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的货币属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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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货币属性研究
目前,我国央行出台的通知已抑制疯狂增长的比特币,我国不承认比特币与人民具有币同等的法律地位。西方国家陆续承认、接受比特币流通。为此,从比特币具有的货币属性入手研究,再扩展到比特币的监管、比特币与洗钱犯罪等争议比较凸显的方面分析,期望比特币能够在我国货币体系中占有一席。希望我国能够像西方国家一样实行多元化的货币体系,这样才能够鼓励创新,让新事物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标签:比特币;货币属性;货币体系;洗钱罪
比特币在中国声名鹊起源于芦山地震,当壹基金接受比特币作为捐赠款时,很多人开始转向探究比特币为何物。自此之后,比特币的身价跌宕起伏,而比特币市场也开始波及其他市场,受到追捧。对于一个来历不明、无任何机构发行的虚拟货币怎能让如此多的“比民”为之疯狂?比特币到底是“金融创新”还是“郁金香泡沫”,仁者见仁。尽管央行等部委不承认比特币流通使用,但并不表明比特币不具有货币属性,笔者认为这是中国只承认人民币为唯一流通的法定货币特有的国情决定的,不利于金融创新。
1比特币的货币属性
比特币(BitCoin,BTC)是一种开源的、基于网络的、点对点的匿名电子货币,由中本聪于2008年设计开发,是世界上第一个分布式的匿名数字货币。简而言之,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但由于存在特殊的属性又不同于一般的虚拟货币,因此比特币特性是吸引众多学者研究的根源之一。与传统货币相比,比特币的全新理念挑战现有大部分货币制度,甚至有学者怀疑比特币根本不属于货币体系范畴,其发行与支付不受中央控制,货币转账是由网络节点进行集体管理,交易双方甚至可以隐藏真实身份,这些元素根本不是现有货币具备的。但是,事实上比特币已经发展到可以在某些领域充当货币的职能,探究清楚其货币属性才能够深入分析解决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通常判断一种货币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应从经济学的角度全面分析,而不是为方便政府宏观调控,凡是新事物就一概抹杀。根据经济学理论,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五大职能,而比特币也同样具备这五大职能。其一,比特币具有价值尺度职能。由于获取比特币的主要途径是挖掘,为了“挖矿”就需要精密的设备,目前市面上一台性能优越的个人主机不过万元,而一台经过改装的特制比特币“挖掘机”却身价4万元人民币。因此,比特币的价值体现在前期的设备投入以及通过消耗大量的计算能力和电力制造出来的,在挖掘过程中消耗的劳动全部转化为比特币的价值,具备价值尺度职能。其二,比特币具有流通手段职能。德国是首个承认比特币合法地位的国家,接受比特币流通。现在已经有百个网站接受比特币,比特币正逐渐成为商品交换的一般媒介物,流通性显而易见。其三,比特币具有支付手段职能。由于比特币便利廉价的支付特点,在彼此承认领域内就出现过用比特币换取披萨、咖啡等货物交
换的买卖。其四,比特币具有贮藏手段职能。目前,比特币储藏价值已经增值上万人民币,这也是为什么央行联合五部委发布《通知》抑制比特币疯狂增长,而货币的贮藏手段职能即货币退出流通领域作为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被保存起来的职能,比特币具备的储藏职能深深地吸引投资者。其五,比特币具有世界货币职能。比特币基于互联网而存在,它的使用没有国界,能够成为国际统一的货币,不受任何国家和政府的政策影响,非常适合作为国际间贸易的支付手段。综上所述,尽管我国不承认其合法地位,但不能否定其具备货币属性职能。
2比特币与银行监管问题
比特币的交易支付原理并不复杂,用户只需要准备一个被称作“钱包”的一个数据文件,每个钱包都有如同电子邮箱的一串地址,账户间的转账就像接发邮件一样。由于无需经过银行或者任何第三方结算,整个交易几乎不产生手续费,这也是比特币最显著且最吸引人的去中心化特点。与传统的虚拟货币不同,比特币不受任何政府和机构操控,其运作由网络所有节点集体进行管理,只受算法的控制,除非所有的比特币网络节点都改变算法,否则比特币将以预定的模式持续发行。正因为很多投资者看重这种既定发行模式可以避免央行的不良决策引起的货币危机,开始转投资进入比特领域。但是,却不能因为不承认比特币合法性地位,就不改革货币监管制度,金融创新早晚都在挑战现有的监管体系。
比特币固然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但它在我国特有的国情下,即老百姓最关心的财产问题上表现出强大的优势,为此,中国在2013年11月孕育出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笔者认为规避这种突如其来的金融风险,最佳的防范措施就是我国本身具有抗通胀、投资回报稳定的金融环境。我国可以引进多元的货币体系,打破银行垄断,活跃金融市场,这将促进我们银行业改革和出现更多的金融创新模式。
但是就比特币诞生以来,目前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存在如下几方面凸显的问题,解决好这样的问题是鼓励金融创新,虚拟货币将繁荣各类市场。其一,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且缺乏可操作性。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都有关于银行监管的法律规定,但都没有对银行机构的组织体系、监管内容、监管的具体手段以及问题处理等方面仍无明确的法规可供遵循,监管还停留在行政违章检查、效能检查和廉正检查方面,没有系统的法规。其二,银行缺乏标准化、系统化监管理念。我国银行监管指标体系极不健全,像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如何考核,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如何处理等老生常谈的问题都无明确的指标可供参考,更别说类似比特币新型产品的监管风范。其三,银行监管立法空白,特别是金融创新领域。《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银监会的监管职责,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且存在漏洞,使得监管不到位存在突出问题,助长了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领域恣意任为的歪风。比特币是金融创新的产物,难免会与现实冲突,需要相关部门机构以开阔的胸襟接纳,比特币引发的金融风险其实质是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存在立法漏洞,对金融创新领域法律监管制度滞后性的典型体现。3比特币与洗钱罪问题
比特币既是网络虚拟货币也属于电子货币的范畴,通常没有任何国家背景的
电子货币都可能成为国家打击的对象,加上来自网络安全层面的风险,比特币的生存状况堪忧。目前,比特币被央行等部委“封杀”的主要原因是其可能引发网络犯罪,尤其利用比特币的银行监管漏洞进行洗钱犯罪等,比特币真的可能成为洗钱罪首选的途径吗?笔者认为,从专业的洗钱犯罪途径分析,比特币交易具有的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导致资金流向难以监测,为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犯罪确实提供了便利,但是分析犯罪应该全面分析,比特币本身具备的这些特性是其诞生之日就不能改变的,如果从罪犯人的角度进行分析利用比特币进行洗钱犯罪未必是最佳选择方式,这可由比特币其他特性解释。
从犯罪人的角度分析比特币并不是理想的洗钱犯罪途径。其一,比特币目前汇率波动很大导致其不具有稳定性。用比特币洗钱也有很大的风险。其二,比特币并不是这个世界上存在的惟一虚拟货币。通过“挖矿”产生的虚拟货币还有很多,被称为“山寨币”,如莱特币当前莱特币仍具有跟比特币一样的兑换价值,只是汇率相对较小且稳定。其三,对于比特币引发洗钱等犯罪交易最终还是要实体货币转化成比特币来进行,比特币只是这之间的交易工具而已。比特币只是类似于现金,况且现金也可以用于洗钱,应该批评的是犯罪人而不是批评现金本身。
4远瞻中国多元化货币体系
德国可以说是比特币的前景曙光,目前至少有国家承认其为合法地位,但是比特币要想进一步的获得更多的国家承认还需实践的考验。就我国现有的国情而言,比特币市场可能举步维艰,但是并不能说明没有比特币的市场。笔者认为,虚拟网络货币很多,唯有比特币在国内外吵得如此轰轰烈烈的原因是部分西方国家已经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能够扮演现行货币角色,这绝非任何电子货币都行的。这种对待比特币的中西方态度决定了比特币绝非一时兴起或者只能存在一段时间,随着国际化的加速进程,比特币中国前景十分开阔,只是中国现有的货币体系决定了比特币暂时还只能停留在不被国家承认的虚拟货币阶段。关于本文比特币货币属性研究的最终落脚点,笔者希望我国能够客观的正视比特币价值,不能因为受货币体制的制约而一昧排斥。其实接纳比特币并不影响人民币的主导地位,笔者建议我国可以设置多元的货币体系以适应时代的发展。以人民币为主,其他货币为辅的多元货币体制可以解决很多现实问题,其主要优势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鼓励金融创新,打破银行垄断模式。虚拟货币最重要的价值在于能够与现实的法定货币兑换,而比特币交易平台则是其兑换通道,这潜在促进比特币转化为现实货币。目前,比特币还只是一个“实验性”项目,虽然多数投资者试图通过比特币价格波动牟利,但这并不是比特币设计的初衷。随着我国进入网络信息时代,创新金融产品不断涌现,我们已经习惯于网络交易,如网络购物与以往的购物方式不同的是货币不用现实的出现而只是体现为一连串的数字。特币的出现完全符合电子货币的特征,由此看来比特币本身只是一种支付系统,完全可以打破银行垄断模式。
其次,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就慈善公共事业而言,鉴于雅安地震后壹基金收到的比特币捐助,加上“郭美美事件”的影响,有人设想假设每个灾民都有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