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GMP认证实施管理办法(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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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认证程序和要求2011

GMP认证程序和要求2011

现场检查原则
• • • • • 依法检查 严格程序 客观公正 严守纪律 动态生产
检查组长现场控制要点
• • • • • • • • 检查方案的实施控制 检查标准的实施控制 检查进度的控制 检查节奏和气氛的控制 检查范围的控制 缺陷项目的审定 检查纪律的控制 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的控制
(一)首次会议
认证中心
• 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及检查员 记录等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 核对缺陷项目条款引用是否准确,缺陷项 目是否存在潜在的质量风险; • 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专家会审 • 对于一些检查组或认证中心认为存在潜在 质量风险、但现行法规和相关规定尚不明 确的疑难技术问题,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会审讨论。
1、空调机组防止交叉污染有关问题
• 专家意见: 激素类和头孢类制剂不同空调机组可以处 于同一房间,但需有以下预防措: (1)不同空调机组的初、中效不能同时清洗; (2)与其他新风口比较近的头孢直排口经中 效净化处理为宜; (3)应避免采用室内新风,以防止交叉污染。
2、关于非那雄胺参照激素类管理生产线 要求问题
三、药品GMP认证流程
企业申报 省局 形式审查 (5) 中心 技术审查(20) 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40) 企业 改正方案(10) 中心 检查报告、改正方案技术审查 (20) 省局 审核 公示(国家局) 审批 公告 (国家局) 发证(30)
四、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一)现场检查前的准备
1、对申报材料技术审查 GMP审评要点.doc 2、制订现场检查方案 方案的基本要素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方 案XXXX(浙20110024).doc 3、抽调检查员,确定检查组成员(合理搭配) 4、通知企业及其所在地药监局 5、准备现场检查相关资料 6、现场检查后勤保障

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doc14)(1)(1)

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doc14)(1)(1)

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检查评定方法
〔一〕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标准〔1998年修订〕?及其附录,为统一标准,标准认证检查,保证认证工作质量,制定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二〕药品GMP认证检查工程共265项,其中关键工程〔条款号前加“*〞〕127项,一般工程139项。

〔三〕药品GMP认证检查,须根据申请认证的范围,按照药品GMP认证检查工程,确定相应的检查范围和内容。

〔四〕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工程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应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认的评定。

〔五〕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工程统称缺陷工程,其中关键工程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严重缺陷;一般工程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一般缺陷。

〔六〕一般缺陷工程不符合要求且严重影响药品质量的,或者
在历次检查中已被发现而本次检查重复出现的,或者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均应视为严重缺陷。

检查员应对此调查取证,详细记录。

〔七〕结果评定:
二、药品GMP认证检查工程。

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简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

第三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全省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工作,制定适应本省认证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全省实施GSP认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认证合格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省药品认证中心(简称省认证中心)受省局委托,承担全省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

负责建立省GSP认证检查员库,负责GSP 认证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负责对各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负责对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受省局委托负责对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各市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的实施方案,报省局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GSP认证检查员是从事现场认证检查的人员,由省局负责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列入省GSP认证检查员库,并由省局发给《药品GSP认证检查员证书》。

GSP认证检查员应自觉服从省认证中心的管理和现场认证检查的安排,在现场检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GSP认证工作的规章制度,公正、廉洁地从事认证检查的各项活动(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浙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药品GM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及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的药品生产企业的GMP认证工作;负责全省药品GMP认证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跟踪检查工作。

省药品认证中心受省局的委托,承办省药品GMP认证、飞行检查的技术审查工作,包括资料的技术审查;制定药品GMP认证、飞行检查的现场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收费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药品GMP认证申请及审查第三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一)《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同时附申请书电子文档。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获得《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四)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六)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明确GSP认证的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关于GSP认证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488号)的规定,国家局药品市场监督司近日发函(食药监市函[2004]200号)明确将其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权限下放至省级局,据此,现将我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后的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除2001年GSP认证的3家试点企业仍由国家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于2004年底前完成跟踪检查外,其他经国家局认证管理中心认证的企业由省局按照《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监督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4]77号)的要求统一制定跟踪检查计划。

二、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变更由省局制定程序,并负责申请受理。

三、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变更申请由市局负责受理,变更程序由各市局负责制定。

市局受理变更所需的空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证书》由省局统一发放。

附件: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程序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程序一、变更说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是指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发生变化。

浙江省GMP认证实施管理办法(意见稿)

浙江省GMP认证实施管理办法(意见稿)

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79号)(简称“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负责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药品GMP检查工作。

负责组织全省药品GM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简称“监督检查”)及督查工作。

浙江省药品认证中心(简称“省认证中心”)受省局的委托,承担全省药品GMP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认证检查员管理、药品GMP认证收费,以及省局确定的其他认证相关工作。

省局及省认证中心应建立和完善药品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 认证工作质量。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配合国家局、省局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第三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原料药新增品种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后,可在正式生产之日6个月前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四条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药品GMP 认证。

药品GMP认证检查时,可一并进行药品生产许可、注册的相关检查工作。

实施一并检查的,企业应同时提出药品生产许可、注册、GMP事项的申请并受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99.04.21•【文号】国药管安[1999]105号•【施行日期】1999.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1日)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药品实施GMP认证制度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验的一种手段,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药品质量的一种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方法。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35号),实施GMP认证工作要按照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组织实施,把GMP 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纳入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作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

为此,我局制定了《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组建之前,由省级医药、药政管理部门共同行使本文件所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

特此通知附件: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实施GMP情况的检查认可过程。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对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药品GMP互认工作。

GMP认证管理办法

GMP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负责进口药品GMP境外检查和国家或地区间药品GMP检查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药品GMP检查工作.第五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承担药品GMP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等工作。

第六条负责药品GMP认证工作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认证工作质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第七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第八条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第九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并报送相关资料.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 号),充分发挥质量认证在传递质量信任、服务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现就加强我省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2 年,我省质量认证制度基本完备,质量认证供给更加充分,产业能级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日益增强。

质量认证向一二三产业和社会治理领域不断延伸,有效覆盖重点产业质量认证需求,促进各类企业组织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质量提升。

全省检验检测认证产业收入达到300 亿元以上,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浙江)全面建成并高效运行。

具有国内一流、国际先进水平的“品字标”认证体系初具规模,形成品牌集聚优势。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制造业质量认证工作。

全面推进“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以第三方评价方式驱动管理提升、生产优化,加速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的技术服务保障,围绕数字经济、生物经济、节能环保等一批重量级未来产业开发质量认证管理工具,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的标准、检测和认证方法,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持续开展传统产业和产品对标达标活动,重点推动消费品制造领域、原材料制造领域、机械装备等零部件制造领域开展质量诊断服务,找准优势和短板,推动企业转变管理和建设方式,促进优势产业加快升级,倒逼落后产能加速出清。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浙药监市[2003]70号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浙药监市[2003]70号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浙药监市[2003]70号)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保证GSP认证现场检查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国药管市〔2000〕594号)和《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药监市〔2003〕62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三年六月五日浙江省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一、现场检查的准备(一)组织和人员1、省药品认证中心(简称省认证中心)或各市局,应根据《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浙江省GSP检查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

落实检查组成员时,应征求成员本人及所属单位的意见。

2、检查组由3名GSP检查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组长的职责是:(1)根据现场检查方案组织、协调现场检查工作;(2)负责与受检查企业交换意见;(3)负责汇总检查情况,拟定和宣读现场检查报告;(4)负责向省认证中心或市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3、省认证中心或市局可视需要,根据检查对象的类型、规模等情况,选派人员监督现场检查方案的实施。

4、企业所在市或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选派1名观察员协助工作。

(二)制订方案省认证中心或市局负责制订现场检查方案。

检查方案包括企业简要概况、检查时间和日程、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等。

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

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缺陷项目改正方案撰写指导原则为进一步提高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的水平,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现场检查发现的缺陷进行整改,规范企业改正方案的撰写,根据《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特制订本指导原则。

1.改正方案的基本要求1.1.企业应在现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改正方案上报浙江省药品认证中心,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市局。

1.2.改正方案应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

正文部分至少应包括:缺陷的描述、产生缺陷的原因分析、相关的风险分析评估、(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间。

正文部分可以是文字描述,也可以采用表格的形式进行说明。

附件部分应是对正文部分进一步解释说明的证明性材料。

1.3.改正方案应内容完整、表达清楚,文字通顺、用语准确,充分如实反映企业的整改情况,并加盖企业公章。

2.改正方案撰写的具体技术要求2.1.正文部分2.1.1.缺陷的描述2.1.1.1.企业需改正的缺陷不仅仅是检查报告中缺陷条款的内容,还应包括现场检查报告其他部分涉及的缺陷内容,如综合评定、需要说明的问题中涉及的缺陷等。

2.1.1.2.应对检查报告中涉及的每项缺陷进行详细的文字表达,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节及相关人员等。

例:企业关于7901项缺陷的描述:仓库员工(xxx)在2009年8月11日接受一批XX胶囊(批号:20090101)的退货时,未严格按文件执行企业退货和收回程序,退货产品接受处理记录内容不全,退货来源、数量均未记录。

2.1.2.原因分析2.1.2.1.应对涉及的缺陷逐条进行原因分析。

原因分析不应停留在引发缺陷的表面现象,应找到缺陷发生的根本原因。

2.1.2.2.对发生的缺陷至少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涉及软件的,应分析是否制订了相应的文件;相应的文件的内容是否完善、合理;相应的文件是否已经过了培训;员工是否按照相应的文件进行了操作;质量管理部门是否进行了有效的监督。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浙食药监安…2007‟79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1—浙江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要求及职责,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及职责省、市、县(区、县级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称麻、精药品)的监管,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能,对麻、精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强化麻、精药品事先、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强化麻、精药品的动态监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辖区内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档案;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麻、精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麻、精药品监督管理岗位责任制,由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长牵头抓,部门领导亲自抓,麻、精药品专管人员具体抓的四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省、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负责麻、精药品的专管人员发生变动必须报上级备案。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明确各级职责:(一)省局职责负责对全省麻、精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2—输的监督管理。

1、负责每年对麻、精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抽查。

2、负责建立全省麻、精药品的监控信息网络。

3、初审职责(国家局负责审批):(1)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制初审。

(2)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定点初审。

(3)负责省内企业接受境外厂商的委托,加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以及含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复方制剂的初审。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GSP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GSP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GSP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05•【字号】浙药监市[2003]71号•【施行日期】200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GSP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药监市[2003]71号)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GSP认证检查员的管理,规范GSP认证检查员的行为,保证我省GSP认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SP检查员管理办法》(国药管市〔2000〕528号)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药监市〔2003〕62号)规定,制订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三年六月五日浙江省GSP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GSP)认证工作,加强GSP检查员管理,规范GSP检查员行为,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GSP认证检查员是指符合有关条件规定,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和考核合格,列入本省GSP检查员库中从事现场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GS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管理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检查员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药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认证中心)建立全省GSP认证检查员库,负责对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和定期进行考评。

第二章GSP检查员的条件第六条GSP认证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个人经历中没有受到过行政或刑事处分;(二)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实施GSP的方针政策;(三)现从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含技术监督)的人员或其他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药学人员;(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经历或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经历;(五)能正确理解GSP条款并能在认证检查中准确运用;(六)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七)服从选派。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公告(2013年第31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公告(2013年第31号)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公告(2013年
第31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10.23
•【字号】2013年第31号
•【施行日期】2013.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公告
(2013年第31号)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的规定,经现场检查和审核批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发给《药品GMP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ZJ20130116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滨海路56号原料药(环丝氨酸、比卡鲁胺、盐酸博来霉素)2013-10-232018-10-22浙江省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23日
附:浙江省药品GMP认证公告
证书编号企业名称地址认证范围认证日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
ZJ20130116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滨海路56号原料药(环丝氨酸、比卡鲁胺、盐酸博来霉素)2013-10-232018-10-22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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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79号)(简称“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负责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药品GMP检查工作。

负责组织全省药品GM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简称“监督检查”)及督查工作。

浙江省药品认证中心(简称“省认证中心”)受省局的委托,承担全省药品GMP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认证检查员管理、药品GMP认证收费,以及省局确定的其他认证相关工作。

省局及省认证中心应建立和完善药品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 认证工作质量。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配合国家局、省局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第三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原料药新增品种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后,可在正式生产之日6个月前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四条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药品GMP 认证。

药品GMP认证检查时,可一并进行药品生产许可、注册的相关检查工作。

实施一并检查的,企业应同时提出药品生产许可、注册、GMP事项的申请并受理。

第五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一),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二)。

申请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国家局组织的药品GMP认证,企业还需提交市局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意见,省局出具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国家局。

到期复认证药品生产企业除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外,还需报送原《药品GMP证书》复印件以及五年来重大变更情况,至少包括: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人员变更,关键设施设备变更,生产产品品种变更,生产工艺和处方变更,制剂原(辅)料供应商变更,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变更等。

药品生产企业应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向省局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省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以及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省认证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申请企业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报送补充资料,逾期未报的,省认证中心终止认证工作,书面告知企业,并将终止情况抄报省局。

技术审查工作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需补充资料的,工作时限按实际顺延。

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八条省认证中心完成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后,应当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通知申请企业,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40个工作日。

检查方案应包括认证检查的范围、地址、日期、人员、检查标准、检查重点等内容。

第九条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不少于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可根据检查情况适当调整。

检查员从药品GMP检查员库中随机选取,并应遵循回避原则。

检查组长一般应异地选派,检查员应熟悉和了解相应专业知识,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

第十条省认证中心应在现场检查前通知申请企业。

现场检查时间原则上为3-5天,可根据检查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当地局”)应派出一名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并负责协调和联络与药品GMP现场检查有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向申请企业出示药品GMP检查员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注意事项以及企业权利,确定企业陪同人员。

申请企业在检查过程中应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检查组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做好检查记录。

对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情况需要立即检查时,应先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及时向省认证中心报告,在检查报告中详细描述相关情况。

其他情况需变更检查方案的,应经省认证中心同意。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定。

分析汇总期间,企业陪同人员应回避。

第十五条检查缺陷的风险评定应综合考虑产品类别、缺陷的性质和出现的次数。

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

具体如下:(一)严重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二)主要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三)一般缺陷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度的。

第十六条检查组向申请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内容,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申请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无异议的,应对缺陷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省认证中心。

如有异议,可做适当说明。

如不能形成共识,检查组应做好记录并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如发现申请企业存在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检查组应进行证据收集,在将证据通过观察员移交当地局处理后中止现场检查;有关证据以及检查情况应形成检查报告上报省认证中心。

中止现场检查的,省认证中心应根据当地局的调查处理结果决定是否恢复认证检查。

第十八条现场检查报告应当确认检查方案中的认证范围、认证地址(和认证方案不同的要注明);本次检查总体情况;对缺陷项目进行逐项描述,缺陷的描述应具可追溯性。

现场检查报告应附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并由检查组成员签字。

第十九条检查组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结合风险评估原则,在现场检查报告中提出符合或者不符合的评定建议及理由。

第二十条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省认证中心。

国家局组织认证检查的,省局派出的观察员应将现场检查报告及时输入省局信息系统。

第四章审批与发证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对缺陷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或计划报考省认证中心,同时抄报当地局。

改正方案应包括:缺陷的描述,产生缺陷的原因分析,相关风险评估,拟采取改正措施及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省认证中心可结合企业整改情况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综合评定。

必要时,可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综合评定应在收到整改报告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进行现场核查,评定时限顺延。

第二十三条综合评定应采用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缺陷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所评估产品的类别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现场检查综合评定时,低一级缺陷累计可以上升一级或二级缺陷,已经整改完成的缺陷可以降级,严重缺陷整改的完成情况应进行现场核查。

(一)只有一般缺陷,或者所有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符合”;(二)有严重缺陷或有多项主要缺陷,表明企业未能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的,或者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或计划不能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不符合”。

第二十四条省认证中心对现场检查报告中的缺陷项目判定有异议的,可成立技术审查小组进行重新判定,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参与技术审查;或者派检查组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省认证中心完成综合评定后,应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省局或省局委托省认证中心、市局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期间认证工作暂停。

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对异议已有调查结果的,由省认证中心将检查结果报省局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经省局审批,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向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证书》;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认证检查不予通过,以《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方式通知申请企业。

行政审批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省局应将公告上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第二十八条企业没有通过药品GMP认证检查,再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应当重新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第五章跟踪检查第二十九条各市局负责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国家局《办法》规定的跟踪检查,《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应至少跟踪检查一次。

省局负责组织对跟踪检查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第三十条各市局组织的跟踪检查,应制订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的内容及方式。

检查组的选派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跟踪检查结果评定,按照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等的规定办理。

需收回企业《药品GMP证书》的,市局上报省局收回。

跟踪检查结束后市局应及时将检查报告输入省局信息系统,并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药品GMP证书》的管理第三十二条《药品GMP证书》载明的内容应与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所载明相关内容相一致。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文字变化的,可以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为凭证,企业无需申请《药品GMP证书》的变更。

但企业申请《药品GMP证书》变更的,可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结构、关键人员等如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省局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必要时应对备案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如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变更后的组织结构和关键人员等应能够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符合要求。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局收回《药品GMP证书》。

(一)企业(车间)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二)企业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三)其他需要收回的。

第三十五条收回企业《药品GMP证书》时,企业应按要求进行改正,在符合GMP要求前不得组织生产。

企业完成改正后,应将改正情况上报市局、省局,经市局现场检查符合药品GMP要求后,省局发回原《药品GMP证书》。

省局在企业恢复生产后应及时组织飞行检查检查。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药品GMP证书》(一)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二)企业被依法撤销、注销生产许可范围的;(三)企业《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四)其他应注销《药品GMP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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