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村民小组是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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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村 民小组 。 至于 规模 , 民小组 可 以 由几 户 、 村 十几 户 组成 , 情 小组 同时还肩 负着 协助 乡 、 民族乡 、 的人 民政府 开展工 作 ( 括 镇 包 况不一 , 像人 口稀疏 的西 部地 区组 与组之 间可 以有 数户至 几十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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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充分 发挥 民主 集 中作 用 , 向本 组村 民传 达乡 ( 政府 、 镇) 村 从 国家根 本法 的角度 确认 了村 民委 员会 的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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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民小组的法律地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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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的主体——兼评《物权法草案》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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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及其行使的主体——兼评《物权法(草案)》第六十二条□张康林[1]程黎明[2]([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湖北省襄樊市建设银行湖北襄樊420021)摘要当前在农村土地利用过程中,侵害农民自主承包经营权而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相当严峻,这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认识问题。
农村土地应当是组、村、乡(镇)三级农民集体平行所有,而非包容性的隶属性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各级村民大会或其代表大会。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55-03一、当前农村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商业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开始活跃起来,土地资源以及土地中的其他资源都开始“运动”起来。
这些都无疑加快了农民奔小康的步伐,加快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
但是,在农村土地的利用过程中亦存在相当严峻的问题:(一)农村中新“地主”的出现。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保持不变。
这一制度的初衷是稳定农村土地政策,防止农村基层干部随意侵害农民自主的承包经营权。
然而,三十年的时间为免太长,三十年前一个人可能还没出身,三十年后他可能已经娶妻生子。
俗话说“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三十年不知要发生多少变化。
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下,新增人口要想获得土地,只能通过小调整的办法,然而,我国农村中的机动地、预留地、可复垦地已经少之又少,他们只能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来租种别人的土地。
而租种别人的土地是要支付价款的。
因为当今中央对农业实行优惠政策,不仅取消农业税,而且还减轻了农民的其他负担,所以农村中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开始有偿流转起来。
大概每亩土地(使用权)每年的租价是一百元到三百元。
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https://img.taocdn.com/s3/m/23fea80bbb68a98271fefa01.png)
村民小组的行政负责人称为“村民小组组长”,由当地村民兼职,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由本组全体村民参加。
推选的方式比较灵活,可以由一人或几人推荐,大家举手或鼓掌同意;也可以由村民先推荐候选人,然後由全组村民投票表决。
村民对小组长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随时撤换。
组长没有俸禄,一般给予少量补贴,补贴标准依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以2000年为参照,在经济发达地区每月补贴约为50~200元,其它地区年补贴约为50~500元。
组长职责:一是收集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二是向本组村民传达村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三是协助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由村民推举产生。
作用可以使村委会的自治任务和工作计划通过各小组得到落实。
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自治的一个层次。
村民小组作为全体村民的一种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和其它财产。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大陆农村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一种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在发包时,由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承包给村民经营。
有的地方,村民小组还兴办了集体企业,也应由小组经营、管理,或由小组承包给村民经营。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释义】本条是关于设立村民小组的规定。
由于一些地区的村民较多,或者是管辖范围较大,居住分散,为便于村民自治,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可根据居住地区划分若干个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可以分别由几户、十几户或几十户组成。
村民小组按居住地区划分,一个小组人口较少,居住集中,互相熟悉,有了问题便于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解决;有利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直接行使自治权;可以使村委会的自治任务和工作计划通过各小组得到落实。
目前,全国多数地区在原来的生产大队一级设村委会,在原来的生产队一级设村民小组。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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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地所有权的主体及代表《民法典》第⼆百六⼗⼆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地和森林、⼭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使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代表集体⾏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使所有权。
” 《⼟地管理法》第⼆百⼀⼗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对《⼟地管理法》此条规定的有⼏⽅⾯的含义: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规定的含义是:⼀是这⾥的“村”为⾏政村,即设⽴村民委员会的村,⽽⾮⾃然村。
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就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地依法属于⾏政村农民集体所有。
⼆是这⾥所讲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理解为农村中有⼟地所有权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是指《中华⼈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规定的村民委员会。
三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地或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这是因为考虑到⾃从我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已 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地的经营、管理任务,需要由⾏使⾃治权的村民委员会来⾏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地的职能。
因此,如果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就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如果没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组经营、管理这⼀规定的含义是:⼀是这⾥的村民⼩组是指⾏政村内的由村民组成的⾃治组织。
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确权研究
![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确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1a6ced03a6c30c2259019e76.png)
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确权研究作者:秦永雄发布时间:2010-10-18 18:15:38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由于历史原因,农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目前仍然呈现出“三级所有,队为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由此可以看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可以归属于村民委员会,可以归属于村民小组,也可以归属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弄清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归谁所有,政府才能进行正确的确权。
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农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坚持的原则建国后,我国的土地权属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化、人民公社等演变过程,在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过程中,土地权属出现了混乱。
我国土地制度经过了土改、四固定、合作化以及以后的权属变化,土地权属不明确,长时间存在争议,大多数缺乏有效证据,给土地确权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
土地改革、“四固定”不彻底,以及在其后一系列政治运动中土地林地权属发生多次变更,历史遗留问题多,且缺少书面形式的文字记载,时间长,地形地貌已变,难于认定。
土地林地确权行政案件,多发生在农村,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土地林地作为农民的生产、生活资料,与农民关系非常之大,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土地利用价值不断提高,发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由于存在以上诸多原因,政府在处理土地确权案件,要遵重历史,面对现实,要从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有利于管理和利用的角度来处理争议。
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纠纷的法律程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争议时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土地行政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遵循的程序:1、调查证据2、审查证据3、先行调解4、进行确权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所有权争议的法律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规定:1、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23(答案解析)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23(答案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9236c11c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8b.png)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规定的“四固定”制度是指()必须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
A.劳动B.土地C.耕畜D.农具E.农用资金正确答案:A、B、C、D本题解析:动、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坚决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任何人不得随便调用。
2.建国后,在土地权属的变动过程中,()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A.1950年~1962年B.1962年~1982年C.1982年~1986年D.1986年至今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从1950年《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六十条)的公布实施,农村土地出现大变革,土地所有制由私有转为集体所有,又由“一大二公”转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后一段时期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主要是当时的行政命令,现在往往难以找到方案记载。
这段时期可以称为平调土地使用时期。
3.()是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力保障。
A.赋予各类土地权利主体稳定的土地财产权B.土地资源收为国有D.加大对破坏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正确答案:A本题解析:我国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内受计划经济影响,偏重土地行政管理,而土地权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国家法律对企业、公民的土地权利界定不明确或保障不利,权利之间的界线不清,导致土地利用粗放、土地闲置、浪费,并产生大量的土地争议和冲突,用地者缺乏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历史上出现的乱砍滥伐森林、草原过度放牧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土地产权关系不清晰,责权利关系不明和产权缺乏有效保护,用地者对未来缺乏稳定的预期。
因此,赋予各类土地权利主体稳定的土地财产权,是促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力保障。
4.对有关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的类型是()。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综合检测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综合检测试卷A卷含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fe57ad74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1a.png)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综合检测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50题)1、()主要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
A.债权B.物权C.财产权D.人身权【答案】 B2、下列关于村民小组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的由村民组成的自治组织B.村民小组享有土地所有权有严格的条件限制C.村民小组具有一定的自治权D.将村民小组一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最基本形态是比较适宜的【答案】 D3、某企业拥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该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
A.以出让方式处置B.直接由国家收回C.再次划拨给其他单位使用D.自动消灭【答案】 A4、在《拍卖法》和《招标投标法》出台之前,()方式为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主要方式。
A.招标B.拍卖C.挂牌D.协议【答案】 D5、某工厂需要引进先进技术以提高生产率,于是向银行贷款,并将工厂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后由于技术不成熟,工厂出现亏损,无奈之下,又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啤酒厂,但没有通知银行。
根据规定,该工厂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A.无效B.可撤销C.效力待定D.有效【答案】 A6、确定一宗土地的所有权,首先要确定()。
A.该宗土地的所有权的归属B.该宗土地所有权的历史及现实状况C.该宗土地的所有权的内容D.该宗土地的所有权的利害关系人【答案】 A7、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下列不属于土地使用者权利的是()。
A.解除合同B.要求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C.可以请求违约赔偿D.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继续履行原合同【答案】 D8、下列不属于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的是()。
A.拍卖B.划拨C.挂牌D.招标【答案】 B9、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A.不予补偿B.应当给予全额补偿C.应当给予适当补偿D.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偿【答案】 C10、下列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征的是()。
村民小组不是其他组织
![村民小组不是其他组织](https://img.taocdn.com/s3/m/8c8103f17c1cfad6195fa774.png)
村民小组不属于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村民小组既不是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以上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的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谁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谁](https://img.taocdn.com/s3/m/d74b56bacaaedd3382c4d3a3.png)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谁一是乡(镇)农民集体;二是村农民集体;三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
相应地,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也有三种基本形式,即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二、集体土地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三、集体土地的确权要求(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或者″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暂为代管。
(二)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另外,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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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农 论 坛农业开发与装备 2019年第7期摘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是在中共十届三中全会后被提上日程的,农村第二次土地调查完成后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数据支撑。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包括登记部门不统一、登记费用承担不明确和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等。
通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了相关解决途径,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顺利开展提供支持。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农村集体0 引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一项重要权利,是农民使用土地进行耕种的基础。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对实现农村集体的权利,对促进农村健康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
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是县级以上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也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原则1.1 属地原则土地所有权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的产权归属管辖区域,管辖区域要向上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登记申请,并要求核实后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1.2 依法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依据相关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办证。
只有依法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才受法律保护,才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1.3 申请原则根据《土地登记法》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要对所有权登记进行申请和权利确认。
申请人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需要通过书面申请的方式来进行登记。
1.4 规范原则土地所有权登记要依法、全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
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准确的申请材料要齐全,并严格按照1.5 全面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覆盖集体区域的所有土地。
包括乡、村及村民小组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使用地等,包括村集体的林地、草地和水面等多类型用地。
2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存在的问题2.1 登记部门不统一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林地所有权、草地所有权的所有权登记机关分别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及草原行政管理部门。
村民小组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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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依法享有土地所有权(本案终审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05)鲁行终字第155号行政判决书)2005年4月,因105国道征地占用了山东省茌平县乐平镇大徐村第一、二、三村民小组土地,该三个村民小组要求将国家拨付的土地补偿款,按照占地面积分配到三个村民小组,村委会拒绝分配。
乐平镇政府在调查后作出处理意见,以105国道所征土地已经由茌平县人民政府确权给大徐村所有(注:土地证号为茌集有(95)字第001 71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由,认定征地补偿款应归全村所有。
关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是否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土地登记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
一种意见,主张肯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因历史沿袭而获得的其对应原生产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与农村中各村民小组的农民普遍按照原生产队界限经营、管理各自的土地这一实际状况相符,按此处理也有利于农村稳定。
另一种意见,主张不应承认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认为村民小组没有相应的组织结构,大多无实际的管理能力,农村土地发包普遍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应归村集体所有。
面对农村土地承包、财务管理等全由村委会一手包揽的现实状况,以及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隐晦费解,本律师和李华栋律师接受大徐村二组委托后,查阅了所有的书籍和网络,但没有查阅到村民小组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类似案例,但经查阅土地管理法,并追溯至关于20世纪五十年代的《人民公社60条》规定,综合相关规定认为,大徐村以各小组自生产队时期直至现在均由各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经营管理,一直未打破原生产队界限,应属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茌平县人民政府的登记行为违背了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复议后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茌平县政府为大徐村所作的土地登记行为。
该案经一审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茌平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为,同时确认了村民小组依法享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保护村民小组的拥有土地所有权,在本省乃至全国影响较大,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行政审判指导》一书(2006年·第2辑·总第6辑)收录作为典型案例。
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困境及出路
![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困境及出路](https://img.taocdn.com/s3/m/0b2dc11b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36.png)
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土地资源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基础,对经济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非常重视土地资源。
农村地区的土地资源丰富,只有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规划,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使用效益,推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发现农村土地的所有制度逐渐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故而迫切需要通过科学的方法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弊端,提升农村的发展水平。
1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困境1.1所有权性质不明确。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此处的“集体”具体指的是哪一类群体相关的法律以及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的法律上表明所有权的代表为乡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但是对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中所占的份额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确定组织成员与组织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导致所有权的性质不明确。
1.2主体不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法律规定的所有者,但是实际上该组织早就不复存在,无法履行所有权的职能。
乡政府属于政府单位,再由其发挥所有权的职能,那就意味着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发生了改变,农村土地也成为国家所有。
权衡各个组织都没有发现能够成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依据,因此主体不明是阻碍当前所有权实现的主要问题之一。
1.3界限不清。
界限不清,这里的界限指的就是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界限,其最终原因还是要归结到法律不健全,没有对界限进行明确的规定。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表明土地的性质,导致部门地区的土地只要是国家征收就变成了国家的土地,不管是否是农民在用,当地的官员说是国家的就是国家的,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假借国家征收,私自进行土地买卖,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1.4权能模糊。
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农民手中,按理来说农民应该有自行处理土地的权利,但是实际上土地的最终处分权还是归国家所有,这些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国家需要就可以进行土地的征用,为国家建设服务是任何人的责任,但是国家要给予农民应有的补偿,让农民自愿让出土地,由他们决定土地的处分。
土地使用20年还是集体的吗
![土地使用20年还是集体的吗](https://img.taocdn.com/s3/m/926434aec850ad02df8041ac.png)
I don't speak first when spring comes, any bug dare to squeak.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土地使用20年还是集体的吗导读:我们可以知道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属国家的,现在正常的住宅或者商业住房,我们只是享有使用权,到期的话该怎么处理未来要等国家出台政策后才知道处置办法。
对于土地使用20年归集体所有是有法规规定,但是只是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所规定,跟国有土地不冲突。
我们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土地是国有的,房产证上面只是说了个人拥有70年、40年、50年等等的使用权,然而我们今天要提到的不是这种国有土地,而是一种在农村中特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
我们要介绍的是“土地使用20年还是集体的吗”这一问题,正常土地是属于国有的,既不属于个人,也不属于集体,但是集体土地又会不会有特殊规定,下面一一分析。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对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依农民集体的所属不同,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划分为三种。
1、村民小组(生产队)集体土地所有权行政村内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由过去的生产队沿袭下来的村民小组。
农村实行大包干以后,相应的生产队即改为村民小组或农业生产合作社。
属于村内村民小组的农民所有的,实际上是以生产队为基础延续存在的,比如承包地、林地、水域等土地,由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很多地区还存在,农村的农户宅基地(不包括合作化后占用集体耕地修建住房形成的宅基地),一直由合作化运动之前的农户管理和使用,事实上是未交与集体进行管理和使用,但在法律规定上未将此类作区别,一并归入集体所有。
村民小组(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农户耕地、林地、水域等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形式。
2、村(大队)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村办小学、村办企业、村委会办公场所等等土地属于全村农民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
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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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40题)1、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权利体系不包括()。
A.典权B.借用权C.地上权D.地役权【答案】 B2、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称为()。
A.土地所有权B.土地使用权C.土地抵押权D.土地留置权【答案】 A3、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具体方式不包括()。
A.出让B.出租C.划拨D.出卖【答案】 D4、下列关于村民小组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的由村民组成的自治组织B.村民小组享有土地所有权有严格的条件限制C.村民小组具有一定的自治权D.将村民小组一级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最基本形态是比较适宜的【答案】 D5、当事人之间应当采取()形式设立担保物权。
A.口头B.书面C.口头或者书面D.其他形式【答案】 B6、农村居民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受理和处理。
A.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B.县级人民法院C.乡土管所D.乡人民政府【答案】 D7、1982年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A.按村委会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B.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C.按家庭人口和当地政府规定的人均用地面积标准D.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户用地面积标准【答案】 B8、()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对土地进行了定义。
A.1974B.1973C.1972D.1971【答案】 C9、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
A.担保物权B.自物权C.用益物权D.所有权【答案】 C10、张某和李某二人对村里的某块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了纠纷,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争议解决。
村民小组的土地为何由村委会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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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组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来发包的成因
就理论上而言,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应该是该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其代表组织。也就是说谁是土地所有者就由谁来发包。但实践中,除了乡级集体所有土地以外,无论是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村民小组集体(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下同)所有的土地,均由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来发包。这一状况的形成有其历史渊源,成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笔者认为是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在事实上的层级性和法律确认上的滞后性所致。
从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的历史看,自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以来,在“人民公社‘六十条’中”,对集体财产曾规定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于是将集体土地大体上分为三个层级,即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这三级所有。后来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而逐步演化为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和乡农民集体所有(由原来的乡办农场等企业用地演化而来)。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个层级,但这三个层级在法律规范上却没有得到及时的确认。到目前为止,在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层级的依法登记确认上,只搞到了村级,也就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进行登记发证,确认了村级集体土地所有权。而对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却从未依法确认过。在土地承包中,问题就来了。是以事实上(也可以说是习惯上的)的土地所有权单位确定发包人,还是以法律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单位确定发包人。几经权衡,最终选定了后者,于是,村委会就成了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这两个层级集体所有土地的发包人。(对乡级集体所有土地的发包目前有两种做法,一是由乡级政府作为发包方,二是由所使用该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从法律规定上看,应该说第二种做法是妥当的。乡级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且又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不宜作为发包方介入其中)。就当时的情形看,这种作法并不为错,符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条件。理由有三,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是个既敏感而又繁杂的工作,弄不好就容易出乱子,影响社会稳定和生产的发展,此时以村民委员会这一级为单位进行发包是比较适宜的,有法可依毕竟比无法可依要好。因为村级土地所有权已经依法确认,权属资料比较齐全,法律依据比较充分,在农村土地承包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处理起来也较为便捷。二是在对村组权属不清的土地(特别是荒地)的承包和纠纷调处中,村民委员会有较为实际的调解和缓冲能力。三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组织比较规范,人员也较为固定,具备法人资格。而村民小组大都是只设村民小组长一人,原来“队为基础”的核算单位和办公场所也已不复存在,法人资格不是十分完备的。
土地所有权能否归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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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所有权能否归村民⼩组
房屋都是建⽴在⼟地上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地的使⽤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要经过审批才可以,⽽且⼟地的所有权的归属不是归个⼈所有的,个⼈只可以拥有⼟地的使⽤权,那么⼟地所有权能否归村民⼩组呢?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作出了解答,⼀起看看吧。
⼀、⼟地所有权能否归村民⼩组
不能,只能归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地所有权能否抵押
⼟地所有权不能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九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其中就包括⼟地所有权:
(⼀)⼟地所有权;
(⼆)宅基地、⾃留地、⾃留⼭等集体所有⼟地的使⽤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的成⽴的⾮营利法⼈的教育设施、医疗卫⽣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所以,⼟地所有权不能抵押。
从这些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地所有权个⼈是不可以拥有的,个⼈只可以拥有⼟地的使⽤权,⽽且还需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此外⼟地所有权不可以抵押,这个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
以上就是店铺⼩编给⼤家整理的关于⼟地所有权的内容,如果您对于⼟地所有权的内容还是有些疑惑,可以登录我们店铺⽹站咨询我们的律师进⾏了解。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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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探讨《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均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集体经济组织并列,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经营、管理体(或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主体)。
于是,问题出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方面有何关系?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如何解释,如存在权利基础问题,又应如何改造?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推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当然之主体,在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村民委员会对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管理权。
追本溯源,村民委员会行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起源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后,国家推行政社分设的政策。
1984年实行政社分设之后,政策导向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设置,可以以村为范围设置,也可以在原生产队范围内设置,可以与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回顾历史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实质上承担了准集体经济组织的角色。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本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其职责应当是村内公共事务之处理、协助行政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之代写代发论文运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的规定,实际上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内部关系视做村民自治关系,而由村民委员会行使管理权。
难怪有的学者得出“集体土地所有权由谁来代表行使,实际上是村民自治权的行使问题”的结论。
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或者由其代表行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规定,造成了:第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含糊不清;第二,将农村村民自治和集体成员自主行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简单地混淆在一起;第三,事实上削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
本文认为,在特定空间范围内,农村的村民和集体成员并不完全重合,在迁徙自由的情况下,某人因取得该村户籍或者长期居住于该村,当然为该村的村民,有参与该村自治之权,但并不一定因此取得集体成员资格。
村委会可以发包村小组的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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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可以发包村小组的土地吗我国现阶段大部分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处于虚拟状态。
为了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各地农民应积极主动的、尽快的完善自己的组织,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集体组织面对城市建设大量征收土地行为。
那么,村委会可以发包村小组的土地吗?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村委会可以发包村小组的土地吗首先,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不等于属于村民委员会。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也指出:“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即村民小组作为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表现形式,对特定土地依法独立享有所有权。
其次,村民委员会无权通过村民会议来处分村民小组的土地。
一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也就是说,村民小组只是在行政区划管理上,作为行政村的成员而应当接受村民委员会对其的管理、彼此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但这种从属性的管理关系,并不意味着村民委员会可以取代村民小组行使对土地的权利,而是只能分别对各自所有的土地,享有自主的经营、管理权。
在土地已经确定为村民小组所有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自然没有相应权利。
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及对土地确权登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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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及对土地确权登记的影响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及对土地确权登记的影响村民小组作为我国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否也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一段时期以来,在行政管理及司法审判工作中是颇有争议的问题。
各种看法和观点不同,各地在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样,很多人对此存在模糊认识。
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纠纷调处具有重要意义。
村民小组来源说到村民小组,首先要了解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过程。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农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历史演进中,主要经历了三个时期:一是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
这个时期,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比较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
二是人民公社时期,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
在这个时期,实行政社合一,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
三是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的变更为乡、村和村民小组。
这个时期,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
这些变化,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都尚未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
村民小组的性质特征村民小组同乡、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样,其性质特征有三个方面:一是既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又是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
它得到宪法和法律确认,以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民集体所有,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国家在广大农村的经济基础和组织保证。
二是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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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是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我国长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据国家统计局1981年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国农村99%是以上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90%以上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
在1983年撤销人民公社时,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也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所替代,虽然一部分在规模和范围上作了调整,但总体上还是保持了原体制下的土地占有关系。
•根据这种情况,《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将《民法通则》规定村和乡(镇)两级“农民集体所有”变更为三级类所有。
但问题是《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规定的“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就是生产队解体后的村民小组?对此,1992年6•月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中指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资金,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已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生产队解体为村民小组后,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可以属于该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应理解为村民小组拥有土地所有权。
”那么,什么是与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有关部门没有进一步解释和确定。
我们认为,《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中规定的“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 并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而只是一个级类划分的单位概念。
目前苏州农村并不存在这种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绝大多数村民小组也没有建立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
如果将村内集体土地确权给“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
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显然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
而由生产队演变而来的村民小组已失去了前者的组织、管理职能,它作为一个社区概念,就是指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其完全可以满足级类划分的需要,截止2002年12月31日,苏州全市有82%的村的土地按组划分。
因此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第三级法定主体表述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更为符合实际。
2001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分歧观点认为,村民小组组织涣散、不具备行为能力,不应再赋予它集体土地所有权。
对此,我们认为,对于一个级类划分的单位概念不需要以组织体的标准进行衡量,况且我国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正式立法中从未要求所有权人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行为能力,正如一个无法定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却不妨碍他拥有财产权利一样。
我们认为,在具体诉讼活动中,村民小组可采用诉讼代表人制度参加诉讼。
村民小组的总人数都在10人以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要求,村民小组的全体成员对土地有着共同的利益,可由村民小组会议(其组成成员、召开程序可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的规定)推选共同的代表人,村民小组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提出代表人名单,要求村民小组会议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村民小组会议组成人员中指定代表人(通常可考虑由村民小组组长担任)。
代表人代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村民小组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村民小组会议表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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