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管理办法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95868a8f80eb6294dd886cf4.png)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
第三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妥善处理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水利水电开发和移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移民工作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移民工作地方性规章、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审查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确认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后期扶持方案。
(三)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与市级人民政府签订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责任书。
(四)指导和协调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五)委托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实施阶段设计、咨询服务工作;委托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监测评估工作;与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共同委托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
(六)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组织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及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报告。
(八)负责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内部审计、稽查与统计工作。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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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的有关 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2]293号)
➢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 程移民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3]84号)
➢ 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 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 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 [2012]2492号)
➢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1]355号)
➢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文件 水规计[2010]33号)
➢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国能新能[2011]92号)
➢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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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 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61号)
水、环保、文物、矿产等等各种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
号令)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法规介绍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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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09a270c6c85ec3a87c2c5a8.png)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00六年七月七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 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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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XXX〔xxxx〕xx号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整体安排,兼顾、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或者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或者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XX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XX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或者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签署意见。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4f75003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9f.png)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网上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农林处邮编:6100162、传真:************3、电子邮箱:**************附件:《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附件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做好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及原则】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贯彻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移民优先、统筹兼顾、持续发展的原则,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要。
第四条【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体制】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扶贫移民局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
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住房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0629a2d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06.png)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3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9日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四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停建通告前,应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
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由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确认。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申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37469955a0116c175e0e4871.png)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政策法规处2017年12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矢系到广大移民的切身利益,矢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矢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1991年,国务院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党的十六大后,党中央・国务院就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 ' 建设和谐社会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为适应新形势要求,20 06年国务重新修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4月国务院再次修订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以下简称“条例‘‘)。
为便于大家理解掌握新修订的条例,我们从条例的总则、移民安置前期管理'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移民后期扶持、监督和责任、常遇的名称解释六个方面进行解读,以利于大家更好地在工作执行移民条例。
、总则1、立法目的: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建立公平'有序、合理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秩序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2、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3、适用范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4、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方针: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方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5、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原则: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因地制6、移民安置工作管理体制: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封库令管理办法
![封库令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f50e18ea0116c175f0e4888.png)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管理办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封库令)。
一、发布封库令的条件(一)申请发布封库令的水利水电工程应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省水利、能源发展规划和水库、电源建设时序。
(二)完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技术方案审查,水库正常蓄水位、工程占地区范围确定后,实物调查开始前申请发布封库令。
二、封库令的申请和办理程序(一)由经批准负责工程前期工作的项目业主申请发布封库令。
(二)项目业主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扩权试点县在上报市[州]人民政府的同时可直接报省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接到发布封库令的申请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移民办研究提出意见,并由省移民办代拟封库令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三、申请发布封库令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一)河流水利水电规划审查批文。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
(三)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文。
(四)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专题报告审查批文。
(五)可行性研究阶段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审查批文。
(六)勘测设计单位提供的停建范围说明。
(七)水库淹没区打桩定界图。
(八)工程占地区红钱图。
(九)项目业主实施打桩定界,开展实物调查,编制报批移民规划安置大纲,编制送审移民安置规划等工作计划。
四、封库令调查期限封库调查期限指封库令发布之日起至项目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之日止。
原则上封库调查期限中型工程为一年,大型工程为两年,个别建设规模和淹没范围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封库调查期限,但最多不超过三年。
五、封库令发布后项目业主应当完成的工作(一)由经依法取得并具有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协助和监督下开展勘测设计工作。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298bff89650e52ea54189867.png)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全文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制定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并于9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2016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规划编制、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移民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移民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实施,监督管理移民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移民相关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大渡河巴底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大渡河巴底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4fcfb15c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40ecc7e.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大渡河巴底水电站建设征地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5.23
•【字号】川府函〔2024〕128号
•【施行日期】2024.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大渡河巴底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
置规划大纲的批复
川府函〔2024〕128号
阿坝州、甘孜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四川大渡河巴底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定本)〉的请示》(阿府〔2024〕8号)和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四川大渡河巴底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定本)的请示》(甘府〔2024〕1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四川大渡河巴底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二、你们要加强指导,督促业主单位根据规划大纲抓紧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与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乡村规划相衔接,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同时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三、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措施,做好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四、你们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移民安置工作,切实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和社会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https://img.taocdn.com/s3/m/4eaf3897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a0.png)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利用、保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单位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工作,推动水利科技进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以及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修复。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其管辖的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乡村振兴、林草、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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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已经1994年7月6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四川省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维护移民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兴建大型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
有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移民实行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
第四条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行下列原则:(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依法对征地、移民进行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使移民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并为长远的经济发展和移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或者有组织地外迁等形式安置。
鼓励移民自愿投亲靠友、自谋职业。
第五条县级(含县,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重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的移民安置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水电工程征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47a190ed03d8ce2f0166231d.png)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发布了,以下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文,希望对您有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f0d30be6bec0975f465e27e.png)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2016年7月2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规划编制、安置实施、后期扶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移民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移民政策宣传、社会稳定维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移民工作职责,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移民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监督管理移民资金,组织开展移民安置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移民安置实施,监督管理移民资金。
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具体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移民相关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负责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工作,落实移民资金,参与移民工作。
第八条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移民安置相关规划设计,对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参与移民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河干流四川段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调整变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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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河干流四川段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调整变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6•【字号】川府函〔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河干流四川段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调整变更的通知川府函〔2024〕36号阿坝州人民政府:为确保黄河干流四川段防洪治理工程前期工作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建设,省政府决定从2024年2月6日起,调整变更黄河干流四川段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征地范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变更后的黄河干流四川段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涉及阿坝县、若尔盖县4个镇(乡)16个行政村。
具体涉及阿坝县求吉玛乡求吉玛村、索日玛村,若尔盖县唐克镇白河牧场、逻花村、索格藏村、藏哇村,辖曼镇虢昌村、卡加村、河拉村、西仓村、嘎穷村、塔洼村、文戈村,麦溪乡查科村、泽修村、嘎沙村。
以上区域核定标明的工程占地区红线范围。
二、以上区域内,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
违反上述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并按违章处理。
三、以上区域内,人口自然增长按四川省相关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除正常调动、婚嫁、退役军人安置、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等外,禁止迁入人口;在规定时间后自行入住的人口及上述区域内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
四、阿坝州及阿坝县、若尔盖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强行在上述区域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黄河干流四川段河道治理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审定本)》做好相关工作;要根据本通知及时印发、张贴通告。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5]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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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5]188号各市、州水务局: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是依法防治水土流失,建设生态文明的一项紧迫任务。
为严格落实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保护水土资源,依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制度。
(一)健全水土保持工作报告制度。
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制定工作计划,主动向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单位书面报告水土保持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地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
在建的交通、水利、水电、矿山、输油(气)管线工程等大中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分别在每年1月和7月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水土保持工作。
其他类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在每年1月底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工作。
(二)建立水土保持公示制度。
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地点显要位置公示水土保持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内容和格式详见《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公示内容及板式》(附件1)。
(三)建立水土保持约谈制度。
一是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不力的有关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我厅进行约谈。
二是对不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存在严重水土流失危害或隐患的生产建设单位,我厅将对生产建设单位法人进行约谈,并严格依法查处。
(四)建立水土保持黑名单制度。
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除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还要向社会通报其生产建设单位法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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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
管理办法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等法规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由省政府发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以下简称《停建通告》)。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减少对停建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发布《停建通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符合全省水利、能源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程占地区、水库淹没影响区范围已经确定,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已经完成意见征求。
具体申报要件包括:
(一)河流水利水电规划批复文件或省级及以上水利发展规划。
(二)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选择、施工总布置规划和水库影响区地质专题报告审查意见。
(三)大型水利工程方案(工程规模及总体布置方案)意见;中型水利工程取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停建范围的专题审查意见。
(四)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停建范围说明、界桩布置设计图、工程占地区红线图。
(五)省级、市(州)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政府对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的意见。
(六)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界桩布设、开展实物调查、编制报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送审移民安置规划等工作计划。
二、申报办理程序
(一)《停建通告》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向工程建设征地所涉及的县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省政府。
跨市(州)行政区域的项目,由相关市(州)政府联合或分别上报省政府。
(二)省政府收到发布《停建通告》请示后,转省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完成《停建通告》报件清核工作,形成办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三、《停建通告》有效期
《停建通告》有效期包括工程项目建设征地移民规划期和实施期。
规划期为《停建通告》发布之日起至移民安置规划完成审核之日止,中型工程为1年,其中移民人口1000人以上的为2年;大型工程为2年,其中移民人口1万人以上的为3年。
实施期为移民安置规划完成审核之日起至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四、《停建通告》有效期内应完成的工作
(一)规划期内应按核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完成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核。
(二)实施期内应按程序全面开展移民安置工作至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五、变更、延期、失效与撤销
(一)变更。
《停建通告》发布后,因工程建设方案调整或设计优化,造成停建范围发生较大变化(用地数量和位置变化超过5%),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涉及需调整变更的停建范围重新申报。
(二)延期。
《停建通告》发布后,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核移民安置规划的,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逐级申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每个工程项目原则上可申报办理1次延期。
(三)失效与撤销。
1.规划期满未能完成审核移民安置规划,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长期满仍未完成审核移民安置规划的,《停建通告》自动失效。
2.经审批(核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商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能在3年内开工建设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向省政府提出书面建议,经省政府批准撤销《停建通告》。
3.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但建设期间未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连续停工2年及以上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向省政府提出书面建议,经省政府批准撤销《停建通告》。
4.市(州)、县(市、区)政府认为应当撤销《停建通告》的,应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5.《停建通告》失效或撤销后仍需继续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重新申报。
6.《停建通告》失效或撤销后,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受停建影响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补偿方案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与所涉及的县级政府协商,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后,由市(州)政府联合或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六、组织与实施
(一)省政府发布《停建通告》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在建设征地区张榜公告。
停建区域内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严格执行《停建通告》。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职尽责,按照《停建通告》抓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和矛盾,维护《停建通告》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停建通告》变更、延期、失效与撤销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在建设征地区张榜公告。
(二)停建期间,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维护好停建范围内既有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保障停建范围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停建通告》有效期内,禁止在停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项目,应报省政府批准。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