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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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效过期的法律后果(3篇)

执行时效过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执行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其权利丧失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制度。

执行时效的设定,旨在平衡权利人、义务人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执行时效过期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执行时效的概念、法律后果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执行时效的概念执行时效,又称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其权利丧失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执行时效可以中断、中止或者延长。

三、执行时效过期的法律后果1. 权利丧失强制执行力当执行时效过期后,权利人虽然仍然享有实体权利,但丧失了强制执行力。

这意味着,权利人无法通过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只能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2.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困难执行时效过期后,权利人想要重新启动诉讼时效,面临诸多困难。

首先,权利人需要证明自己在执行时效期间内曾积极行使权利,但未果。

其次,权利人需要证明自己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否则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主张将难以成立。

3. 权利人维权成本增加执行时效过期后,权利人维权成本增加。

一方面,权利人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义务人,搜集证据;另一方面,权利人可能需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4. 社会秩序受到影响执行时效过期导致权利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进而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可能导致不良后果。

四、应对措施1. 权利人应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应密切关注自己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积极行使权利,避免执行时效过期。

如发现权利受到侵害,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2. 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延长诉讼时效期间:(1)协商解决:与义务人协商,争取在执行时效期间内达成和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申请强制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问题

申请强制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问题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问题一、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问题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民事判决裁定、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商业仲裁裁决书、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应在文书生效后二年内提出(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

逾期时,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丧失,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但是,实践中,法律文书生效后,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如:权利人持有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视频且取证方式不违法、义务人出具有承诺书、义务人在权利人追讨债务的函件上签字盖章确认、有关部门调解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纠纷的书面证据,等等),只要每次主张权利之间间隔时间不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次日,起算申请执行的时效。

二、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问题同理,权利人只要举证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诉讼中止的情形(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从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次日起算申请执行的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做法有哪些

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做法有哪些

No one can let me lose unless I don't want to wi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做法有哪些按照《民法总则》中的最新规定来看,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主要有四种情形。

包括: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4、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一、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做法有哪些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让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很多,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具体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明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即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73条和第174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3、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中断;4、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签收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

民事诉讼执行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执行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执行时效的规定是什么?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民事诉讼在判决后并不代表该案件就以结束,这里面还有个执行的问题,特别是对胜诉方来说。

胜诉的就害怕败诉的一方不执行,劳心劳力官司还白打了。

其实在法律上是有▲民事诉讼执行时效的严格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这份上时效来监督对方的执行情况。

那么执行的具体期限是怎样的呢?▲一、申请执行期限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诉23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执行程序若干解释29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民诉解释482条)▲二、申请执行终止期限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执行程序若干解释27条)▲三、通知被执行人期间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四、执行措施期限1、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民诉解释487条)3、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与中断是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中⽌,⼜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中,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暂时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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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中⽌与中断是什么意思(⼀)诉讼时效期间的中⽌诉讼时效中⽌,⼜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中,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不能⾏使请求权,暂时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的⽬的,在于使怠于⾏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

但权利⼈不⾏使权利,并⾮出于怠惰,⽽是因为不得已的事由时,使权利⼈承担与怠于⾏使权利者同样的不利后果,未免失之不公。

因此时效⽴法中有中⽌制度之设,以求衡平。

依《民法典》第194条规定,不可抗⼒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期间中⽌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克服情况。

发⽣不可抗⼒时,权利⼈主观上要求⾏使权利,但客观上⽆法⾏使,法律予之以中合伙⼈救济⼿段。

其他障碍为概括性规定。

根据民法学说以及审判实践,主要包括如下情况:(1)权利⼈为⽆⾏为能⼒⼈、限制⾏为能⼒⼈⽽⽆法定代理⼈或洗劫⼀空代理⼈已死亡或丧失⾏为能⼒;(2)继承开始后,沿有确定继承⼈或遗产管理⼈;(3)其他构成⾏使权利之障碍的事由,由法官以⾃由裁量权决定之。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期间,因发⽣⼀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依《民法典》第195条规定,可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

(1)提起诉讼。

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主张权利的保护。

基于这⼀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向法院起诉的⾏为,⽽且包括权利⼈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为,如向有关⾏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付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民调解很员会请求调解等。

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断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断规定是怎样的

It turns out that as long as the relationship is broken once, it really can't stand the toss agai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断规定是怎样的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需要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进行中断,而对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发生在一方主张了自己的权利,通知到了对方当事人的,或者履行了相关的约定的情况下。

一、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断规定是怎样的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法定事由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一)起诉。

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二)请求。

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

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三)认诺。

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

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笔记: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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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新鲜出炉,小伙伴们是否还在司法考试复习的路上依然坚定着当初的梦想呢?我们小编整理了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的相关复习资料,祝愿各位小伙伴们复习路上有的放矢,终获成功!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

申请执行的条件是:第一,执行根据已经生效,且已过执行根据确定的清偿期限;第二,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执行根据确定的权利人或合法继承、承受该权利的继受人;第三,应当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第四,应当在申请执行时效内提出申请。

由于前一节已经介绍了执行根据、执行管辖等内容,此处重点说明申请执行时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平等地保护了各类申请人的权益。

并且,还对这一期间的具体计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申请执行时效的起算: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提供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同时要说明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以便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并采取执行措施。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二)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二)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二)一、执行程序问题1、申请执行人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驳回执行申请的执行裁定不服,应通过何种程序救济?答:《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20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机构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申请执行人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驳回执行申请的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依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异议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设立了执行内部监督程序,对执行异议消极立案或者消极审查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异议人以下级法院消极立案为由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对相关异议进行审查,判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立案条件。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以裁定、决定、通知等方式指令下级法院在3日内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按照执行申诉程序通知异议人,其所提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的立案条件。

3、执行依据为生效仲裁裁决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系针对执行依据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提出,或者认为执行依据本身错误的,对该异议应否受理?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确立了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有关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救济的原则。

当执行依据是生效仲裁裁决,且案外人的异议指向仲裁裁决内容时,案外人则无法通过该条赋予的救济途径予以救济。

申请终结执行的法律后果(3篇)

申请终结执行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终结执行的情形。

本文将详细阐述申请终结执行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申请终结执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申请终结执行:1. 执行根据被撤销的;2.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3.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被执行人请求终止执行的;5.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被执行人请求终止执行的;6.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止执行的;7.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执行权利的;8.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终结执行的法律后果1. 执行程序终止申请终结执行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这意味着,执行程序将终止,被执行人不再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

2.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参与人主张权利,导致执行程序终止的,诉讼时效中断。

这意味着,在执行程序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3. 执行证书失效执行证书是证明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

在执行程序终止后,执行证书将失效,申请执行人不能再以执行证书为依据申请执行。

4. 执行款项的处理在执行程序终止后,已执行款项的处理方式如下:(1)如果执行款项已全部或部分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返还或退还部分款项。

(2)如果执行款项尚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返还或退还部分款项,并继续执行剩余款项。

(3)如果执行款项无法返还或退还,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法院将执行款项上缴国库。

执行期限的规定6个月吗?

执行期限的规定6个月吗?

执行期限的规定6个月吗?在人院作出裁判后,由于不履行或拒绝履行确定的义务,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的法院提出启动的叫,申请执行有期限规定的,对于申请执行期限到底是多久呢?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是6个月吗?以下由详细为您介绍!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是6个月吗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方为有效,如果超过期限,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1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6个月。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第1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法院执行后,法院应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

2、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法院判了一直没执行怎么办?

法院判了一直没执行怎么办?

法院判了一直没执行怎么办?核心提示:法院判了一直没执行怎么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法院判了一直没执行怎么办?法院判决后,对方一直不执行,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

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仲裁请求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仲裁请求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请求执行是指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未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请求执行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仲裁请求执行的法律规定。

二、仲裁请求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仲裁请求执行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仲裁请求执行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百三十七条: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第二百三十八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三、仲裁请求执行的申请与受理1.申请执行的条件(1)仲裁裁决已经生效;(2)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尚未履行;(3)申请人具有执行仲裁裁决的合法权益。

2.申请执行的材料(1)仲裁裁决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4)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生效证明;(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申请执行的程序(1)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材料;(2)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3)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4)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仲裁请求执行的执行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4.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5.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6.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7.其他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附: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2015-05-29 法务之家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法务之家微信公众号,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依托法务之家网站,我们传递向上的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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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之家编辑整理导读:本文将分两个部分阅读学习,第一部分是《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进行详解。

第二部分是《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供朋友们收藏参考使用。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回复“延长债务诉讼时效”自动推送《实用干货: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十种办法》】1、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

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2、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

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3、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5、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6、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申请执行证书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申请执行证书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Life is like sailing on the sea in the dark. Only a lighthouse can find its way.(页眉可删)申请执行证书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申请执行证书是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申请执行一般就是由受害者提出来,中断之后的时效一般就会由执法人员来进行重新计算,但此前提是中断的时效一般最长也只是为二十年。

一、申请执行证书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是会中断时效的;目前法律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该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故有人认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二、哪些情形下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期间内通过一定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可以确定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被义务人所知悉,比如邮寄文件后有回执单、发出通知后有对方签字盖章的回执文书或者在国省级媒体发出公告等,此时即可视为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2、在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主张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义务人主动要求履行义务的,如提供债务担保、向权利人提交还款计划、请求延期履行等行为,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就会在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或主动要求履行债务时重新起算。

3、如果经权利人要求,义务人不同意履行或仍不履行时,之后权利人决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那么,当权利人提交起诉状之时,即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但是如果后来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的,不能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因为受一事不再理的要求,为了保障公民诉讼权利,撤诉或撤回仲裁从法律效力上视为未起诉或未申请仲裁。

4、如果权利人没有采取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而是选择其他类似方式,比如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申请宣告义务人死亡、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公安机关就侵权事项提出控告等,由于法律认同权利人以此类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因此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原因有哪些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原因有哪些

申请执⾏时效的中⽌中断原因有哪些申请执⾏时效的中⽌是怎么规定的呢,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申请执⾏时效中⽌呢,导致申请执⾏时效中⽌的原因是什么呢,导致申请执⾏时效中断的原因⼜是什么呢。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申请执⾏时效的中⽌中断原因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申请执⾏时效的中⽌中断原因有哪些(⼀)导致申请执⾏时效中⽌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执⾏:(⼀)申请⼈表⽰可以延期执⾏的;(⼆)案外⼈对执⾏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当事⼈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当事⼈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终⽌,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的;(五)⼈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执⾏的其他情形。

中⽌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

(⼆)导致申请执⾏时效中断的原因所谓申请执⾏期间中断,是指在法定的申请执⾏期限内,申请执⾏期间因某种法定原因成就⽽重新开始计算。

实践中,导致申请执⾏期间中断的原因很多,从⼤的⽅⾯可分为三类,即债权⼈主张权利、债务⼈履⾏义务、双⽅达成新的协议。

具体地讲,主要有以下原因:1、债权⼈主张权利。

法律⽂书⽣效后,依据法律规定债权⼈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借助国家公权⼒来实现⾃⼰的合法权益。

但这种权利,并不排斥债权⼈私下向债务⼈主张权利。

(1)债权⼈径直向对⽅主张权利。

现实⽣活中,债权⼈往往会采取直接向债务⼈主张权利的⽅式来实现⾃⾝的合法权益,具体⽅式多种多样,既可以⾯对⾯地追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报等⽅式向对⽅主张权利。

(2)债权⼈通过中间⼈主张权利。

由于双⽅当事⼈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主张权利可能会产⽣不必要误解和⿇烦。

在法律⽂书⽣效后,债权⼈可以通过⾃⼰信得过的或与对⽅有某种联系的中间⼈主张权利。

如双⽅共同的同学或对⽅的亲朋好友等等向对⽅转达要求其主动按法律⽂书履⾏义务的意思表⽰。

(3)债权⼈通过有关组织主张权利。

村(居)委员会及乡镇司法、调解机构具有民事调解,化争⽌纷的义务和职责。

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后能否再次申请执行胡坤《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该条款是对终结执行情形的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发生申请人撤销或撤回执行申请后,再次重新申请执行的情况,对此,法院应否重新立案执行并无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分歧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撤销或撤回执行申请即意味着申请人放弃了申请权,故法院不宜再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更不能重新立案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法院执行且法院应当立案执行,但再次申请应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第三种观点认为,如果申请人在撤销执行申请时没有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申请人就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法院也应当立案执行。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其一,申请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对于这样一种程序性权利可以赋予其较大的自由支配权,既可以允许申请人申请执行,也可以允许其撤回申请。

撤销执行申请是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自愿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引起案件终止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行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是申请人享有的权利,法院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

其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申请执行时效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而《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据此推理,如果不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那么也就不存在申请执行能够产生执行时效中断的问题;申请人再次申请应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其三,申请执行请求权有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和实体上的申请执行之分。

程序意义上的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实体意义上的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

执行时效到期异议申请书

执行时效到期异议申请书

执行时效到期异议申请书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男/女,[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男/女,[民族],[具体年月日]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申请人针对执行时效已到期提出的异议。

事实与理由:一、关于执行时效的起算点存在错误认知。

被申请人主张执行时效到期,但事实上,本案执行时效的起算点不应按照被申请人的理解来确定。

[阐述实际应认定的起算事件或时间节点],而被申请人错误地将[被申请人认定的起算点]作为起算依据,这是对事实的严重歪曲。

二、存在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在本应计算执行时效的期间内,发生了足以导致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例如,在[具体时间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本案的执行标的存在积极的协商沟通行为。

双方[描述协商沟通的大致内容,如就还款方式、金额等进行重新商讨],这种协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中断情形。

在[另一个具体时间段],由于[阐述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与执行相关的特殊情况],导致执行程序暂时无法正常推进,但这并不应被视为申请人放弃执行权利,反而应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为执行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合理事由。

三、被申请人以执行时效到期为由提出异议存在恶意。

被申请人明知存在上述影响执行时效计算的各种因素,却仍然故意以执行时效到期为由提出异议,其目的在于逃避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

这种恶意利用执行时效制度来规避责任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被申请人提出的执行时效到期的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驳回其异议,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具体执行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名):[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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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崔继山
强制执行申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法院提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法院将不予强制执行,当事人的权益将失去法律保护。

对于这一点都能理解和把握,一般不会出现问题。

最容易出现问题并导致人民法院不予强制执行的,是对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理解不当,把不符合时效中断的事由误以为可以引起时效的中断,造成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这是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对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错误理解及适用,都是源于对二百三十九条的理解。

从字面来看,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要进一步弄清什么情况可以引起申请执行效的中止、中断,中止、中断后如何处理等,一般情况下是要去查阅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具体规定。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

该章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单就中断后,申请执行时效从中断时重新计算这一点而言,申请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没有区别,但是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却不能完全按照该条的规定来认识。

也就是说,申请执行时效不能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而中断。

有的人机械地把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与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联系来理解,认为诉讼时效因当事人提起诉讼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必然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这样的情况在司法实务中虽然不多,但还是时有发生。

如有一家金融企业,于2011年8月18日,与借款人签订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还款日期为2012年8月17日。

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偿还该借款。

该金融机构于2014年8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15年1月14日,该金融企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金融企业及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认为,在约定的还款到期日二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提起诉讼的行为使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中断,自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时即2015年8月14日其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只要金融企业在2017年1月13日之前申请强制执行就没有超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

作为当事人的这家金融企业及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时效期间的判断与计算结论,是完全错误的。

从他们所依据的法条及其推理过程来看,这一结论似乎是无懈可击。

但是这一思维及推理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

这一致命错误就在于忽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该第二十八条的原文表述为:“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该条对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作了一一列举,在该列举中没有“提起诉讼”。

该条文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作的解释,可视为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自有含意。

如果说民法通则第七章是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性规定,那么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事由则是对申请执行时效的特别规定。

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的原则,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就不包含“提起诉讼”。

最终爱理该强制执行申请的法院所作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被上级法院撤销。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申请强制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除引起中断事由外,其他方面适
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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