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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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几点思考

一个人犯罪是否与其不良心理、病态心理有关?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越来越肯定。早些时候,由于物质条件的匮乏,罪犯犯罪行为和意识上的表现常以生理方面的需要为主要方面,而心理上的阴影被遮蔽;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犯罪心理上的畸形与病态反应就逐渐凸现出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我国学者近十年来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的研究表明,虽然许多人犯罪都同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相联系,但直接导致其中相当一部分人犯罪的,却是其心理因素。比如,错误的认知因素,易于冲动或经常处于焦虑状态的情绪因素,薄弱的意志因素,偏执狭隘的性格因素(怀疑、嫉妒、固执、报复等),不良的行为习惯因素等都有可能成为犯罪的驱动力;还有,青春期朦胧的性意识,青少年善模仿、喜从众、多好奇等心理特点,某些心理障碍或变态心理,以及被称为无意识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都可能成为犯罪的直接原因。0不少罪犯也正是由于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性格障碍的存在,才不能正确认识社会,认识人生,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心理健康状况异常有可能诱发或促使犯罪的产生;反过来,违法犯罪人员的犯罪现象,作为一种负性心理刺激,也可能导致其心理健康状况的异常。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在对重刑犯、暴力犯心理、行为特征的研究中发现:(1)较之一般的社会群体,罪犯的心理健康问题尤为普遍;(2)个犯的心理健康问题不仅直接引发或受制于特定的犯罪心理,而且与改造环境密切相关;(3)在相当程度上,心理健康问题成为罪犯改造的严

重障碍,心理健康问题不去,则无以实现改造;(4)无论矫治还是塑新,实现教育的可能性及其有效性,往往在于对象心理健康问题得到解决,而充分重视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这不仅在战术上,而且在战略上意义重大。

针对这一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79号令《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使罪犯对心理问题学会自我调节、自我矫治”。许多专家、学者及工作在监狱管教一线的干警也已经认识到“开展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是预防其心理问题产生的有效方法,它不仅有利于促进罪犯改造,提高劳动生产效率,预防重新犯罪,而且有利于造就身心健康的人。”但对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定位、内容及实施途径等一系列问题,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际工作者都存在着不少困惑,亟待研究解决。

一、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定位

对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定位,实际上就是要确立罪犯

心理健康教育在监管改造中的地位。要探讨罪犯心理健康

教育的地位,首先需要弄清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与罪犯教

育、罪犯心理矫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与罪犯教育的区别与联系

心理健康教育是旨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的教育。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是在罪犯矫正过程中,面向全体罪犯,通过知识传授、行为训练和实践指导等途径,提高心理素质,促进罪犯心理健康发展,实现罪犯重新社会化的一种教育活动。这项教育,是为了使每一个罪犯重视自己的心理卫生,预防心理“病菌”的侵入,矫治、清除各种心理障碍,恢复和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罪犯教育是指监狱在对罪犯依法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所进行的一切凡能改造罪犯思想、品德,矫正罪犯恶习的和增进罪犯知识、技能的所有活动。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与罪犯教育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不仅有相同之处,还有密切的联系。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与罪犯教育的目的都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在这里,“守法公民”不仅能够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遵纪守法、自食其力,而且应该心理健康、人格完善。围绕“守法公民”这一定位,‘监狱法》第六十二条至七十条对罪犯教育改造内容作了相应规定:“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为内容的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所有这些,既有提高思想认识,树立道德观念与改造信心方面的思想教育,又有提高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改善认知,使其掌握一定职业技术能力的文化技术教育,还有以矫正恶习,养成文明礼貌的生活习惯与劳动习惯为内容的养成教育,涉及到罪犯知、情、意、行等多种心理与行为素质的矫正与改善。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与罪犯教育都是保证罪犯在狱内接受改造,从事劳动、生活、学习和人际交往的一个必要条件。通过心理健康教育,使罪犯学会自我认知、自我调节和自我教育,学会在劳动、学习和人际交往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挖掘自身

潜能,提高改造效能。

罪犯教育是国家监狱机关依法对罪犯强制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既改造人,又造就人的系统影响活动。罪犯教育能有效地检验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效果,并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是搞好罪犯教育的前提。对罪犯的教育,无论是思想教育、法制教育,还是文化教育、技术教育,都离不开罪犯良好的心态。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就不可能产生良好的认知,就不会真正地去接受这些教育内容,教育措施也不可能产生良好的效果。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是罪犯教育的保障。心理是否健康,是人能否适应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罪犯只有在拥有健康心理的条件下,才会有积极的情绪,才能产生良好的情感、持久的意志力,才能自觉地克服各种障碍,去心悦诚服地接受教育改造的内容,并不断使这些内容转化为改造的需要。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与罪犯教育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1.性质不同。罪犯教育活动中,无论是哪种教育措施,都是在刑法和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实施的,带有明显的法律强制性。而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则是基于罪犯的“健康”而进行的,不具有强制性。

2.重心不同。罪犯教育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侧重于转化罪犯思想。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是从提高罪犯的心理健康水平出发,通过有关心理健康经验的传递而确立的一种人际交往系统。

3.教育内容、方法不同。罪犯教育是监狱依法对罪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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