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业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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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业统计”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与统计对象
本表主要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情况。
二、统计依据与分工
1、按照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谁管理的人员谁负责统计;按照单位的隶属关系,对人员进行分系统分层次统计。
2、原则上由各地州人事单位负责统计。
三、数据报告期
表中数字统计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其中动态数字的统计起止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四、填报要求l、确保数据准确。
注意审核信息项目的选择是否准确,表内数字是否齐全,相互关系在逻辑上是否正确。
2、做好填报说明。
对异常变化数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请各单位注明原因认真做好数据说明。需提供政策依据的要提供相关法
规、文件复印件。
3、各单位上报的报表要经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名、加盖公章。
五、上报时间
按甘肃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召开2009年工资、人才资源统计工作会议的通知》(甘人社函…2009‟243 号)附件:“2009年全省人事统计报表上报时间安排”上报时间安排。
六、指标解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情况
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其中,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局(包括政府原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局和原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局);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机构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包括政府原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原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中心),以及就业训练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劳动服务企业管理中心、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等专业性服务机构。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依法设立,隶属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业务指导,具体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专门机构。包括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业务办理工作的各类组织和机构。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依法受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业编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是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实体化办案机构(仲裁院、仲裁办、仲裁中心等)。
5.职业培训(技工教育)教研指导机构:是指主要承担职业培训和技工院校教学研究和教学方法总结推广、教学计划与课程标准开发、教材开发与推广、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的理论研究及成果转化等工作,并对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臵、校企合作招生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的机构。
6.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指对劳动者职业能力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和社会认证的机构。包括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和其它考核鉴定机构。
7.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在街道和乡镇
设立的承担劳动保障业务服务和事务管理工作的工作机构,以及在社区和行政村设立的劳动保障服务窗口。
8.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指事业单位中,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9.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指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所有事业单位。
10.全额拨款:国家重点扶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基本不具有创收能力、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11.差额拨款:以社会效益为主、具有一定创收能力和市场开发前景、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
12.自收自支:主要面向市场、创收能力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集体上访和罢工情况
1.单位名称:指上访和罢工人员所在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
2.登记注册类型:解释同国家统计局。
3.集体上访:指5人以上的人员以走访的形式向各级政府、县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4.集体上访日期:指集体上访的当事人首次上访的时间,精确到小时。
5.罢工日期:罢工是指由于劳动争议等原因导致劳动者集体停止生产和工作的行为。罢工日期是指罢工当事人首次罢工的时间,精确到小时。
6.持续时间:指该集体上访和罢工开始时至结束时的连续时间,精确到小时。
7.上访人数:指参加这次集体上访和罢工的实际人数。
8.地点:指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当事人申请权利的主要地点,不包括开始聚集地和途径地。
9.原因:指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的主要事由。
10.处理方式:指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是由行政调解、和解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方式结案。
11.处理结果:指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处理的具体意见或者仲裁裁决事项等。
12.处理单位:指处理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的承办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情况
1.来信总数:指本报告期内接到的各类群众来信总和,即为初信和重复信之和。
2.初信:指信访人首次来信。
3.重复信:指同一信访人两次以上来信。
4.联名信:指信访人5人以上(含5人)联合署名的信件。
5.来访总数:指本报告期内接待的群众来访总和,即为初访和重复访之和。
6.初访:指信访人首次来访。
7.重复访:指同一信访人两次以上来访。
8.集体访:指信访人5人以上(含5人)同时上访。
9.省级:指信访人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信访的。
10.地市级:指信访人到市(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访的。
11.县级:指信访人到县(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访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1.上期未审结:上一年度未办理完毕的行政复议案件数或者上一年人民法院未审理完毕的行政应诉案件数。
2.省级部门、地级以下部门:包括省级、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3.行政许可:申请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412号令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件数。
4.人事行政:申请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涉及人事行政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