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代理协议(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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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代理协议
编号:
日期:2008.10.16
甲方:上海东浩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乙方:
地址:上海四川北路1666号高宝新时代广场19楼
电话:(021)61437888
传真:(021)61437800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愿望,就2008年度甲方代理乙方出口__各种外贸出口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双方各自职责范围:
<一>甲方职责:
1、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以甲方的名义与乙方的国外客户签定外销合同,合同的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可以根据出口贸易的要求与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国内生产企业签定有关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的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有关出口产品的原始信息,负责缮制出口所需的运输、结汇单据,以及办理报关、出运、外汇核销及退税申报等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对本代理业务中货物出口的各个环节进行跟踪。货物在国内,外运输期间发生的意外损失,均由乙方直接追溯其保险公司或运输环节,甲方可协助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据及手续,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如由甲方提供空白单据给乙方、或乙方及其客户指定的货运公司制单的情况下,乙方必须合法经营,报关单内容应与实际出运货物严格一致,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负责办理许可证申领工作。(合同须涉及到许可证事项,双方须就该等事宜达成另外协议,并由乙方付清相关费用。)
<二>乙方职责:
1、负责与国外客户洽谈并确定具体商品、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期、结汇方式等具体合同条款并将有关资料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自行选择和确定生产加工工厂,用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有关产品的价格、质量标准、包装、交货期、出运方式等相关贸易内容。承担因工厂产品质量、包装、交货期等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装运、安全收汇或发生索赔、退货事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应将出口货物托运及报关的详细资料,在货物出运前七个工作日用传真、E-mail 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办理货物出运手续,其后任何的修改必须用书面形式,并在不影响出运的前提下进行。如果由于乙方或者乙方指定工厂的原因造成货物不能及时出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 乙方保证每笔货物出运后,将外汇由国外及时汇入甲方帐户(一般不迟于半个月),外汇进账金额需与报关数据一致,确保甲方顺利办理外汇结汇和核销手续。如有外汇预付款
时,乙方需提前提供外销合同条款及内容,让甲方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确保外汇正常,及时进入甲方帐户。
5、乙方保证出口货物与报关单内容一致,保证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真实、完整。发票的品名、数量、金额、单位与报关单完全一致。外汇进入甲方帐户后,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一般不迟于叁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需在报关后两个月内提供增值税发票,如未能提供增值税发票,需承担报关金额的17%税。
如因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生产企业原因导致不能退税或不能全额退税,因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并在结算中自动予以扣除。
6、乙方领用的核销单,自领用日起,60天内必须退回甲方。如乙方指定货运代理公司,则应由乙方负责和督促货运代理在货物装船后的60天内将有关海关退税单证退回甲方,逾期将由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为出口金额的0.15%计算。
二、结算方式:
1、甲方代理乙方出口结算,乙方承担因外商以任何理由不付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后果。
2、甲方代理费的计算:
*按汇率买断结算方式:
(1)出口商品退税率为17 %:
结算公式:可支付贷款总值=外汇总金额×当天结进的汇率×1.15
(2)出口商品退税率为13 %:
结算公式:可支付贷款总值=外汇总金额×当天结进的汇率×1.11
(3)出口商品退税率为11%:
结算公式:可支付贷款总值=外汇总金额×当天结进的汇率×1.09
(4)出口商品退税率为5%:
结算公式:可支付贷款总值=外汇总金额×当天结进的汇率×1.03
(外汇总金额以甲方实际收到数为准,并需将出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折合美元予以扣除)。
*按代理费结算方式:
外汇总金额以甲方实际收到数为准折合成人民币的金额-货款+税款-税息(税款
0.0075*4个月)-1美元收取代理费0.1人民币-出口实际垫付出的金额。余额
可以佣金的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需提供给甲方有效发票。
每笔业务7000USD以下,最低收取代理费人民币800元。
3、工厂货款支付:甲方在乙方的国外客户将境外货款汇到甲方帐上或在L/C项下已安全结汇的前提下,将收汇金额按银行当天牌价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生产企业。在甲方全额收汇后,甲方凭乙方或乙方指定生产企业提供的正确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付款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生产企业。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品名、数量等一切内容必须与海关报关单内容相符,否则甲方不支付货款。
4、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出口关税、出口报关费、运费(含CFS费、港杂费、THC、签单及单证费等)、商检费、海关手续费、保险费等。甲方提供和办理的相应出口单据费用,按实列支,从货款中扣除。
三、其它事项:
1、为保证代理业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每笔业务如需要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生
产企业签定相应合同的,该合同应为本出口代理协议项下之出口产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均以出口代理协议内容为准,合同只是出口代理协议的附件。
2、甲乙双方执行合同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违者将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对乙方的正常业务活动给予保密。乙方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中有关“版权法”、“商标法”以及“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与之相悖的做法将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3、未尽事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
4、此协议制成正本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有效期自2008年11 月7日起至2009年`11月7日止。在此期间,按照本协议由甲方与外商签订的出口商品售货确认书、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生产企业签订的涉及出口货物的合同均为本代理协议的附件,甲方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生产企业出具的任何有关收取货物的凭证均不得作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生产企业向甲方主张货物或货款的凭据,其仅作为履行甲方代理乙方与外商签订的出口商品售货确认书之必须手续。
甲方乙方
上海东浩国际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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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