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实施细则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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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2.10.11•【文号】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第38号•【施行日期】2002.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第38号)现将《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第一条为规范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促进公平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要工业品是指成品油和汽车轮胎,进口配额管理商品税号目录见附件一。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对全国的成品油和汽车轮胎进口配额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会同同级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本地区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配额的检查、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配额的检查、监督(上述各地区、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一称为“授权进口配额管理机构”。
详细名单见附件二)。
第四条以下贸易方式进口重要工业品均按本办法管理:1.一般贸易进口;2.边境小额贸易进口;3.补偿贸易进口;4.易货贸易进口; 5.捐赠进口;6.租赁进口;7.寄售进口;8.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用进口。
成品油包括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第五条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编制年度全国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
配额申请单位应当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出下一年度配额申请。
商务部外贸司关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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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贸司关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12.19•【文号】•【施行日期】2005.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外贸司关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目录一、目录三商品授权发证机构,各有关进口企业:为方便进口企业报关,2005年12月25日以后,发证机构开始签发下一年度《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包括植物油),不再签发本年度《自动进口许可证》。
进口企业需要在年底前报关的,请于12月25日前申领本年度《自动进口许可证》。
2006年1月1日起,商务部将对铜精矿、煤、对苯二甲酸、植物油、废钢、废纸等六种商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同时,取消目录一中胶合板、彩色感光材料、化纤布(部分商品编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各有关企业进口铜精矿的,请根据属地原则到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其他商品的,请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2006年第一个工作日起,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开始受理备案登记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代理其进口的进口商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
对于2005年获得豆油、棕榈油、菜子油关税配额证,2005年底以前已装船需在2006年初到货的,可于2005年12月25日至31日凭原关税配额证及装船通知单到发证机构办理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换发证有效期不超过2006年1月30日。
特此通知。
外贸司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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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二○○二年第4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署长:牟新生二○○二年二月八日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依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进行指导和管理,并会同海关总署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见附件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简称为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自动进口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见附件二);(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包括联合年检合格记录);(三)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营合同或章程复印件;(五)验资报告复印件;(六)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说明;(七)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进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进口货物应当符合我国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投资和自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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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已由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于2004年12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
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
第四条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海关商品编码,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
该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自动进口许可分级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第六条《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三)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四)由商务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发证机构。
各发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七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凡申请进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货物,收货人应当依法招标。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第八条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3、货物进口合同;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6、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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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1本细则中所指汽车产品是:汽车整车、汽车成套散件及构成汽车整车特征的散件总成或系统、汽车部件总成或系统和汽车关键零部件。
2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工作由商务部负责。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目录》中属商务部管理的汽车产品由商务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其他汽车产品由各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3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租赁、援助与赠送、捐赠等方式进口列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目录》的汽车产品,进口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须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部门机电办(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4申请进口汽车产品的单位,除需提交符合《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属下列情形还需提交以下相应材料:(一)申请进口汽车用于销售的,需提交汽车品牌经销授权证明材料(公历年度首次申请时提供)。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申请进口自用的,申请进口单位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以援助、捐赠、赠送等方式申请进口汽车用于自用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和相关的援助、捐赠、赠送的证明文件。
(三)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成套散件(含SKD和CKD)、部件总成(系统)用于生产汽车的,需提交所生产车型列入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进口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申请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可通过计算机网络,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构提交申请。
6申请进口列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目录》中属商务部管理的汽车产品,申请材料须经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
地方、部门机电办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核实,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核实后将申请材料递交商务部。
商务部在收到内容正确、形式完备的申请后,应当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1年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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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1年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1年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企业: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的《2011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部分《2011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及《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向我委递交《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我委在承诺时限内(不超过10个工作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凭受理回执领证。
二、《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样式及填报说明附后。
三、为方便进口企业年初报关,每年12月25日以后,发证机构开始签发下一年度《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再签发本年度《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进口企业需要在年底前报关进口的,请于12月25日前申领本年度《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四、详细内容请查阅我委网站()。
附件:1.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程序说明2. 2011年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3.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4.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填报说明5.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6. 关于网上填报重要工业品进口情况月报的说明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附件1: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程序说明一、行政服务的内容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二、行政服务的依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5条(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2004年12月10日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三、行政服务的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生产、贸易企业。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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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5)【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20号【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公布日期】2001.12.31【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续(4)商品类别商品编码货品名称55144200聚酯短纤<85%棉混印花斜纹布,平米重>170g55144300.10其他聚酯短纤<85%棉混印花斜纹布,平米重>170g55144300.20其他聚酯短纤<85%棉混印花帆布,平米重>170g55144300.90其他聚酯短纤<85%棉混印花其他机织物,平米重>170g55144900.10其他合成短纤<85%棉混印花府绸,平米重>170g55144900.20其他合成短纤<85%棉混印花平布,平米重>170g55144900.30其他合成短纤<85%棉混印花帆布,平米重>170g55144900.40其他合成短纤<85%棉混印花斜纹布,平米重>170g55144900.90其他合成短纤<85%棉混印花其他布,平米重>170g55151100.11聚酯短纤蓝粗斜纹布,聚酯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粘纤短纤混纺布55151100.19聚酯短纤其他色织布,短纤含量在85%以下,提花织物除外,与粘纤短纤混纺55151100.21未漂或漂白聚酯短纤府绸或细平布,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粘纤短纤混纺布55151100.22未漂或漂白聚酯短纤其他机织平布,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粘纤短纤混纺布55151100.23未漂或漂白聚酯短纤其他印染用布,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粘纤短纤混纺布55151100.24未漂或漂白聚酯短纤奶酪布等,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与粘纤短纤混纺布,含薄细布,巴里纱55151100.25未漂或漂白聚酯短纤机织帆布,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粘纤短纤混纺布55151100.26未漂或漂白聚酯短纤缎纹或斜纹布,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粘纤短纤混纺布55151100.27未漂或漂白聚酯短纤牛津布,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粘纤短纤混纺布55151100.29未漂或漂白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粘纤短纤混纺布55151100.31其他聚酯短纤府绸或细平布,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粘纤短纤混纺布55151100.32其他聚酯短纤其他机织平布,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粘纤短纤混纺布55151100.33其他聚酯短纤其他印染用布,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粘纤短纤混纺布55151100.34其他聚酯短纤奶酪布等,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粘纤短纤混纺布,含薄细布,巴里纱55151100.35其他聚酯短纤机织帆布,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粘纤短纤混纺布55151100.36其他聚酯短纤缎纹或斜纹布,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粘纤短纤混纺布55151100.37其他聚酯短纤牛津布,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粘纤短纤混纺布55151100.39其他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粘纤短纤混纺布55151200.11未漂或漂白聚酯短纤府绸或细平布,聚酯短纤含量<85%,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1200.12未漂或漂白聚酯短纤其他机织平布,聚酯短纤含量<85%,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1200.13未漂或漂白聚酯短纤其他印染用布,聚酯短纤含量<85%,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1200.14未漂或漂白聚酯短纤缎纹或斜纹布,聚酯短纤含量<85%,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1200.19未漂或漂白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聚酯短纤含量<85%,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1200.21其他聚酯短纤府绸或细平布,聚酯短纤含量<85%,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1200.22其他聚酯短纤其他机织平布,聚酯短纤含量<85%,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1200.23其他聚酯短纤其他印染用布,聚酯短纤含量<85%,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1200.24其他聚酯短纤缎纹或斜纹布,聚酯短纤含量<85%,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1200.29其他聚酯短纤其他机织物,聚酯短纤含量<85%,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1300.11未漂或漂白聚酯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精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上55151300.12未漂或漂白聚酯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粗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上55151300.13未漂或漂白聚酯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精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下55151300.19未漂或漂白聚酯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粗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下55151300.21其他聚酯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精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上55151300.22其他聚酯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粗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上55151300.23其他聚酯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精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下55151300.29其他聚酯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粗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下55151900.11其他聚酯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蓝粗斜纹布55151900.19其他聚酯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色织机织物55151900.21未漂或漂白聚酯短纤<85%其他府绸与其他纤维混纺布,含细平布55151900.22未漂或漂白其他机织平布聚酯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1900.23未漂或漂白其他机织印染用聚酯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1900.24未漂或漂白其他聚酯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奶酪布等,含薄细布,巴里纱55151900.25未漂或漂白其他机织帆布聚酯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1900.26未漂或漂白其他缎纹或斜纹布聚酯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1900.27未漂或漂白其他牛津布聚酯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1900.29未漂或漂白其他机织物聚酯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1900.31其他府绸或细平布聚酯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1900.32其他机织平布聚酯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1900.33其他印染用布聚酯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1900.34其他奶酪布聚酯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含薄细布,巴里纱55151900.35其他机织帆布聚酯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1900.36其他缎纹或斜纹机织物聚酯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1900.37其他牛津布聚酯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1900.39其他其他机织物聚酯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2100.11未漂或漂白腈纶短纤府绸或细平布含量<85%主要或仅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2100.12未漂或漂白腈纶短纤平布含量<85%主要或仅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2100.13未漂或漂白腈纶短纤印染用布含量<85%主要或仅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2100.14未漂或漂白腈纶短纤缎纹或斜纹布含量<85%主要或仅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2100.19未漂或漂白腈纶短纤其他机织物含量<85%主要或仅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2100.21其他腈纶短纤府绸或细平布含量<85%主要或仅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2100.22其他腈纶短纤平布含量<85%主要或仅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2100.23其他腈纶短纤印染用布含量<85%主要或仅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2100.24其他腈纶短纤缎纹或斜纹布含量<85%主要或仅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2100.29其他腈纶短纤其他机织物含量<85%主要或仅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2200.11未漂或漂白腈纶短纤<85%,与精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上55152200.12未漂或漂白腈纶短纤<85%,与粗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上55152200.13未漂或漂白腈纶短纤<85%,与精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下55152200.19未漂或漂白腈纶短纤<85%,与粗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下55152200.21其他腈纶短纤<85%,与精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上55152200.22其他腈纶短纤<85%,与粗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上55152200.23其他腈纶短纤<85%,与精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下55152200.29其他腈纶短纤<85%,与粗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下55152900.11腈纶短纤与其他纤维混蓝粗斜纹布,腈纶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主要以聚丙烯腈布为主55152900.19其他腈纶短纤色织机织布<85%,与其他纤维混纺,提花织物除外55152900.21其他未漂或漂白腈纶短纤府绸<85%,与其他纤维混纺55152900.22其他未漂或漂白腈纶短纤平布<85%,与其他纤维混纺55152900.23其他未漂或漂白腈纶短纤印染用布<85%,与其他纤维混纺55152900.24其他未漂或漂白腈纶短纤奶酪布等<85%,与其他纤维混纺,含薄细布,巴里纱55152900.25其他未漂或漂白腈纶短纤机织帆布<85%,与其他纤维混纺55152900.26其他未漂或漂白腈纶短纤缎纹布含斜纹机织物<85%,与其他纤维混纺55152900.27其他未漂或漂白腈纶短纤牛津布<85%,与其他纤维混纺55152900.29其他未漂或漂白腈纶短纤其他机织物<85%,与其他纤维混纺55152900.31其他腈纶短纤<85%府绸或细平布,与其他纤维混纺55152900.32其他腈纶短纤<85%机织平布,与其他纤维混纺55152900.33其他腈纶短纤<85%机织印染用布,与其他纤维混纺55152900.34其他腈纶短纤<85%奶酪布等,与其他纤维混纺,含薄细布,巴里纱55152900.35其他腈纶短纤<85%机织帆布,与其他纤维混纺55152900.36其他腈纶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牛津布55152900.37其他腈纶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斜纹机织物55152900.39其他腈纶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其他机织物55159100.11未漂或漂白其他合成短纤<85%短纤府绸与化纤长丝混纺布,含细平布55159100.12未漂或漂白其他合成短纤<85%短纤平布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9100.13未漂或漂白其他合成短纤<85%短纤混印染用布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9100.14未漂或漂白其他合成短纤<85%短纤缎纹布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9100.19未漂或漂白其他合成短纤<85%短纤其他机织物与化纤长丝混纺布55159100.21其他合成短纤<85%与化纤长丝混纺府绸与细平布55159100.22其他合成短纤<85%与化纤长丝混纺短纤平布55159100.23其他合成短纤<85%与化纤长丝混纺印染用布55159100.24其他合成短纤<85%与化纤长丝混纺缎纹或斜纹机织物55159100.29其他合成短纤<85%与化纤长丝混纺其他机织物55159200.11未漂或漂白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精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上55159200.12未漂或漂白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粗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上55159200.13未漂或漂白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精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下55159200.19未漂或漂白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粗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下55159200.21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精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上55159200.22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粗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上55159200.23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精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下55159200.29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粗梳毛混纺布,含羊毛或动物细毛36%及以下55159900.11其他合纤短纤蓝粗斜纹布,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9900.19其他合纤短纤其他色织机织物,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9900.21未漂或漂白其他合纤短纤府绸,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含细平布55159900.22未漂或漂白其他合纤短纤其他平布,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9900.23未漂或漂白其他合纤短纤印染用布,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9900.24未漂或漂白其他合纤短纤奶酪布,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含薄细布,巴里纱55159900.25未漂或漂白其他合纤短纤帆布,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9900.26未漂或漂白其他合纤短纤混纺缎纹布,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 含斜纹机织物55159900.27未漂或漂白其他合纤短纤牛津布,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9900.29未漂或漂白其他合纤短纤其他机织物,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9900.31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府绸或细平布,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9900.32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机织平布,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9900.33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印染用布,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9900.34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奶酪布等,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9900.35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机织帆布,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9900.36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斜纹机织物,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9900.37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牛津布,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59900.39其他合成纤维短纤<85%其他机织物,与其他纤维混纺布55161100纯人造纤维短纤≥85%未漂白或漂白布55161200纯人造纤维短纤≥85%染色布55161300纯人造纤维短纤≥85%色织布55161400纯人造纤维短纤≥85%印花布55162100.10未漂或漂白人造短纤<85%府绸或细平布,与化纤长丝混纺55162100.20未漂或漂白人造短纤<85%短纤平布,与化纤长丝混纺55162100.30未漂或漂白人造短纤<85%印染用布,与化纤长丝混纺55162100.90未漂或漂白人造短纤<85%其他机织物,与化纤长丝混纺55162200.10人造短纤<85%与化纤长丝混纺染色布,府绸或细平布55162200.20人造短纤<85%与化纤长丝混纺染色布,人造短纤平布55162200.30人造短纤<85%与化纤长丝混纺染色布,印染用布55162200.40人造短纤<85%与化纤长丝混纺染色布,缎纹或斜纹机织物55162200.90人造短纤<85%与化纤长丝混纺染色布,其他机织物55162300.10人造短纤<85%与化纤长丝混纺色织布,府绸或细平布55162300.20人造短纤<85%与化纤长丝混纺色织布,人造短纤平布55162300.30人造短纤<85%与化纤长丝混纺色织布,印染用布55162300.40人造短纤<85%与化纤长丝混纺色织布,缎纹或斜纹机织物55162300.90人造短纤<85%与化纤长丝混纺色织布,其他机织物55162400.10人造短纤<85%与化纤长丝混纺印花布,府绸或细平布55162400.20人造短纤<85%与化纤长丝混纺印花布,人造短纤平布55162400.30人造短纤<85%与化纤长丝混纺印花布,印染用布55162400.40人造短纤<85%与化纤长丝混纺印花布,缎纹或斜纹机织物55162400.90人造短纤<85%与化纤长丝混纺印花布,其他机织物55163100.11未漂或漂白人造短纤<85%与精梳毛混纺布,人造纤维短纤含量55163100.19未漂或漂白人造短纤<85%与粗梳毛混纺布,人造纤维短纤含量55163100.21未漂或漂白人造短纤<85%与精梳毛混纺布,人造纤维短纤含量55163100.29未漂或漂白人造短纤<85%与粗梳毛混纺布,人造纤维短纤含量55163200.11人造纤维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精梳毛混纺染色布,人造纤维短纤含量55163200.19人造纤维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粗梳毛混纺染色布,人造纤维短纤含量55163200.21人造纤维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精梳毛混纺染色布,人造纤维短纤含量55163200.29人造纤维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粗梳毛混纺染色布,人造纤维短纤含量55163300.11人造纤维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精梳毛混纺色织布,羊毛多动物细毛36%及以上55163300.19人造纤维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粗梳毛混纺色织布,羊毛多动物细毛36%及以上55163300.21人造纤维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精梳毛混纺色织布,羊毛多动物细毛36%及以下55163300.29人造纤维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粗梳毛混纺色织布,羊毛多动物细毛36%及以下55163400.11人造纤维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精梳毛混纺印花布,羊毛多动物细毛36%及以上55163400.19人造纤维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粗梳毛混纺印花布,羊毛多动物细毛36%及以上55163400.21人造纤维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精梳毛混纺印花布,羊毛多动物细毛36%及以下55163400.29人造纤维短纤<85%主要或仅与粗梳毛混纺印花布,羊毛多动物细毛36%及以下55164100.10人造短纤<85%与棉混纺未漂或漂白府绸或平细布55164100.20人造短纤<85%与棉混纺未漂或漂白平布chl_39339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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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规定2021年管理目录范围2021年货物自动进口许可以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重点工业品二个目录形式进行管理。
目录一包括肉鸡、植物油、烟草、铜精矿、煤、对苯二甲酸、天然橡胶、废纸、二醋酸纤维丝束、废钢、铜、铝12种140个lO位商品编码。
目录二为机电产品,同样分为三个目录,目录一包括商务部发址的共203个lO位编码商品、目录二包括地方或部门机电办发证的共321个10位编码商品、目录三包括商务部发证的旧机电产品共10个10位编码商品目录三包括铁矿砂、铝上矿、天然气、原油、成品油、氧化铝、化肥、钢材8种95个10位商品编码。
管理目录的调整情况目录一:一般商品调整情况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酒(12个编码)、石棉(2个编码)、合成橡胶(32个编码)、化纤布(1O8个编码)4种商品及***-*****00未般轧的白铜或德银、***-*****00白钢或德银的条、杆、型材及异型材2个铜编码共156个1O位商品编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自2021年4月1日起,取消塑料原制(13个编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目录二:机电产品调整情况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增***-*****01输出功率在441千瓦及以上的柴油发动机等51个10位编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取消***-*****00蒸汽锅炉及过热水锅炉的零件等248个10位编码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自2021年4月1日起,取消140个10位编码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目录三:重点商品调整情况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农药(30个编码)、聚酯切片(2个编码)、汽车轮胎(29个编码)、涤纶和腈纶(42个编码)5种商品共103个10位编码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增加铝上矿、天然气2种商品共3个10位编码5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自2021年4月1日起,取消172个编码的钢捌、钢坯(4个编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主管部门及发证机构商务部授权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的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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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进口许可与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001年25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4月7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1.12.20【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令(2001年第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公布《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日以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再延期,逾期失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依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及《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对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进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负责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及发证机构名录。
(现行发证机构名录见附件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进口单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如附件二);(二)行政主管机构核准申请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的复印件;(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执行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问题的说明
![执行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问题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d1e8e336d4d8d15abf234ea5.png)
执行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问题的说明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执行《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说明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对汽车及其关键件进口取消配额管理,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凡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目录的汽车产品均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根据有关法规,我部已制订并公布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2号),请各机电办严格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做好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具体说明如下:一、以任何方式进口列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目录》的汽车产品,进口单位均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目录》中所列的汽车产品及编号见附件一。
二、下列情况申请进口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需提交相应的材料:(一)申请进口汽车用于销售的单位需提交: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汽车品牌经销授权证明(公历年度首次申请时提交);3、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4、订货合同。
(二)申请进口汽车零部件用于销售的单位需提交: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3、订货合同;4、销售给生产企业或维修企业的,须提供与生产企业或维修企业签订的委托订货协议。
(三)以一般贸易方式申请进口汽车用于自用的单位需提交: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3、订货合同。
(四)以援助、捐赠、赠送等方式申请进口汽车用于自用的单位需提交: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3、相关的援助、捐赠、赠送的证明文件。
(五)申请进口成套散件(含SKD和CKD)、部件总成(系统)用于生产汽车的企业需提交: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3、所生产车型列入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4、订货合同。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e447457f90f76c660371a30.png)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和修改本细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各直属海关、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本细则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三)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四)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第二章免税资格申请程序第四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次。
第五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于当年8月1日至8月31日提交《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见附件1)。
其中,地方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中央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中央企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
第六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对照附件1有关要求,审核申请报告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
其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财政厅(局)、省级税务机关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申请报告不符合规定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需要补正的材料,企业和核电项目业主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https://img.taocdn.com/s3/m/88b4ce705acfa1c7ab00cc0f.png)
第七节自动进口许可证一、定义自动进口许可证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颁发的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
《自动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除外)监管证件代码为“7”。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O”。
加工贸易《自动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v”,管理商品包括原油、成品油。
二、适用范围2010年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包括三个目录:(一)目录一货物包括:肉鸡、植物油、烟草、铜精矿、煤、废纸、二醋酸纤维丝束废钢、铜、废铝、鲜奶、奶粉、乳清、大豆、油菜籽、豆粕、猪肉及副产品等商品。
(二)目录二货物包括:光盘生产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汽车、飞机、船舶、游戏机等机电产品。
(三)目录三货物包括:铁矿石、原油、成品油、铝土矿、氧化铝、化肥、钢材、天然气等商品。
三、管理规定(一)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验核证件1.进口《自动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一的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并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2.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二的机电产品,海关验核商务部(机电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商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并加盖“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3.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三的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并加盖“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3.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一〔植物油除外〕和目录三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签发并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销产品进口目录一的植物油,海关验核目录一授权发证机构签发并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海关贸易管制及监管条件
![海关贸易管制及监管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83377ba7284ac850ad0242f3.png)
贸易管制贸易管制又称为进出口贸易管制,即对外贸易的国家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为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出发,为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实现有效的管理而颁布实行的各种制度以及所设立相应机构及其活动的总称。
通俗地讲,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是通过外经贸及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放各类许可证件,最终由海关依据证件及其他单证(提单、发票、合同等)对实际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监督管理来实现的。
进出口许可证件是我国进出口管理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属国家管制商品合法进、出口的最终证明文件。
是海关监管货物合法进出的书证,只有确认达到“单证相符”、“证货相符”的情况下,海关才可放行相关货物(“单”即包括报关单在内各类报关单据、“证”即各类许可证件、“货”即实际进出口货物)。
一、监管证件名称代码监管证件名称代码,是海关依据我国外贸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便于实施计算机系统管理和便捷通关需求,对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在海关通关环节须验核的各种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分类标识。
监管证件代码(部分)监管证件名称(部分)1 进口许可证2 进口许可证(轿车用)3 敏感物项出口许可证4 出口许可证6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7 自动进口许可证8 禁止出口商品9 禁止进口商品A 入境货物通关单B 出境货物通关单D 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毛坯钻石用)F 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G 被动出口配额证I 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J 金产品出口证或人总行进口批件O 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P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Q 进口药品通关单S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T 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W 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X 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Z 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或节目提取单u 进口许可证(指加工贸易、保税仓库进口)x 出口许可证(指加工贸易出口)y 出口许可证(指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二、监管证件名称代码简要说明(一)代码“1”--进口许可证:指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52ee6807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80.png)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2.02.15•【文号】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经贸委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现予公布,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二00二年二月十五日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促进公平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进口单位进口重要工业品,除下列情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外,适用本细则:(一)国家实行禁止进口管理的;(二)国家实行限量进口管理的;(三)境外来料或者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原油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进口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进口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为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自动进口许可重要工业品目录,负责自动进口许可产品的统计、分析和监控。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税号目录详见附件一。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国家经贸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详见附件二。
如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有变化,应当在调整前21天发布。
第四条进口单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二)行政主管机构核准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三)进口单位签订的合同;(四)国家经贸委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8da535a0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3e.png)
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 益。
实施方式
申请、审核、颁发许可证等。
服务贸易经营资格管理
定义
服务贸易经营资格管理是指政府对服务提供者实施行政许可,要求 其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和条件,方可从事特定服务行业的管理措施 。
目的
确保服务提供者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专业知识和经验,保障服务 质量和安全。
适用范围
适用于限制进口的商品,包括战 略物资、重要工业品、重要农产 品以及其他需要国家进行进口管 理的商品。
申请流程
进口经营者需向国务院外经贸主 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通 过后获得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
定义
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是指进口 经营者凭有效的自动进口许可 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的制度
出口商品检验是国家对出口贸易进行质量监督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提高出口 商品的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出口货物海关监管
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是指海关对出口货物的运输、保管、装卸 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完整、合法出 口。
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是国家对出口贸易进行监管的一种手段, 目的是为了防止走私、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 护国家利益和声誉。
出口配额管理
出口配额管理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 ,对某些商品的出口数量或金额规定 一个最高限额,限额内商品可以出口 ,超过限额的不准或限制出口。
出口配额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 出口贸易进行直接干预的一种措施, 目的是为了调节国内市场的供需关系 ,保障国内经济安全和稳定。
出口商品检验
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对出口商品按照国际标准或进口国标 准进行检验,以确保商品的质量、规格、安全、卫生等方面符合合同或信用证的 要求。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1号——公布新版《自动进口许可证》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1号——公布新版《自动进口许可证》](https://img.taocdn.com/s3/m/ec0f000e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66.png)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1号——公布新版《自动进口许可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12.10•【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01号)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等进行了调整。
现将新版《自动进口许可证》及证面栏目说明、2006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目录一、目录二、目录三)、授权发证机构名单、目录一新增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予以公布,并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为方便进口企业年初报关,每年12月25日以后,发证机构不再签发本年度《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按照下一年度《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开始签发下一年度《自动进口许可证》(目录一、目录三)。
进口企业需要在年底前报关进口的,请于12月25日前申领本年度《自动进口许可证》。
附件:1、新版《自动进口许可证》及证面栏目说明;2、2006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3、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授权发证机构名单;4、目录一新增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略)商务部海关总署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日附件1:关于新版《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栏目说明1、《自动进口许可证》贸易国栏可填写1-2个贸易国。
2、《自动进口许可证》报关口岸栏可填写1-2个报关口岸。
3、《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产国栏可填写1-4个原产国。
4、《自动进口许可证》商品编码栏可填写1-4个商品编码,商品编码前四位必须一致,且为同一种类商品。
商品编码栏填写2-4个商品编码时,规格型号栏不再填写内容。
商品编码栏仅填写一个商品编码时,可以填写多种规格型号;对于汽车整车等特定监管货物,同一商品编码下只能填写同一品牌的不同规格型号。
5、《自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可填写“非一批一证”或“整车特征”。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检监[1992]100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检监[1992]10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7c72b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b5.png)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检监〔1992〕100号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中国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汽车质量东风监督检验所,国家摩托车检测中心,北京家用电器研究所,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中国电子产品可靠性与环境试验研究所,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上海仪表局标准计量测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为加强对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检验和监督,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商检局于一九八九年八月公布对汽车等九种进口机电商品实施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同时对外颁发了《进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两年多的实践证明,这项制度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安全项目不合格的商品进入我国。
为了增加透明度并结合实际做法,在现行《进口机电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定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进口机电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即行作废。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检验和监督,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家商检局发布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商品。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8cb2a39a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aa.png)
二、申请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程序
书面材料:
2)凡列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的机电产品, 必须委托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取得资质从事机 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代理机构进行国际招标后, 方可办理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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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程序
3)烟草加工设备: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初 审转报;
4)进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须办理国家 广电总局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的核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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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政策介绍
1.2《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依据《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对违反《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行为及 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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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政策介绍
1.2《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适用《管理办法》特殊情况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不适用《管理办法》特殊情况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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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政策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外贸改革发展的基本
法律框架,也是制定一切有关外贸条例、规 章的依据和基础。 外贸法所指的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及国际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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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程序
5)用于销售的货车、大客车:国外制造商授 权销售证明;
6)用于生产配套的汽车关键件:《车辆生产 企业及产品公告》;
7)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设备检测说明; 8)按有关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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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程序
进口许可证的签发 所需资料文件审核无误后十个工作日内,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32~实施细则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32~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6d668c2276eeaeaad0f33089.png)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32~实施细则(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il•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後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 2号)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等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2016) 40 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2020年7月24日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根拯《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 2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泄和修改本细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各宜属海关、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本细则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独立法人资格:(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三)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四)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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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规范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促进公平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进口单位进口重要工业品,除下列情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外,适用本细则:
(一)国家实行禁止进口管理的;
(二)国家实行限量进口管理的;
(三)境外来料或者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原油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进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进口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为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自动进口许可重要工业品目录,负责自动进口许可产品的统计、分析和监控。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税号目录详见附件一。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国家经贸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详见附件二。
如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有变化,应当在调整前21天发布。
第四条进口单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
(二)行政主管机构核准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
(三)进口单位签订的合同;
(四)国家经贸委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以下贸易方式进口均应按办法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1、一般贸易进口;2、利用国外政府和金融机构贷款进口;3、寄售进口;4、租赁进口;5、补偿贸易进口;6、国际招标进口;7、劳务补偿进口;8、捐赠进口;9、边境小额贸易进口;10、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11、加工贸易进口原油。
货样、广告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自动许可商品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直接用于加工生产返销出口的自动许可商品,由海关实行监管。
第六条自动进口许可的程序:
(一)进口单位申请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目录的重要工业品,应当在进口前到相关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
(二)进口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办理《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前一个月,应向授权管理机构通知有关进口合同情况和预计到港时间,进口管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按月汇总传输国家经贸委。
(三)进口单位应当如实填写《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式样格式见附件三。
(四)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收到按规定填写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后,凡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申请,应当批准并最迟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签发《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授权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进口单位说明理由。
第七条银行凭《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售汇,海关凭《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验放。
第八条《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式样格式详见附件四。
第九条《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公历年度内有效,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期不超过180天。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有效签章为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发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专用章”,式样格式详见附件五。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即同一份《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不得分次累积报关使用。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需要延期或变更的,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消。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如有遗失,进口单位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如
无不良后果,原发证机关核查后可予重新补发。
第十条进口单位已申领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交还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在登记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争议,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进行协调或者仲裁。
有关当事人对协调或者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税号目录
二、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
三、《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式样
四、《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式样
五、“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专用章”印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