第四版教材第四编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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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破产法没有特殊规定的,通常适用 民事诉讼法程序的相关规定。
同时,破产法还会保留以下特殊的程序规定: (1)破产程序的裁判不经过口头辩论也可以成立。 (2)对破产程序进行裁判时,法院可以基于职权进行必
要的调查。 (3)有关破产程序的裁判,除另有规定外,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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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原因要件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指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
序的原因和根据。因为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的界 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其核心内涵就是不能清偿。 (二)关于“不能清偿”不同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在不能清偿这一核心范畴之外规定了停止支付 和债务超过的概念。 英美法系:在判断债务人构成不能清偿时,通常使用“现 金流量”标准或者“资产负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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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产重整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的差异 (1)程序运作的成本不同,相应地适用的范围也存在差
异。 (2)程序参与的主体范围不同。 (3)司法干预的程度不同。
此外,在担保物权的地位、申请人范围、所采取的措施 等方面,两种制度也存在一些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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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清算程序 • 破产清算制度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宣告的界限后,依 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总财产进行变价,而后在债权 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制度。 • 特征: • 1.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 2.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 3.其基本功能和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破产人 所欠债权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 • 4.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在特定机构或人员 的参与和辅助下实施的一种债务清理程序。 • 5.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
位。规定了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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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采取分 离立法的模式。

商法学(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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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理论
概念
商法
法学
票据
公司
海事
商法学
部分
出处 制度
商事

合同
船舶
法律
行为
商法
关系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本书系我国商法学“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过前三版的锤炼,内容已经日臻完善。本书共由六编三十 章组成。第一编商法总论,除有关商法的基本描述外,重点对“商人”与“商行为”这两个商法的最核心概念以 及作为商人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即商事登记、商号、营业以及商事账簿等进行了全面论述,是学习分论部 分的基础。第二编至第六编构成了本书的分论部分,对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以及海商法的基本 概念、制度以及相关理论进行了全面阐释,是本书的重点部分。全书内容详略得当,论述精准,概念清晰,是一 本难得的商法学优秀教材。本书编写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准确给出相关法规条文出处、跟踪理论成果、前沿问 题以及注重目录的索引功能等。另外,还通过精选大量相关案例、介绍司考真题、准确锁定词条出处等方式,加 强了本书的实用性。相信本书对法学教育、研究以及法律实务均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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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司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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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公司基 本事项的变更
和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关联 公司与外国公 司分支机构
第五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第二节公司法基本制度 第三节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四节公司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六章有限责任公司

商法笔记_范建

商法笔记_范建

商法商法概述第一商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全部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

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六、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A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B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C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公平交易原则。

含义: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

商事交易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校医成正比,因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之简便、迅捷。

商法教程(第四版)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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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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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概述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 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 部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各国关于公司章程的形式、内容、性质的规定和理解不尽相 同,理论界基于不同认识对公司章程的定义也不尽相同。这种 区别尤其存在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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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般认为,公司设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一)人的条件 ·所谓人的条件,是指公司设立中关于公司股东与发起人人数 以及发起人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1)关于股东与发起人人数的要求 (2)发起人的资格要求 (二)物的条件 ·所谓物的条件,是指设立公司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条件。其中 最主要的是资本条件,故物的条件亦称资本条件。 (三)行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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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 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亦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 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 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在各类公司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与股 份两合公司可以采取这种设立方式。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方式
·鉴于公司章程所具有的地位与作用,各国公司法大都对公司 章程的制定作严格规定。即便是在无须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公 司章程的国家和地区,法律也对其制定方法与内容作明确规定

马工程《商法》商法总论课本期末复习笔记材料整理

马工程《商法》商法总论课本期末复习笔记材料整理

马工程《商法》商法总论课本期末复习笔记材料整理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的概念: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

具有持续性、正当性、营利性的特点。

二、商法的概念:指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的特点1、商法兼具私法和公法的特性,是公、私法结合的法,但其本质仍为私法;2、商法适应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性;3、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4、兼具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内容。

四、商法的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交易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诚实用。

3、企业维持原则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原则;盈利分配原则;企业重整原则。

4.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是现代商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交易中,它具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

5.保证交易方便的原则。

交易的简单性;短期处方;交易形式化。

6、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又称“干预主义”、“要式主义”,它、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制。

它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和结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现代国家的商法通过公法规范直接调整商事管理关系;b.现代国家的商法越来越强调使用强制性的法律规则来控制商业活动;c.现代商法在传统私法责任制度之外,逐步发展起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制。

(2)公示主义。

指交易当事人对于有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的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

这一规定目的在于保护社会交易人或不特定的第三人。

1(3)外观主义。

是指交易行为的效果以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为准。

法律现象中本质与外观不一致的现象经常存在,而依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之后,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原则上不得撤销。

商法教程(第四版)第十三章

商法教程(第四版)第十三章
其破产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或者为避免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建 立起来的破产预防法律制度的总称。一般所谓破产法是就实质意义上的破产法而言 ,而不仅仅限于形式意义上的破产法(如我国《企业破产法》)。
1886年比利时《预防破产之和解制度》在破产法中所确立的以避免破产为目的的 和解制度,对传统破产法构成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变革。从此以后,破产制度的 保障本位,开始由单纯的债权人利益向兼顾债务人利益方面转变,破产法的功能也 由消极走向积极、由一元走向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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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破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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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及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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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的概念在不同语境中有不同含义。在日常生活中,破产常被用于指称债务人不 能清偿其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而不论是否因此进入破产法律程序。一般所谓破产 是指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具体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上的破产,特指清算 型破产,它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 ,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全体债权人的清算程序。广义 上的破产,则指预防型破产,它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根据当 事人的申请,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 算程序的统称。它是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等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 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清算型破产以破产清算为唯一目的;预防型破产 则以破产预防为主要目的,以破产清算为次要目的。传统意义上的破产系就狭义而 言,现代意义上的破产则系就广义而言,二者以1886年比利时《预防破产之和解 制度》为时间上的分界线。

商法复习笔记

商法复习笔记

商法复习重点、难点归纳第一章、商法概述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观主义商法:以商人为立法基础,在对商人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其他人适用民法的立法体系。

客观主义商法: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础,不区分是否是商人所为,只要符合法典规定的行为性质或范围则使适用的立法体例。

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商法基本原则:1维护交易安全原则2促进交易迅捷原则3保障交易公平原则4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区别1.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如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2.商事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主体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完整版)商法第四版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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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商法第四版笔记《商法》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概念与特征商法起源于中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文艺复兴时期,近代商法起源于地中海贸易。

1、概念: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①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营利性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赚钱为了公益则不具备营利性)例:营利性要看目的;无论盈亏,只看目的不看结果②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不是所有司法关系都由商法调整,商法只调整平等关系中特殊的部分(仅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是商行为)调整:A、商主体间的商事关系B、商主体与民事主体(可能为商事关系也可能不是)C、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绝对商行为发生时,产生商事关系,如:票据)③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④商法的公法性商事活动繁多,给予统一性规定即其公法性;前提是商法是私法,具备私人自治。

(私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公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⑤商法的国际性国内外商人在进行商事活动时希望可以像自己国内一样,两种商法就会趋同但不完全相同3、原则:概念: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①★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目的是为让第三人知道具体情况)【例:A为登记法人,B为实际法人,C为善意第三人,A与C签订合同,仍受法律保护,但其成立一定要经过公示。

善意第三人信赖公示而与非实际法人的登记法人签订合同有效,若明知则无效】②公平交易原则指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A、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B、诚实信用③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反映诉求:商品流转越快,经济越好政府鼓励:一个商品卖一次有17%增值税,卖十次就有十次税内容:A、交易简便强行法推定条款(不可变)和任意法推定条款(可变)根据大多数情况的多数法进行适用B、短期时效缩短诉讼时效,催人尽快行使权益C、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力证券化和权力义务格式化④鼓励交易原则⑤交易明确、安全原则指必须充分保障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对其行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知晓,并加以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第二节商法调整对象与渊源1、概念: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商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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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笔记第一章第一章 商法概述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1)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2)特征: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3)商法的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公平交易原则(地位平等、平等、诚实信用)诚实信用)诚实信用);;交易简便、交易简便、迅捷原则迅捷原则(交易简便、交易简便、短期实效、短期实效、短期实效、交易定型化交易定型化);鼓励交易原则鼓励交易原则(维(维护交易的有效性、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意思意思自治等原则)自治等原则)(4)商事法的特点(王p19)(不必作论述题掌握,同时要能对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

要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既成事实尊重主义作出解释) (5)商事法的编纂原则)商事法的编纂原则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德国为其代表;德国为其代表;二是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以法国为代表;以法国为代表;三是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二、商法的调整对象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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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概念与特征商法起源于中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文艺复兴时期,近代商法起源于地中海贸易。

1、概念: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①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营利性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赚钱为了公益则不具备营利性)例:营利性要看目的;无论盈亏,只看目的不看结果②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不是所有司法关系都由商法调整,商法只调整平等关系中特殊的部分(仅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是商行为)调整:A、商主体间的商事关系B、商主体与民事主体(可能为商事关系也可能不是)C、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绝对商行为发生时,产生商事关系,如:票据)③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④商法的公法性商事活动繁多,给予统一性规定即其公法性;前提是商法是私法,具备私人自治。

(私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公法中: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⑤商法的国际性国内外商人在进行商事活动时希望可以像自己国内一样,两种商法就会趋同但不完全相同3、原则:概念: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①★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商主体公示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目的是为让第三人知道具体情况)【例:A为登记法人,B为实际法人,C为善意第三人,A与C签订合同,仍受法律保护,但其成立一定要经过公示。

善意第三人信赖公示而与非实际法人的登记法人签订合同有效,若明知则无效】②公平交易原则指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A、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B、诚实信用③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反映诉求:商品流转越快,经济越好政府鼓励:一个商品卖一次有17%增值税,卖十次就有十次税内容:A、交易简便强行法推定条款(不可变)和任意法推定条款(可变)根据大多数情况的多数法进行适用B、短期时效缩短诉讼时效,催人尽快行使权益C、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力证券化和权力义务格式化④鼓励交易原则⑤交易明确、安全原则指必须充分保障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对其行为内容予以充分提示,使相对人能够全面知晓,并加以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第二节商法调整对象与渊源1、概念: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商事法律关系。

2、其存在于商事主体之间,民商主体之间,民事主体之间3、商事法律关系,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4、商事自治规则:例:上海证交所制定的规则第三节商法与其他部门法关系1、商法与民法:见书P19~20相同点:都是属于私法不同点:①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②商法处理平等主体间的特殊关系,民法处理平等主体间的一般关系(具体如何适用看是否有特殊规定)③民法调整范围广泛,商法调整范围有限2、商法与经济法:见书P20~213、商法与行政法:见书P21不同点:商法调整横向,行政法调整纵向关系商法中公司上下级:始终私人单位行政法中政府上下级:始终公共机构在法律适用上无太大交集,但行政法为商法提供一定的外部框架4、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无论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都不影响商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章商主体第一节概念区分: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商主体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在中国都要登记,例:个体工商户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不是)概念:商主体,指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第二节商法人1、法人分类:民法法人(私法法人):财团法人(基于目的财产)——以财产为基础(区别于公法法人)社团法人(人的联合)——以人为基础成立2、概念: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属于社团法人)3、公司的好处:①法人不会死②聚沙成塔,汇聚社会资源(技术)③股东公司承担责任有限(法人制度区别于其他的根本原因)公司制的兴起=商法人的兴起,支持资本主义世界4、分类:①国有商法人②集体商法人③合营或合资商法人责任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④私营商法人⑤外商投资商法人第三节商合伙1、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2、无限责任:个人投入合伙里的财产,赔了后还要将个人与合伙无关的财产赔进去3、合伙优点:能共进退4、特征:①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一人公司是社团法人的例外)②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①②为本质)③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财产不独立)④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人格不独立)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不独立)5、类型:A、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概念: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应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商事组织。

B、合伙型联营(若按《合伙企业法》登记就要变成合伙企业)概念: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按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分利润、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C、合伙企业概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不是合伙的企业就是法人)第四节商个人类型:1、个体工商户: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2、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问:一人公司是否包括?答:不包括,一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3、私营独资企业:指企业资产归一个人所有和控制,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与国营相对)第五节商中间人【从事的人不一定是商主体(判断是否进行了商事登记)】概念:法律行为中的财产行为而不是与之相对的身份行为(必须亲力亲为)类型:1、代理商: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特征:①代理商的行为方式是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②代理商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他人委托的、促成交易或缔结交易的活动③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

代理关系的成立:代理权的授予,它有一定基础关系(有因性),若买卖协议(基础关系)是无效的,那代理关系是否有效?按通说,认为基础关系与商事关系没有关系。

民事代理:不一定要自己承担商事代理:自己承担2、居间商(不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例:房产中介)《合同法》中“居间”含义: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买卖合同:两者买卖房子居间合同:与中介签合同,帮人看有什么房子(办房证,不收佣金,交保证金——不是居间活动,而属于代办等)3、行纪商概念: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例:代购)委托理财中的典型行为:证券买卖(由证券公司买,结果交付)第六节商辅助人【不是商主体】1、概念: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2、类型:A、经理人特点: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直接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交易间接代理:交易时,对方不知道其为代理人或不知道被代理人是谁【例:CEO就是经理人(代理权),经理人可以有多个,内部有权限划分,不影响(有理由相信对方有权签合同)善意第三人的权限,若公司规定没有变更,则不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限】B、代办人:区别(经理权):①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代理人的②代办人是对被代办人的思想执行第三章商行为第一节商行为概念与分类1、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概念:绝对商行为: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而必然认定的商行为相对商行为:指依照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区分:民法中的绝对法律行为(物权)和相对法律行为(债权)2、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2个主体间发生)概念:单方商行为: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双方商行为:当事人双方都为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区分:民法中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与双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标准不同:以人数判断第二节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特殊商行为种类:1、商事买卖互易:拿东西换东西;买卖:拿货币换货币(除互易外基本为买卖行为)雇佣:拿钱换劳务;承揽:拿钱让人盖房子;加工:拿钱让人修东西2、商事代理3、商事行纪4、商事居间5、商事信托财产一旦进入信托将有两个所有人,但民法上物权只有一个所有人(英美法中是为了避遗产税)6、商事信用信用不可提现金,否则可白赚利息7、商事期货交易(灵活性,多选择)现货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期货交易:未来某一天将货买入赚差价(高风险高收益)8、融资租赁9、商事仓储10、商事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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