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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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规复习总结

1、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的挑战?

答:(一)交易无纸化

(二)交易环境的改变

(三)交易容的变化

2、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答: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或行为的法律规总和,电子商务法不仅调整交易形式,而且调整交易本身和交易引起的特殊法律问题。我们将调整以数据电讯为容的电子商务法称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法。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主要调整以下容:

✪电子商务建设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数据电文引起的法律问题

✪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电子商务市场规制问题

3、什么是虚拟财物以及虚拟财物的特征?

答;虚拟财产是指在虚拟世界中可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特征:存储形式为存储在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效用形式为权利义务凭证,本质上是一份合同、感知形式是以自己创造性的劳动所形成的独创性的游戏场景、游戏装备、角色服饰等的外在形式。

4、什么是网络侵权行为?特征是什么?

答:网络侵权行为大多是以传播的信息或者侵犯他人的权利为特征,具体表现在: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发布侵害他人人格的信息,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信息导致的侵权,发布信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传播非法或有害信息等。

5、电子合同的含义、分类、以及法律特征?

答: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分类:

1、根据电子合同的标的不同,可以将电子合同分为信息产品合同和非信息产品合同

2、根据电子合同订立的方式不同,主要可以分为点击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订立的合同和以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

法律特征:

1、电子合同的形式具有特殊性

2、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具有特殊性

3、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特殊性

6、要约

定义:要约是希望可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要件:1、容具体明确,2、要标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生效以前可以撤回。

法律规定以下两种方式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

作。

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7、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以下情况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若商业广告的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

8、电子合同的确认与收讫

确认收讫是指在接受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联合国《电子商务示法》对确认收讫的应用规定了五项主要规则:

(1)确认收讫可以用任何方式或行为进行;

(2)发送人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的,在收到确认之前,视信息为未发送;

(3)发送人未要求以确认收讫为条件,并在合理期限未收到确认的,

可通知接收人并指定期限,在上述期限仍未收到的,视信息为未发送;

(4)发送人收到确认的,表明信息已由收件人收到,但不表明收到的

容与发出的容一致;

(5)确认收讫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或各国自己决定。

9、电子错误的含义、点击合同的含义以及特征?

答:电子错误,是指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使用信息系统而产生的错误或者变异

点击合同是指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人通过计算机程序预先设定合同条款的全部或一部分,以规定其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人必须点击“同意”才能订立的合同

点击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点击合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其条款是定型化的,

相对人的意思具有附和性。

✪第二,点击合同可以广泛、重复使用,其相对人可以是不确

定的。

✪第三,点击合同具有互动性

10、电子签名以及数据电文的含义?

答:(1)广义的电子签名

所谓广义的电子签名,是指包括数字技术、生物特征技术、电子录音、电传等各种电子技术手段在的电子签名

(2)狭义的电子签名即数字签名

(3)折中式概念——可靠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含义:包括两层含义1、数据电文使用的是电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手段;2、数据电文的实质是各种形式的信息。

11、电子支付与电子货币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的种类

✪(1)依据支付指令发起方式的不同

✪(2)依据支付金额的大小及客户对象围

✪(3)根据支付系统处理划拨的类型

电子支付工具

✪(1)电子支付系统

✪(2)接入设备

电子支付法律基本原则

♌(一)安全原则

♌(二)功能等同原则

♌(三)技术中立原则

电子支付法律基本原则

♌(一)安全原则

♌(二)功能等同原则

♌(三)技术中立原则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

♌(一)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主体

✪1、发端人

✪2、受益人

3、银行

✪4、认证机构(CA)

♌(二)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容

✪1、发端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发端人、受益人与银行之间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

✪3、认证机构与用户之间的认证服务合同关系

♌(三)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客体

电子支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电子支付行为

电子货币:

电子货币是以电子方式存储在技术设备中的货币价值,是一种预付价值的无记名支付工具,被广泛用于向除电子货币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支付。我国学者认为电子货币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存储起来,需清偿债务时,使用者可通过某些电子化媒介或方法,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此种电子数据为电子货币。

12、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

(一)虚拟货币的概念

虚拟货币是指网络服务商发行的能够在互联网上存在的、购买自己或者签约服务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电子数据。

(二)虚拟货币的种类

1、消费者通过接受网络服务所挣来的虚拟货币。

2、消费者以现实货币购买的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异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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