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动物防疫工作是保护农村畜牧业生产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关键措施之一。

为更好地加强和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工作,制定本《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二、职责和要求1.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职责是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包括疫病的防控、疫情的监测和报告等。

2.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相应的防疫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熟悉掌握动物防疫相关法规政策。

3.村级动物防疫员应保证工作时间与农户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相适应,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

三、选任和考核1.村级动物防疫员由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聘,具备防疫知识和业务能力。

2.村级动物防疫员选任前需经过体检,出示良好的健康证明。

3.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定期参加考核评价,考核合格者继续从事该职务,考核不合格者将被解聘并安排其他工作。

四、工作措施1.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在动物疫情高发期进行重点监测和预警,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2.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的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农户的防疫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档案,记录疫苗接种情况、疫情报告等相关信息。

4.村级动物防疫员要与相关单位保持密切合作,及时交流防疫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

五、权益保障1.村级动物防疫员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

2.村级动物防疫员参加防疫工作期间,实行五险一金制度,确保其合法权益。

3.村级动物防疫员对本办法不明确的工作问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咨询或举报。

六、考核与奖惩1.村级动物防疫员应根据工作表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从事该职务的主要依据。

2.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者将被解聘。

3.对违反相关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任何个人或单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2.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农村动物防疫工作,确保畜牧业的健康和发展,提高农民养殖业的收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村级动物防疫员是农村畜牧业中的重要岗位,他们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1. 负责监测和记录村内动物饲养数量以及防疫措施的执行情况。

2. 协助农民了解养殖动物的健康状况和疫情信息,并提供相关的防疫指导和政策宣传。

3. 指导农民合理使用疫苗、药品,确保畜禽接种疫苗的合规和安全。

4. 组织和进行动物防疫的日常巡视,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5. 组织村民参与动物防疫培训,提高村民的防疫意识和能力。

第三章任命和培训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任命和培训如下:1. 村委会根据村内畜牧养殖情况,确定适当数量的动物防疫员。

2. 动物防疫员应具备一定的畜牧业知识和动物防疫经验,并通过考试或评比确定合格人员。

3. 村委会应组织动物防疫员参加培训,包括动物防疫法律法规、防疫技术和相关政策的培训。

第四章动物防疫工作村级动物防疫员应进行以下工作:1. 定期对村内畜禽场所进行巡视,检查防疫设施的完好性和使用情况。

2. 检查畜禽的饲养环境,确保干净、整洁,并采取措施防止病媒生物滋生。

3. 监测畜禽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隔离并报告上级部门。

4. 协助农民进行养殖动物的疫苗接种,确保接种程序规范,并记录接种情况。

5. 密切关注动物疫情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按要求采取防疫措施。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和考核包括以下内容:1. 村委会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员档案,记录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作记录等。

2. 动物防疫员需按时、按要求上报动物防疫工作情况,包括巡视记录、接种情况、疫情报告等。

3. 村委会应定期对动物防疫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4. 对于动物防疫工作不力或有失职失责情况的,村委会应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理。

第六章奖惩办法为了激励动物防疫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制定以下奖惩办法:1. 对于优秀的动物防疫员,可以表彰并给予奖励,如物质奖励或荣誉称号。

邢台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邢台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邢台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规范村级防疫员活动,保障村级防疫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地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防疫员,是指经县(市、区)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予以聘用,从事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聘用的村级防疫员的管理。

第四条村级防疫员受所在乡(镇)政府和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

第五条各县(市、区)根据散养户情况,合理配备村级防疫员,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村级防疫员。

行政区域大、交通不便或畜禽散养量大的村,可根据实际工作增设村级防疫员。

散养户较少的地方可以几个村配备一名村级防疫员。

第六条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第七条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

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内村级1防疫员岗位责任和考核管理细则,建立人员档案,负责村级防疫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聘用和解聘。

根据本行政区域防疫工作实际需要,对村级防疫员设置进行调整。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八条村级防疫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具有中专以上动物防疫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两年以上兽医从业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25至55周岁之间。

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

第三章主要职责第九条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动物疫病防控知识。

第十条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免疫操作程序,完成对责任区内散养畜禽的强制免疫、加施畜禽标识工作。

协助开展责任区内动物的产地检疫工作。

第十一条按规定填写畜禽防疫档案,并报当地基层动物2防疫站备案。

动物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范文

动物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范文

动物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范文动物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村级防疫员的管理,确保动物村级防疫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防疫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居住在动物村的担任村级防疫员职务的人员,包括养殖户、防疫站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动物村级防疫员是指在动物村内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动物村级防疫员应具备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相关防疫设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五条动物村级防疫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按照科学防疫原则,保障动物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动物村级防疫员的组织机构第六条动物村级防疫员是由乡镇兽医站组织的,并向上一级防疫部门报备。

第七条乡镇兽医站建立动物村级防疫员的档案,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专业技术等级、职业培训情况、防护设备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动物村级防疫员由村民或经兽医部门推荐,经乡镇兽医站确认,通过培训合格后任职。

第三章动物村级防疫员的职责第九条动物村级防疫员要加强对动物健康状况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上报动物疫情。

第十条动物村级防疫员要根据兽医部门的要求制定动物防疫计划和年度预防方案。

第十一条动物村级防疫员要监督动物饲养环境和设备的清洁卫生,并做好常规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动物村级防疫员要开展相关动物疫病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防疫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十三条动物村级防疫员要及时处理发生的动物疫情,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疫情的扩散。

第四章动物村级防疫员的权益和义务第十四条动物村级防疫员有权利获得兽医部门提供的各类手册、宣传资料等,以及参加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动物村级防疫员有权利向乡镇兽医站反映和解决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问题,有权利获得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十六条动物村级防疫员有义务按照要求履行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并及时上报各项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动物村级防疫员有义务加强自身的动物防疫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

动物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

动物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

动物村级防疫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动物村级防疫员的管理,规范其行为,保证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和权利1. 动物村级防疫员(以下简称防疫员)是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2. 防疫员有权利开展动物疫情摸底调查,开展防疫宣传教育,组织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并协助动物防疫部门进行处置工作。

3. 防疫员有义务接受防疫部门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水平,提高防疫工作的水平。

第三章资格要求1.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动物医学或相关专业毕业。

2. 具有动物防疫从业资格证书。

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无不良记录。

第四章选拔和考核1. 村级动物防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防疫员选拔程序和标准,并组织选拔工作。

2. 防疫员必须定期接受防疫部门的考核,合格者继续从事防疫工作。

不合格者必须接受培训并重新考核。

3. 防疫员享受培训和提升的机会,提高专业素养,全面提高防疫工作水平。

第五章岗位管理1. 动物村级防疫员必须遵守村级动物防疫部门的工作要求,坚决执行工作任务。

2. 防疫员必须保持工作积极性,主动开展防疫宣传和监测工作,配合防疫部门的工作。

3. 防疫员必须遵守防疫部门的规章制度,服从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4. 防疫员必须定期进行防疫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防疫工作的水平。

第六章绩效考核1. 动物村级防疫员的绩效考核由村级动物防疫部门进行,并按照一定制度进行考核结果的奖惩。

2. 根据防疫员的工作业绩和绩效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3. 对于工作不力、怠于执勤、有违规行为的防疫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者解除防疫员资格。

第七章保障措施1. 动物村级防疫员的薪酬由村级动物防疫部门发放,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发放。

2. 对于防疫员的工作生活保障,由村级动物防疫部门负责安排。

3. 对于防疫员在工作中所需的器材和工具,由村级动物防疫部门提供。

第八章法律责任1. 如有防疫员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群众、公私生产者造成损失的,防疫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农村养殖业发展迅猛,但由于缺乏科学的动物防疫管理,养殖业普遍存在疫病爆发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农村动物防疫工作,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制定并严格执行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角色定义1. 村级动物防疫员职责:村级动物防疫员是由村民中选派,负责指导和协助养殖户进行动物防疫工作的专职人员。

他们应当熟悉动物防疫知识,掌握基本的防疫技能,并能够帮助养殖户提供防疫方案和应急处理措施。

2.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拔和培训:村级动物防疫员应经过村委会的民主选举产生,并接受相关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基本知识、疫苗的使用和防疫措施等,确保村级动物防疫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工作职责1. 建立动物防疫档案:村级动物防疫员负责建立和维护养殖户动物防疫档案,记录动物的免疫情况、疫苗使用记录等,便于随时掌握动物的健康状况。

2. 动物防疫监测:村级动物防疫员需定期对养殖户的动物进行防疫监测,及时发现并报告可能存在的疫情。

监测内容包括动物的体温、食欲和粪便等,以及疫情的扩散程度和防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3. 疫苗接种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负责监督和指导养殖户进行疫苗接种工作。

他们应提供养殖户必要的疫苗接种知识,指导合理的接种时间和剂量,并确保养殖户正确使用疫苗,减少接种风险。

4. 疫情报告和处置:村级动物防疫员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向上级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疫情调查和处置工作。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他们应向养殖户提供必要的指导,确保疫情得到控制。

5. 宣传培训:村级动物防疫员应承担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养殖户开展防疫知识培训,并通过宣传栏、微信群等形式向村民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提高农民的防疫意识。

四、权责保障1. 权益保障: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

应确保他们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的安全,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资源,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能。

村级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

村级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

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保障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在湘阴县范围内取得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直接从事行政村禽流感强制免疫等动物防疫工作为主的人员。

第三条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资格准入、选用上岗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四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配备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各乡镇可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数量和实际情况,调整村级动物防疫员设置数量。

对于畜牧养殖专业村或饲养数量较大的村,如确因防疫任务重难以完成防疫任务的,向县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站(以下简称县站)提出申请,报县畜牧局审定后,可增设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

对未经核准增加的村级动物防疫员,不得予以发放劳务补助费。

也可将相邻的两个村合并为一个防疫片区,跨村设置村级动物防疫员,但是每个专职动物防疫员最多只能兼任两个行政村的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五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的条件:(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服从管理,时间上能保证常年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二)掌握一定的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备动物防疫操作技能。

(三)年龄在20-50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连续从事动物防疫工作10年以上的,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

(四)必须熟悉责任村内的畜禽养殖防疫情况,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实践经验。

第六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用应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一)县级兽医管理部门发布选用公告,公布拟选用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资格条件、人员数量、报名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二)由村委会推荐,所在乡镇站初审;(三)初审合格后,由县站审查;(四)审查合格者,县站提出拟选用名单,报县畜牧局审核确定。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保障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防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承担村级动物防疫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防疫员数量,按畜禽养殖数量和承担的防疫工作量大小设置,原则上每两个行政村设一名防疫员。

各区市可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数量和实际情况,调整防疫员设置数量。

对于畜牧养殖专业村或饲养数量较大的村,如确因防疫任务重难以完成防疫任务的,经区市财政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审定后,可增设一名防疫员。

对未经核准增加的防疫员,市财政不予发放补助费。

第二章选聘条件和程序第四条严格选聘防疫员。

选聘按下列条件、程序进行。

(一)防疫员聘用条件:1、坚持原则、爱岗敬业,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2、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没有违法违纪行为;3、身体健康,年龄在20-50岁之间的公民,特殊情况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时限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以上资格;5、自从事兽医工作以来没有发生重大失误和责任事故。

(二)防疫员的聘用程序:防疫员由村委会(社区)推荐,经当地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审查合格,并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青岛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用。

第五条防疫员聘用期为一年,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聘,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经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核实后,通知原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第六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聘用未取得《青岛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的防疫员。

村里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

村里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

村里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村里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维护农村动物卫生安全,提高动物产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职责1、负责村内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村民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2、负责制定村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规划,定期进行动物疫病防控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3、负责组织村民进行动物疫病的预防、检测、监测和报告工作。

4、组织开展村里的疫病防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民的动物防疫意识和水平。

5、协助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疫病的规范化防控和处置工作。

6、收集和整理该村动物疫病的相关信息,做好动物防疫档案的管理工作。

7、协调和配合有关单位对疫病的溯源、排查和处置工作。

8、建立村里的动物疫病防控台账,编制动物防疫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管理1、选聘:村委会根据需求择优选聘一定数量的动物防疫员,给予相应的基本工资补贴。

2、培训:村委会每年组织动物防疫员参加相关培训课程,提高其动物防疫工作的科学素养和技术水平。

3、考核:村里每年对动物防疫员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绩效的重要依据。

4、奖惩: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动物防疫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工作不力或者失职失责的动物防疫员进行相应的惩处。

四、保障村委会为动物防疫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用品,确保其动物防疫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五、监督1、上级管理部门对动物防疫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2、内部监督:村委会对动物防疫员的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接受村民监督。

3、村民监督:村民对动物防疫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向村委会投诉。

六、其他本管理制度经村委会讨论通过并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由村委会议决并经过相关程序确定。

以上就是村里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希望对村里的动物防疫工作有所帮助。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在农村地区负责动物疫病预防、监测和控制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为进一步强化乡村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农村地区动物健康与人畜安全,制定本《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二、职责和权益1.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职责包括:a. 定期组织动物疫病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的动物防疫意识;b. 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上报疫情信息;c. 负责协助政府组织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执行临时封控措施;d. 与兽医部门密切合作,指导农民科学养殖,控制动物病害的发生;e. 组织动物疫苗的接种工作,做好动物免疫管理;f. 根据需要开展其他动物疫病防控相关工作。

2.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权益包括:a. 获得相关动物防疫培训的机会,提高专业能力;b. 动用相关行政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c. 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待遇;d. 充分发挥自身技术和经验,提升在村级动物防控工作中的地位和贡献。

三、选拔和考核1.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拔原则:a. 具有较强的动物养殖、疫病防控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b. 有一定的组织和动员能力,能够有效推动防疫工作;c.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作能力,与农民和兽医部门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2.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考核办法:a. 定期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表现和疫情防控工作效果等;b.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村级动物防疫员绩效的重要依据;c. 根据考核结果,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防疫员的专业素质。

四、支持措施1.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享受政府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包括培训、专业设备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2. 进一步加强兽医部门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持机制。

3. 推动动物疫苗的研究和生产,确保防疫工作的有效进行。

五、执法监督1.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动物防疫法规,恪尽职守,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2.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村级防疫员管理办法和职责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防疫员管理办法和职责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防疫员管理办法和职责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村级防疫员管理办法:一、任命和选拔:1. 村级防疫员由村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进行任命和选拔。

2. 村级防疫员应遵守村级防疫员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并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二、职责和义务:1. 组织协调村级防疫工作,制定和落实防疫计划和措施。

2. 负责信息收集、报告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疫情和防疫工作情况。

3. 组织和参与疫情排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4. 宣传教育村民进行防疫知识和卫生习惯的普及,提高村民的防疫意识和能力。

5. 指导和协助村民进行个人和家庭卫生防疫。

6. 监督和检查村内公共场所、设施和水源的卫生状况,及时整改和处理问题。

7. 协助相关部门组织防疫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

8.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防疫工作任务。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一、任命和选拔:1. 村级动物防疫员由村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进行任命和选拔。

2.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遵守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并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二、职责和义务:1. 负责组织和督促村民开展动物防疫工作,制定和落实动物防疫计划和措施。

2. 宣传教育村民进行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3. 监督和检查村民的养殖场所和养殖设施的卫生状况,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4. 组织和参与动物的疫病监测、预防和控制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相关活动。

5. 指导和协助村民进行养殖动物的健康管理和疫苗接种工作。

6. 协调和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动物的强制检疫和养殖场的封控工作。

7. 整理和报告动物防疫相关数据,向上级报告防疫情况。

8.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动物防疫工作任务。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一、概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负责本村农牧民养殖业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专业人员。

为了加强农村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高农牧业发展水平,制定本《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二、岗位职责1. 监测动物健康状况,提前发现疫情预警信号;2. 落实疫苗接种和防疫措施,确保动物免疫防疫工作;3. 教育引导农牧民掌握动物疫情防控知识;4.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疫情监测和数据报告工作;5. 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宣传和培训活动;6.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动物疫情突发事件;7. 其他与动物防疫相关的工作。

三、任职条件1. 具备相应的动物医学、兽医技术等专业知识;2. 具备动物防疫相关工作经验;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4. 具备良好的沟通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岗位管理1. 村级动物防疫员由村委会或相关农牧业管理机构指派管理;2. 任职期限为三年,优秀表现者可续聘;3. 完成岗位职责,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4. 严禁私自使用、出售或转让防疫用品和疫苗;5. 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防疫员专业能力;6. 指派防疫员应保证人员的“一人一岗”制度。

五、保障政策1. 加强相关培训,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技术水平;2. 给予村级动物防疫员相应的补贴和奖励;3. 提供必要的防疫工作用品和设备;4. 为村级动物防疫员提供必要的保险和福利待遇;5. 配备防护装备,确保其个人安全。

六、监督与管理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指导与管理;2. 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3. 对违反防疫规定、瞒报疫情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4. 充分发挥农牧业兽医等专业社会组织在防疫工作中的作用。

本《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有效推进,保障农牧民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农村养殖业的发展壮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日益显得重要。

为了保障农村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确保畜禽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制定并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成为一项紧迫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职责与权利1.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负责指导和管理村内养殖户动物防疫工作的专业人员;2.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权对养殖户的畜禽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并报告动物疫病的暴发情况;3.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权制订并推广科学合理的动物防疫方案,并督促养殖户执行;4.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权依法处置、销毁病死动物和有传染病风险的养殖产品。

三、资质与任职条件1.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兽医学、动物科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士及以上学历;2.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熟悉常见动物疫病的防控知识,并能熟练操作动物防疫设备;3.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持有相关职业证书,并根据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专业素养;4.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任职应受到村级政府或养殖协会的聘任。

四、管理要求1.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定期开展养殖户培训,提高农民的动物防疫意识和科学养殖知识;2.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定期进行养殖场的卫生检查,确保养殖环境的清洁和卫生;3.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及时掌握动物疫情信息,并向上级部门和养殖户报告;4.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组织开展兽医药品的合理使用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科学用药;5.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及时更新并完善养殖户动物防疫档案,做好疫苗使用和养殖信息记录。

五、激励与惩戒1. 对优秀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可以给予经济奖励、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表彰;2. 村级动物防疫员如有失职或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3.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根据防疫工作的实际贡献和成果,综合考虑给予一定的工资或补贴。

六、监督与评估1.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应由村级政府、养殖协会或其它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2. 定期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业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定其岗位保留、晋升或奖励的依据;3. 对于不称职或不胜任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应依法进行调整或解聘。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doc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doc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保障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防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承担村级动物防疫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防疫员数量,按畜禽养殖数量和承担的防疫工作量大小设置,原则上每两个行政村设一名防疫员。

各区市可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数量和实际情况,调整防疫员设置数量。

对于畜牧养殖专业村或饲养数量较大的村,如确因防疫任务重难以完成防疫任务的,经区市财政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审定后,可增设一名防疫员。

对未经核准增加的防疫员,市财政不予发放补助费。

第二章选聘条件和程序第四条严格选聘防疫员。

选聘按下列条件、程序进行。

(一)防疫员聘用条件:1、坚持原则、爱岗敬业,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2、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没有违法违纪行为;3、身体健康,年龄在20-50岁之间的公民,特殊情况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时限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以上资格;5、自从事兽医工作以来没有发生重大失误和责任事故。

(二)防疫员的聘用程序:防疫员由村委会(社区)推荐,经当地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审查合格,并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青岛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用。

第五条防疫员聘用期为一年,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聘,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经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核实后,通知原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第六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聘用未取得《青岛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的防疫员。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先说一下动物防疫员的背景。

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动物养殖业是重要的农业部门之一。

动物的养殖不仅提供了大量的食物供给,还为农民带来了不菲的收入。

然而,养殖业也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包括疾病的爆发。

为了及时发现并防止动物疾病扩散,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职位便应运而生。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

他们负责监测养殖场的生产状况,并采取措施以确保动物的健康和养殖环境的安全。

他们需要定期巡视养殖场,并进行疫情监测,防止疾病的蔓延。

此外,他们还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疫苗接种和消毒工作,并向养殖户提供相关指导和培训。

为了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并确保他们履职尽责,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

首先,对于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拔需要严格审核,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他们应该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才能从事该职业。

同时,还需要建立一个动物防疫员的库,及时补充和更新人员,以适应农村动物养殖业的发展需要。

其次,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权责应该明确。

他们应该具备主动巡视、疫情监测和疫苗接种等能力,并对养殖场的卫生状况进行评估。

在疫情爆发时,他们应该迅速组织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疾病的扩散。

此外,他们还需要定期向养殖户宣传动物防疫知识,提高养殖户的自我防疫能力。

除了以上的责任,村级动物防疫员还应该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

他们应该及时上报疫情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给予村级动物防疫员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提供培训、疫苗和防疫用品等。

此外,还需要建立一个监督机制,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相关部门应该定期对动物防疫员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同时,养殖户和农民也应该提供对动物防疫员的评价和投诉渠道,以保证他们的工作质量和形象。

最后,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培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他们需要接受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包括疫情监测、疫苗接种、消毒操作等。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农村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动物疫病防控成为了农村农业生产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二、任命与要求1.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任命应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出具任命证书,并经过村级人大或村委会的批准。

2. 村级动物防疫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熟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政策;- 具备一定的兽医知识和技能,掌握诊断和治疗常见动物疫病的方法;- 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有效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工作;- 忠诚,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的动物爱心。

三、职责与权限1.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村内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和控制工作;- 定期开展动物疫苗的接种和兽药的合理使用;- 协助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开展疫病防控宣传教育;- 及时上报村内发生的疫情,配合部门做好应对措施;- 开展农民培训,提高农民的动物防疫意识。

2.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权限包括:- 参与制定本村的动物防疫计划和疫情监测方案;- 负责动物疫病的初步诊断和紧急处理;- 依法开展动物疫苗接种和兽药使用;- 开展疫情调查和报告;- 参与评估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四、工作机制1. 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动物防疫员要定期对村内动物进行调查和监测,及时上报疫情信息。

2. 加强动物疫苗接种和兽药使用管理,确保疫苗和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3. 定期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4. 强化与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协作,定期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共同制定改进措施。

五、奖惩措施1. 对表现突出、工作认真负责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予以资助和培训支持。

2. 对于不履行职责、工作不认真负责或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其任命资格。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农村地区的动物防疫工作,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二、职责和权限1.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由农村居民自愿担任,并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监测和报告动物疫情及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2) 了解村里农户的养殖情况,向养殖户宣传动物防疫知识,并提供技术指导;(3) 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定期的疫苗接种和动物体检工作;(4)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禽流感、猪瘟等疫病应急防控工作;(5) 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其他与动物防疫相关的工作。

2. 村级动物防疫员享有以下权限:(1) 进入养殖场或农户以开展动物防疫工作;(2) 向农户宣传动物防疫知识,提供技术指导;(3) 向相关部门汇报和反映动物疫情;(4)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动物体检和接种疫苗。

三、选拔和管理1. 村级动物防疫员由村委会组织选拔,应征者必须是农村居民,并拥有一定的农业养殖经验和基础知识。

2. 选拔程序:(1) 群众自愿报名,填写相关申请表格;(2) 由村委会进行审核,筛选符合条件者;(3) 组织相关部门对候选人进行培训,合格者将被确认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3.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任期为两年,届满后可重新申请连任。

4. 村委会应建立动物防疫员管理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任职情况、培训情况等。

四、工作报酬和激励措施1.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岗位是无偿的公益性工作,不享受任何工资和津贴。

2. 村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适当的激励措施,例如发放工作荣誉证书、表彰村级动物防疫员先进个人等。

五、培训与考核1. 村级动物防疫员需要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了解最新的动物防疫政策和技术要求,并能熟练掌握动物防疫技能。

2. 相关部门应组织定期考核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业务能力和业绩情况。

六、监督与管理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工作质量与效果。

某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某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某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确保我市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农医发[2022]16号)、《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经考试考核合格,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畜牧服务中心聘用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配备村级动物防疫员。

全市村级动物防疫员人数由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当年具体情况而定,总额不突破500名。

第四条村级动物防疫员由所在乡镇畜牧服务中心负责聘用及管理。

村级动物防疫员坚持“动态管理,一年一聘,绩效考核,优胜劣汰”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利川市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本人自愿从事动物防疫工作,服从乡镇畜牧服务中心的管理,接受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二)新招聘的村级防疫员年龄应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三)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五)热爱动物防疫工作,能吃苦耐劳;(六)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自学,认真参加市、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畜牧服务中心举办的集中培训;(七)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主要职责第七条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科学的防疫知识。

第八条按照规定的时间、免疫操作程序,完成对责任区内所有畜禽的免疫。

第九条建立健全畜禽免疫档案,监督畜禽养殖场建立免疫档案和按规定对畜禽施加免疫标识。

负责监督指导防疫责任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大户、家庭牧场)动物养殖档案建立的工作。

第十条负责做好责任区域内的动物疫病普查、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毒等防疫活动。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随着我国农业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农业养殖规模的逐渐扩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而村级动物防疫员作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其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改革至关重要。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为确保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我们将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员招聘、考核、培训、使用和奖惩机制。

招聘应优先考虑具有兽医背景或相关从业经验的人员,考核定期进行,培训内容覆盖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测和处理知识,使用要求村级动物防疫员主动参与农户养殖活动中,并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对表现突出的动物防疫员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失职的进行惩罚。

二、强化信息化建设为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我们将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

建立动物疫病信息登记和报告系统,实现动物疫病信息实时监测和共享。

村级动物防疫员可以通过手机APP或电脑端进行信息录入和查询,实现动物疫病的追溯和溯源。

同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确保动物防疫员之间的及时沟通和合作。

三、加强政策支持为激励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我们将加强政策支持。

通过建立奖励机制,给予表现突出的动物防疫员物质奖励或荣誉称号,同时对其进行公开表彰。

加大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岗位补助力度,提高其工作待遇。

同时,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强化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支持和保障。

四、加强协作机制为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的整体作战能力,我们将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协作机制。

与乡镇、县级动物防疫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

定期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联合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和问题。

建立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协作机制,实现上下级动物防疫部门之间的无缝衔接。

五、加强宣传教育为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的宣传意识和专业素养,我们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举办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培训班、座谈会等形式,普及动物疫病的防治知识,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的专业素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
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保障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 ]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防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承担村级动物防疫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防疫员数量,按畜禽养殖数量和承担的防疫工作量大小设置,原则上每两个行政村设一名防疫员。

各区市可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数量和实际情况,调整防疫员设置数量。

对于畜牧养殖专业村或饲养数量较大的村,如确因防疫任务重难以完成防疫任务的,经区市财政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审定后,可增设一名防疫员。

对未经核准增加的防疫员,市财政不予发放补助费。

第二章选聘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严格选聘防疫员。

选聘按下列条件、程序进行。

(一)防疫员聘用条件:
1、坚持原则、爱岗敬业,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
2、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身体健康,年龄在20-50岁之间的公民,特殊情况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时限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以上资格;
5、自从事兽医工作以来没有发生重大失误和责任事故。

(二)防疫员的聘用程序:
防疫员由村委会(社区)推荐,经当地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审查合格,并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青岛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用。

第五条防疫员聘用期为一年,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能够续聘,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经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核实后,通知原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第六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聘用未取得《青岛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的防疫员。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用防疫员结束后,须报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防疫员主要职责
(一)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宣传工作;
(二)具体实施动物免疫工作。

按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
(三)做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识读器的保管、以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传工作。

(四)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临栏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等;
(五)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

发现动物疫情,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监管和普查等工作;
(六)具体实施消毒工作。

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对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以及水网地带等实施消毒;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七)死亡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

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八)畜禽饲养统计工作。

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实施本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
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并对责任区内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它有关信息情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和报送;
(九)具体实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

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有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等工作;
(十)日常巡查工作。

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的要求定期对本行政村(涉农社区)等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问题等及时上报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等业务管理部门,并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及有关执法人员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十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聘用和考评
第八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防疫员签订《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协议书》(附后),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任务、职责和奖惩措施等,并做好防疫员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的督查工作。

第九条防疫员实行每月考评制度。

每月由辖区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按《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附后),对防疫员进行考评,并将每月考评情况报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半年或年终工作目标量化考核情况,将平均得分低于70分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和责任事故的防疫员名单,通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解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