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公务员轮岗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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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包括分局、税务所)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晋职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二)逐级晋升。

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但在晋升前,必须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三)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熟悉和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实绩突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班子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四)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1.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2.晋升省、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晋升上述职务的副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

税务骨干轮岗 实施方案

税务骨干轮岗 实施方案

税务骨干轮岗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当前我国税收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税收征管能力不足、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等。

为了提高税务部门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我部决定实施税务骨干轮岗计划。

二、实施目标。

1. 提高税务部门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2.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3. 提升税收政策执行效率。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轮岗计划。

根据税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轮岗计划,包括轮岗时间、轮岗地点、轮岗人员等内容。

2. 培训准备。

在轮岗开始之前,对参与轮岗的税务骨干进行培训,包括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确保他们能够胜任轮岗工作。

3. 实施轮岗。

根据轮岗计划,将税务骨干分批次轮岗到各地税务局,参与税收征管工作,学习和交流税收管理经验。

4. 总结经验。

轮岗结束后,对轮岗工作进行总结,总结轮岗期间的经验和收获,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实施保障。

1. 资金保障。

确保轮岗计划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2. 领导支持。

税务部门领导要全力支持轮岗计划,为轮岗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3. 宣传推广。

通过内部会议、文件通知等形式,向全体税务人员宣传轮岗计划,增强全员参与的积极性。

五、实施效果。

1. 提高税务部门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通过轮岗计划,税务骨干能够学习到不同地区税收管理的经验和做法,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2.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税务骨干在轮岗期间,能够深入了解当地税收征管情况,为今后的税收征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3. 提升税收政策执行效率。

税务骨干在轮岗期间,能够学习到不同地区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为今后的税收政策执行提供借鉴和参考。

六、总结。

税务骨干轮岗实施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税务部门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升税收政策执行效率,有利于税收工作的健康发展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希望全体税务人员积极参与,共同推动税收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亲爱的朋友们,今天咱们聊聊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这个办法可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工作哦,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咱们得明白什么是交流轮岗。

简单来说,就是让同一个单位的工作人员换个岗位工作一段时间,这样可以让大家互相学习、互相了解,提高工作效率和团队凝聚力。

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毕竟咱们可都是为了人民服务的嘛!那么,这个暂行办法是怎么来的呢?其实呀,这是为了让咱们的工作人员更加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同时也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的工作环境。

这样一来,咱们的工作能力就会得到很大的提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接下来,咱们来看看这个办法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吧。

咱们要明确交流轮岗的时间安排。

一般来说,每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需要在同一个单位工作至少两年,然后才能进行交流轮岗。

这样一来,大家就有足够的时间去熟悉自己的工作内容,为接下来的交流轮岗做好准备。

当然啦,交流轮岗的时候也不能随便挑岗位。

咱们得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来进行交流轮岗。

比如说,前两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一年,然后再进行交流轮岗;第三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则需要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两年。

这样一来,大家都能有机会接触到不同的工作内容,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那么,交流轮岗之后,咱们又该如何进行考核呢?这个可不能马虎哦!咱们得根据每个人的表现来评价他们的工作能力。

如果表现优秀,那么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反之,就需要加强自己的学习和提高工作效率了。

这样一来,大家都能明白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为以后的工作做好准备。

总的来说,这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可是非常重要的。

它不仅能让咱们更加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还能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团队凝聚力。

所以呢,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这个办法,努力提高自己,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啦。

希望大家都能从这篇文章中学到一些东西,也希望大家能够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谢谢大家!。

税务管理员轮岗制度范本

税务管理员轮岗制度范本

税务管理员轮岗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管理,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务管理员轮岗,是指将税务管理人员在不同的税务管理岗位上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以实现税务管理人员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业务能力的全面提升。

第三条税务管理员轮岗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税务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税务管理人员。

二、轮岗周期和比例第五条税务管理员轮岗周期为两年,每年年初进行一次轮岗,轮换面不低于50%。

第六条轮岗比例根据税务管理岗位的数量和人员情况确定,确保每个税务管理人员都能参与轮岗。

三、轮岗程序第七条每年年初,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税务管理岗位需求和人员情况,制定轮岗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税务管理人员轮岗前,应完成当前岗位的工作交接,确保税务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第九条税务管理人员轮岗后,应尽快熟悉新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税务管理人员轮岗期间,由所在部门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其在新的岗位上的工作表现。

四、轮岗激励机制第十一条对在轮岗期间表现优秀的税务管理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十二条在轮岗期间,税务管理人员取得显著成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加分,纳入年度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对不适应新岗位的税务管理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帮助和指导,如仍不能适应,应重新安排岗位。

五、轮岗保障措施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加强对税务管理人员轮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轮岗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管理人员轮岗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

第十六条税务管理人员轮岗期间,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发生违纪行为。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税务轮岗制度文件模板

税务轮岗制度文件模板

税务轮岗制度文件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干部轮岗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轮岗制度是指将在一个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定年限的税务干部,调整到另一个岗位上工作一段时间,以丰富干部的工作经历,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三条税务轮岗制度的实施,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确保轮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税务轮岗制度的对象为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各级税务机关的干部。

二、轮岗范围和时间第五条轮岗范围包括:各级税务机关的局长、副局长、科长、副科长、科员、办事员等职务。

第六条轮岗时间根据不同职务和工作性质的要求,一般为1年至2年。

具体轮岗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三、轮岗程序第七条轮岗计划制定: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轮岗计划,明确轮岗对象、岗位、时间和要求。

第八条轮岗对象选拔:根据轮岗计划,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确定轮岗对象。

第九条轮岗对象培训:在轮岗前,对轮岗对象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确保其能够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轮岗实施:轮岗对象按照轮岗计划,到新的岗位上工作。

第十一条轮岗期满评估:轮岗结束后,对轮岗对象的工作进行评估,总结轮岗期间的经验教训,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四、轮岗干部的管理和待遇第十二条轮岗干部在轮岗期间,享受原职务的相关待遇,并根据新的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职务安排。

第十三条轮岗干部在轮岗期间,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

第十四条轮岗干部在轮岗期间的表现,作为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政务中心轮岗管理制度

政务中心轮岗管理制度

政务中心轮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务中心各部门人员的工作能力,加强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轮岗管理制度。

第二条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政务中心所有部门的员工轮岗管理,其宗旨是通过轮岗,使员工能够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提升工作技能,增进团队合作,为政务中心的整体工作水平和效率贡献力量。

第三条轮岗是指政务中心部门之间或团队内部员工在一定时期内互换工作职责或职位,以达到适应新工作、提高工作能力、增加工作经验的目的。

第四条轮岗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同一部门内不同岗位之间的轮岗、不同部门之间的轮岗等。

第五条轮岗的方式可以通过项目轮岗、跨部门轮岗等形式进行,具体轮岗方案由政务中心部门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轮岗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具体轮岗期限根据轮岗方案确定。

第七条进行轮岗的员工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了解新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并在轮岗期间尽职尽责,完成所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在轮岗期间,员工应当积极适应新的工作环境,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与新同事相处融洽,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

第九条轮岗期满后,员工应当及时向原工作单位交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轮岗总结报告,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二章轮岗管理程序第十条进行轮岗的员工应当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写轮岗申请表,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轮岗。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员工的轮岗意愿、工作能力和部门需求综合确定轮岗计划,并将计划报告给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和岗位需求确定轮岗方案,并进行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原工作单位应当协助员工顺利进行轮岗,并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辅导和帮助,确保员工在新工作岗位上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四条在轮岗期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员工能够顺利完成轮岗任务。

第十五条轮岗期满后,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向原工作单位交接工作,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轮岗总结报告,并进行总结交接工作。

公务员轮岗交流工作制度(3篇)

公务员轮岗交流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务员轮岗交流,是指公务员在同一机关内不同职位或者不同机关之间的职务变动,旨在促进公务员能力提升、拓宽视野、增强工作活力。

第三条公务员轮岗交流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2. 按需调配原则;3. 依法合规原则;4. 稳妥有序原则。

第二章轮岗交流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公务员轮岗交流的范围包括:1. 同一机关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轮岗;2. 不同机关之间的轮岗;3. 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挂职;4. 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跟班学习。

第五条参加公务员轮岗交流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工作表现优秀,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3.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4. 符合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要求;5. 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三章轮岗交流的程序第六条公务员轮岗交流的程序如下:1. 公务员本人提出申请或者所在单位推荐;2. 单位党组织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3.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4. 确定轮岗交流对象和岗位;5. 办理调动手续。

第七条公务员轮岗交流的审批权限如下:1. 同一机关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轮岗,由所在单位审批;2. 不同机关之间的轮岗,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3. 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挂职,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4. 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跟班学习,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四章轮岗交流的期限和管理第八条公务员轮岗交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九条公务员轮岗交流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编制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公务员轮岗交流期间,应当遵守轮岗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公务员轮岗交流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离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轮岗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增强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

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指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

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国务院工作部门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室内不同处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同司局室之间轮岗。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地、市政府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县乡两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轮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务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轮岗范围、年限及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政府工作部门应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条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为规范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和执行力,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轮岗的形式和重点(一)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主要形式:1、跨部门交流.即中层干部在县直机关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2、跨区域交流。

即县直机关与乡镇机关、乡镇机关与乡镇机关之间中层干部交流.3、内部轮岗.即中层干部在本部门、本乡镇不同岗位之间轮换. (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重点:1、中层干部中的副科级后备干部;2、同一单位或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中层干部;3、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政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中层干部。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一)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1、副科级后备干部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经历的;1/ 222、在同一单位任职满8年,或在同一单位的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任职满5年的;3、按照《公务员法》应当回避的;4、在同一单位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交流,并经本单位党组(委)同意的。

(二)内部轮岗对象:1、在同一单位的同一岗位(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除外)任职满5年的;2、县直机关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3、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因其他各种原因经组织批准未能交流的。

三、交流轮岗的程序(一)跨部门交流工作程序:1、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 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党政群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为规范机关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提升工作效能和执行力,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轮岗的形式和重点(一)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主要形式:1、跨部门交流。

即中层干部在县直机关不同部门之间交流。

2、跨区域交流。

即县直机关与乡镇机关、乡镇机关与乡镇机关之间中层干部交流。

3、内部轮岗。

即中层干部在本部门、本乡镇不同岗位之间轮换。

(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的重点:1、中层干部中的副科级后备干部;2、同一单位或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中层干部;3、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政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中层干部。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一)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1、副科级后备干部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经历的;1/ 222、在同一单位任职满8年,或在同一单位的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任职满5年的;3、按照《公务员法》应当回避的;4、在同一单位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交流,并经本单位党组(委)同意的。

(二)内部轮岗对象:1、在同一单位的同一岗位(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除外)任职满5年的;2、县直机关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3、应进行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的对象,因其他各种原因经组织批准未能交流的。

三、交流轮岗的程序(一)跨部门交流工作程序:1、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行政单位轮岗制度模板

行政单位轮岗制度模板

行政单位轮岗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单位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等行政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

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第四条轮岗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个工作人员对每个岗位的业务知识都能充分的掌握,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第五条轮岗工作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二、轮岗范围和周期第六条轮岗范围包括单位内部关键岗位,如财务、人事、采购、审批、执法等岗位。

其他岗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轮岗。

第七条轮岗周期一般为两年,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八条轮岗工作应当在每一个轮岗周期结束前完成。

三、轮岗程序第九条单位人事部门应当根据轮岗计划,制定具体的轮岗方案,明确轮岗岗位、人员、时间等。

第十条轮岗方案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并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单位人事部门应当将轮岗方案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审批通过后,应当向全体工作人员公布。

第十二条轮岗工作应当在轮岗方案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轮岗期间,单位应当加强对轮岗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其能够胜任新岗位的工作。

第十四条轮岗结束后,单位人事部门应当对轮岗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其在轮岗期间的工作表现。

四、轮岗保障第十五条轮岗人员享受原岗位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第十六条轮岗期间,轮岗人员的工作年限、职级、职称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留。

第十七条轮岗人员在新岗位上应当享有与原岗位相同的工作条件和发展机会。

五、违规处理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轮岗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拒绝轮岗。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在轮岗期间出现违规行为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岗位轮换

岗位轮换

为提高我局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断增强机关活力,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局机关干部岗位轮换制度。

一、职位轮换的对象和范围职位轮换分为科室内部职位轮换和科室之间职位轮换。

科室内部职位轮换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定期职位轮换。

科室之间职位轮换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局里统一计划和安排,在各职能科室之间进行的职位轮换,其对象包括局机关各科室所有工作人员。

科室之间职位轮换的重点是各业务部门、监督部门和管理人、财、物、项目审批、证件发放等职位。

二、职位轮换的主要原则1、定期职位轮换的原则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科室内部职位轮换,个别岗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职位轮换年限。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同一科室连续工作5年以上要实行科室之间的职位轮换。

2、量才适用的原则职位轮换应根据轮换对象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务能力,做到因岗择人,人尽其才。

3、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一经单位确定职位轮换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组织安排,按期到位。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职位轮换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职位轮换的方法和步骤科室内部职位轮换根据定期职位轮换原则,各科室内部在每年年初或年末进行。

科室之间职位轮换,按以下步骤进行:1、职位轮换是公务员管理中一项重要制度,文秘科和各科室在部署工作人员职位轮换时,应按职位轮换对象的范围条件和原则办理,并切实做好轮换人员的思想工作。

2、局中层干部职位轮换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交通部1996年9月18日交人劳字[1996]871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增强机关活力,提高公务员素质,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结合部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机关公务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

关于对局、办机关公务员进行职位轮换的实施意见

关于对局、办机关公务员进行职位轮换的实施意见

关于对局、办机关公务员进行职位轮换的实施意见关于对局、办机关公务员进行职位轮换的实施意见根据《××市人事局、××办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实施办法》,为调整各部门人员结构,有利于明年各项工作的顺利起步和实施,局党组决定××年度局、办机关公务员职位轮换工作于××年1月初进行,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正副处长职位轮换1、在一个处室任正副处长满5年的,必须进行跨处室轮岗,因工作需要,任职未满5年的,也可进行跨处室交流。

局机关有四名处长是××年4月任职的,有2名副处长是××年7月任职的,任职满5年尚差4个月和7个月。

为了便于轮岗交流的处长和副处长考虑新处室整年度的工作,这些同志的职位轮换工作在××年1月份进行。

2、为扩大轮岗交流面,增进局、办之间的相互了解,因工作需要的,局机关正副处长与编委办机关正副处长之间也可进行轮岗交流。

3、正副处长的职位轮换和交流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局党组做出职位轮换和交流决定后,被确定轮岗的正副处长要服从组织安排,立即交接工作,在两个工作日内到新的职位工作。

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位轮换1、在一个处室一个职位任职期满(四年或五年,按局明确的职位任职时间)可由各处室在本处室进行职位轮换;在本处室两个职位任职期满的,应进行跨处室职位轮换。

考虑到我局非领导职务人员任职年限和有利于工作稳定的原则,本次轮岗对象是在一个处室工作满10年以上的,进行跨处室职位轮换。

2、一个处室内有2名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符合轮岗条件的,由新到任处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1名轮岗对象,另一名工作人员在下年度进行。

3、被确定为职位轮换对象的工作人员,本人可提出职位轮换去向,供局党组参考,由经局党组决定轮岗职位。

4、任职期未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经局党组讨论,可随时进行调整。

对地市级税务部门岗位轮换制的探讨

对地市级税务部门岗位轮换制的探讨
( 三) 实行干部岗位轮换交流制 ,能 够保证廉政工作落实 。我们在工作中的 不廉政行为 , 原因有许多 , 其中一个负 责人长期在一个部门工作 , 常常是不廉 洁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岗位; 业务上 一时未过“熟”因而也不易形成“烂”;新 岗位往往能较为严格地要求自己 , 所以 实现岗 位轮换 交流制 有利于 干部转 变 作风和加强廉政建设 ,避免不正之风 。
二 、实行干部岗位轮换制应坚持的 原则和具体的作法 。
( 一) 在干部交流工作中应坚持以 下原则 : 一要坚持能上能下的原则 ; 二 要坚持扬长避短的原则 ; 三要坚持稳定 的原则 。
( 二) 实行干部岗位轮换制的几点 作法 :
一是培养性交流 。根据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 建设和 新时期 加强党 的建设 的 客观要求 , 选拔一批德才兼备 、有培养 前途的优秀领导干部到工矿( 山) 区 、县 及市直属局任职锻炼 。
( 二) 干部岗位轮换的范围 ,应以本 系统 、本单位的轮换为主 , 同时又要注 意 有计划 地进行 交流上 下级之间 的轮 换以及不同单位的轮换 。这样一方面便 于轮换计划的实施 , 另一方面还能适当 扩大交流范围 , 有利于各单位之间互相 交流经验 ,改进机关工作作风 。
( 三) 干部岗位轮换范围对象 ,在同 一 职位上 任职 5 年以上 的领导干 部或 担任某些工作性质特殊( 如财务 、劳资 、 人事 、监察 、审计 、发票等职位) 的非领 导职务的干部原则上都要实行轮岗 , 对 个 别因情 况特殊 需要延 长轮岗年 限的 应报上级人事部门批准 , 但延长时间最 长不得超过 1 年 。
探索争鸣
对地市级税务部门
岗位轮换制的探讨
文 吴彪 许桂云
一 、实行干部岗位轮换交流制 , 对 保证 税务系 统的税 收征管 改革和 机构 改革的正常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

地税局干部轮岗管理制度

地税局干部轮岗管理制度

地税局干部轮岗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轮岗交流是指在本局范围内不同职位之间的转任。

第二条轮岗交流对象是本局中层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

第三条轮岗交流应坚持的原则;(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公道正派的原则;(二)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四)分期分批、到期轮换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的可向基层税务所交流:(一)从事税务工作以来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二)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新调入的人员;(三)缺少基层工作经验的,需要提高自身工作能力的;(四)因工作、培养锻炼干部需要,需要到基层所工作的;(五)其他情况需要轮岗交流的;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到基层税务所轮岗交流:(一)怀孕、哺乳期间及家中有3岁以下小孩的女干部;(二)家中有困难且夫妻一方在基层乡镇(不含镇、乡)或夫妻一方在外地工作的;(三)因工作需要,从事特殊岗位的干部;(四)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进行交流的;第六条在基层税务所轮岗交流工作时间至少在2年以上,不足1年的,不计算为基层交流时间。

第七条原则上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期满3年的进行轮岗交流(特殊岗位除外)。

第八条一般工作人员在同一科(室)所工作满3年的原则上应跨科(室)所进行轮岗交流。

特殊情况不适合轮岗交流的,由党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干部交流轮岗方案,提出交流轮岗人选;(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部门意见;(三)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四)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与交流轮岗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五)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条轮岗交流人员,要有大局意识,正确对待工作变动,尊重领导、团结同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管理。

不服从组织的安排,将按本局相关制度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轮岗交流人员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主动加强学习锻炼、提高工作能力的,所在部门可随时提出解聘意见,上报县局党组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市××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使局系统工作人员(包括局管干部、各单位中层及一般干部职工,下同)在多个工作岗位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勤政廉洁,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流轮岗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完善干部管理机制,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成才,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促进干部队伍勤政廉政,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政能力,为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性转变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局机关处室、市区环保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任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轮岗,是指同一工作单位(处室)内部,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轮换岗位。

第五条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坚持公开、合理、高效的原则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六条交流轮岗的重点是:(一)局管领导干部;(二)局管后备干部和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三)任职超过一定年限应当交流轮岗的工作人员;(四)在执纪执法、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交流:(一)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正职满5年、副职满8年的。

其中,负责组织、人事、财务和项目审批、执纪执法等工作的局管领导干部,任职满规定年限的,必须交流;(二)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处室)任正、副职满10年的;(三)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处室)任职经历的局管后备干部,或在本单位(处室)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四)在同一单位(处室)连续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提出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的;(五)按照《公务员法》和《干部任用条例》等规定须进行任职回避的;(六)因工作需要、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发挥干部特长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税务交流轮岗实施方案

税务交流轮岗实施方案

税务交流轮岗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税法法规的更新,税务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日益增强。

为了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加强税务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学习,我司决定开展税务交流轮岗实施方案。

二、目的。

本轮岗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促进税务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和专业水平,增进团队合作意识,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和国家税收事业做出贡献。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轮岗计划。

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和税务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轮岗计划,明确轮岗的时间、地点、岗位要求等。

2. 岗前培训。

在轮岗开始前,对参与轮岗的税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对岗位工作的了解、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技能培训等,确保税务人员具备轮岗所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3. 轮岗实施。

根据轮岗计划,税务人员按照轮岗安排到指定的岗位进行实习和学习,参与岗位工作并与岗位人员进行交流与学习。

4. 岗后总结。

轮岗结束后,对参与轮岗的税务人员进行岗后总结,总结轮岗期间的收获和不足,分享经验和心得体会,以便更好地提高工作水平和专业能力。

四、保障措施。

1. 领导支持。

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税务交流轮岗实施方案,为轮岗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2. 人员配备。

公司将根据轮岗计划,合理安排税务人员的轮岗时间和岗位,确保轮岗活动的顺利进行。

3. 安全保障。

公司将对轮岗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进行全面保障,确保税务人员在轮岗期间能够安心工作和学习。

五、效果评估。

公司将对税务交流轮岗实施方案进行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轮岗方案进行调整和改进,以达到最佳的效果。

六、总结。

税务交流轮岗实施方案的开展,将有助于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促进税务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学习,增强团队合作意识,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和国家税收事业做出贡献。

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轮岗方案,确保其顺利实施,取得良好的效果。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市××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使局系统工作人员(包括局管干部、各单位中层及一般干部职工,下同)在多个工作岗位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勤政廉洁,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流轮岗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完善干部管理机制,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成才,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促进干部队伍勤政廉政,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政能力,为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性转变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局机关处室、市区环保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任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轮岗,是指同一工作单位(处室)内部,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轮换岗位。

第五条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坚持公开、合理、高效的原则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六条交流轮岗的重点是:(一)局管领导干部;(二)局管后备干部和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三)任职超过一定年限应当交流轮岗的工作人员;(四)在执纪执法、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交流:(一)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正职满5年、副职满8年的。

其中,负责组织、人事、财务和项目审批、执纪执法等工作的局管领导干部,任职满规定年限的,必须交流;(二)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处室)任正、副职满10年的;(三)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处室)任职经历的局管后备干部,或在本单位(处室)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四)在同一单位(处室)连续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提出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的;(五)按照《公务员法》和《干部任用条例》等规定须进行任职回避的;(六)因工作需要、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发挥干部特长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局机关竞争-轮岗实施细则

局机关竞争-轮岗实施细则

局机关竞争|轮岗实施细则局机关竞争|轮岗实施细则为顺利推进局机关人员竞争轮岗工作,根据《***党组关于局机关人员竞争轮岗的工作方案》,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确定职责岗位(一)、根据 ***文批准我局的“三定方案”、,尤其是管理体制改革后科室增加、职能强化和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的需要,对局内设科室的工作职责进行修订后公布。

(二)、根据科室工作职责,确定各科室岗位数。

二、公布范围条件参与竞争轮岗的人员范围:(一)、原任科长须全程参加竞争轮岗。

特殊岗位不轮岗的科长,也必须参加考试、述职述廉、满意度测评、民主测评。

(二)、正科虚职满三年、副科实职满二年、副科虚职满三年、且符合党政干部任职基本条件的公务员,可申报参加竞争科长职位的述职述廉。

自愿放弃竞争科长职位的人员,也须参加考试、民主测评和轮岗。

(三)、行政编制的一般人员,除特殊岗位不轮岗人员可不参加双向选择外,都必须全程参与竞争轮岗。

(四)、事业人员。

个人提出申请、所在编制单位同意的,按双向选择的办法补充到行政岗位。

局机关借用的特殊岗位人员可以不轮岗。

三、报名审查(一)、报名。

所有行政编制人员、申请到行政岗位工作的事业人员,都必须报名。

(二)、资格审查。

对报名人员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时间、政治面貌、学历、个人身份、所在编制单位和近三年的奖惩情况特别是受党政纪处分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人员分别按原任科长、拟竞争科长职位人员、行政一般人员、拟到行政科室工作的事业人员分类公布。

四、组织考试(一)、参加人员。

局机关全体人员,无论是否参与竞争轮岗的行政、事业、聘用人员,都必须参加。

这次考试作为竞争轮岗的考评内容,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考试内容。

国家录用公务员考试知识中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公共基础知识。

(三)、考试方式。

由考试中心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30%、申论占50%和公共基础知识占20%,组合一套试卷组织考试并负责阅卷。

五、述职述廉(一)、原任科长述职述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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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岗位轮换纪律:
为保证公务员岗位轮换工作顺利实施,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公务员个人申请的岗位未能满足时,应当服从组织作出的轮岗决定,所在部门(单位)要顾全大局。
2、公务员接到轮岗通知后,须尽快办理交接手续,并在15天内
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同时接转有关组织和行政关系。
3、公务员轮岗调动时,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携带原单位交通工
十、本暂行规定由温州市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八、机关工人、事业编制人员根据本规定参照执行。
九、市局稽查局、各区税务分局内设机构之间的岗位轮换按本规定执行,稽查局稽查人员岗位轮换每年掌握在20%左右,各区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岗位轮换每年掌握在30%左右。各区分局自行拟订轮岗方案,报市局备案后组织实施;稽查局拟订轮岗方案报市局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单位将轮岗人员名单及职位变动情况抄送市局人教处,涉及股级干部调整的报市局党组研究确定,市局重新发文任命。
1、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3、离最高任职年龄或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
4、其他不适合岗位轮换的情况。
五、 岗位轮换组织实施办法:公务员岗位轮换工作一般一年一
次,局机关各处室每年轮岗面掌握在20%左右,2007年轮岗面掌握在10%左右。符合轮岗条件人员填写《公务员岗位轮换申请表》(见附表)报市局人教处。市局人教处审查后提出轮岗方案,报市局党组研究后确定轮岗结果。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公务员轮岗暂行规定
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提高国税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丰富不同工作岗位经验,增强才干,不断改善国税系统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加强廉政建设,增强机关活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 岗位轮换对象: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局机关股级(含)以下、非领导职务为主
任科员(含)以下的公务员;
二、 岗位轮换范围:
1、局机关各处、室、中心之间岗位轮换;
2、根据需要,市局将不定期选派机关公务员到基层锻炼。
三、 岗位轮换条件:
1、 在本单位(处、室、中心)工作满10年以上(含10年)
的应该进行轮岗;
2、 在一个职位工作满5年以上(含5年)的原则上应进行
轮岗;未满5年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视情进行轮岗。
3、 公务员因有须回避情况出现而应进行岗位轮换的;(在
岗时间计算截至到每年的6月底)
四、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进行岗位轮换:
温国税人〔2007〕336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公务员
轮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局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公务员轮岗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等大宗办公用品。
4、被确定为轮岗的管钱、管物、管票证岗位的人员,应进行离
岗审计。离岗审计工作在市局监察室的监督下,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对违反以上纪律的当事人,应根据《公务员法》和市局有关规
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七、 公务员岗位轮换后,市局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
组织一定的专业知识培训,或指定专人对其进行业务指导,以帮助轮岗人员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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