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复检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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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本程序《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版)规定了各种物料复检的管理及要求。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各种物料的复检。
职责:质量管理部、QC
内容:
1复验的分类分检验过程中的复验及周期复验。
2检验过程中的复验。
2.1范围原料、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纯化水和锅炉用水。
2.2复验
2.2.1样品在检验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结果疑问、仪器故障、停水、停电、停气),需进行复检。
2.2.2复检过程中要注意核对试剂、试液是否异常,•是否在规定有效期内,仪器,量器校正,操作的正确性,时间(加热、•恒温、灭菌)限制,确认无误则复检有效。
2.2.3复检合格并找出原因,可判定合格,若未找出原因,•应再做2 次,如均合格,才可判定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须报告实验室负责人,指定第二人复检。
2.3第二人复检由资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检验后结果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若检验合格,要找出合理原因,•判定合格。
若未找出检验偏差,需报告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由检验员重新取样检验。
2.4重新取样复检检验员与复检员一起检验,若合格,判定为合格;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2.5发生争议的可以多人检验同时做平行试验。
物料供货方提出异议,并拿出“合格证明”,•经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双方重新取样会检,•以会检结果做为最终判定。
3周期复检
3.1原料
3.1.1库存原料期满前一个月,•库管员应及时向QC请验,详细写明品名、批次、数量、复检原因、•请验时间。
3.1.2贮存期满的原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1.3复检不合格者,按不合格原料进行处理。
3.1.4请求复检的品种应按待检品挂黄色标志,暂不得使用,•待接到检验结果后,更换相应的标志。
3.2辅料
3.2.1 库存辅料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应由库房向QC填写请验单,详细写明品名、批次、数量、复检原因、请验时间。
3.2.2 对接近有效期限的辅料,应通知上级主管人员,与生产部门•协调使用。
3.2.3 QC接到复检请验单,应及时抽检取样,•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复检,并将结果及时以报告的形式反馈给库房。
3.2.4 超过有效期的辅料,在待复检期间,•应挂上黄色待检标志牌,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3.2.5 另有下列情况者,也可提出申请复检。
a)易变质品种
b)其它外观有变化的或可能发生被污染的品种。
3.3成品
3.3.1 接近有效存期限的成品,•均应随时由库房向QC提出书面请验单,详细写明品名、批次、数量、•复检原因、请验日期。
3.3.2 QC接到请验单,应及时抽检取样,•并在规定期限内复检,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库房。
3.3.3 接近有效期的成品,在待复检期内,•应挂上黄色待检标志牌,经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若复检不合格者应按不合格品进行处理。
3.3.4 所有中间产品的贮存期限为6个月(浸膏的贮存期限为2个月、细粉的贮存期限为3个月),超过贮存期限的中间产品必须在生产或包装前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生产环节。
若复检不合格者应按不合格品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