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加强对云南省范围内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管,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规定适合于云南省内的各类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的相关术语解释如下:1. 物业: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动产的维护、管理、运营等服务活动。
2. 物业管理公司:指专业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机构或者社会组织。
3. 业主: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
4. 物业管理费:指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的用于管理物业的费用。
5. 物业管理合同: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管理物业的约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经过云南省物业管理部门的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条件】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数额。
3. 公司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和管理团队。
4. 具备相关物业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5. 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6. 无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云南省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予以处罚或者撤销其资质。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第七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月度收取或者季度收取的方式收取物业管理费,具体收费时间和方式应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的调整】物业管理公司调整物业管理费的,应提前向所有业主进行告知,并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允许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维护、保洁、绿化、安全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范围第二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建筑物和其配套设施的管理与运营。
第三章物业管理主体第三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具备合法注册的资质,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确保安全;2.组织居民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和环境秩序;3.组织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4.履行与业主委员会的合同,并共同维护业主权益;5.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物业管理收费第五条物业管理主体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金额应当合理,并用于物业管理工作的开支。
第六章物业管理权益第六条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参与物业管理规划和决策的权利;2.监督物业管理主体履行管理职责的权利;3.合法合理使用小区共用设施的权利;4.通过业主大会表达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第七章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主体,并代表业主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管理主体的责任、业主的权益以及物业管理费用等内容,并签署协议。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条物业管理主体对于未履行管理职责、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相关附件文件。
第十一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指对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管理和运营的行为。
2.业主:指在物业范围内享有相应权益的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
3.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织成立的机构,代表业主履行相关职责。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云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全境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积极稳健的原则,并充分尊重业主的意愿,促进共享共治。
第二章物业服务提供者第四条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条件从事物业服务提供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经营资质;2. 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3.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态度。
第五条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维护物业的安全和保洁,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2. 组织开展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工作;3. 搜集和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及时回应;4. 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沟通;5.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提供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物业服务费,并遵循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的原则。
物业服务费应当用于物业管理相关的支出,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七条业主参与与监督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 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就物业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2. 制定和监督物业管理规约,维护共同利益;3. 对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八条业主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业主建立维修基金,用于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
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九条业主权益的保障机制云南省建立业主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业主权益不受侵害。
云南物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市场调节、政府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大会制度,保障业主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实行自治的组织,是物业管理活动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八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管理规约;(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四)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五)遵守业主大会决议。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02]76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02〕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单位:《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曲靖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及业主、承租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划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设备以及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开展日常维护、养护和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平与房屋所有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并按照企业资质档次和收费资格等级、服务质量优劣等因素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实施年度考评,每年考评一次,由业主无记名投票,考评结果满意率达不到80%的,降低一个档次收费,达不到50%的,取消物业管理资格和收费资格。
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
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直接影响着我们居住环境的质量和舒适度。
为了规范曲靖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曲靖市制定了一系列物业管理规定。
一、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诸多权利。
首先,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如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等。
其次,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再者,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同时,业主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例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法搭建建筑物等。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这包括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在安全管理方面,物业服务企业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同时,定期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企业还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并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三、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物业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业主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对于物业的维修养护,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区分不同的部位和设施设备,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维修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四、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曲靖物业管理规定
曲靖物业管理规定1.物业管理规定1.1 物业管理的定义本物业管理规定适用于位于曲靖市区范围内的各类物业,旨在确保物业的良好管理和维护,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1.2 物业管理的义务a. 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对所管理的物业进行日常的维护、修理和保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楼道清洁、绿化养护、消防设备检查和维修等。
b.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维修管理制度等。
c.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居民或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并进行合理回应和解决。
d. 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保证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确保公共区域的安全、卫生和整洁。
1.3 物业管理的权限a.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物业的入口、出口进行监控和管理,以维护物业的安全。
b.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定停车管理规定,进行停车位的划分和管理。
c.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居民或业主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用物业设施等措施。
d.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安全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工作。
2.物业费用管理2.1 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a. 物业费用按照每户每月的固定金额从业主处收取。
b. 物业费用必须在每月的指定日期之前交纳,并及时向业主提供相关的费用明细。
c. 物业费用不得随意增加,必须经过业主大会的批准方可调整。
2.2 物业费用的用途a. 物业费用用于支付物业管理公司和相关服务人员的薪酬,以及维护、修理物业设施的费用。
b. 物业费用还可用于改善物业的设施和服务水平,如增加安防措施、提升环境卫生等。
c. 物业费用的用途必须公开透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相关的费用支出明细。
3.物业安全管理3.1 设备设施的维护a.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物业内的电路、水管、消防设备等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b.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相关维修公司签订合同,确保维修工作及时进行。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引言概述:物业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云南省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规定。
一、物业服务内容1.1 物业维修保养- 物业公司应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包括绿化、道路、电梯、水电设备等。
- 物业公司应定期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处理,确保小区设施的正常运行。
1.2 环境卫生管理- 物业公司应负责小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包括垃圾清理、道路清扫、绿化养护等。
- 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清洁工作,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干净,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1.3 安全管理-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巡逻、消防设施的维护等。
- 物业公司应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确保小区内的安全,防止盗窃、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物业费用管理2.1 物业费用的收取- 物业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收取物业费用,并向业主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
- 物业费用应按照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摊,确保费用的公平合理性。
2.2 物业费用的使用- 物业公司应将收取的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的维护管理、设施更新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2.3 物业费用的调整- 物业公司如需调整物业费用,应提前向业主进行公示,并征求业主的意见。
- 物业费用的调整应合理合法,不得随意提高,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业主权益保护3.1 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物业公司应协助业主建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的利益。
- 业主委员会应与物业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小区管理工作的开展。
3.2 业主大会的召开- 物业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汇报工作,并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益的重要场所,物业公司应积极配合,确保大会的顺利进行。
3.3 业主投诉处理-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
云南物业管理规定2023简版
云南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物业管理规定1. 引言云南省是我国西南地区发展最为活跃的省份之一,物业管理在云南的城市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权益,云南省制定了一系列的物业管理规定。
2. 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是执行物业管理工作的主体,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全面管理、维护和保护小区公共设施- 组织开展小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组织开展小区安全巡查工作- 维护小区内部秩序和安全- 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3. 业主权益保护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规定重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 业主有权参加小区业主大会并行使议案提案权- 业主有权了解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情况- 业主有权知情并监督物业费使用情况-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小区规划、建设、装修等相关事宜4. 小区环境卫生管理为保障小区环境的整洁和清爽,云南省制定了严格的小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包括以下要求:-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开展小区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设施,并加强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小区内禁止随意倾倒垃圾和乱贴乱画5. 小区安全管理物业管理规定中对小区安全管理也有明确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开展小区安全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解决-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或合作云南省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管理- 小区内禁止违法、违规停放车辆,特别是消防通道和楼道6. 内部纠纷处理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规定对于小区内部纠纷处理也有明确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物业管理公司应协调解决小区内业主之间的纠纷,并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及相关协助-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制度,接受业主提出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反馈-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业主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和联系7. 物业费管理物业管理规定对于物业费管理也有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明确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用途-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公示物业费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问询- 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发放物业费收据,并为业主提供费用查询和咨询服务8. 其他规定除以上的主要规定外,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规定还包括其他一些具体规定,如:- 小区内禁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违章建筑- 小区内禁止违法经营和销售商品或服务- 小区内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外立面等9. 总结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规定旨在规范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曲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工商、发改委、公安、民政、环保、环卫、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曲靖物业管理规定简版范文
曲靖物业管理规定曲靖物业管理规定1. 物业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曲靖市内所有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行为。
2. 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小区内的公共区域的维护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绿化带、公园等;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小区内居民的投诉和请求,并妥善解决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小区内的安全状况;物业管理公司应妥善管理小区内的设施设备,如电梯、供水、供电等;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小区的规章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小区居民开展文体活动,增进邻里和谐。
3. 居民权利和义务居民有权在物业管理范围内享受公共设施和服务;居民有权对小区内的问题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居民有义务遵守小区的规章制度,并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居民有义务妥善保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对破坏行为进行举报;居民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进行合理使用;居民有义务遵守公共秩序,文明生活。
4. 清洁卫生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清洁人员进行小区内的环境卫生清扫;居民应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并遵守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小区内的垃圾进行定期收集和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应保持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卫生;居民应自觉保持楼道、门厅等共用区域的清洁,不得随意乱丢杂物。
5.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安全巡逻制度,确保小区的安全状况;物业管理公司应安装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居民应遵守小区的安全制度,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禁止违规用火等行为;居民应保管好车辆、财物等个人财产,避免遭受盗窃和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加强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 环境绿化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小区内的绿化带、公园等公共绿地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修剪花草树木,保持环境整洁;居民应爱护绿化环境,不得破坏和乱丢垃圾;物业管理公司应开展植绿活动,增加小区的绿化面积;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进行绿化更新,保持小区环境的美观。
《曲靖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始末
《曲靖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始末范本一:本文档详细记录了《曲靖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始末,以便相关人员了解、遵守和执行该办法。
以下是各章节的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合范围第三条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的资质和责任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六条小区环境的整治和维护第七条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八条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第九条停车管理和交通秩序第十条绿化景观的建设和保护第十一条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内容第三章小区业主大会第十二条召开和决策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职责第十四条业主投诉和申诉第四章风险管理和纠纷解决第十五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程序和方式第十七条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第五章法律责任和附则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第二十条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本文档涉及附件:1、曲靖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全文2、相关表格和表单样式3、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费:指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小区物业管理的费用。
2、物业服务机构:指依法成立并通过资质审查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机构。
3、业主大会:指小区业主共同参预决策的集会形式,具有决策和监督职能。
4、业主委员会:指经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行使监督和商议职能的组织。
--------------------------------------------------范本二:本文档详细记录了《曲靖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始末,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和遵循。
以下是文档的具体内容: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2. 适合范围3. 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4. 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5. 物业服务机构的资质和责任二、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1. 小区环境的整治和维护2.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3. 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4. 停车管理和交通秩序5. 绿化景观的建设和保护6.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内容三、小区业主大会1. 召开和决策2.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职责3. 业主投诉和申诉四、风险管理和纠纷解决1.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2. 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程序和方式3. 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五、法律责任和附则1.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法律责任2. 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3.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本文档涉及附件:1、曲靖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全文2、相关表格和表单样式3、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费:指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小区物业管理的费用。
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
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曲靖市各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优化社区生活环境,营造和谐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物业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曲靖市各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做到服务规范、管理有序、责任明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曲靖市各类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单位。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基础设施维修和保养、公共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等服务,确保小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关于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满足业主的需求。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做好业主信息、维修记录、费用管理等工作,保证物业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章:小区公共设施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道路、照明、给排水、供暖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小区绿化管理制度,定期修剪和管理草坪、花园等绿化区域,确保小区环境的美观整洁。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提供垃圾分类投放点,引导业主居民正确分类投放垃圾。
第四章:停车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小区停车场进行合理规划和管理,确保业主、访客的停车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小区停车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清理,确保车位秩序良好。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停车管理办法,缴纳停车费用,并严禁私拉乱设停车位。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小区安全管理巡查制度,定期巡查小区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复。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小区安防设施管理制度,维护小区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小区内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小区安全环境。
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1]
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本文档旨在规范曲靖市内各小区、住宅楼等不同类型物业的管理行为,保障居民权益,并提升社区环境质量。
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合范围
本文档适合于所有位于曲靖市辖区内的小区、住宅楼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或者特殊要求的场所。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
2.1 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
a) 绿化养护:包括花草树木种植、浇水施肥等;
b) 公共设施检查与维修:如电梯、门禁系统等;
c) 清洁卫生保洁:对公共通道进行清扫消毒;
2.2 安全防控措施
a)安装监控摄像头并确保正常运转;
b)加强巡视力度,发现问题即将处理报告上级部门。
第三章居民义务
3.1 缴纳费用:
按照物业管理费用标准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3.2 遵守规定:
居民应遵守小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
第四章物业违约责任与处理
4.1 违反履行义务情况
a)未按期完成维修工作;
b)服务质量低于合同要求等。
4.2 处理方式
a) 警告通知: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b) 经济处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金额罚款;
附件:
1、曲靖市物权法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法》摘录
注释:
-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保护公民对其合法拥有或者占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依照本法享受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权、收益剥夺性赔偿等)
- 城乡建设法: 为了加强土地利用计划, 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 规范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提供基础支撑。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为了规范云南省的物业管理行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云南省制定了一系列物业管理规定。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三、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要求1.注册资本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定金额。
2.从业人员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包括物业管理人员、维修人员等。
3.设备设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设备设施,以保障物业管理的顺利进行。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1.公共区域维护: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绿化、维修等工作。
2.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设备设施维护: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小区内的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业主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优质的业主服务,如接待来访者、处理业主投诉等。
5.财务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小区的财务管理,包括收取物业费、开展财务核算等。
五、物业费用管理1.物业费用的收取: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像关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并及时提供费用明细。
2.物业费用的使用: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的维护和管理。
3.物业费用的调整:物业管理公司调整物业费用时,应提前通知业主,并按照像关程序进行。
六、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处理1.监督机构:云南省设立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和检查。
2.投诉处理: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监督机构投诉,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并赋予回复。
七、违规行为处罚1.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监督机构可以赋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物业管理公司严重违反规定的,监督机构可以吊销其资质证书。
八、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云南省物业管理监督机构所有。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不同性质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持与所管辖物业的良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组建与管理第四条物业公司的组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内部管理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物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并进行跟踪、反馈,解决问题。
第三章物业费收缴与使用第八条物业费应由业主根据实际使用面积按月或按季缴纳,物业公司应提供明细账单。
第九条物业费用收取标准应合理、公正,收取前应履行告知义务,不能擅自提高或降低。
第十条物业费用用于维修、养护物业设施设备,保障公共区域的安全与整洁。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收取、使用情况应向业主进行定期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物业设施设备台账,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应及时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维修公司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物业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物业公司负责承担,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将费用转嫁。
第五章业主和居民的权益保障第十五条业主或居民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可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相关会议。
第十六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等。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不得限制业主或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得非法侵入业主或居民的住宅。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
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引言】物业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维护曲靖市的社区环境秩序,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和管理要求。
本文旨在对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市民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社区环境。
【一、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对整个社区的管理负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水电设备等,确保正常运行;2. 协调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为业主提供咨询和服务;3.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促进邻里关系;4. 负责小区内环境卫生的清理和维护;5. 管理停车场、公共空间等公共资源,确保合理使用。
【二、物业费用】1. 按照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对小区业主收取物业费用;2. 物业费用应明确包含的服务项目,如保洁、安保、绿化养护等,以及费用标准和收费周期;3.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公开透明,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公示收入和支出情况;4. 业主有权对物业费用进行监督和投诉,物业公司应积极回应和解决问题。
【三、住户权益与义务】1. 住户有权享受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2. 住户应遵守社区公共秩序,不得扰乱社区生活,保持环境整洁;3. 住户应保护公共设施和设备,不得恶意损坏或滥用;4. 住户应按时缴纳物业费用,以支持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5. 住户应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发挥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共同维护社区利益。
【四、安全管理】1.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小区内的人员、车辆和财产安全;2. 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并消除安全隐患;3. 业主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乱堆乱放易燃物品等;4. 物业公司应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并与相关部门保持联络,确保安全问题的及时解决。
【五、纠纷解决机制】1.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为业主提供咨询、调解和仲裁服务;2. 业主之间的纠纷可以先通过自愿调解解决,或者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由物业公司介入调解;3. 如果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法律机构投诉或起诉,寻求进一步解决。
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
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曲靖市的物业管理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权益,曲靖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物业管理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曲靖市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要求根据曲靖市政府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合法经营。
首先,物业管理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经济实力。
其次,物业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格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曲靖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涵盖了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2.环境卫生的清洁和保洁: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区内环境卫生的清洁和保洁工作,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小区内的环境整洁。
3.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区内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消防设施、门禁系统等,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住户关系的调解和管理: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解决住户之间的纠纷和矛盾,维护小区内的和谐氛围。
5.收费管理: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区内的收费管理工作,包括物业费、停车费等的收取与管理。
四、物业费的收取与使用根据曲靖市政府的规定,物业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照一定标准向业主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和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费用。
物业费的收取应当合法合规,严禁乱收费和乱摊派。
物业管理单位需要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具体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提供详细的物业费使用情况,包括具体收支明细和账目清单。
五、业主权益保护曲靖市政府高度重视业主的权益保护,规定了以下相关措施:1.业主自治:在小区内,业主有权成立业主委员会,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在重大事项上征询业主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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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登记编号:云府登114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4号《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9月13日经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曲靖市物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曲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工商、发改委、公安、民政、环保、环卫、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建设工程项目、物业类型和社区建设等因素。
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一个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分多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划分为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
属于城市建设中自然形成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和非住宅区物业,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划分;跨县(市)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划分。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命名。
新建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命名;已形成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住宅小区、街道、社区的名称等因素命名。
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名称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原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部门核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将物业交给业主的建筑面积达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二)将物业交给第一个业主之日起满两年的;(三)占全体业主3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程序:(一)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二)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5.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上述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住宅物业,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为1票;超过140平方米不足280平方米的为2票; 280平方米以上的为3票。
(二)非住宅物业,每处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为1票;每超过200平方米的增加1票,但最多不超过30票。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十四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价格管理形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应当签定委托协议,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四条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处分、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活动,侵害业主的正当权益和生命、财产、健康安全。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二)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房屋外观;(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五)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音;安装或者建立通讯发射塔或者基站;(六)侵占绿地、损毁花草树木;(七)随意停放车辆或者设置摊点;(八)随意堆放、倾倒或者乱抛垃圾、杂物;(九)业主公约所禁止的行为;(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以上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曲靖市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十八条尚未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小区和组团应依本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