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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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财务信息,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人员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本制度的原则是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学校权益不受侵犯;审慎收支,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

第二章财务机构

第三条学校设置相应的财务室。

第四条在校长领导下,学校财务室管理整个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主要职责:

1、执行学校章程和校委会的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日常财务的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并制定本部门的工作目标与责任制,并加以贯彻、落实财务计划。

2、组织拟定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审查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及提供的会计数据,并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3、监督学校的财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并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规、政策制度,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

纪律事项。

4、搞好本部门的内外协调工作,并协助学校领导作好全学校的资金运筹及资金管理工作。

5、进行费用的预算、分析,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6、参与重大支出决策以及经济合同,协议的拟定,为学校领导提供财务方面的参考意见。

7、对财务人员的设置、人员配备提出方案,对财务人员的业务考核、任用及奖惩提出意见。

8、协调学校与银行、税务、工商、审计部门的关系,严格保守学校财务机密。

9、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学校的财产清查工作;

10、参与学校发展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五条财务室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报账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分工明确,做到相互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资产处理、资金调度和其它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以及互相监督制约的程序要合理、明确和完善。

第三章财务人员

第六条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计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

第七条各级领导必须保障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八条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反映情况,准确核算数据,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刻苦钻研业务,工作精益求精。

第九条财务人员力求稳定,不宜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财务工作。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移交数据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移交时必须监交。所属学校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教育经费保障管理中心进行监交。

第四章财务核算原则

第十条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执行条例》、《会计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等法规。

第十一条学校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项。

第十二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学校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基础。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文字记录均用中文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十四条学校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任何人

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视学校发展需要,按计划购置,不得盲目购置,在购入固定资产前应填写“财产物品申购单”,按规定的程序核准后,据以办理购置手续。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 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及其它设备。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或确定的公允价值计价。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不计提折旧。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分类、预计经济使用年限如下:

类别使用年限(年)

房屋及建筑物15-40

通用设备10-15

专用设备10-15

运输设备5-12

第二十条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定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期末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定期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以便及早发现资金支出数量,采取积极对策,确保资金运转流畅。

第二十四条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二十五条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学校财务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帐项,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二十六条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票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付款审批单由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由校长签字或其授权人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学校对金融机构提供书面或口头信息,限由财务人员或其指定代理人统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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