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材向##市集聚,成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加速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进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依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利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二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利用和管理必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市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和产业进展政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第七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进展计划的领域。
第八条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第九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召募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硕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之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一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3]8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3]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区科委拟订的《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3年3月4日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上海市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部署,完善本区创新创业环境,推动本区产业结构调整,规范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12]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的组织形式为独立事业法人。
第三条引导基金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实现“集聚、创新、提升”三大功能,吸引社会创业(股权)投资资本和投资机构向我区集聚,激活创业风险投资市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向急需资金的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引导社会创业资本投资于我区重点产业领域,提升区域产业能级。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四条引导基金分期设立,滚动发展。
每期基金设定基金总规模,逐年分步出资。
第五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营产生的收益;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的捐赠;区政府确定的其它资金。
上海市产业引导基金
上海市产业引导基金上海市产业引导基金是由上海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引导和促进本市优质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该基金注重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作用相结合的作用,旨在提升上海市产业结构优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在创新驱动、高端制造、现代服务、文化创意等领域培育壮大优势产业,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基金目标:1. 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重点支持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构建创新生态链,提升上海市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2. 推动高端制造发展:加大对高端制造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具备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制造企业,推动上海市实现制造强市的目标。
3. 培育现代服务业:重点支持金融、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旅游等高附加值的现代服务业领域,提升上海市的服务业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4. 促进文化创意发展: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品牌效应和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企业,推动文化产业的融合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
二、资金来源:1. 上海市政府财政拨款: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上海市政府的财政拨款,用于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创新项目的推进。
2. 投资回报收益:基金通过对投资项目的股权投资或项目收益的分成,获取投资回报,并将回报再投入到基金中,实现资金的持续循环利用。
三、资金运作机制:1. 项目申报和评审:申请企业或项目需按照基金设立的申请要求和程序提交申请,经过专门的评审团队评审,决定是否通过并获得资金支持。
2. 资金支持方式:基金可通过股权投资、项目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根据项目的不同需求和风险情况灵活运用。
3. 资金管理和监督:基金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保证基金的合理和有效使用。
四、项目培育和培训:1. 针对优质产业项目,基金可提供专业的培育和培训服务,包括项目管理、技术支持、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提升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市场化运营能力。
2. 培养创新人才:基金可组织相关产业的人才培训和专业知识的交流活动,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创新人才,提升上海市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竞争力。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08-22 16:54:12| 分类:默认分类|举报|字号订阅目录发布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章申请条件第五章激励机制第六章受托管理机构展开发布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四章申请条件第五章激励机制第六章受托管理机构展开编辑本段发布令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xx〕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xx年第39号令)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xx〕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上海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英文名称为Venture Capital Guiding Fund of Shanghai,英文缩写为VCGFSH),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行使决策管理职责。
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
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
引导基金适时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暂由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
资金来源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一)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四)其他各级政府资金;(五)其他资金来源。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
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控股,其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确定。
国有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产权制度上进行探索和创新,可以尝试引入国际化管理团队或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尊重市场化规律与体现国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体制机制。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和年度检查,并将《备案通过通知》和《年检通过通知》抄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
第七条依法履行备案的下列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1、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资设立并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3、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处于年度检查有效期内的其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第三章决策管理第八条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重点投资国家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与本企业主业相关的产业,支持和帮助相关领域中小企业发展。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市三次产业优化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鼓励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筹建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第三条引导基金不直接参与项目投资。
引导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合作,以有限合伙方式设立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大连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四条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一)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二)其他政府性资金;(三)上级政府性引导基金;(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共同参与。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引导基金工作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审议引导基金下列事项:(一)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总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贯彻落实;(二)审议批准子基金的设立方案;(三)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拟订的绩效评价办法,审议基金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四)协调指导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五)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产业政策指导,牵头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投资项目基础信息库,共同开展促进子基金与投资项目对接的有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引入金融托管机构;市金融局负责提供金融政策指导。
第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一)按照经批复的年度投资总体方案,选择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共同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二)履行子基金出资人职责;(三)设立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四)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体系,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向协调会议报告;(五)开展基金发展相关领域研究工作;(六)向协调会议报告引导基金及子基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向协调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七)承办协调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沪府办规〔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31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含天使投资)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进一步加快上海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作用,在本市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的引导带动下,有序吸引有条件的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持续加大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支持力度;加快元宇宙、绿色低碳、数字经济、智能终端等新赛道和未来健康、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布局;助推传统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不断提升创业投资发展活力,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形成一套综合化、系统化、专业化的投资服务生态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科创中心联动发展,逐步形成具有世界竞争力的创业投资集聚发展新高地。
二、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一)加强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的统筹协调。
对本市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功能定位、投资方向、聚焦领域及行业发展等重大政策问题进行综合研判和统筹协调。
集中资源打造兼具投资、运营功能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专业平台和高能级基金管理机构。
加强国资存量基金整合优化,推动各投资阶段合理布局、平衡发展,打造适配科创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基金体系,培育开放协同的基金生态。
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天使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小微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10]37号)精神,制定《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天使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天使投资企业对初创期企业实施股权投资,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创新型初创期企业快速成长;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天使投资母基金,促进机构化天使投资企业发展。
本细则所称天使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设立,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本细则所称天使投资母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本市注册设立的天使投资企业,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基金。
- 1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具体条件如下: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成立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3、职工总人数不超过2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20%以上;4、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天使引导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行使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等职责;天使引导基金成立独立的投资评审委员会,对天使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
天使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方式。
暂由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作为天使引导基金出资主体行使出资人职责,由其所属上海创业接力科技金融集团,作为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天使引导基金日常管理运作。
第二章天使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四条天使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一)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二)天使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2 -(四)其他各类资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沪民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民规〔2019〕1号各区民政局,各基金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5日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范专项基金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的财产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专项基金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专项基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专款专用,信息公开透明;不盲目追求专项基金的增速和规模,不违背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规定,不背离捐赠人和受助人的意愿,不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
第四条(主体责任)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设立要求)专项基金由基金会按照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做到理事会民主决策,程序规范。
基金会应当严格入口把关,并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合理有序发展专项基金,细化制订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
基金会应当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不得以协议方式推卸管理责任。
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上海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规则
一、前言在当前市场环境下,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日益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而其份额转让业务规则,更是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了解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上海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的相关规定、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以帮助广大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参与这一市场。
二、上海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1. 《上海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上海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份额转让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须获得基金管理人的书面同意。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署书面转让协议,并向基金管理人报告。
2. 《上海市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规则》《上海市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对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的转让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转让方的资格要求、转让程序、受让方的资格要求、费用分担等内容。
三、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的流程1. 制定转让计划转让方应当首先制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计划,包括确定转让对象、转让份额、转让价格等内容,并经基金管理人审核确认。
2. 准备转让文件转让方应当准备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转让通知、受让人资格确认文件等转让所需文件。
3. 提交申请转让方应当将转让文件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审批,并按照规定公告转让信息,以便其他投资者知晓和参与竞价。
4. 完成转让经基金管理人审核确认无误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可以签署转让协议,完成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
四、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的注意事项1. 合法合规转让方在进行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2. 风险评估投资者在进行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前,应当对投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谨慎决策。
3. 资格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确保转让行为合规。
4. 注册手续完成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后,受让方应当办理相应的份额登记手续,确保权益变动合法生效。
产业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创新创业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支持产业创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通过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符合产业导向的创业企业,推动创新创业活动的资金支持体系。
第三条引导基金遵循以下原则:1. 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2. 政策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发展。
3. 公开透明:基金运作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引导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可吸收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引导基金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2. 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展前景;3. 具备较强的市场化运作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4.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
第六条引导基金设立程序:1. 由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2. 确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管理机构;3. 制定引导基金章程和投资管理办法;4. 基金正式设立。
第三章基金管理第七条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引导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2. 审议子基金设立方案和投资计划;3. 监督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4. 定期向政府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八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具体运作,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子基金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2. 选择和推荐子基金投资项目;3. 对子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4. 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
第九条引导基金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支持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2. 优先支持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和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3. 优先支持具有较高投资回报潜力的项目。
【第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暂行暂行暂行办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
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的政策剖析
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的政策剖析为了加快本地区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并建立了政府专门的政府引导基金。
通过对各地区政府引导基金政策的梳理,发现其在实施中存在三种模式,在绩效评价规范中存在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基本指标主要包括政策目标和效果、运作规范性、资金安全性、投资的效益性等,而具体指标各地政府引导基金各有侧重。
由此引出了政府引导基金在基金绩效评价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标签:政府引导基金;政府投资;绩效评价1引言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也称为政府引导基金。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我国政府引导基金相较于发达国家虽然起步较晚,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现在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从省级政府到地市级政府遍地开花,并且模式逐渐多样化。
清科集团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国内共成立780支政府引导基金,基金规模达21,834.47亿元,平均单支管理规模为27.99亿元。
其中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的规模大,226支基金规模总额达到9,980.37亿人民币,但是地市级政府基金设立数量多,共有417支基金,基金规模8,243.00亿。
2015年新设立的总规模为400亿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总规模600亿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更是显示了强大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将近3000亿参与进来。
由此可知,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壮大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扶持了我国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促进了科技进步,对于产业机构的调整、科技成果的转化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伴随着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壮大,财政部、科技部以及相关的各级政府机构对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也逐步完善。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政府财政筹资来支持重点孵化项目的创业投资,支持新兴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促进创业就业。
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组织架构。
上海市引导基金的管理及投资操作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上海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专业投资机构负责实施投资。
二、基金投资主体。
通过引导基金投资,投资主体主要有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上市公司和政府资本等。
三、投资对象。
投资对象主要是上海市政府认可的有潜力的创业项目及具备资格融资的创业企业。
四、申报及评审。
行业及企业资源服务机构等应依据《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及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对申报及评审有关知识和技能进行培训,并向市政府申报。
五、投资比例。
上海市引导基金投资比例应当控制在全部投资额的30%-50%之间,政府投资20%-30%,其余由民间投资机构或其他投资者按规定的投资比例投入。
六、投资期限。
上海市引导基金的投资期。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7(000)010
【摘要】<正>2007年7月6日财企[2007]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
【总页数】4页(P28-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
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4.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 [J], 无
5.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
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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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X设立和运作XX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促进XX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XX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X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中共XX市委、XX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09〕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XX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XX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条XX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英文名称为Venture Capital Guiding Fund of Shanghai,英文缩写为VCGFSH),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设立XX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行使决策管理职责。
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
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
引导基金适时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暂由XX创业投资XX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一)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四)其他各级政府资金;(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第六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X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沪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优先配套支持国家和本市联合组建的创业投资企业。
鼓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七条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等方式。
根据实际需要,还可采用融资担保等其他方式。
具体要求如下:(一)引导基金可参股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引导基金可跟随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创业企业,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三)引导基金按照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债权融资有关规定,在适当的时候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四)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五)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一)公开征集。
按照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媒体公示。
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对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引导基金理事会。
(五)最终决策。
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九条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的创业早期项目,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产业领域项目进行跟进投资,操作程序如下:(一)公开征集。
按照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指南,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二)尽职调查。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上报的申请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方案建议。
(三)专家评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申请方案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最终决策。
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第十条引导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
投资形成的股权可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有关规定,采取上市退出、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扶持对象第十一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新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新参股设立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二)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三)获得引导基金扶持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四)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种子期和创业早中期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五)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优先投资于XX市X围内的(六)管理和投资运作规X,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跟进投资的企业除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跟进投资对象仅限本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对外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本市的早中期创业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选定且尚未完成实际投资,跟进投资价格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价格,且申请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50%;对种子期企业,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其实际现金出资额的100%。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五章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第十三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市政府负责,由分管市领导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并由主管部门领导任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各一名领导任理事。
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理事会会议;(二)发布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三)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四)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五)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XX性和科学性。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
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
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议;(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三)具体实施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四)根据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并通过派驻代表参与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五)承办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确定的标准,每年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并结合引导基金考核情况,建立管理机构激励办法。
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
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由作为受托人的创业投资企业约定回购,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向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股东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向受托创业投资企业以外的投资者转让被跟进投资企业股权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同意或授权,可按照市场价格直接向特定对象转让。
第六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第十九条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
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X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但对所扶持企业XX、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七章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报告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理事会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市财政局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