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课件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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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导论最新课件

国际税收导论最新课件

2024/6/1
国际税收导论最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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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理解
1.国际税收是一系列的税收活动、现象 2.国际税收是由于对跨国纳税人征税而引起的
一系列税收活动、现象 3.国际税收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
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分别 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税收分 配关系 (恪守税收主权)
2024/6/1
国际税收导论最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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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研究国际税收?
税收问题是一国主权的重要内容,各国为了维护 本国的利益,一般采取全面的税收管辖权(来源 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跨国范围 内,全面的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伴随着经济国际化 的发展就必然带来在税收领域引发如下问题:
一是重复征税。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 叠,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 突。目前世界各国中,以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 权的交叉重叠最为常见。
2024/6/1
国际税收导论最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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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竞争的消极功能主要表现在不正当税 收竞争或者说有害税收竞争。
税收收入不足,破坏了国际税收主权原则。 消 弱了国家的财政基础,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 国里根政府推行的减税改革,一度让美国陷入 财政危机,而发展中国家为税收竞争牺牲的税 收收入,为应该得到的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二甚 至更高 ,造成税收收入严重流失。
2024/6/1
国际税收导论最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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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共分为九章,第一章是国际税收导论,介 绍了国际税收的含义、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以及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第二章是税收管辖权,本 章介绍了税收管辖权的概念、类型及确立的原则, 同时还介绍了税收居民和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及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判 定标准。第三章是国际重复征税,介绍了重复征 税的含义、类型及其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和国际重 复征税的影响。第四章介绍了国际重复的免除, 包括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方式和方法、国际重复 征税免除的意义及国际规范和国际重复征税减除 方法的经济分析。

《国际税收》课件

《国际税收》课件

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
跨国公司通常会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 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整体税负。这 种行为可能导致税收不公和财政收入 损失,引发各国税务当局的关注。
为了应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行为, 各国税务当局需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 作,制定更加严格的反避税规则,并 加强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
国际税收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其他税收
总结词
除了以上几种税收外,还有许多其他 类型的税收。
详细描述
其他税收包括财产税、遗产税、赠与 税、资源税等。这些税收在不同国家 有不同的征收方式和标准,但都是国 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03
国际税收的征收管理
国际税收的征收方式
源泉征收
由收入来源国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征收,是国 际税收的基本方式。
跨国公司的税收管理
01
02
03
统一税收政策
跨国公司需要遵循各东道 国的税收政策,确保按时 缴纳税款,避免因违反税 收法规而遭受处罚。
合理税务筹划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合理的 税务筹划,降低整体税负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防范税收风险
跨国公司需关注各东道国 的税收法规变化,及时调 整自身的税收策略,以防 范税收风险。
国际税收的争议与解决
国际税收争议
由于各国税收法规和税收 征管存在差异,跨国纳税 人和跨国企业之间容易产 生国际税收争议。
协商解决机制
国际社会正在推动建立更 加有效的协商解决机制, 以解决国际税收争议,促 进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
国际仲裁机制
一些国家之间已经建立了 国际仲裁机制,为解决国 际税收争议提供了一种有 效的途径。
02
国际税收的种类与特点
所得税
总结词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培训课件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培训课件
国际税收情报换 2011年9月
主要内容
第一章: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发展与情报交换 第二章: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定义、法律依据 和基本规则 第三章: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类型与范围 第四章: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保密和披露 第五章: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管理程序
第一章: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发展与 情报交换
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发展与情报交换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类型
行业范围情报交换,是指缔约国双方主管当 局共同对某一行业的运营方式、资金运作模式、 价格决定方式及偷税方法等进行调查、研究和 分析,并相互交换有关税收)国家范围应仅限于与我国正式签订含有情报交换条
款的税收协定并生效执行的国家; (二)税种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种,主要为具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基本规则
三、情报交换应在税收协定生效并执行以后 进行。
税收情报涉及的事项可以溯及税收协定生 效并执行之前。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基本规则
四、情报交换不能采取与缔约国或缔约国另 一方法律或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基本规则
五、不能提供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 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
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发展与情报交换
正如经济学家艾基尔和马里根所指出的,有 效纳税控制制度的基础是税收情报。通过税收 情报交换网络,各国的税务人员就可以了解、 核查纳税人在境外从事了哪些涉税活动、以及 这些涉税活动的范围。保持经常性税收情报交 换的意义就在于它使税务当局的纳税控制成为 可能,并对纳税人还具有劝阻效应。
2004年OECD修订了其税收协定范本第26 条“情报交换条款”,其内容主要包括:谈签 税收情报交换协议,修订税收协定范本的情报 交换条款:取消国内税收利益、取消银行保密 限制、拓展情报交换范围。

国际税收第二章 国际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第二章 国际税收管辖权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1) 所得支付地标准 一个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受聘或受雇于非居住国,其劳务所得是 由具有非居住国居民身份的聘主或雇主支付的,或者是由居住国的 聘主或雇主设在非居住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的,可以认定 其所得是来源于非居住国,并由该非居住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 权进行征税。
(2) 停留时间标准 如果一个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受聘或受雇于非居住国取得的劳务 所得,不是由非居住国支付,而是由居住国聘主或雇主所支付,那 么,只要该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在一个会计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停留 在非居住国已超过183天,便可以认定该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在此 期间取得的所得来源于非居住国,并由非居住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 管辖权进行征税。
活动,而是将其资金、财产和权利供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所
得。这类所得不同于直接介入经营商业、工业、服务业等
营利事业的所得,所以又被称为“被动所得” 或“消极所
得”。最具代表性的投资所得为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
费等。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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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财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第五节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情况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 (1) 常设机构的概念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
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是要有一个营业场所,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设施,这
种营业场所并没有任何规模上的限制,也不论是自有的还是租赁的;

第二是这一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有确定的地理位置,且有一定
各国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支付个人退休金的资金来源也各不 相同。 (5) 学生的所得
学生或企业学徒如果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非居住国, 其为维持生活、教育或培训而收到的来源于非居住国以外的款项,该 非居住国不应该对其进行征税。

国际税收第二章

国际税收第二章

停留多长时间?
• 各国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 多数国家如英国、德国、加拿大、瑞典等规定半 年(183天,少数182/180); • 美国、日本、韩国、法国、中国等规定一年 (365天)。
居住时间如何计算?
• Ⅰ 、起讫点各国规定不一样 –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中国) – 居住的日历天数达到本国规定的时间(如美国、 英国、爱尔兰和印度等) • Ⅱ 、连续或累计计算? – 连续计算(如中国) – 连续或累计居住都算(如澳大利亚)
当月境 内外工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资薪金 应纳税 所得额
当月境内 工作天数 当月天数
应纳税额=
90/183<T<1年
征征免免
仍继续上例,假定伍德先生按受雇合同要在中 国工作10个月,那么,伍德先生2005年2月来 华工作,当年9月被派往设在日本的英国T公 司的关联公司工作了20天,则其在中国的纳 税义务为:
• 美国的停留时间标准:
• (1)有美国的长期居住证(绿卡) 。 • (2)当年(日历年度)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 近3 年来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等于或大于 183天。 • 例如:
– 假定英国人史密斯先生在2000年、2001年、2002年在美国 各停留了120天,现需要确定史密斯在2002年是否为美国的 居民。 – 史密斯先生这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为180天 (120十120×1/3十120×1/6),没有达到183天的标准,所以 史密斯先生在2002年不是美国的居民。而如果史密斯先生在 这3年各停留122天,他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将为183天, 那么他便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
• (2)停留时间标准 • time standard 常常结合居所标准结合起来使用,称为居住时间标 准。一个人在本国居住或实际停留(physical 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天数, 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 • 国家代表:中国、英国、日本、印度、法国等。 • 关于停留时间标准的三点说明: –停留多长时间? –居住时间如何计算? –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

《国际税收》第二章(新)

《国际税收》第二章(新)
a. 业务性质与企业的整体业务实质相同者为常设机构; b. 生产和销售行为延伸者为常设机构; c. 服务对象包括本企业以外顾客者为常设机构; d. 职责为管理监督者为常设机构; e.超过单纯提供非营业性服务而承担销售商品业务和从事生产活动者为常设机构。 (2)区分营业活动和一般的租赁活动和销售活动。
2.来源地标准: 1)常设机构标准:后面讲 2)交易地点标准: a.制造:商品加工制造地
b.贸易:商品交付地(美)、合同缔结地(英)、商品交付前的储存地、商品使用地 (二)常设机构定义及特征
-常设机构定义
-一般类型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
1.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必须是一个营业场所。 (1)所谓营业场所不要求具有完整性; (2)场地、设施或设备是企业自有的还是租用的,不影响成为营业场所; (3)构成营业场所的必须是适合于营业活动的任何重要的有形物体,包括不动产、建筑、机器、计 算机、轮船、飞机和打钻机等,轻便的、可携带的机器、设备、工具不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
(五)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确定规则: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第三节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 国际惯例:收入——所得的分类 • 经营所得 • 投资所得 • 劳务所得 • 财产所得
一、经营所得
(一)营业利润的概念与来源地标准
1.概念:《OECD范本》2000版后把专业性劳务所得纳入营业利润范围,联合国范本2001版则没有。 差异的原因及争议。
• 税收管辖权的约束:主权约束、外交豁免权约束 • 讨论:
1、三种管辖权同时实施的原因? 2、只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原因?
第二节 居民身份确认规则
一、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问题:税收居民与居住管理法中的居民相同吗?

国际税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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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联合国范本区别于经合发范本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强调来源地征税 原则,注重维护来源国的权益,如对常设机构的处理上,倾向于把常 设机构范围划宽一些,对于常设机构应税所得范围的确定主张采用引 力原则等。联合国范本同时指出,在承认收入来源国优先行使税收管 辖权的前提下,应考虑国家间收入分享问题,即对收入来源国和居住 国利益进行平衡。
2020/10/16
第一节 国际税收概念
三、国际税收要素
➢ 课税权主体
当不同国家的征税当局依法征税而产生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时,它 们就构成了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权主体。若不同国家的征税当局依法征 税但不会产生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时,它们也就不是国际税收涉及的 课税权主体。
➢ 课税主体 跨国纳税人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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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一、定义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 OECD范本 ➢ 联合国范本 两者的主要区别 :立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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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议定书 (protocol) 是指缔约国对条约或协定的解释、补 充、修改或延长有效期以及关于某些技术性问题所议定缔 结的国际法律文件。有时附在条约或协定之后,有的也作 为独立的条约。
第一节 国际税收概念
➢ 课税客体
对物税:流转税和个别财产税(土地税、房产税) 对人税: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遗产税、富裕税或财富税【资料1.2】 ) 对人税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尤其是对人税中的所得税是国际税 收的研究重点 跨国所得一般包括:跨国一般经营所得、跨国劳务所得、跨国投资所 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跨国资本利得等

《国际税收讲义》PPT课件

《国际税收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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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 居所与住所的区别: • (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 • (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 通常是指一种事实,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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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 2.1.1 什么是税收管辖权 • 2.1.2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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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 2.1.1 什么是税收管辖权 •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 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 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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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第1章 国际税收导论
1.1 国际税收的含义 1.2 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1.3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1.1国际税收的含义
• 1.1.1 什么是国际税收 • 1.1.2 国际税收的本质 • 1.1.3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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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税收的含义
• 1.1.1 什么是国际税收 • 人们通常所说的国际税收,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 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 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Y=iV或V=Y/i 设财产税税率为tp,所得税税率为ty,为了使财产税与所得税税额 相等,必须有:
tp Y/i =ty Y 或ty =tp / i 在上面的例子中,财产税税率tp为5%,市场利息率i为10%,因而所 得税税率ty一定等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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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 1.2.3 国际经济发展与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 1.商品课税国际协调活动的产生 • 2.所得课税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 3.财产课税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国际税法教学课件ppt-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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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关系
国家税收与一国政治权力有关; 国际税收涉及多国政治权力,是多国政治权利的融 合。 国家税收是国家与其管辖下的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征 纳关系; 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是跨国纳税人。 国家税收关系由各国制定国内税法确定; 国际税收关系还依据国家间的税收协定进行协调。
四、国际税法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学科,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税收
经济学概念,属于分配范畴。成为税收学的分支学科,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是新兴的边缘学科。
指一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力而形成的涉外税收 征纳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在“国家税收”基础上发展起来,是超越国界的税收。
相关学科:国家税收、国际法、外国税收、涉外税收、比 较税收、税务学、国际税务、关税学等。
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调整各国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 使征税权利过程中所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由此产生 的相关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两个关系: 一国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
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理论问题——国际税法概念分歧: 之一:国际税法调整对象仅为国家间税收协调关系,还是也包括各国
间接税的特点: 1、存在重复征税 (缺点) 2、扭曲商品的价格结构 3、客观上保护落后的小生产 4、易转嫁税负 5、无法跨国征收
简言之:国际税法的产生是三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即 经济生活的国际化、所得税制的普遍建立、税收管辖权的独立。
十、国际税法在中国
在中国,国际税收是“舶来品”,最早知道该 名词是在1979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科恩博士 (中国通)率国际税收辅导小组来大连“辽财” 讲学。讲课录音出两本论文辑,以后的书籍均在 此基础发挥、总结而成。

国际税收课件2.1

国际税收课件2.1
国际税收
1
• 案例分析:
• 一位日本律师经常以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在中 国短期停留(时间均不到一年,因此不具有中 国居民身份),请判断在下列条件下,中国有 无权利对这笔所得行使管辖权征税?
• 1、他在中国开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通过这家律 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取得的所得;
• 2、某纳税年度他在中国停留时间超过183天, 在此期间从事法律服务并取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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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停留时间标准的三点说明: –(1)停留多长时间? –(2)居住时间如何计算? –(3)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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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停留多长时间? • 各国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 多数国家如英国、德国、加拿大、瑞典等规定
半年(183天,少数182/180); • 日本、韩国、中国等规定一年(365天)。
2.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境内所得和居民所得:本国居民、外国居民境内所得和本 国居民的境外所得) 例如:中国、印度、阿富汗、澳大利亚、孟加拉、斐济、日 本、韩国、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泰 国、斯里兰卡、哥伦比亚、秘鲁、萨尔瓦多、洪都拉斯、 奥地利、比利时、希腊、瑞士、瑞典、英国、卢森堡、土 耳其、西班牙、摩纳哥、法国、荷兰、加拿大、俄罗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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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 琼斯小姐于2008年12月20日被单位公派来中国
工作,2010年1月5日返回波士顿。在此期间, 曾五次回国,每次回去时间分别是5天、12天、 20天、15天、18天。琼斯小姐是不是中国居 民纳税人? 是 因为在2009纳税年度,琼斯小姐居住满一年, 并且每次回国时间都不超过30天,累计也不 超过90天。
。 史密斯先生这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
果为180天(120十120×1/3十120×1/6),没 有达到183天的标准,所以史密斯先生在2002 年不是美国的居民。而如果史密斯先生在这3年 各停留122天,他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将 为183天,那么他便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

国际税收第二章

国际税收第二章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包括经营所得
我国采用常设机构标准、归属原则
(二)交易地点标准
合同的签订地点(英) 各类贸易 货物的实际销售地(美) 制造活动 制造活动发生地
交易
二、劳务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 • • •
4、借款合同的签订地为标准 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5、贷款的担保物所在特许权的使用地; 美国;中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条,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 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南非 3、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所在地。中 国的企业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 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 所在地确定来源地,或按照负担、支付所 得的个人住所地确定;
2、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 中国香港、文莱、巴拿马、巴西、 乌拉圭、委内瑞拉、阿根廷、玻利维亚、 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尼加 拉瓜等。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 和公民管辖权 美国
第二节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于本国 税法规定的居民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 得拥有征税权。
(一)注册地标准 又称法律标准,即凡是按照本 国法律组建并登记注册的法人,就 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美国税法规定,凡属按照美国任何
一个州的法律注册设立的跨国公司, 不论其总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美国, 也不论是美国人还是外国人开设的, 均为美国居民公司。
☆登记注册地标准的最大优点在于 对居民身份比较容易确认和识别。 ☆缺陷一,注册地和实际经营管理 地可能不一致,税务管理难。 ☆缺陷二,纳税人容易通过选择注 册登记地达到避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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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 居民管辖权:一国政府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所 得征税。
• 公民管辖权:一国政府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的所得征税。 • 地域管辖权:一国政府对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亦称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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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实施税收管辖权的情况
•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如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 • 仅实行地域管辖权,如中国香港等 •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如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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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欣赏!
第16页/共16页
间取得的所得)
来源于境外的工薪 所得(境外工作期 间取得的所得)
境内机构 境外机构 境内机构 境外机构
支付
支付
支付
支付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纳税 不纳税
纳税
纳税 不纳税 不纳税
纳税 不纳税 不纳税 不纳税
第பைடு நூலகம்页/共16页
税收居民的判定
•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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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 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 • 管理和控制地标准 •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 选举权控制标准 • 各国最常用的是注册地标准以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
的标准为注册地标准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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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地域税收管辖权
• 实施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强调从源课税, 既体现了国际间经济利益分配的合理性, 又体现了税务行政管理的方便性,故已 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并普遍采用。
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而不是为本企业从事 非营业性质的准备活动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 • 上述对常设机构具体形式的列举不是限定 • 构成常设机构的管理场所不包括总机构 • 常设机构不包括承包勘探开发工程的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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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1、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 劳务提供地标准:按劳务行为发生地判定劳务所
第6页/共16页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 住所标准 • 客观标准:家庭所在地、经济利益中心 、经济活动中心 • 主观标准
• 居所标准 • 停留时间标准 • 各国通常是同时采用住所(或居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纳税人只要符合
其中之一即可被判定为本国居民。我国目前就同时采用住所标准和停留时间 标准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得来源地,衡量劳务提供地点时,通常采用以下 三种标准:
• 固定基地标准 • 停留时间标准 • 所得支付者标准
2、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 停留时间标准 • 所得支付者标准 3、其他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 跨国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3页/共16页
投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 股息 :以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为股息所得的来源国 • 利息 :以利息支付者的居住地为标准来判定来源地 • 特许权使用费 :一是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二是以
常设机构
• 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 的固定营业场所。其范围很广,包括管理机构、分 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气井、 采石场、建筑工地等。注意以下问题:
• 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必须是一个营业场所,而这种 场所并没有任何规模上的范围限制
• 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必须是固定的 • 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必须是企业用于进行
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三是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 者的居住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第14页/共16页
其他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 不动产所得 :由不动产的所在地或坐落地国家行使地域管辖权进行征税 • 财产收益:分别具体情况来确定 • 遗产继承所得:
• 以不动产或有形动产为代表的,以其物质形态的所在国为遗产所在地 • 以股票或债权为代表的,以其发行者或债务人的居住国为遗产所在地
第3页/共16页
第二节 居民税收管辖权
• 居民:无限纳税义务,即要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向居住国政府 缴税。实践中,存在一些例外规定: • 长期居民:无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 • 非长期居民: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 • 推迟课税:本国居民公司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股息在未汇回本国以前可 暂不缴纳本国所得税,等汇回本国后再申报纳税
• 非居民:有限纳税义务,即只要就其来源于非居住国境内的所得缴税。也存 在例外规定
第4页/共16页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简表


判断标准



在境内有住所
居民
在境 内没 有住 所且 居住 时间 在:
5年以上 1~5年
居民
90日(183 日)~1年 非居 小于90日(1 民 83日)
来源于境内的工薪 所得(境内工作期
• 引力原则:当一非居民外国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 机构,这时,尽管该外国公司在本国从事的一些 经营活动不通过这个常投机构,但只要这些经营 活动与常设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类似, 那么,这些不是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也 要 被 归 并 到 该 常 设 第机11构页/的共1总6页所 得 中 一 并 纳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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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所得来源地≠所得支付地 • 经营所得 • 劳务所得 • 投资所得 • 财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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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 常设机构标准
• 实际所得原则(归属原则):只对非居民外国公 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 对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 营所得不征税
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原则
• 属人原则:一国政府依据人员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亦 称居住国原则。遵循这一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其征税权力时,只能对该国的公民 或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或财产行使征税权力。
• 属地原则:一国政府依据地域范围作为其行使征税权力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亦 称来源国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一国政府在行使其征税权力时,只能对该国领土疆 界内发生的所得或财产行使其征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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