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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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解读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解读

加 T食 品生 产许 可证 的 ,可 以标注 委托 企业或 者被 委托 企业 的生产许 可证 编号 。委托 生产 加 T必 须合 法 。 注举 例如 下 : A委托 B生产 , 以进行 的标 标 如 可
注 方式为 :
( )受委托生产加 T食 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 3 的 , 当标 注 委托 企 业 的 名 称 和地 址 ; 于 实施 生 应 对
( )由两种或者两种 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 4 成且 外 观均匀 一致 难 以相互 分离 的食 品 ,其名 称应 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 类属 ) 名称 ;
() 动 、 5以 植物 食 物 为原 料 , 用 特定 的 加工 T 采 艺制作 , 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 、 用 器官 、 组织等特
5 食 品标 识应 当易 于识 读 食 品标 识应 当清 晰 、
产者名称和地址 ,它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 、 组装
地 、 工地 。 加
3 标 注 生产 者 的名称 和地 址 、
醒 目, 标识的背景 和底 色应 当采用对 比色 , 消费 使 者易 于识 读 、 辨认 。
6 食 品标 识 所 用文 字 、 、 字体 食 品标 识 所 用 文
2 食品标识标注的位置 食品标识应 当附加在 、
食 品或 者其 包 装上 , 应 当直 接标 注 在 最小 销 售 单 且 元 的食 品或 者 其包 装上 。一般 标 注 在包 装 上 ; 能 如
符合卫生安全 , 也可标注在食品上。 3 、真实性要求 食品标识 的内容应 当真实准 确、 通俗易懂 、 科学合法 。问题通常出在对食 品名
中国蜂业
A IU T R O C N PC L U E F HI A
蜂业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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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识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食品在标签、包装、广告等方面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识管理应注重信息透明、准确性、科学性,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食品标识管理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标签、食品包装、食品广告、食品标识审批等。

第二章食品标签第五条食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对于单一食品应以其通用名称标示,对于特殊食品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标示。

2.成分表:标示食品中的主要成分及其含量百分比。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示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4.贮存条件和方法:标示食品的贮存条件和方法。

5.生产单位和地址:标示食品的生产单位和地址。

6.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标示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及污染物的含量。

7.营养成分表:标示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

8.食用方法和禁忌:标示食品的食用方法和禁忌事项。

第三章食品包装第六条食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2.包装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语言,不得误导消费者。

3.食品包装上不得使用不合法的注册商标。

4.食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等信息。

第四章食品广告第七条食品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1.食品广告不得包含虚假宣传、夸大效果的内容。

2.食品广告不得对食品的功效、作用进行夸大宣传。

3.食品广告不得侮辱、诽谤竞争对手。

4.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用语。

5.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未经科学验证的医疗资料。

第五章食品标识审批第八条食品标识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1.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交食品标识审批申请。

2.相关部门对食品标识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后,颁发食品标识审批证书。

4.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标签、包装等食品标识上粘贴食品标识审批证书。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释读(3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释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食品标识作为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重要途径,其规范管理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企业和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概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使用和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该规定明确了食品标识的基本要求、标注内容、标签设计、包装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三、食品标识的基本要求1. 准确性:食品标识应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食品的真实情况,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2. 完整性:食品标识应包含国家规定的所有必须标注的内容,不得遗漏。

3. 明确性:食品标识的文字、图形、符号等应清晰、易懂,便于消费者识别。

4. 合法性:食品标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5. 安全性:食品标识应使用安全、无害的材料,不得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四、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1. 产品名称: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的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名称。

2. 生产日期: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便于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新鲜程度。

3. 保质期:标注食品的保质期,提醒消费者注意食品的安全食用期限。

4. 净含量:标注食品的净含量,便于消费者了解食品的实际含量。

5. 配料表:标注食品的主要原料、辅料、添加剂等,便于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成分。

6.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便于消费者查询。

7. 标签设计:食品标签设计应美观、大方,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8. 包装材料:包装材料应安全、无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五、食品标识的管理1. 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健全食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食品标识的准确、完整、合法。

2. 食品生产者应加强对食品标识的审核和管理,防止虚假、误导性标识的出现。

3. 食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讲解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讲解
如,乳酸菌饮料取名为“健儿乐酸乳”(新 创名称),其中的“酸乳”很容易被消费者误 认为酸奶。为消除误解,应在“健儿乐酸乳” 邻近部位用同一字号标示出“乳酸菌饮料”。
(3)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
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的
5.1.1.2.2当食品真实
《食品标示管理规定》 《食品营养标签规范》
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渡包 装的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食品安全法》实施相关问题解析
食品分类
普通食品 特殊膳食 保健食品 医疗食品
保健食品: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 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食品。即适用于 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 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 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4.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食品名称必须是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真实属性”即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
特征,使消费者一看名称就能联想到食品的本 质。
5.与产品的标准一致; 5.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
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 的名称。 糖果
“橙汁”、“饮料”,
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 “巧克力夹心饼干”中
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 的“巧克力”、“夹心
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 饼干”,“蛋黄饼干”
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 中的“蛋黄”、“饼干”
专用名称。
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5.1.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 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 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或等效名称; 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21》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21》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xx》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

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一.食品标识的概念它是针对食品所规定的产品标识.食品标识具有产品标识的一般属性,也有自己的特性.首先,我们要将食品标识当作一般产品标识,同时注意其特殊性.1.产品标识概念是指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的主要成分含量及其他质量状况,保存期限等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

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目的是给产品的销售者、消费者及用户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产品的内在质量,所执行的标准,说明产品的使用、保养等注意事项,起到指导消费的使用。

产品标识概念一般情况下,产品标识有以下几种: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成分的含量及名称、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说明、警示标志。

产品的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广品的包装上。

2.食品标识1 0 2号令规定,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3.标识和标签标识和标签是在不同的法律和标准中的相同表述.法律一般称为标识,如v产品质量法>;标准一般称为标签,如7 7 1 8食品标签通则标准.4 .标识和标签的区别精确区分:标识是文字、图形、符号等信息和意思表示,标签是标识的载体。

因此文字上有:标注标识,加贴标签;没有标注标签。

立法时,统一使用标识这一名词,统一标识和标签为一个概念。

统一其含义,既包括意思表示,又包括其载体。

二、食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统一规范了产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

10 2号令进行细化。

明确了标注产品标识的具体要求,主要有:1、食品必须有食品标识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法律规定,除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外,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解读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解读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解读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食品标签的设计、内容和使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标签的准确、清晰和及时地提供食品信息,让消费者能够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标签设计要求:食品标签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清晰、易读、不易脱落,且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误导性言辞或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

2. 标签内容要求:食品标签必须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商信息等基本信息,以及营养成分、添加剂、过敏原等特定成分的含量或存在情况。

对于非预包装食品,应在产品附着物上提供必要的信息。

3. 标签语言要求:食品标签应使用国家法定的官方语言,必要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作为补充。

4. 标签格式要求:食品标签的字体、大小、颜色、布局等应符合相关规定,以确保信息清晰可见。

5. 标签验证要求:食品标签的设计和使用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验证,验证合格后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

此外,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还可能包括对特殊食品的标识要求,如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

总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信息真实可信,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了解和判断能力。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是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食品标识的管理,我国制定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是我国食品标识管理的基本法规,下面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食品标识的概念和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食品标识是指用文字、图形、代码或者其他方式标明食品名称、规格、产地、生产者、配料、营养成分、保质期、贮存条件、食用方法等相关信息的标志。

食品标识的范围包括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食品,包括进口食品。

所有品牌、商标、包装形式的食品都必须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二、食品标识内容《规定》第三条规定,食品标识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名称:是指该食品的通用名称或者专用名称。

2、生产者名称、地址:是指该食品的生产厂家或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3、配料表:是指该食品的所有原辅料的名称、种类和比例等相关信息。

4、保质期:是指该食品的最长可存放时间或者过期时间,必须标明具体日期或者日期和时间。

5、食品贮存条件:是指该食品的存放条件和方法,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要求。

6、净含量:是指食品中实际含有的产品数量,以重量、体积、数量等方式来表示。

7、营养成分表:是指该食品中所有营养成分的含量,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

8、使用说明:是指该食品的食用方法,包括烹饪方法、加热方法、使用时的注意事项等。

三、食品标识的规范《规定》第四条规定,食品标识必须符合以下规范:1、食品标识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不能有虚假、夸大宣传和误导性的内容。

2、食品标识必须使用正确的单位和数字,不能混淆、省略或减少数字。

3、食品标识必须用中文标明,不能在标识中使用外语,除非该外语为食品通用的国际术语。

4、食品标识必须清晰、易于辨认、易于理解。

5、食品标识不能对医疗保健等作出误导性的宣传。

6、不得在食品标识中添加国家机关、科研单位、媒体等内容。

7、在食品标识中不能使用虚假或者没有法律依据的宣传语言和广告用语。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指对食品标签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食品标签是指包装的外包装、包装内的标签、说明书、附带标签等附着在食品上的文字、符号、图形、色彩、图案等信息,用于说明食品的名称、成分、营养成分、食用方法、储存条件等。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标签内容要求:对于食品标签上的信息内容进行规定,包括食品名称、成分表、营养成分表、食用方法、储存条件、保质期等。

2. 标签格式要求:对于食品标签的格式进行规定,包括文字大小、字体、颜色、布局等。

3. 标签标识要求:对于特殊食品(如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的标识要求进行规定,包括产品分类标识、产品注册编号、适用人群标识等。

4. 标签审查要求:对于食品标签的审查程序和标准进行规定,包括标签审查的主体、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

5. 标签追溯要求:对于食品标签的追溯管理进行规定,包括追溯系统的建立、追溯信息的记录和保存等。

6. 标签处罚要求:对于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的相关规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暂停生产等。

总体来说,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标签的真实、准确和清晰,提供给消费者正确的食品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造商需要在食品标识上根据国家规定显示出相关信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规定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制定,旨在促进食品企业按照国家标准生产食品,建立良好的食品标识体系,提供给消费者质量安全可靠的食品源。

主要内容1.食品标识及其他信息的显示(1)本规定明确了食品标识须包含的基本信息:食品名称、生产原料、生产者或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批次号、有效存储/使用期限。

(2)其他信息包括食品原辅料、食品补充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添加物的名称、添加量和添加限量以及主要功能等信息。

2.标识体系的管理本规定明确规定,食品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标识管理体系,确保食品标识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定期进行核查。

此外,“质量宣言”作为食品标识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的食品质量标准生产产品。

3.标识的维护本规定也规定,食品企业应当负责本企业标识的维护,建立恰当的信息编写和审查机制,定期对标识信息进行审核,以确保标识信息的正确性。

4.反本规定的处理对于不履行本规定,甚至作出虚假标识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国家将严厉打击的行动。

投诉人可以向当地管理部门或者质量投诉中心提出投诉,质量投诉中心将对相关投诉进行严肃处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结论以上所述,规定了食品标识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标识上按照国家规定,真实完整地显示有关信息,建立完善的标识管理体系,负责标识的维护,违反本规定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旨在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的公平、公正,促进食品安全的稳步发展。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标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食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食品标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科学正确标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陈述;(二)使用中文标注,不得使用与食品的名称、规格、成分及功能等无关的字样;(三)标注应当与铭牌等其他资料相符。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并实施标识管理制度。

第二章标志第六条食品包装上应当标示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注册商标等必要的信息。

第七条对于有特定功能的食品,应当在标识中注明特定功能。

第八条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标注成分和功能。

第九条对于进口食品,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注进口商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产品原产地和原包装的标记等信息。

第三章标识内容第十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二)配料表;(三)含量标识;(四)营养成分表;(五)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六)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七)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注册商标;(八)特殊人群功能标识。

第十一条食品名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名称应当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与食品无关的外语;(二)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陈述。

第十二条配料表应当标注所有原料及其用量,不得隐瞒任何成分。

第十三条含量标识应当标注每100克或者100毫升的成分含量,最小表示单位不得超过0.1克或者0.1毫升。

第十四条营养成分表应当标注产品中的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主要营养成分含量。

第十五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标注。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名或者近似。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者注册商标应当与上市产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冒用他人商标。

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食品标识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食品标识是指用于在食品包装上标识食品信息的标签、标牌、说明书等。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食品标识的基本要求:食品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清晰,标注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食品名称、成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 食品标识的禁止内容:禁止在食品标识上使用虚假、欺诈性的信息,禁止标注误导消费者的内容,禁止使用虚假或模糊的图片和图标。

3. 食品标识的语言要求:食品标识应标注中文,如果需要使用外文,应在中文标注的位置上标注对应外文,并确保外文的准确性。

4. 食品标识的标签尺寸和位置要求:标签的尺寸应适中,字体清晰可读,位置应明显易见,不得涂改、掩盖或遮挡。

5. 食品标识的特殊要求:某些特殊食品,如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可能需要特殊标识,需要符合相关的特定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促进消费者健康消费。

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确保食品标识的合法、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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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标识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保障消费者健康;(二)公开透明,便于消费者了解;(三)规范统一,维护市场秩序;(四)简明扼要,便于识别和记忆。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标识。

第二章标识内容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二)配料表;(三)净含量;(四)生产日期;(五)保质期;(六)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七)产品标准代号;(八)营养标签;(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食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食品的实质属性,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诱人的名称。

第八条配料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列出:(一)食品原料名称;(二)食品添加剂名称;(三)非食品原料名称。

第九条净含量应当以重量或者体积表示,单位应当为克(g)、千克(kg)、毫升(mL)、升(L)等。

第十条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标注。

第十一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为实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二条产品标准代号应当为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代号。

第十三条营养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能量;(二)蛋白质;(三)脂肪;(四)碳水化合物;(五)钠。

营养标签应当根据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进行标注,并注明营养成分占每日推荐摄入量的百分比。

第十四条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如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名称和地址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识要求第十五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是指在食品包装或与食品直接相关的标签、说明书、广告等上所标示的食品的名称、成分、质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等信息。

食品标识的管理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安全以及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食品标识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标签要求1. 食品标签应明确标明食品的名称、原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并正确无误。

2. 食品标签的文字应清晰可辨,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使用模糊的或误导性的表达。

3. 食品标签上的信息应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计量单位,并正确标示食品的净含量,不得虚报或误导消费者。

4. 食品标签应明确标示食品的成分信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列出所有原料,特别是过敏原、添加剂等成分。

5. 食品标签上不得使用违法、违规的文字、图片、图标等,不得含有虚假广告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宣传要求1. 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手法,不得对食品的功效、疗效进行夸大或误导性的宣传。

2. 食品广告应明确标示广告信息,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

3. 食品广告不得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4. 食品广告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三、监管要求1. 相关部门应加强食品标签的监管工作,严格执法,依法惩处违规行为。

2. 相关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食品标识的审核和认证工作,加强对食品标识的质量控制。

3.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标识诚信度的监管,重点查处虚假标识、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广告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

食品标识管理的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安全以及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只有通过有效的标识管理,才能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障他们的健康权益。

同时,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管,可以防止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保持食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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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发布时间:2007-9-6 17:13:08 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8.27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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