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公务员轮岗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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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国税人〔2007〕336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公务员
轮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局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公务员轮岗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人教处。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公务员轮岗暂行规定
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提高国税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丰富不同工作岗位经验,增强才干,不断改善国税系统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加强廉政建设,增强机关活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 岗位轮换对象: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局机关股级(含)以下、非领导职务为主
任科员(含)以下的公务员;
二、 岗位轮换范围:
1、局机关各处、室、中心之间岗位轮换;
2、根据需要,市局将不定期选派机关公务员到基层锻炼。
三、 岗位轮换条件:
1、 在本单位(处、室、中心)工作满10年以上(含10年)
的应该进行轮岗;
2、 在一个职位工作满5年以上(含5年)的原则上应进行
轮岗;未满5年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视情进行轮岗。
3、 公务员因有须回避情况出现而应进行岗位轮换的;(在
岗时间计算截至到每年的6月底)
四、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进行岗位轮换:
1、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3、离最高任职年龄或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
4、其他不适合岗位轮换的情况。
五、 岗位轮换组织实施办法:公务员岗位轮换工作一般一年一
次,局机关各处室每年轮岗面掌握在20%左右,2007年轮岗面掌握在10%左右。符合轮岗条件人员填写《公务员岗位轮换申请表》(见附表)报市局人教处。市局人教处审查后提出轮岗方案,报市局党组研究后确定轮岗结果。
六、 岗位轮换纪律:
为保证公务员岗位轮换工作顺利实施,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公务员个人申请的岗位未能满足时,应当服从组织作出的轮岗决定,所在部门(单位)要顾全大局。
2、公务员接到轮岗通知后,须尽快办理交接手续,并在15天内
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同时接转有关组织和行政关系。
3、公务员轮岗调动时,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携带原单位交通工
具等大宗办公用品。
4、被确定为轮岗的管钱、管物、管票证岗位的人员,应进行离
岗审计。离岗审计工作在市局监察室的监督下,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对违反以上纪律
的当事人,应根据《公务员法》和市局有关规
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七、 公务员岗位轮换后,市局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
组织一定的专业知识培训,或指定专人对其进行业务指导,以帮助轮岗人员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八、机关工人、事业编制人员根据本规定参照执行。
九、市局稽查局、各区税务分局内设机构之间的岗位轮换按本规定执行,稽查局稽查人员岗位轮换每年掌握在20%左右,各区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位轮换每年掌握在30%左右。各区分局自行拟订轮岗方案,报市局备案后组织实施;稽查局拟订轮岗方案报市局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单位将轮岗人员名单及职位变动情况抄送市局人教处,涉及股级干部调整的报市局党组研究确定,市局重新发文任命。
十、本暂行规定由温州市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