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报社设立上海记者站审批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25•【文号】新出报刊[2006]428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2006〕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纸期刊出版主管部门:自2003年底全国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以来,中央各报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认真贯彻落实《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认真执行《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记者站的监管,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但是,仍有一些报社违规建站,一些记者站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甚至出现个别记者以曝光相要挟对企业敲诈勒索,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进一步加强对记者站管理,严格规范记者站工作秩序和新闻记者采编行为,坚决纠正和制止有偿新闻、虚假新闻,坚决查处记者站以及驻站记者的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切实推动新闻记者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行业形象,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开展规范报刊社记者站管理专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报刊社、各记者站要对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法规、规章,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一)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
批准登记的记者站以及驻站记者详细情况;是否设立过未经批准登记的记者站,这些未经登记的记者站是否已经取消并停止活动;是否设立过办事处、联络站、新闻中心、记者站分站等从事采访、组稿等新闻活动的机构,这些违规设立的机构是否已经取消并停止活动;驻站记者中发生过的违法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记者站和驻站记者资格、数量等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有否健全完备的记者站管理制度等。
公安部关于加强人民公安报社记者站建设的通知-公通字[1998]3号
公安部关于加强人民公安报社记者站建设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加强人民公安报社记者站建设的通知(公通字[199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近年来,各地按照公安部《关于人民公安报社在各地设立记者站和专职记者的通知》(公通字(1990)69号)要求,积极加强人民公安报社记者站建设,充分发挥记者站的职能作用,在宣传党的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各地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公安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但是,随着人民公安报改为日报,记者站的建设工作尚存在不适应的问题:一是记者站的记者相当一部分属于兼职记者,难以集中主要精力作新闻报道工作,而且部分记者站队伍不稳定,人员更换频繁,无法保障业务工作的连续性。
二是通联工作薄弱,新闻信息反馈不灵敏,新闻稿件的数量和质量都不能满足报社新闻宣传的需要,特别是要闻类、消息类和具有建设性批评监督内容的稿件比较少。
三是有些记者站管理滞后,记者的职称、职级和工作条件等问题解决得不好,影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为了提高《人民公安报》的质量,适应日报信息量扩大、时效性加快和社会舆论功能增强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公安报社记者站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和完善新闻信息通联机制。
各公安厅、局要采取切实措施,尽快建立反应灵敏、传递快捷、工作高效的新闻信息通联机制,确保当地公安要闻及时、准确反映,不断提高新闻报道的时效性。
各公安厅、局要为记者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把记者站列为与公安厅、局业务部门相同的文件分发范围,重要的新闻资料和有关文件要及时给记者站发送或传阅;及时向记者站提供当地发生的重大公安要闻;记者站站长或专职记者可以列席公安厅、局有关的党委会议和厅(局)长办公会议。
关于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管理,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设立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根据新闻业务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的记者站、分社、支社、网站地方频道等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设立的分社、网站地方频道可以依法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分社、网站地方频道从事经营活动应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记者站和支社只能从事与新闻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名称由新闻单位名称和驻地方机构所在行政区域或者单位名称组成。
第五条未经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设立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
未经军队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军队新闻单位和人员不得设立驻地方机构,非军队单位和人员不得在军队设立驻地方机构。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假冒、盗用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设立第六条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新闻单位,可根据其新闻业务需要申请设立驻地方机构。
报刊出版单位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创办新的报刊可设立分社。
报纸出版刊期在周四刊(含周四刊)以上的报纸出版单位和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网络广播电视台可设立记者站,其他期刊和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出版单位不得设立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新闻业务活动的驻地方机构。
通讯社可根据新闻业务工作需要设立分社、支社、记者站。
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施行《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施行《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报纸【发文字号】[90]新出报字第1534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发布日期】1990.12.25【实施日期】1990.12.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施行《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90)新出报字第1534号)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经一九九〇年九月六日署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署1990年12月25日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报纸事业的繁荣与健康发展,加强报纸的行政管理,使报纸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对现有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或出版周期超过一周的,以报纸形式出版的散页连续出版物的管理,也适应本规定。
第三条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即为“正式报纸”。
正式报纸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
公开发行的,可以在全国或以某个地域为主的范围内公开证订、陈列、销售;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后可向国外征订、陈列、销售。
内部发行的,只能在国内指定范围内征订、陈列、销售,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
第四条正式报纸的合订本(含缩印本),应视为报纸本身的自然延伸。
第五条出版正式报纸的报社,可在法律和有关规定范围内开展新闻业务及其他有益于社会和人民的活动。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告2006年第1号--关于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梳理结果的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告2006年第1号--关于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梳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06.12.15•【文号】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告200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公告(2006年第1号)关于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梳理结果的公告为更好地发挥新闻出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促进总署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我署近期对与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有关的执法依据及新闻出版总署的执法职权进行了集中梳理。
截止到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共梳理出与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共51件,新闻出版总署的各类执法职权共155项。
特此公告。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1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一、规范政府共同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实施时间│├──┼──┼────────────────────┼─────────┼──────┤│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7.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0.1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行政│ 6│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7.9││法规├──┼────────────────────┼─────────┼──────┤││ 7│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1998.1.1││├──┼────────────────────┼─────────┼──────┤││ 8│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国务院│2000.2.12││││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二、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实施时间│├──┼──┼────────────────────┼─────────┼──────┤│法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6.1││├──┼────────────────────┼─────────┼──────┤││ 10 │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1.1││├──┼────────────────────┼─────────┼──────┤││ 11 │广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2.1││├──┼────────────────────┼─────────┼──────┤││ 12 │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9.1│├──┼──┼────────────────────┼─────────┼──────┤││ 13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国务院│1990.7.29││行政├──┼────────────────────┼─────────┼──────┤│法规│ 14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国务院│1992.9.30││、国├──┼────────────────────┼─────────┼──────┤│务院│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1995.7.10││文件├──┼────────────────────┼─────────┼──────┤││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2000.9.25││├──┼────────────────────┼─────────┼──────┤││ 17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8.2││├──┼────────────────────┼─────────┼──────┤││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9.15││├──┼────────────────────┼─────────┼──────┤││ 19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2002.1.1││├──┼────────────────────┼─────────┼──────┤││ 20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2.1││├──┼────────────────────┼─────────┼──────┤││ 21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2.1││├──┼────────────────────┼─────────┼──────┤││ 2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002.9.25││├──┼────────────────────┼─────────┼──────┤││ 23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3.1││├──┼────────────────────┼─────────┼──────┤││ 24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2006.7.1││├──┼────────────────────┼─────────┼──────┤││ 25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职能配置│国务院办公厅│2001.12.20││││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6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国务院│2004.6.29││││可的决定│││├──┼──┼────────────────────┼─────────┼──────┤│部门│ 27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4号令)│新闻出版署│1996.2.1││规章├──┼────────────────────┼─────────┼──────┤││ 28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8号令)│新闻出版署│1997.6.26││├──┼────────────────────┼─────────┼──────┤││ 29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10号令)│新闻出版署│1998.1.1││├──┼────────────────────┼─────────┼──────┤││ 30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1号令)│新闻出版署│1998.1.1││├──┼────────────────────┼─────────┼──────┤││ 31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2号令)│新闻出版署│1998.1.1││├──┼────────────────────┼─────────┼──────┤││ 32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13号令)│新闻出版署│1998.8.1││├──┼────────────────────┼─────────┼──────┤││ 33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15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1.11.9││├──┼────────────────────┼─────────┼──────┤││ 34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16号令)│新闻出版总署、对外│2002.1.29│││││贸易经济合作部│││├──┼────────────────────┼─────────┼──────┤││ 35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17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2.8.1│││││信息产业部│││├──┼────────────────────┼─────────┼──────┤││ 36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对外│2003.5.1││││(18号令)│贸易经济合作部│││├──┼────────────────────┼─────────┼──────┤││ 37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19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3.9.1│││││公安部│││├──┼────────────────────┼─────────┼──────┤││ 38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号令、23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3.9.1││├──┼────────────────────┼─────────┼──────┤││ 39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2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4.8.1││├──┼────────────────────┼─────────┼──────┤││ 40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实施《中国人│新闻出版总署│2004.7.1││││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4号令)││││├──┼────────────────────┼─────────┼──────┤││ 41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26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5.3.1││├──┼────────────────────┼─────────┼──────┤││ 42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7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5.2.1││├──┼────────────────────┼─────────┼──────┤││ 43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8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5.3.1││├──┼────────────────────┼─────────┼──────┤││ 44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9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5.3.1││├──┼────────────────────┼─────────┼──────┤││ 45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30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5.4.20│││││国家统计局│││├──┼────────────────────┼─────────┼──────┤││ 46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31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5.12.1││├──┼────────────────────┼─────────┼──────┤││ 47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32号令)│新闻出版总署│2005.12.1││├──┼────────────────────┼─────────┼──────┤││ 48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国家版权局│1995.1.1││├──┼────────────────────┼─────────┼──────┤││ 49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2002.2.20││├──┼────────────────────┼─────────┼──────┤││ 50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版权局│2003.9.1││├──┼────────────────────┼─────────┼──────┤││ 51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2005.5.30│││││信息产业部││└──┴──┴────────────────────┴─────────┴──────┘附件2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行政执法职权目录(一)行政许可(共40项)┌───┬────────────┬──────┬─────────────────┐│ 序号│事项│执法司局│法律依据│├───┼────────────┼──────┼─────────────────┤│1│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审批│图书出版管理│《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司││├───┼────────────┼──────┼─────────────────┤│2│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图书出版管理│《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司││││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3│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审批│音像电子和网│《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络出版管理司│《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八条│├───┼────────────┼──────┼─────────────────┤│4│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音像电子和网│《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条│││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业务│络出版管理司│《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5│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音像电子和网│《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电子出│││批│络出版管理司│版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6│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音像电子和网│《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电子出│││称、主办单位或主管机关、│络出版管理司│版物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刊期审批│││├───┼────────────┼──────┼─────────────────┤│7│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审批│音像电子和网│《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络出版管理司│《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8│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名称、│音像电子和网│《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主办者、业务范围,合并或│络出版管理司││││者分立审批│││├───┼────────────┼──────┼─────────────────┤│9│(一)创办报纸、设立报纸│报纸与期刊出│《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出版单位审批│版管理司││││(二)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10│(一)报纸、报纸出版单位│报纸与期刊出│《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版管理司││││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审批│││││(二)期刊、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合并或│││││分立审批│││├───┼────────────┼──────┼─────────────────┤│11│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音像电子和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络出版管理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电子出版物管│││批││理规定》第三十四条│├───┼────────────┼──────┼─────────────────┤│12│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音像电子和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子出版物制成品审批│络出版管理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13│(一)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音像电子和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权的电子出版物审批│络出版管理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电子出版物管│││(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14│报纸变更刊期审批│报纸与期刊出│《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版管理司委托│││││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15│新闻记者证核发│报纸期刊出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管理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6│期刊变更刊期审批│报纸期刊出版│《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管理司││├───┼────────────┼──────┼─────────────────┤│17│期刊出版增刊审批│报纸期刊出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管理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8│期刊变更登记地审批│报纸期刊出版│《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管理司││├───┼────────────┼──────┼─────────────────┤│19│(一)图书出版重大选题备│图书司、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案│司、音像司││││(二)音像制品重大选题备│││││案│││││(三)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四)互联网出版重大选题│││││备案│││││(五)期刊出版重大选题备│││││案│││├───┼────────────┼──────┼─────────────────┤│20│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对外交流与合│《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批│作司││├───┼────────────┼──────┼─────────────────┤│2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对外交流与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审批│作司、出版物│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发行管理司││├───┼────────────┼──────┼─────────────────┤│22│进口出版物备案│对外交流与合│《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作司││├───┼────────────┼──────┼─────────────────┤│23│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对外交流与合│《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审批│作司││├───┼────────────┼──────┼─────────────────┤│24│境外新闻出版机构在境内设│对外交流与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办事机构审批│作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5│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审批│对外交流与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境内期刊与境外期刊出版│作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合作项目审批)│││├───┼────────────┼──────┼─────────────────┤│26│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对外交流与合│《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出版物审批│作司││├───┼────────────┼──────┼─────────────────┤│27│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审批│印刷复制管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司││├───┼────────────┼──────┼─────────────────┤│28│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印刷复制管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司││├───┼────────────┼──────┼─────────────────┤│29│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印刷复制管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批│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0│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印刷复制管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审批│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1│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印刷复制管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增加与更新审批│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2│(一)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出版物发行管│《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业的审批│理司││││(二)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33│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出版物发行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批│理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4│(一)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变│出版物发行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理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二)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企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35│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版权管理司│《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外著作权认│││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表机构审批││法》第三项│├───┼────────────┼──────┼─────────────────┤│36│出版单位改变资本结构审批│图书司、报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司、音像司│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7│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核│人事教育司│《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发││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8│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审│版权管理司│《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九条│││批│││├───┼────────────┼──────┼─────────────────┤│39│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分支机│版权管理司│《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设立审批│││├───┼────────────┼──────┼─────────────────┤│40│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版权管理司│《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改审批│││└───┴────────────┴──────┴─────────────────┘(二)行政处罚(共 46 项)┌──┬──────────────────┬─────┬──────┬───────┐│序号│事项│执法│处罚种类│法律依据││││司局│││├──┼──────────────────┼─────┼──────┼───────┤│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出版物市场│取缔,没收出│《出版管理条例│││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监管局,有│版物、违法所│》第五十五条│││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关业务司局│得和从事违法││││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活动的专用工││││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具、设备,罚││││││款││├──┼──────────────────┼─────┼──────┼───────┤│ 2│(一)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图书司、报│没收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刊司、音像│违法所得,罚│》第五十六条│││物的│司、印刷复│款,停业整顿││││(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制司、发行│,吊销许可证││││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司、外事司│││││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3│(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外事司、印│没收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刷复制司、│违法所得,罚│》第五十七条│││(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司│款;限期停业││││(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整顿,吊销许││││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可证││├──┼──────────────────┼─────┼──────┼───────┤│ 4│(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印刷复制司│没收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发行司、│违法所得、罚│》第五十九│││(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图书司│款、停业整顿││││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吊销许可证││││(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五)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5│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图书司、报│警告,没收违│《出版管理条例│││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面,或者出│刊司、音像│法经营的出版│》第六十条│││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司│物、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6│(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图书司、报│责令改正,给│《出版管理条例│││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刊司、音像│予警告,责令│》第六十一条│││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司、印刷复│限期停业整顿││││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制司、外事│,吊销许可证││││项,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出│司│││││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的││││├──┼──────────────────┼─────┼──────┼───────┤│ 7│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对外交流与│没收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合作司│违法所得;限│》第六十二条│││││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8│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出版物市场│取缔,没收出│《音像制品管理│││、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音像制│监管局,音│版物、违法所│条例》第三十九│││品的出版、制作、复制业务│像司、印刷│得和从事违法│条││││复制司│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罚││││││款││├──┼──────────────────┼─────┼──────┼───────┤│ 9│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音像司、印│责令停业整顿│《音像制品管理│││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刷复制司│,没收违法经│条例》第四十条│││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营的音像制品││││》违禁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10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音像司、印│警告,没收违│《音像制品管理│││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刷复制司│法经营的音像│条例》第四十二│││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制品和违法所│条│││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得;罚款;责│《音像制品出版│││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的││令停业整顿, │管理规定》第四│││(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吊销许可证:│十八条│││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11 │(一)音像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将年度出版│音像司、印│警告,停业整│《音像制品管理│││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刷复制司│顿,吊销许可│条例》第四十四│││重大选题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证│条│││(二)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单位变更名称│││《音像制品出版│││、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管理规定》第四│││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十九条│││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规定所规定││││││的项目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末依照规定期限送交││││││音像制品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报刊管理审批制度汇编模板
报刊管理审批制度汇编模板一、前言为了加强报刊管理,规范报刊审批程序,保障报刊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法》、《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本汇编旨在为报刊管理审批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和依据,确保报刊管理审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二、报刊管理审批制度1. 报刊审批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报刊的审批管理,包括报纸、杂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等。
2. 报刊审批机构(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报刊审批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刊审批管理的组织实施。
(3)设区的市、县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刊审批管理的具体实施。
3. 报刊审批程序(1)申请:报刊出版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报刊审批申请材料。
(2)初审:设区的市、县新闻出版广电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报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
(3)审核: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4)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符合条件的报刊进行审批,核发报刊出版许可证。
4. 报刊审批材料(1)报刊出版单位的设立登记表、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报刊的名称、刊期、主办单位、编辑出版单位等基本情况。
(3)报刊的编辑方针、内容安排、版面设计等。
(4)报刊出版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计划等。
(5)其他相关材料。
5. 报刊审批期限报刊审批期限为3个月,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三、报刊变更审批制度1. 报刊变更范围报刊出版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刊期、地址等事项的变更。
2. 报刊变更审批程序(1)报刊出版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报刊变更审批申请材料。
(2)设区的市、县新闻出版广电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报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
(3)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
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2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报社记者站的管理,根据《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记者站”是指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常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记者站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
记者站不得进行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更不得利用其名义从事广告、赞助、开办经济实体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四条记者站必须经过报社申请并得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建立。
除记者站外,报社不得建立分社、社外编辑部或其他派出机构,有特殊情况需建立的,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
记者站不得再设立其他分支机构。
第五条可以申请建立记者站的,必须是出版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的报纸的报社。
持“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社,一律不建记者站。
第六条记者站的建站范围;(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主办的全国性报纸,可在省会和计划单列城市建立记者站,一般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外(包括经济特区)建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建立记者站,除因特殊需要外,一般不在省外建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党委机关报,可在本地区(市)的县(市)建立记者站,一般不得跨地区建立记者站。
(四)各省厅(局)办的报纸、县委机关报、省及省以下的专业性、行业性报纸及其他报纸一般不建记者站。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正文:----------------------------------------------------------------------------------------------------------------------------------------------------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宗源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
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第三条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记者站管理办法
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记者站的管理,保障记者站的正常运转,根据《记者站管理办法》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记者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者站的设立第三条设立条件记者站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的新闻采访资质;2. 有稳定的记者队伍,包括正式记者和兼职记者;3. 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技术设备;4. 记者站所在地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条设立程序设立记者站的程序如下:1. 提出申请,包括记者站的名称、设立地点、设立理由等;2.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记者资质证书等;3. 经过审核并获得批准。
第五条记者站的组织结构记者站的组织结构应包括站长、副站长和记者。
其中,站长负责站务的全面管理,副站长协助站长完成工作,记者负责新闻采访和报道。
第三章记者站的职责和权利第六条职责记者站的主要职责包括:1. 进行新闻采访和报道;2. 宣传和宣传商务活动;3. 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七条权利记者站享有以下权利:1. 独立采访和报道的权利;2. 自主选择采访对象的权利;3. 公开发表新闻报道的权利。
第四章记者站的管理第八条管理原则记者站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管理;2. 公平公正管理;3. 积极支持和引导记者工作;4. 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
第九条管理措施为了有效管理记者站,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定期召开记者站会议,交流工作情况;2. 设立记者站内部网站,发布相关通知和文件;3. 加强记者站间的合作和联系。
第五章记者站的奖惩制度第十条奖励对于在新闻采访和报道工作中表现优秀的记者,可以给予以下奖励:1. 优秀记者奖;2. 特别贡献奖;3. 先进集体奖。
第十一条处罚对于有违反规定或工作失职的记者,可以给予以下处罚:1. 警告;2. 记过;3. 开除。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记者站管理机构所有。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新闻业报社记者站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新闻采编技能、媒体伦理与职业道德、法律法规、采访 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方式
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和自我 学习。
培训实施与评估
培训实施
根据年度培训计划,按照时间表进行培训,并确保培训内容的落实。
培训评估
通过考试、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 并改进。
调查与处理
记者站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了解事故原因, 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反馈与改进
记者站应将事故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并根据事故教 训对现有管理制度进行改进。
安全责任与奖惩制度
安全责任分工
明确记者站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建立岗位 责任制,确保每个员工都清楚自己的安全 职责。
VS
奖惩制度
随着新闻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传播方式的变革,报社记者站 的管理制度也面临新的挑战和要求。为了更好地适应行业发 展和满足读者需求,报社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有效的 记者站管理制度。
目的和意义
报社记者站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记者站的正常运转和高效运作,规范记者的工 作流程和行为准则,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和水平。
保密措施
对于涉及敏感信息的采访和报道,记者站应采取严 格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防范危险
记者站应定期检查办公场所的安全状况,及 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员工和采访对象的人 身安全。
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报告与响应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记者站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向 相关人员进行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新闻业报社记者站管理制度
2023-11-04
目 录
• 引言 • 记者站管理规定 • 记者站工作流程 • 记者站绩效考核制度 • 记者站培训与发展制度 • 记者站安全管理制度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署长柳斌杰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报刊记者站的管理,保障报刊出版单位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报刊记者站的设立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刊记者站,是指境内报刊出版单位根据新闻业务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的派出机构。
报刊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报刊记者站依照本办法设立,可以依法从事与其报刊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有关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
报刊记者站名称由报刊名称和记者站所在行政区域或者单位名称组成。
第五条除报刊记者站以外,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报刊出版单位设立的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等经营业务的其他机构不得从事新闻业务活动。
第六条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设立报刊记者站。
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报刊记者站的设立第七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刊出版单位,根据其新闻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记者站。
期刊设立记者站仅限于新闻性期刊,其他期刊和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不得设立记者站。
第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报刊出版单位可以在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社和省级单位主管的报刊出版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所辖的地、市、州、盟或者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设立记者站。
各地、市、州、盟党委机关报社,可以在本地、市、州、盟所辖的市、县设立记者站。
报刊出版单位在符合规定的各区域只得设立一家记者站。
第九条报刊出版单位设立记者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确有新闻采访需要;(二)报刊出版单位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报刊出版单位及其已设立的记者站近两年内未出现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的问题;(三)记者站采编人员须为符合申领新闻记者证条件的报刊出版单位专职人员,记者站站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四)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记者站有报刊出版单位提供的维持日常工作的经费;(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规定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规定,新闻单位在地方设立机构时,需要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1. 设立审批:新闻单位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任务和机构管理人员名单等。
2. 资金管理:地方机构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同时应当按照财经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资金报备和管理。
3. 人员管理:地方机构的人员管理应当符合新闻单位的管理规定,新闻单位需要派出专业人员作为地方机构的负责人,并按照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编辑记者、摄影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 任务执行:地方机构的任务执行应当符合新闻单位的工作要求和发展战略,需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要求完成相关报道和采访工作。
5. 绩效评估:地方机构的工作绩效应当按照新闻单位的绩效评估标准进行评估,新闻单位可以根据地方机构的绩效情况对机构进行奖励或者处罚。
6. 监督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地方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情况严重的,可以采取责令整改、暂停工作或者关闭机构等措施。
总之,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地方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行为,保证地方机构的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1号《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1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聂辰席2016年12月30日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以下称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加强驻地方机构的管理,促进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地方机构,是指依法批准的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新闻单位派出的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管理:(一)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二)通讯社;(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四)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五)其他新闻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国驻地方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新闻单位负责其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的日常管理,保障驻地方机构依法运行。
第四条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第五条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生活,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
第六条驻地方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报(刊)社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报(刊)社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中央宣传部•【公布日期】1990.05.01•【文号】•【施行日期】199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报(刊)社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1990年5月)各报刊社(含广播电视系统、通讯社所办的报刊)在各地的记者站为传播信息、交流经验、反映各地建设成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近年来记者站大量增加,发展过多过滥,管理薄弱。
有些记者站未向驻地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少记者站将主要精力用于新闻采访以外的活动(如摊派广告、赞助或从事经营活动),一些非新闻单位也违反规定乱建记者站,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滋长了不正之风,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为了纠正记者站过多过滥的状况,加强对记者站的领导和管理,必需对现有报(刊)社的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记者站是报(刊)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而派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职能权限于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
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更不得利用职权摊派广告、赞助和从事经营活动。
二、可以申请建立记者站的,必须是经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和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的报纸、期刊,一般不建记者站,非新闻单位和持“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刊,一律不得建立记者站。
记者站一律不得建立分站。
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3-5-16执行日期:2013-7-1上海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置、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使用行政编制的国家机构。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围绕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目标,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区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三定”规定)市、区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核确定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称“三定”规定)。
行政机构的“三定”规定是行政机构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也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七条(公开制度)本市行政机构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等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制约机制)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人员招录、干部配备、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相互制约的机制。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第六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报纸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社,根据其新闻采访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记者站。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不得设立记者站。
第七条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特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报社可以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域市设立记者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社和省级单位主管的报社可以在本省所辖的地区(市、州、盟)设立记者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州、盟)党政机关报社,可以在本地区所辖的市、县设立记者站。本条所指报社可以在本条规定范围内设立-家记者站。
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须在登记后的三个月内正式挂牌并开展活动,否则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报社终止其记者站业务活动,应及时向审批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办理手续的,审批机关可拒绝受理该报社重新设立记者站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记者站登记表》的登记项目发生变更,记者站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按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登记机关不予通过其年度审核。
第八条设立报社记者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确有采访需要;
(二)报社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
(三)记者站记者须是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报社专职人员;
(四)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记者站具有维持日常工作的资金来源;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报社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在规定范围以外设站的,须向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要在设站地区进行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国有特大型企业主管的企业报社,设站地点如有特殊要求,报社须向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说明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新出厅字〔2010〕429号关于中国经济时报等报刊记者站违规情况的通报
关于中国经济时报等报刊记者站违规情况的通报新出厅字…2010‟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2009年10月新修订的《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全国报刊出版单位按照规定加强记者站管理和制度建设,派出业务骨干担任记者站负责人和记者。
驻站记者认真履行职责,为宣传报道当地发展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也有个别报刊出版单位未能严格管理记者站,有些记者站人员从事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甚至以负面报道相要挟,对基层单位和群众敲诈勒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现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一年多来查处的中国经济时报社等有关报刊出版单位记者站严重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如下。
一、中国经济时报社两记者站因违规被注销经查明,2008年包国强任中国经济时报社湖北记者站站长以来,该站多次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记者站工作人员桂华生以舆论监督为由,索要他人2万元。
记者站记者刘小建和工作人员胡建群等以曝光负面新闻为由向某镇政府索要5万元宣传费。
该记者站还违规从事广告业务,并收取企业8.5万元广告款。
另经查明,张学标任中国经济时报社新疆记者站站长期间,私自成立“中国经济时报社新疆分社”、“新疆西部发展研究中心”、“新疆国研企业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非法获得上述单位的法人证书,并伪造公章、财务章从事非法活动。
该站还违规从事“经济工作内参”的编辑、发行工作,牟取非法收入。
目前,张学标以伪造公章罪被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
针对以上问题,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对中国经济时报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注销其湖北记者站,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新疆新闻出版局注销中国经济时报新疆记者站。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张学标新闻记者证,将其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记录,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二、农民日报社三家记者站负责人因严重违法违规被处理经检察机关查明,2008年8月,农民日报驻河北记者站站长李俊奇在河北蔚县发生矿难后,以新闻报道相要挟,索要20万元订报款;另外,将发行款项9万多元据为己有。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公布日期】2020.08.10
•【字号】沪新出规〔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市各有关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20年8月10日。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doc)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8号颁布日期:2005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及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新闻机构使用统一样式的记者证,证件名称为新闻记者证。
新闻记者证是我国新闻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
第三条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证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方为有效。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它正式证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报社和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以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
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的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广播、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二章审核与发放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核发工作。
第六条中央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七条省和省以下单位所办新闻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所属新闻机构采编人员资格条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八条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由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记者站登记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由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机构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新闻记者证。
第九条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新闻机构记者证地审核发放工作,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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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报社设立上海记者站审批管理办法
一、政策依据
《报社记者站管理执行办法》新闻出版总署新出(1992)241号
二、建站条件
(一)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主办的全国性报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一般不在我市设记者站。
地方单位的个别报社,因特殊需要,须设记者站的,必须向本省和我市双方省级新闻出版厅、局专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建站。
(二)该报社必须是出版编入“国内统一刊号”(CNXX-XXXX)、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的报纸。
三、申报材料
应由报社向市审批机关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
(一)建立记者站的理由;
(二)报社主管部门对建立记者站的批准文件;
(三)记者站工作人员简况:
(四)记者站人员编制的证明;
(五)记者站经费来源的有关证明;
(六)办公场所的证明;
(七)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内容不全或申请不实的,审批机关可拒绝审批。
)
四、审批与管理
(一)上海新闻出版局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和文件等审核。
出具批准记者站设立的文件,颁发《记者站登记证》;
(二)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必须公开挂牌,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经批准登记的记者站,在三个月内仍不挂牌开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如需继续建站,须重新申请批准;
(三)上海新闻出版局是上海记者站的业务主管部门,对记者站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记者站指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常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五)记者站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采访、组稿、通信等新闻业务活动。
记者站不得进行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更不得利用其名义从事广告、赞助、开办经济实体或其他经营活动。
解释权为:*
具体办理部门:*
地址:*
电话:*
感谢您的阅读。
祝语:梦中,是那绽放着思念的花,吐露着阵阵清香;花中,是那弥漫着祝福的梦,传递着悠悠问候,为忙碌了一天的你,消除疲惫,驱赶烦恼,带来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