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GMP认证实施管理办法(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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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79号)(简称“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负责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药品GMP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全省药品GM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简称“监督检查”)及督查工作。

浙江省药品认证中心(简称“省认证中心”)受省局的委托,承担全省药品GMP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认证检查员管理、药品GMP认证收费,以及省局确定的其他认证相关工作。

省局及省认证中心应建立和完善药品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 认证工作质量。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县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配合国家局、省局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三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原料药新增品种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后,可在正式生产之日6个月前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四条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药品GMP 认证。

药品GMP认证检查时,可一并进行药品生产许可、注册的相关检查工作。实施一并检查的,企业应同时提出药品生产许可、注册、GMP事项的申请并受理。

第五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一),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二)。

申请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国家局组织的药品GMP认证,企业还需提交市局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意见,省局出具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国家局。

到期复认证药品生产企业除报送相关材料(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外,还需报送原《药品GMP证书》复印件以及五年来重大变更情况,至少包括: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人员变更,关键设施设备变更,生产产品品种变更,生产工艺和处方变更,制剂原(辅)料供应商变更,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变更等。

药品生产企业应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向省局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省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以及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省认证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报送补充资料,逾期未报的,省认证中心终止认证工作,书面告知企业,并将终止情况抄报省局。

技术审查工作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需补充资料的,工作时限按实际顺延。

第三章现场检查

第八条省认证中心完成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后,应当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通知申请企业,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40个工作日。

检查方案应包括认证检查的范围、地址、日期、人员、检查标准、检查重点等内容。

第九条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不少于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可根据检查情况适当调整。检查员从药品GMP检查员库中随机选取,并应遵循回避原则。检查组长一般应异地选派,检查员应熟悉和了解相应专业知识,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

第十条省认证中心应在现场检查前通知申请企业。现场检查时间原则上为3-5天,可根据检查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申请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当地局”)应派出一名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并负责协调和联络与药品GMP现场检查有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向申请企业出示药品GMP检查员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注意事项以及企业权利,确定企业陪同人员。

申请企业在检查过程中应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检查组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做好检查记录。

对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情况需要立即检查时,应先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及时向省认证中心报告,在检查报告中详细描述相关情况。其他情况需变更检查方案的,应经省认证中心同意。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定。

分析汇总期间,企业陪同人员应回避。

第十五条检查缺陷的风险评定应综合考虑产品类别、缺陷的性质和出现的次数。缺陷分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具体如下:

(一)严重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严重偏离,产品可能对使用者造成危害的;

(二)主要缺陷指与药品GMP要求有较大偏离的;

(三)一般缺陷指偏离药品GMP要求,但尚未达到严重缺陷和主要缺陷程

度的。

第十六条检查组向申请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内容,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申请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无异议的,应对缺陷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省认证中心。如有异议,可做适当说明。如不能形成共识,检查组应做好记录并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如发现申请企业存在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检查组应进行证据收集,在将证据通过观察员移交当地局处理后中止现场检查;有关证据以及检查情况应形成检查报告上报省认证中心。

中止现场检查的,省认证中心应根据当地局的调查处理结果决定是否恢复认证检查。

第十八条现场检查报告应当确认检查方案中的认证范围、认证地址(和认证方案不同的要注明);本次检查总体情况;对缺陷项目进行逐项描述,缺陷的描述应具可追溯性。现场检查报告应附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并由检查组成员签字。

第十九条检查组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结合风险评估原则,在现场检查报告中提出符合或者不符合的评定建议及理由。

第二十条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省认证中心。

国家局组织认证检查的,省局派出的观察员应将现场检查报告及时输入省局信息系统。

第四章审批与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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