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C美国统一商法典
外国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信用证交易的特殊性,信用证欺诈问题也日益突出。
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简称UCC)作为美国各州普遍采用的商业法典,对信用证欺诈纠纷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美国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例为例,探讨UCC在解决此类纠纷中的作用。
二、案例概述2016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的开证行为由美国某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承担。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照约定完成货物出口,并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然而,被告以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原告遂向开证行提交了诉状,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信用证欺诈问题。
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单据存在欺诈行为,开证行应履行付款义务。
而被告则辩称,其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不存在欺诈行为。
四、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美国某法院受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对信用证欺诈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根据UCC第5-109条的规定,信用证欺诈是指信用证受益人、通知人或其他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信用证存在欺诈,而故意采取或协助采取某种行为,使开证行、保兑行或付款行支付货款的行为。
2. 案件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明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却向开证行提交了虚假的单据,以骗取货款,其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
根据UCC第5-109条的规定,开证行在得知欺诈事实后,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因此,法院判决开证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据UCC第5-109条的规定,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从而判定开证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这体现了UCC在解决信用证欺诈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1. UCC对信用证欺诈的定义UCC第5-109条对信用证欺诈进行了明确界定,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信用证欺诈行为的认定。
美国借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借贷法律是美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规范了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美国借贷法律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借贷合同、利率、消费者保护、欺诈防范等。
本文将详细阐述美国借贷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借贷合同1. 合同成立美国借贷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主体合格:借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胁迫等情形。
(3)内容合法:借贷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合同形式美国借贷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但书面形式的合同在发生纠纷时,更有利于证明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合同条款(1)借贷金额:借贷合同应明确借贷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2)利率:借贷合同应明确利率,包括年利率、月利率等。
(3)还款期限:借贷合同应明确还款期限,包括还款起始日和还款结束日。
(4)还款方式:借贷合同应明确还款方式,如分期还款、一次性还款等。
(5)违约责任:借贷合同应明确违约责任,包括逾期还款、提前还款等。
三、利率规定1. 法定利率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美联储)负责制定法定利率,包括优惠利率、贴现率等。
法定利率是借贷市场的基础利率,对其他利率具有指导作用。
2. 利率浮动美国借贷利率可以浮动,即根据市场行情、借贷期限等因素进行调整。
借贷合同中应明确利率浮动的规则。
3. 利率上限美国部分州对借贷利率设定上限,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等。
四、消费者保护1. 信息公开借贷机构在发放贷款前,应向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借贷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
2. 预防欺诈借贷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
如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审查借款人身份等。
3. 信贷报告借贷机构应向消费者提供信用报告,以便消费者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
五、欺诈防范1. 信贷审查借贷机构在发放贷款前,应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审查,包括审查借款人的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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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英双语文本UCC发表时间:2009-12-29 15:41:00 阅读次数: 1480 所属分类:政策法规美国统一商法典(1912年3月1日颁布1912年3月1日实施)第一篇总则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第1—101条简称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第1—102条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1.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
2.本法之基本宗旨为:a.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c.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3.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
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但是,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履行这些义务的标准。
所确定的标准不得明显不合理。
4.本法某些条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协议”或类似词句,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此类词句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就不可以通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协议加以改变。
5.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a.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b.阳性词包含阴性含义和中性含义;在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时,中性词包含任何词性的含义。
第1—103条一般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的补充在本法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排除的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各项原则,包括商人法和涉及合同能力、本人和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诈、虚伪说明、胁迫、强制、错误或破产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应作为本法的补充。
第1—104条不作默示废除之解释本法是一部旨在统一其领域内法律规范的一般法。
在可以合理避免的情况下,本法的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认为被本法以后的立法所默示废除。
第1—105条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1.除本条后述另有规定外,如果一项交易同时与本州和它州或它国有合理联系,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国法律作为确定他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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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基本宗旨 的实现”。
3. 效力
(二)实体部分
舍弃商业组织的规范,对商行为进行规范;
商行为的中心——资本经营行为;
内容包括:
买卖;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交易;
(三)附则部分
生效日期——在获得立法机关通过后的
同年12月31日午夜生效;
相继采用; 1958年公布第三个正式文本; 1962、1972、1978、1992年正式文本; 52个单位通过。
2. 体系
“知道最重要的任务ຫໍສະໝຸດ 了解哪些内容应予删 除,因为这比知道法典应包括哪些内容更加 重要”。
紧密围绕一个中心——资本经营。
3. 结构
10篇、40章405条。 总则——买卖——商业票据——银行存款和
(二)现代化原则
1. 立法理念的现代化; 2. 立法体例的现代化;
构建了一个以买卖为形式,以资本经营为内 容的现代商法典。
3. 法典内容的现代化; (三)惯例、协议优位原则
四、《美国统一商法典》 的体系、结构
1. 编纂经过
全国统一各州法律委员会议; 公布单行的商法示范法; 1944至1950期间提交草案、征求意见、修改; 1951年公布第一个正式文本; 1953年宾西法尼亚州首次采纳; 1957年公布第二个正式文本;马萨诸塞州、肯特基州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特征
现代商法 1. 制定法典的非国家性; 2. 适用法典的自律性;
(1)被各州通过才能成为该州境内的法律; (2)内容上彻底的自律性;
“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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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英文第2A-215至2A-311款)(2014-11-05 13:06:12)转载▼标签:分类:法规公约条约诉讼仲裁公证美国商法典§ 2A-215. CUMULATION AND CONFLICT OF WARRANTIES EXPRESS OR IMPLIED.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之效力的叠加和冲突.Warranties, whether express or implied, must be construed as consistent with each other and as cumulative, but if that construction is unreasonable, the intention of the parties determines which warranty is dominant. In ascertaining that intention the following rules apply:(a) Exact or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displace an inconsistent sample or model or general language of description.(b) A sample from an existing bulk displaces inconsistent general language of description.(c) Express warranties displace inconsistent implied warranties other than an implied warranty of fitness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无论为明示或默示担保,均应作相互一致的解释,且效力有叠加效果,如果此种解释不合理,以当事人的意图确定何项担保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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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英双语文本UCC发表时间:2009-12-29 15:41:00 阅读次数: 1480 所属分类:政策法规美国统一商法典(1912年3月1日颁布1912年3月1日实施)第一篇总则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第1—101条简称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第1—102条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1.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
2.本法之基本宗旨为:a.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c.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3.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
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但是,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履行这些义务的标准。
所确定的标准不得明显不合理。
4.本法某些条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协议”或类似词句,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此类词句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就不可以通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协议加以改变。
5.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a.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b.阳性词包含阴性含义和中性含义;在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时,中性词包含任何词性的含义。
第1—103条一般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的补充在本法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排除的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各项原则,包括商人法和涉及合同能力、本人和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诈、虚伪说明、胁迫、强制、错误或破产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应作为本法的补充。
第1—104条不作默示废除之解释本法是一部旨在统一其领域内法律规范的一般法。
在可以合理避免的情况下,本法的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认为被本法以后的立法所默示废除。
第1—105条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1.除本条后述另有规定外,如果一项交易同时与本州和它州或它国有合理联系,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国法律作为确定他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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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1912年3月1日颁布1912年3月1日实施)目录第一篇总则 (3)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 (3)第二章一般定义和解释原则 (4)第二篇买卖 (7)第一章简称、解释原则和适用范围 (7)第二章合同的形式、订立和修改 (9)第三章当事方的一般义务和合同的解释 (11)第四章所有权、债权人和善意购买人 (17)第五章履约 (18)第六章违约、毁约和免责 (21)第七章救济 (24)第三篇商业票据 (29)第一章简称、形式和解释 (29)第二章转让和流通 (33)第三章执票人的权利 (34)第四章当事方的责任 (36)第五章提示、拒付通知和拒付书 (39)第六章解除责任 (42)第七章国际即期汇票的议付 (43)第八章其它 (44)第四篇银行存款和收款 (45)第一章总则和定义 (45)第二章票证收款:存款银行和收款银行 (47)第三章票证收款:付款银行 (51)第四章付款银行与客户的关系 (51)第五篇信用证 (53)第六篇大宗转让 (57)第七篇仓单、提单和其它所有权凭证 (60)第一章总则 (60)第二章仓单:特殊规定 (60)第三章提单:特殊规定 (63)第四章仓单和提单:一般义务 (65)第五章仓单和提单:流通和转让 (66)第八篇投资证券 (68)第一章简称和一般规定 (68)第二章证券的发行和发行人 (70)第三章购买 (71)第四章登记 (75)第九篇担保交易;帐债和动产契据的买卖 (77)第一章简称、适用范围和定义 (77)第二章担保协议的有效性和担保协议当事方的权利 (81)第三章第三方的权利;完善和不完善的担保权益;优先顺序 (83)第四章登记 (89)第五章违约 (93)第十篇生效日期和废除效力 (95)第一篇总则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第1-101条简称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第1-102条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1.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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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通知被适当地送至他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或送至因他的行为而使人认为适于接收此类通讯的其它地点。
27.涉及一项特定交易时,当一个组织内从事该交易的人注意到了该组织所收到的涉及该交易的通知时, 通知即从该时起生效;无论如何,通知均从该组织行使适当勤勉时该人应该注意到该通知时起生效。如果一 个组织具有合理的日常工作制度,使从事该交易的人能够得到所有重要情况的通知,并且该组织实际上也遵 守了这些制度,该组织即行使了适当勤勉。适当勤勉并不要求为该组织工作的某个人在其正常职责以外去传 送通知,除非该人有理由知道该交易并有理由知道该通知对该交易有重大影响。
28.“组织”包括公司,政府或政府机构,商业信托公司,遗产管理委员会,信托基金会,合伙或联合体,
精心整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共同或联带权益的人,或其它法律上或商业上的实体。
29.“当事方”系与“第三方”相区别,指从事某种本法所规定的交易或订立某种本法所规定的协议的人。
30.“人”包括个人或组织(见第1—102条)。
观情况,包括本法所规定的交易过程、行业惯例或履约过程(第1—205条,第2—208条),得到推 定证实。协议是否产生法律后果,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依本法条款予以确定;否则,应依合同法原则予以确定 (第1—103条)。(请比较“合同”)
4.“银行”指任何从事银行业务的人。 5.“持票人”指占有凭票付款(或交货)或空白背书票据、所有权凭证或证券的人。 6.“提单”指由从事货物运输或递送业务的人开出的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据,包括空运单。“空运单”指空 运货物时能起到与海运或铁路运输提单相同之作用的单据,包括空运托运单或空运货单。 7.“分行”包括银行在外州或外国独立注册登记的分行。 8.对某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指承担说服事实之审判员,使其相信该事实存在之可能性大于其不存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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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一)(1912年3月1日颁布1912年3月1日实施)第一篇总则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第1—101条简称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第1—102条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1、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
2、本法之基本宗旨为:a.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c.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3.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
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但是,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履行这些义务的标准。
所确定的标准不得明显不合理。
4.本法某些条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协议”或类似词句,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此类词句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就不可以通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协议加以改变。
5.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a.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b.阳性词包含阴性含义和中性含义;在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时,中性词包含任何词性的含义。
第1—103条一般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的补充在本法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排除的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各项原则,包括商人法和涉及合同能力、本人和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诈、虚伪说明、胁迫、强制、错误或破产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应作为本法的补充。
第1—104条不作默示废除之解释本法是一部旨在统一其领域内法律规范的一般法。
在可以合理避免的情况下,本法的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认为被本法以后的立法所默示废除。
第1—105条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1.除本条后述另有规定外,如果一项交易同时与本州和它州或它国有合理联系,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国法律作为确定他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果无协议,本法适用于与本州有适当联系的交易。
2.当本法下列任何条款对适用法作出规定时,应按条款之规定适用有关的适用法;相反之协议,只在所规定之适用法(包括冲突法规范)允许的范围内才有效:债权人对已售出之货物的权利第2—402条;银行存款和收款篇的适用第4—102条;受大宗转让篇约束的大宗转让第6—102条;投资证券篇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第8—106条;担保交易篇中有关担保权益之完善的条款第9—1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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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一)(1912年3月1日颁布1912年3月1日实施)第一篇总则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第1—101条简称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第1—102条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1.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
2.本法之基本宗旨为:a.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c.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3.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
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但是,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履行这些义务的标准。
所确定的标准不得明显不合理。
4.本法某些条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协议”或类似词句,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此类词句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就不可以通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协议加以改变。
5.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a.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b.阳性词包含阴性含义和中性含义;在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时,中性词包含任何词性的含义。
第1—103条一般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的补充在本法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排除的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各项原则,包括商人法和涉及合同能力、本人和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诈、虚伪说明、胁迫、强制、错误或破产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应作为本法的补充。
第1—104条不作默示废除之解释本法是一部旨在统一其领域法律规的一般法。
在可以合理避免的情况下,本法的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认为被本法以后的立法所默示废除。
第1—105条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1.除本条后述另有规定外,如果一项交易同时与本州和它州或它国有合理联系,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国法律作为确定他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果无协议,本法适用于与本州有适当联系的交易。
2.当本法下列任何条款对适用法作出规定时,应按条款之规定适用有关的适用法;相反之协议,只在所规定之适用法(包括冲突法规)允许的围才有效:债权人对已售出之货物的权利第2—402条;银行存款和收款篇的适用第4—102条;受大宗转让篇约束的大宗转让第6—102条;投资证券篇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第8—106条;担保交易篇中有关担保权益之完善的条款第9—103条。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英文第9-406款至9-515款)
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英文第9-406款至9-515款)§ 9-406. DISCHARGE OF ACCOUNT DEBTOR; NOTIFICATION OF ASSIGNMENT; IDENTIFICATION AND PROOF OF ASSIGNMENT; RESTRICTIONS ON ASSIGNMENT OF ACCOUNTS, CHATTEL PAPER, PAYMENT INTANGIBLES, AND PROMISSORY NOTES INEFFECTIVE.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清偿; 转让通知; 转让的证明和证据;对应收账款、担保债权凭证、付款无体财产权和本票转让的限制无效.(a) [Discharge of account debtor; effect of notification.]Subject to subsections (b)through (i), an account debtor on an account, chattel paper, or a payment intangible may discharge its obligation by paying the assignor until, but not after, the account debtor receives a notification, authenticated by the assignor or the assignee, that the amount due or to become due has been assigned and that payment is to be made to the assignee. After receipt of the notification, the account debtor may discharge its obligation by paying the assignee and may not discharge the obligation by paying the assignor.(b) [When notification ineffective.]Subject to subsection (h), notification is ineffective under subsection (a):(1) if it does not reasonably identify the rights assigned;(2) to the extent that an agreement between an account debtor and a seller of a payment intangible limits the account debtor's duty to pay a person other than the seller and the limitation is effective under law other than this article; or (3) at the option of an account debtor, if the notification notifies the account debtor to make less than the full amount of any installment or other periodic payment to the assignee, evenif:(A) only a portion of the account, chattel paper, or general intangible has been assigned to that assignee;(B) a portion has been assigned to another assignee; or (C) the account debtor knows that the assignment to that assignee is limited.(c) [Proof of assignment.]Subject to subsection (h), if requested by the account debtor, an assignee shall seasonably furnish reasonable proof that the assignment has been made. Unless the assignee complies, the account debtor may discharge its obligation by paying the assignor, even if the account debtor has received a notification under subsection (a).(d) [Term restricting assignment generally ineffective.]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subsection (e)and Sections 2A-303 and 9-407, and subject to subsection (h), a term in an agreement between an account debtor and an assignor or in a promissory note is ineffective to the extent that it:(1)prohibits, restricts, or requires the consent of the account debtor or person obligated on the promissory note to the assignment or transfer of, or the creation, attachment, perfection, or enforcement of a security interest in, the account, chattel paper, payment intangible, or promissory note; or (2) provides that the creation, attachment, perfection, or enforcement of the security interest may give rise to a default, breach, right of recoupment, claim, defense, termination, right of termination, or remedy under the account, chattel paper, payment intangible, or promissory note.(a) [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解除; 通知的效力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到一份经让与人或受让人鉴别的、该应付金额或将成为应付的金额已经被转让,并且该付款将被作出给受让人的通知之前,但不在该时之后,受(b)到(i)款影响,应收账款、担保债权凭证或物体财产付款上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通过向让与人支付清偿其债务。
试析美国《统一商法典》中信用证的法律适用
Analyzing the Choice of Law in America's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作者: 刘琼瑶
作者机构: 长沙大学政法系,湖南长沙410003
出版物刊名: 长沙大学学报
页码: 39-41页
主题词: 信用证 法律适用 美国《统一商法典》
摘要:在当今的国际商业实践中,信用证是普遍采用的付款方式之一.由于信用证包含着当事方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信用证交易中,最困难的一个方面是确定适用哪国法律管辖交易.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编对此作出了较为系统、完善的规定.本文拟对UCC5-116条进行分析,以有利于我国相关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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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英双语文本UCC发表时间:2009-12-29 15:41:00 阅读次数: 1480 所属分类:政策法规美国统一商法典(1912年3月1日颁布1912年3月1日实施)第一篇总则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第1—101条简称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第1—102条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1.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
2.本法之基本宗旨为:a.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c.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3.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
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但是,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履行这些义务的标准。
所确定的标准不得明显不合理。
4.本法某些条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协议”或类似词句,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此类词句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就不可以通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协议加以改变。
5.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a.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b.阳性词包含阴性含义和中性含义;在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时,中性词包含任何词性的含义。
第1—103条一般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的补充在本法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排除的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各项原则,包括商人法和涉及合同能力、本人和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诈、虚伪说明、胁迫、强制、错误或破产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应作为本法的补充。
第1—104条不作默示废除之解释本法是一部旨在统一其领域内法律规范的一般法。
在可以合理避免的情况下,本法的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认为被本法以后的立法所默示废除。
第1—105条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1.除本条后述另有规定外,如果一项交易同时与本州和它州或它国有合理联系,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国法律作为确定他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美国统一商法典_中文01
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uniform commercial code – index统一商法典-索引copyright 1978, 1987, 1988, 1990, 1991, 1992, 1994, 1995, 1998, 2001 by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and the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 reproduced, published and distributed with the permission of the permanent editorial board for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for the limited purposes of study, teaching, and academic research.[due to license restrictions, this on-line version of the u.c.c. does not include the official comments.由于许可限制,本在线版ucc不包含官方评论。
[for the u.c.c. as enacted by a particular state and proposed revisions to articles click here.]第1篇.总则第2篇.买卖第2a篇.租赁第3篇.流通票据第4篇.银行存款和收款第4a篇.资金转让第5篇.信用证第6篇.大宗转让和[修正] –大宗买卖第7篇.仓单、提单及其他所有权凭证第8篇.投资证券第9篇.担保交易统一商法典–第1篇第1章. 总则·§ 1-101. 简称.·§ 1-102. 本篇适用范围.·§ 1-103. 解释促进ucc目的与政策,补充法律原则适用性.·§ 1-104. 默示放弃反对解释.·§ 1-105. 条款独立性.·§ 1-106. 单复数使用;性别.·§ 1-107. 条款说明.·§ 1-108. 与在全球或国会法案中的电子签章的关系.第2章. 一般定义与解释的原则·§ 1-201. 一般定义.·§ 1-202.通知、知道.·§ 1-203. 区别于担保权益的租赁.·§ 1-204. 对价.·§ 1-205. 合理时间;及时性.·§ 1-206. 推定.第3章. 地域适用性与一般规则·§ 1-301. 地域适用性;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 1-302. 协议变更.·§ 1-303. 履行过程、交易过程及行业惯例.·§ 1-304. 诚信义务.·§ 1-305. 灵活执行救济.·§ 1-306. 违约后主张或权利的放弃或取消.·§ 1-307. 第三人单据的初步证据.·§ 1-308. 权利保留下的履约或承诺.·§ 1-309. 任意催告选择权.·§ 1-310. 债务降位.统一商法典–第2篇第1章.简称、一般解释与调整范围·§ 2-101. 简称.·§ 2-102. 范围、一定的保证和本章外的其它交易.·§ 2-103. 定义和定义索引. 定义与定义索引.·§ 2-104. 定义:商人、商人之间、融资机构.·§ 2-105. 定义:可转让性,货物,未来货物,批,商业单位.·§ 2-106. 定义:合同、协议、买卖合同、买卖、现货、符合合同、终止、取消. ·§ 2-107. 不动产分离物;登记.·§ 2-108. 受其他法律影响的交易.第2章. 合同的形式、订立和修改·§ 2-201. 形式要件;反欺诈法.·§ 2-202. 最后书面表示;口头或外在证据.·§ 2-203. 蜡印无效.·§ 2-204. 一般订立.·§ 2-205. 实盘.·§ 2-206. 订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2-207. 合同条款;确认书之效力.·§ 2-209. 变更、废除和弃权.·§ 2-210. 履约委托;权利让与.·§ 2-211. 电子合同、函件和签名的合法认可.·§ 2-212. 归因.·§ 2-213. 电子信息.第3章. 一般定义与合同解释·§ 2-301. 当事人的一般义务.·§ 2-302. 不合理的合同或条款.·§ 2-303. 风险的分配或划分.·§ 2-304. 可以金钱、货物、不动产或其他形式支付的价格.·§ 2-305. 开放价格条款.·§ 2-306. 产出、需求和独家经营.·§ 2-307. 单宗或批量交付.·§ 2-308. 交付地点不明.·§ 2-309. 交付时间不明;终止通知.·§ 2-310. 未规定付款时间或信用开始时间;保留权利授权发送.·§ 2-311. 履约决定权和履约协作.·§ 2-312. 所有权担保和不受侵害担保;买方避免侵权的义务.·§ 2-313. 以确认、许诺、说明或提供样品方式作出的明示担保.·§ 2-313a. 通过包装函件或者随货函件对间接买受人创设的义务·§ 2-313b. 公开信息对间接买受人创设的义务·§ 2-314. 默示担保:适商性;贸易惯例.·§ 2-315. 默示担保:适于特定目的.·§ 2-316. 担保只之排除或变更.·§ 2-317. 明示或默示担保的聚合和冲突.·§ 2-318. 明示或默示担保的第三方受益人.·§ 2-320. c.i.f. 和c. & f. 条款.·§ 2-321. c.i.f.或c. & f.:“卸货净重”;“货到付款”;担保到货品质.·§ 2-322. “船上交货”.·§ 2-323. 海上运输要求的提单格式;“跨海”.·§ 2-324. “货到成交”条款.·§ 2-325. “信用证”条款;“保兑信用证”.·§ 2-326. 试用买卖和剩货保退买卖;寄售买卖和债权人的权利.·§ 2-327. 有关试用买卖和剩货保退的特殊事件.·§ 2-328. 拍卖.超低温四重唱三寸舌第4章. 所有权、债权人和善意购买人·§ 2-401. 所有权的转移;保留担保权益;本条的有限适用.·§ 2-402. 卖方的债权人对已售出之货物的权利.·§ 2-403. 转让的权力;善意购买货物;“委托”.第5章. 履行·§ 2-501. 货物的保险利益;特定货物的方式.·§ 2-502. 卖方毁约、不能交付或破产时买方对货物的权利.·§ 2-503. 卖方提示交付的方式.·§ 2-504. 卖方运输.·§ 2-505. 卖方在保留权利的情况下发运货物.·§ 2-506. 融资机构的权利.·§ 2-507. 卖方提示交付的效力;附条件交付.·§ 2-508. 卖方对不适当提示交付或交付的补救;置换.·§ 2-509. 双方均未违约时的灭失风险.·§ 2-510. 违约对灭失风险的影响.·§ 2-511. 买方提示付款;以支票付款.·§ 2-512. 买方在检验货物前付款.·§ 2-513. 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 2-514. 承兑交单;付款交单.·§ 2-515. 货物存在争议时保存证据.第6章. 违约、毁约和免责·§ 2-601.不适当交付时买方的权利.·§ 2-602. 正当拒绝的方式和效力.·§ 2-603. 商人买方对合理拒收之货物的义务.·§ 2-604. 买方抢救被正当拒收之货物的选择权.·§ 2-605. 未具体说明货物缺陷使买方丧失异议权.·§ 2-606. 什么构成接受货物.·§ 2-607. 接受的效力;违约通知;证明接受货物后违约的举证责任;把提出索赔或提起诉讼的事实通知责任人.·§ 2-608. 全部或部分撤销对货物的接受.·§ 2-609. 对履约的适当担保的权利.·§ 2-610. 预期违约.·§ 2-611. 预期违约之撤回.·§ 2-612. “分批交货合同”;违约.·§ 2-613. 已特定货物的损害.·§ 2-614. 替代履行.·§ 2-616. 主张免责的通知程序.第7章. 救济·§ 2-701. 违反附属合同的救济不受损害.·§ 2-702. 卖方发现买方破产时的救济.·§ 2-703. 卖方的一般救济.·§ 2-704. 卖方在违约发生后仍将货物特定于合同项下的权利或抢救未完成的货物的权利. ·§ 2-705. 卖方中断交付运输中或转运中的货物.·§ 2-706. 卖方包括缔约转售的转售.·§ 2-707. “处于卖方地位的人”.·§ 2-708. 买方不接受货物或毁约时对卖方的救济.·§ 2-709. 价款诉讼.·§ 2-710. 卖方的附带损害.·§ 2-711. 买方的各种救济;买方对被拒收之货物的担保权益.·§ 2-712. “补进”;买方获得替代物.·§ 2-713. 卖方不交付或毁约时买方的损害赔偿金.·§ 2-714. 已接受之货物显示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损害赔偿金.·§ 2-715. 买方的附带损失和间接损失.·§ 2-716. 买方取得实际履行或取回货物的权利.·§ 2-717. 从价款中扣除损害赔偿.·§ 2-718. 约定或限制损害赔偿;预付款.·§ 2-719. 通过合同修改或限制救济.·§ 2-720. “解除”或“取消”合同对前存违约之索赔的影响.·§ 2-721. 欺诈时的救济.·§ 2-722. 第三方对货物造成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的人.·§ 2-723. 市场价格的证据:时间和地点.·§ 2-724. 市场行情的可接受性.·§ 2-725. 买卖合同法定时效.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2a篇第1章. 总则.·§ 2a-101. 简称. 简略名称·§ 2a-102. 范围.·§ 2a-103. 定义与定义索引.·§ 2a-104. 受其他法律约束的租赁.·§ 2a-105. 本篇对所有权证书所代表的货物的地域适用性.·§ 2a-106. 对消费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准据法和管辖法院的权利的限制.·§ 2a-107. 权利主张或违约后权利的放弃或放弃声明书.·§ 2a-108. 不公平性.·§ 2a-109. 任意催告选择权.第2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与解释·§ 2a-201. 反欺诈法.·§ 2a-202. 最后的书面表示:口头或外部证据.·§ 2a-203. 密封无效.·§ 2a-204. 订立合同的一般要求.·§ 2a-205. 实盘.·§ 2a-206. 订立租赁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2a-208. 变更、废除和放弃.·§ 2a-210. 明示担保.·§ 2a-211. 不受干扰和侵害的担保; 承租人防止侵害的义务.·§ 2a-212. 适商性的默示担保.·§ 2a-213. 货物适于特定目的的默示担保.·§ 2a-214. 担保之排除或修改.·§ 2a-215. 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之效力的聚合和冲突.·§ 2a-216. 明示与默示担保的第三方受益人.·§ 2a-217. 识别.·§ 2a-218. 保险与收益.·§ 2a-219. 灭失风险.·§ 2a-220. 违约对灭失风险的影响.·§ 2a-221. 特定物的毁损.第3章. 租赁合同的效力·§ 2a-301. 租赁合同的可执行性.·§ 2a-302. 货物所有权与占有.·§2a-303. 当事人租赁合同权益的或出租人对货物的剩余权益的可让与性; 委托履行; 权利转让. ·§ 2a-304. 出租人转租货物.·§ 2a-305. 承租人出卖或转租货物.·§ 2a-306. 法定留置权的优先性.·§ 2a-307. 查封、扣押所产生的留置权、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以及其他对货物的请求权.·§ 2a-308. 债权人的特别权利.·§ 2a-309. 货物成为不动产附合物时出租人及承租人的权利.·§ 2a-310. 当货物成为添附物时出租人及承租人的权利.·§ 2a-311. 受顺序优先之放弃影响的优先权.第4章. 租赁合同的履行:毁弃、替代和免除·§ 2a-401. 不安:履约的适当担保.·§ 2a-402. 预期违约.·§ 2a-403. 预期违约的撤回.·§ 2a-404. 替代履行.·§ 2a-405. 免除履行.·§ 2a-406. 免除履行的程序.·§ 2a-407. 不能撤销的承诺:融资租赁第5章. 违约a. 一般规定·§ 2a-501. 违约:程序.·§ 2a-502. 违约后的通知.·§ 2a-503. 权利和救济的变更和削弱.·§ 2a-504. 损害赔偿金的清算.·§ 2a-505. 取消和终止及取消、终止、撤销的效力, 或对权利和救济的欺诈.·§ 2a-506. 法定时效.·§ 2a-507. 市价租金的证据:时间和地点.b. 出租人违约·§ 2a-508. 承租人的救济.·§ 2a-509. 不适当交付时承租人的权利; 合理的拒绝.·§ 2a-510. 分期租赁合同: 拒绝和违约.·§ 2a-512. 承租人对正当拒绝的货物的义务.·§ 2a-513. 出租人对不适当支付或交付的补救; 替代.·§ 2a-514. 承租人拒绝的放弃.·§ 2a-515. 货物的接受.·§2a-516. 接受货物的效力; 违约通知; 证明接受后违约的举证责任;请求权或某人应付责任的诉讼的通知.·§ 2a-517. 货物之接受的的撤回.·§ 2a-518. 补偿、替代物品.·§2a-519. 承租人的损害赔偿由于不交付、拒绝履行、不当履行、及违反对已接受的货物的担保.·§ 2a-520. 承租人的附带、间接损害赔偿.·§ 2a-521. 承租人特定履行或返还原物的权利.·§ 2a-522. 出租人破产时承租人对货物的权利.c. 承租人违约·§ 2a-523. 出租人的救济.·§ 2a-524. 出租人特定货物于租赁合同的权利.·§ 2a-525. 出租人占有货物的权利.·§ 2a-526. 出租人中止交付运输途中或其他途中的货物.·§ 2a-527. 出租人处分货物的权利.·§ 2a-528. 出租人因承租人不接受、未能付款、毁约、或其他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金.·§ 2a-529. 出租人的租金之诉.·§ 2a-530. 出租人的附带损害赔偿.·§ 2a-531. 因第三人对货物的损害而起诉.·§ 2a-532. 出租人对剩余利益的权利.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3篇第1章. 总则和定义·§ 3-101. 简称.·§ 3-102. 标的.·§ 3-103. 定义.·§ 3-104. 流通票据.·§ 3-105. 出票.·§ 3-106. 无条件的承诺或指示.·§ 3-107. 可以用外币支付的票据.·§ 3-108. 见票即付或定期付款.·§ 3-109. 应向携票人付款或应凭指示付款.·§ 3-110. 票据收款人的确定.·§ 3-111. 付款地点.·§ 3-112. 利息.·§ 3-113. 票据的日期.·§ 3-114. 票据中的冲突条款.·§ 3-115. 不完全票据.·§ 3-116. 共同连带责任;分担.·§ 3-117. 其他影响票据的协议.·§ 3-118. 法定时效.·§ 3-119. 对诉讼抗辩权的通知.第2章. 流通、转让与背书·§ 3-202. 可撤销的流通.·§ 3-203. 票据的转让;通过转让获得的权利.·§ 3-204. 背书.·§ 3-205. 特别背书;空白背书;反常背书.·§ 3-206. 限制背书.·§ 3-207. 重新取得.第3章. 票据之执行·§ 3-301. 有权执行票据的人.·§ 3-302. 正当持票人.·§ 3-303. 价值和对价.·§ 3-304. 过期票据.·§ 3-305. 抗辩和扣减请求权.·§ 3-306. 对票据的请求.·§ 3-307. 受托义务违反的通知.·§ 3-308. 正当持票人签名和身份之证据.·§ 3-309. 遗失、毁损或被盗票据之执行.·§ 3-310. 因票据取得的义务的效力.·§ 3-311. 通过使用票据而遵从和清偿.·§ 3-312. 遗失、毁损或被盗的银行支票、出纳员支票、或保付支票. 第4章. 当事人的责任·§ 3-401. 签名.·§ 3-402. 代表签名.·§ 3-403. 未经授权的签名.·§ 3-404. 冒名顶替者; 虚构的收款人.·§ 3-405. 雇主因因欺诈背书的责任.·§ 3-406. 导致伪造的签字或票据涂改的疏忽.·§ 3-407. 涂改.·§ 3-408. 付款人不对未承兑的汇票承担责任.·§ 3-409. 承兑汇票; 保付支票.·§ 3-410. 改变汇票的承兑.·§ 3-411. 对银行本票、出纳员支票及保付支票的拒付.·§ 3-412. 票据或银行支票发行人的义务.·§ 3-413. 承兑人的义务.·§ 3-414. 出票人的义务.·§ 3-415. 背书人的义务.·§ 3-416. 转让担保.·§ 3-417. 提示付款担保.·§ 3-418. 错误付款或承兑.·§ 3-419. 为融通签署的票据.·§ 3-420. 票据之兑换.第5章. 拒绝付款·§ 3-501. 提示.·§ 3-502. 拒付.·§ 3-503. 拒付通知.·§ 3-504. 免除提示和拒付通知.第6章. 责任解除和付款·§ 3-601. 解除与解除的效力.·§ 3-602. 付款.·§ 3-603. 付款的提交.·§ 3-604. 因撤销或弃权而解除.·§ 3-605. 背书人和融通人的清偿.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4篇第1章. 总则和定义·§ 4-101. 简称.·§ 4-102. 适用性.·§ 4-103. 协议变更; 损害赔偿的计算; 构成通常的注意的行为.·§ 4-104. 定义和定义索引.·§ 4-105. "银行"; "存款银行"; "付款行"; "中间银行"; "收款行"; "提示行".·§ 4-106. 通过银行支付或在银行支付; 收款行.·§ 4-107. 银行的独立办事处.·§ 4-108. 收到项目的时间.·§ 4-109. 迟延.·§ 4-110. 电子提示.·§ 4-111. 法定时效.第2章. 项目的收款: 存款行和收款行·§ 4-201. 收款行作为代理人的身份以及临时性的信用身份; 本篇的适用性; “银行付款”背书的项目.·§ 4-202. 收款或退回的责任; 及时诉讼的时间.·§ 4-203. 指示的效力.·§ 4-204. 发送、提示方法; 直接发送付款行.·§ 4-205. 未背书项目的存款银行持有人.·§ 4-206. 银行间转让.·§ 4-207. 转让担保.·§ 4-208. 提示担保.·§ 4-209. 编码和保持担保.·§ 4-210. 收款行在项目、附属单证上的担保权益和收益.·§ 4-211. 何时银行为正当持有人的目的给予对价.·§ 4-212. 通过不可经银行或在银行付款的项目的通知作出付款提示;开票人或背书人的责任. ·§ 4-213. 通过银行结算的媒介和时间.·§ 4-214. 退款权或偿还权;收款行责任;项目的偿还.·§4-215. 付款行对项目的最后付款; 何时临时借方及贷方成为最终; 何时一定的贷方对于撤回可获得.·§ 4-216. 破产和优先权.第3章. 项目的收款: 付款行.·§ 4-301. 延期过账;因项目退回的付款恢复;拒付时间;付款行退回项目.·§ 4-302. 付款行迟延退回项目的责任.·§ 4-303. 何时项目受通知、止付指令、法定程序、或抵消的影响;可主张支付或确定项目的指令.第4章. 付款行与其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4-401. 何时银行可以要求消费者帐户支付.·§ 4-402. 银行由于不当拒付对消费者的责任; 确定帐户不足的时间.·§ 4-404. 银行无义务支付超过6个月的支票.·§ 4-405. 消费者死亡或无行为能力.·§ 4-406. 消费者发现并报告未授权的签名或涂改的义务.·§ 4-407. 付款行对不当付款的代位权.第5章. 跟单汇票的收款·§ 4-501. 押汇汇票的处理;提示送达和通知消费者拒付的义务.·§ 4-502. "到达"提示汇票.·§ 4-503. 提示行因单据和货物的责任; 拒付原因报告; 必要案件的仲裁人. ·§ 4-504. 提示行处理货物的特权; 费用的担保权益.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4a篇第1章. 标的和定义·§ 4a-101. 简称.·§ 4a-102. 标的.·§ 4a-103. 托付单- 定义.·§ 4a-104. 资金转移- 定义.·§ 4a-105. 其他定义.·§ 4a-106. 收到托付单的时间.·§ 4a-107. 联邦储备规则和操作细则.·§ 4a-108. 联邦法律调整的消费者交易的排除.第2章. 托付单之签发和接受·§ 4a-201. 安全程序.·§ 4a-202. 授权与检验托付单.·§ 4a-203. 一定的经检验的托付单的不可强制执行性.·§ 4a-204. 付款的偿还与消费者报告未授权的托付单的义务.·§ 4a-205. 错误的托付单.·§ 4a-206. 通过资金转移或其他通讯系统传输托付单.·§ 4a-207. 受益人的不当陈述.·§ 4a-208. 中间银行或受益人的银行的不当陈述.·§ 4a-209. 托付单的接受.·§ 4a-210. 托付单的拒绝.·§ 4a-211. 托付单的取消和变更.·§ 4a-212. 收款行关于未被接受的托付单的责任和义务.第3章. 收款行对发送人的托付单的执行·§ 4a-301. 实现和实现日期.·§ 4a-302. 在托付单的实现中的收款行的债务.·§ 4a-303. 托付单的错误实现.·§ 4a-304. 发送人报告错误实现的托付单的义务.·§ 4a-305. 迟延或不当实现或未能实现托付单的责任.第4章. 付款·§ 4a-401. 付款日期.·§ 4a-402. 发送人向收款行付款的义务.·§ 4a-403. 发送人向收款行付款.·§ 4a-404. 受益人的银行付款和通知受益人的义务.·§ 4a-405. 受益人的银行对受益人付款.·§ 4a-406. 创立者对受益人付款; 根本义务的解除.第5章. 其他规定·§ 4a-501. 协议变更和资金转移系统规则的效力.·§ 4a-502. 对收款行的债权人程序;受益人的银行抵消.·§ 4a-503. 关于资金转移的禁令或限制命令.·§ 4a-504. 可以收取项目和托付单到帐户里的指令;从帐户提款的指令. ·§ 4a-505. 对消费者的帐户的债务的拒绝之排除.·§ 4a-506. 利息率.·§ 4a-507. 法律选择.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5篇·§ 5-101. 简称.·§ 5-102. 定义.·§ 5-103. 范围.·§ 5-104. 形式要件.·§ 5-105. 对价.·§ 5-106. 发行、修正、取消、以及持续期间.·§ 5-107. 批准人、指定的人和顾问.·§ 5-108. 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5-109. 欺诈和伪造.·§ 5-110. 担保.·§ 5-111. 救济.·§ 5-112. 信用证的转让.·§ 5-113. 法定让与.·§ 5-114. 收益的分配.·§ 5-115. 法定时效.·§ 5-116. 法律和法庭的选择.·§ 5-117. 发行人、申请人和指定的人代位清偿.·§ 5-118. 发行人或指定的人的担保物权.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6篇选项a ·§ 1. 废止.·§ 2. 修正.·§ 3. 修正.·§ 4. 保留条款.选项b第1章. 标的和定义·§ 6-101. 简称.·§ 6-102. 定义和定义索引.·§ 6-103. 本篇的适用..·§ 6-104. 买方的义务.·§ 6-105. 对权利主张人的通知.·§ 6-106. 分配清单.·§ 6-107. 不遵从的责任.·§ 6-108. 整批拍卖;清算人管理的整批买卖.·§ 6-109. 什么构成存档;登记办事处的义务;来自登记员的信息.·§ 6-110. 诉讼时效.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7篇第1章. 一般规定·§ 7-101. 简称.·§ 7-102.定义和定义索引.·§ 7-103. 本篇与跳跃、法令、关税、分类或规章的关系.·§ 7-104. 可转让与不可转让仓单、提单或其它所有权凭证·§ 7-105. 不利于消极含义的解释.·§ 7-106. 电子权利证书的控制.第2章. 仓单: 特别规定·§ 7-201. 可以发行仓单的人;在政府公债下存储.·§ 7-202. 仓单的形式;必要条款;选择条款.·§ 7-203. 不接收或不当陈述的责任.·§ 7-204. 保管义务;仓储人责任的合同限制.·§ 7-205. 仓单下的权利在一定情形作废.·§ 7-206. 根据仓储人的选择的存储的终止.·§ 7-207. 货物必须隔开;种类物.·§ 7-208. 涂改的仓单.·§ 7-209. 仓储人的留置权.·§ 7-210. 仓储人的留置权的执行.第3章. 提单: 特别规定·§ 7-301. 不收取或不当陈述的责任; "声称包含"; "托运人的装载和计算"; 不当持有. ·§ 7-302. 完全提单和类似的单据.·§ 7-303. 转化; 再交付; 指示的变更.·§ 7-304. 成组的有形提单.·§ 7-305. 目的地单据.·§ 7-306. 涂改的提单.·§ 7-307. 涂改的.·§ 7-308. 承运人留置权的实现.·§ 7-309. 注意义务; 承运人责任的合同限制.第4章. 仓单和提单: 一般义务·§ 7-401. 收据或票据的发行或发行人的行为的违规.·§ 7-402. 权利证书复制件; 滥发.·§ 7-403. 仓储人或承运人的交付义务; 免责事由.·§ 7-404. 依照权利证书善意交付无责任.第5章. 仓单和提单: 流通和转让·§ 7-501. 流通的形式和正当流通的要求.·§ 7-502. 正当流通获得的权利.·§ 7-503. 一定情形废除对货物的权利证书.·§ 7-504. 缺乏到期的流通时获得的权利; 转化的效力; 交付的中止.·§ 7-505. 非为其他当事人的保证人的背书人.·§ 7-506. 无背书交付: 强制背书权.·§ 7-507. 在权利证书的流通或转让上的保证.·§ 7-508. 收款行关于权利证书的保证.·§ 7-509. 收据或票据;何时充分符合商业合同.第6章. 仓单和提单:其他规定·§ 7-601. 遗失、被盗、或毁损的权利证书.·§ 7-602. 可流通的单据包含的货物的扣押.·§ 7-603. 相冲突的主张; 确权诉讼.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8篇第1章. 简称和一般标的·§ 8-101. 简称.·§ 8-102. 定义.·§ 8-103. 决定一定债务和权益是有价证券还是融资财产的规则.·§ 8-104. 获得证券或融资财产或其中的权益.·§ 8-106. 控制.·§ 8-107. 背书、指示、或权益指令是否有效.·§ 8-108. 直接持有中的担保.·§ 8-109. 间接持有中的担保.·§ 8-110. 适用性;法律的选择.·§ 8-111. 代理商品交易公司规则.·§ 8-112. 债权人的法律程序.·§ 8-113. 反欺诈法不适用.·§ 8-114. 关于证书证券的证据规则.·§ 8-115. 证券中介和其他人不向不利主张权利人承担责任.·§ 8-116. 作为有偿购买人的证券中介.第2章. 发行和发行人·§ 8-201. 发行人.·§ 8-202. 发行人的责任和抗辩;缺陷或抗辩的通知.·§ 8-203. 作为缺陷或抗辩通知的失效.·§ 8-204. 发行人对转让的限制的效力.·§ 8-205. 证券证书上未授权的签名的效力.·§ 8-206. 证券证书的完成或涂改.·§ 8-207. 发行人关于登记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 8-208. 认证受托人、登记员、或转让代理人签名的效力.·§ 8-209. 发行人的留置权.·§ 8-210. 溢价发行.第3章. 证书证券和非证书证券的转让·§ 8-301. 交付.·§ 8-302. 购买人的权利.·§ 8-303. 受保障的购买人.·§ 8-304. 背书.·§ 8-305. 指示.·§ 8-306. 担保签名、背书、或指示的效力.·§ 8-307. 购买人对转让登记的必要条件的权利.第4章. 登记·§ 8-401. 发行人对登记转让的义务.·§ 8-402. 背书或指示有效的保证.·§ 8-403. 发行人不登记转让的要求.·§ 8-404. 不当的登记.·§ 8-405. 遗失、毁损或不当取得的证券证书的替代.·§ 8-406. 通报遗失、毁损或不当取得的证券证书的发行人的义务. ·§ 8-407. 认证受托人、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员.第5章. 证券权利·§ 8-501. 证券帐户;证券权利从证券中介的获得.·§ 8-502. 对权利持有人的不利主张声明.·§ 8-503. 证券中介持有的融资财产中权利持有人的财产权益. ·§ 8-504. 证券中介维持融资财产的义务.·§ 8-505. 证券中介关于付款和分配的义务.·§ 8-506. 证券中介按照权利持有人指示行使权利的义务.·§ 8-508. 证券中介改变权利持有人的地位为证券持有的其他形式的义务. ·§ 8-509. 证券中介改变权利持有人的地位为证券持有的其他形式的义务. ·§ 8-510. 权利持有人的证券权利的购买人的权利.·§ 8-511. 在担保权益和权利持有人之中的优先性.第6章. 过渡条款·§ 8-601. 生效日期.·§ 8-602. 废止.·§ 8-603. 保留条款.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第9篇第1章. 总则[第1节. 简称、定义与基本概念]·§ 9-101. 简称.·§ 9-102. 定义和定义索引.·§ 9-103. 买价担保权益; 付款申请; 举证负担.·§ 9-104. 储蓄帐户的控制.·§ 9-105. 电子担保债权凭证的控制.·§ 9-106. 投资财产的控制.·§ 9-107. 信用证权利的控制.·§ 9-108. 描述的充分.[第2节. 本篇的适用]·§ 9-109. 范围.·§ 9-110. 产生于第2或2a篇的担保权益.第2章. 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物权的有效成立;担保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第1节. 效力与有效成立]·§ 9-201. 担保协议的一般效力.·§ 9-202. 对非实质性的担保物的权利.·§ 9-203. 担保权益的附系和执行; 收益; 附随义务; 形式要求.·§ 9-204. 以后获得的财产; 预付款.·§ 9-205. 使用或处分担保物许可.·§ 9-206. 产生于融资财产的购买或交付的担保权益.[第2节. 权利和义务]·§ 9-207. 占有或控制担保物的担保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9-208. 控制担保物的担保权人的附加义务.·§ 9-209. 若应收账款债务人得到转让通知时担保权人的义务.·§ 9-210. 应收账款申请单;关于担保物清单或应收账款申明书的请求.第3章. 公示与优先顺位[第1节. 公示与优先顺位的法律适用]·§ 9-301. 调整完善和担保权益的优先性的法律.·§ 9-302. 调整完善和农业担保权的优先权的法律.·§ 9-303. 调整在产权证书所包含的货物中的担保权益的完善和优先权的法律. ·§ 9-304. 调整在储蓄帐户中的担保权益的完善和优先性的法律.·§ 9-305. 调整投资财产中的担保权益的完善和优先性的法律.·§ 9-306. 调整信用证权利中的担保权益的完善和优先性的法律.·§ 9-307. 债务人所在地.·§ 9-308. 何时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被完善; 完善的连贯性.·§ 9-309. 附系所完善的担保权益.·§ 9-311. 受一定的法令、规章和条约影响的财产中的担保权益的完善.·§ 9-312. 单据、票据、投资财产、信用证权利和货币包含的担保债权凭证、储蓄帐户、单据、货物中的担保权益之完善;许可登记而完善; 没有登记或转让占有的临时完善.·§ 9-313. 向担保权人交付或由其占有完善担保权益无需登记.·§ 9-314. 通过控制完善.·§ 9-315. 担保权人的处分担保物权和对收益的权利.·§ 9-316. 随调整法律的改变的担保权益的继续的完善.[第3节. 优先顺位]·§ 9-317. 优先于或不受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约束的权益.·§9-318. 被出售的付款请求权中不保留权益;应收账款或担保债权凭证卖方关于债权人和买方的权利和所有权.·§ 9-319. 收货人关于债权人和买方的权利和产权.·§ 9-320. 货物的买方.·§ 9-321. 在通常的商务过程中的一般无体财产的被许可人和货物承租人.·§ 9-322. 在农业担保权中和在同一担保物上的冲突性的担保权益中的优先权.·§ 9-323. 预付款.·§ 9-324. 买价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9-325. 被转让的担保物上的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9-326. 新的债务人创设的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9-327. 储蓄帐户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9-328. 在投资财产上的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9-329. 在信用证权利上的担保权益的优先性.·§ 9-330. 担保债权凭证或票据之买方的优先权.·§ 9-331. 在其他篇下的票据、单据和证券买方权利的优先权; 在第8篇下的融资财产和证券权利中权益的优先权.·§ 9-332. 货币的转让;从储蓄帐户资金的转让.·§ 9-333. 通过法律实施产生的一定留置权的优先权.·§ 9-334. 固定设备和农作物中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9-335. 添附物.·§ 9-336. 混合物.·§ 9-337. 产权证书包含的货物中的担保权益的优先权.·§ 9-338. 通过已登记的、提供了一定的不正确的信息的融资申明书完善的担保权益或农业留置权的优先权.·§ 9-339. 受次位影响的优先权.[第4节. 银行的权利]·§ 9-340. 对储蓄帐户的赔偿权或抵消权的效力.·§ 9-341. 银行关于储蓄帐户的权利和义务.·§ 9-342. 银行拒绝签订控制协议或披露控制协议的存在的权利.第4章. 第三人的权利·§ 9-401. 债务人的权利的可让与性.·§ 9-402. 担保权人不负债务人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 9-403. 不向受让人主张抗辩的协议.·§ 9-404. 受让人获得的权利;对受让人的主张和抗辩.·§ 9-405. 被转让的合同的变更.·§ 9-406. 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清偿; 转让通知; 转让的证明和证据;对应收账款、担保债权凭证、付款无体财产权和本票转让的限制无效.。
美国统一商法典
【法宝引证码】CLI.FL.643美国统一商法典【生效日期】 1912.03.01美国统一商法典(1912年3月1日颁布1912年3月1日实施)第一篇总则第一章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第1—101条简称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第1—102条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1.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
2.本法之基本宗旨为:a.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c.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3.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
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但是,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履行这些义务的标准。
所确定的标准不得明显不合理。
4.本法某些条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协议”或类似词句,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此类词句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就不可以通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协议加以改变。
5.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a.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b.阳性词包含阴性含义和中性含义;在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时,中性词包含任何词性的含义。
第1—103条一般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的补充在本法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排除的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各项原则,包括商人法和涉及合同能力、本人和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诈、虚伪说明、胁迫、强制、错误或破产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应作为本法的补充。
第1—104条不作默示废除之解释本法是一部旨在统一其领域内法律规范的一般法。
在可以合理避免的情况下,本法的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认为被本法以后的立法所默示废除。
第1—105条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1.除本条后述另有规定外,如果一项交易同时与本州和它州或它国有合理联系,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国法律作为确定他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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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证券收购节选)第三章购买第8-301条购买人取得的权利;“对抗性主张”;善意购买人取得的所有权1.证券交付后,购买人取得转让人所拥有的或依实际授权可以转让的对证券的权利;但如果购买人本人为涉及证券之欺诈或非法活动的参与方,或购买人作为前手执票人得到存在对抗性主张的通知,他不能因从后手善意购买人手中取得证券而改善自己的地位。
“对抗性主张”包括声称转让已构成或将构成非正当转让的主张,或声称某个对抗人对证券享有所有权或享有权益的主张。
2.善意购买人取得证券后,除了可以取得购买人的权利,还可以不受对抗性主张的对抗。
3.购买某种特定权益的购买人,只就购买的特定权益取得权利。
第8-302条“善意购买人”善意购买人指以善意支付了对价且未得到对抗性主张之通知而取得不记名证券的交付或取得以其姓名登记或以其为被背书人之记名证券的交付或取得空白背书之记名证券的交付的人。
第8-303条“经纪人”“经纪人”指以全部或部分时间从事证券买卖的人,他在有关交易中,代表客户进行买卖,或从客户处买进或向客户售出证券。
如果任何人为其所受到约束之其它法律或条例的目的而作为,他的能力不受本篇任何部分的影响。
第8-304条购买人得到对抗性主张的通知1.在下列情况下,证券购买人(包括代表卖方或买方的经纪人,但不包括中间银行)被视为得到对抗性主张的通知:a.证券签有“用于收款”或“用于交还”的背书或其它与转让无关的背书,不论证券是记名式还是不记名式;或b.证券为不记名式且明确说明该证券为转让人以外之其他人的财产;证券上只注有姓名,并不构成此种说明。
2.即使购买人(包括代表卖方或买方的经纪人)得到通知,即证券系为第三人的利益所持有,或系以诚信受托人的名义登记,或系由其作出背书,他也不因此而承担调查转让是否为正当的义务,也不应被视为得到对抗性主张的通知。
但是,如果购买人(不包括中间银行)知道证券收益正被诚信受托人用于个人利益,或收益之使用以其它方式违反了任何义务,购买人即被视为得到对抗性主张的通知。
保理合同外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理,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方式,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它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信用保障和风险控制等服务。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差异,保理合同的法律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旨在探讨保理合同在国外法律体系中的规定,以期为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提供借鉴。
二、保理合同概述1. 保理合同的定义保理合同,是指卖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卖方提供融资、信用保障、账款催收等服务,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同。
2. 保理合同的特征(1)融资性:保理合同的核心是融资,保理商通过购买应收账款,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
(2)信用保障性:保理商为企业提供信用风险保障,降低坏账风险。
(3)风险控制性:保理商通过专业的风险控制手段,降低交易风险。
(4)综合性:保理合同涉及融资、信用、风险等多个方面,具有综合性。
三、外国保理合同法律规定概述1. 欧洲法律体系(1)德国德国《民法典》第354条规定,保理合同属于债权转让合同,应符合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德国法律对保理合同的规定较为宽松,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法国法国《民法典》第1291条规定,保理合同属于债权转让合同,应符合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法国法律对保理合同的规定较为严格,要求保理商具备一定的资质。
2. 美国法律体系美国法律对保理合同的规定较为分散,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篇规定了应收账款转让的相关规定,包括保理合同、应收账款抵押等。
该法典对保理合同的规定较为全面,但具体操作较为复杂。
(2)各州法律美国各州法律对保理合同的规定存在差异,部分州要求保理商具备一定的资质。
3. 亚洲法律体系(1)日本日本《民法典》第389条规定,保理合同属于债权转让合同,应符合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日本法律对保理合同的规定较为宽松,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韩国韩国《民法典》第389条规定,保理合同属于债权转让合同,应符合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美国 统一商法典 流通票据编评析
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以下简称UCC )是和《法国民法典》齐名的世界著名法典。
该法典是美国法学会和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于1952年主持制定的样板法,半个多世纪以来历经多次修改,现已被各州所采纳实施(仅路易斯安娜州作部分保留)。
该法典被认为是西方世界最先进的商法,实现了美国商法在州际交易范围内,关于货物买卖、票据、担保等商事领域有关规范的统一。
其关于票据的规定集中在第三编———流通票据编。
一、流通票据编的主要内容UCC 第三编原称为商业票据编(Commercial Papers ),主要规范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次大战后,美国经济迅猛发展,成为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大的国家,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也十分瞩目,金融业务应用电子技术发展了与从前纸面支付系统有很大区别的现代支付系统,进行了与票据有关的金融创新,这一切都要求对原有的票据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迅速发展的美国经济(胡德胜、李文良,2005)。
在此背景下,立法机构于1990年对第三编做了较大的修改,修订后的第三编称为流通票据编(Negotiable Instruments ),2005年又作了少量修订,美国各州沿用至今。
本编的适用范围为流通票据,即汇票和本票,它不适用于货币、第4A 编调整的支付命令或第八编调整的证券。
UCC 第3—104条规定,“流通票据”是指载有或未载利息或其他在承诺或指示中描述的费用的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承诺或指示;“票据”是指流通票据。
即票据是一项承诺或一项指示,承诺是一款付款的书面保收稿日期:2012-05-21作者简介:吴兴光(1948-),广东梅县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黄雯怡(1987-),广东湛江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美国《统一商法典》流通票据编评析吴兴光,黄雯怡(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摘要:美国《统一商法典》流通票据编具有许多特色,包括:1.正当持票人制度以保护善意对价持票人为核心,促进票据的自由流通;2.融通票据将票据的信用功能发挥到极致,融通当事人和被融通当事人之间仅存在信用的授受;3.创设了相对独特的背书伪造风险责任制度。
美国统一商法典
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简写U.C.C)一部被看作是英美法与大陆法日趋合一的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于1942年起由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联合着手起草,1952年颁布。
在此之前,1906年美国曾以英国的货物买卖法为兰本制定过一个法典——美国统一买卖法。
美国统一买卖法曾被36个州所采用。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已很难适应美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故而遂有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产生。
该法于1952年公布后,又作多次修改,现行的是1977年公布的文本。
美国统一商法典不同于大陆法国家的商法典,它不是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而只是由一些法律团体起草,供各州自由采用的一部样板法。
这是因为,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立法权。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有关贸易方面的立法权原则上属于各州,联邦只对涉及州际之间的贸易和国际贸易的事项享有立法权。
所以,各州对于是否采用上述统一商法典,有完全的自主权。
但由于该统一商法典详尽完备,灵活适用;它既考虑到过去和现在,又兼顾了未来;既保持了英美法的特点,又兼采了大陆法的长处,比较能够适应当代美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现在在美国50个州中,除保持大陆法传统的路易斯安娜州外,其他各州均已通过本州的立法采用了这部统一商法典。
这部法典共10章37节。
第一章总则,计2节,即本法典的简略名称、解释、适用和主要事项;一般定义和解释的原则。
第二章买卖,计7节,即简略名称、一般解释、标的;合同的形式、订立及修改;合同的一般义务和合同的解释;所有权、债权人和善意购买人;履行;违约、拒付债务及理由;赔偿。
第三章商业票据,计8节,即简略名称、形式、解释;转让和流通;执票人的权利;当事人的责任;提示;拒绝承兑通知及抗议书;义务的免除;国际即期汇票通知;杂项。
第四章银行存款和收款,计5节,即一般规定和定义;托取款项;存款银行和代收银行;款项收款;付款银行;付款银行和客户间的关系;跟单汇票的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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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效力
(二)实体部分
舍弃商业组织的规范,对商行为进行规范;
商行为的中心——资本经营行为;
内容包括:
买卖;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交易;
(三)附则部分
生效日期——在获得立法机关通过后的
同年12月31日午夜生效;
废除效力——所有与本法相抵触的法律或法律的任何
部分在此均被宣告废除。
四、《美国统一商法典》 的体系、结构
1. 编纂经过
全国统一各州法律委员会议; 公布单行的商法示范法; 1944至1950期间提交草案、征求意见、修改; 1951年公布第一个正式文本; 1953年宾西法尼亚州首次采纳; 1957年公布第二个正式文本;马萨诸塞州、肯特基州
相继采用; 1958年公布第三个正式文本; 1962、1972、1978、1992年正式文本; 52个单位通过。
加以排除”。
2. 常规中有例外 3. 一般中有特殊 4. 确定中有不确定 5. 统一中有余地 6. 全面中有空隙
(二)现代化原则
1. 立法理念的现代化; 2. 立法体例的现代化;
构建了一个以买卖为形式,以资本经营为内 容的现代商法典。
3. 法典内容的现代化; (三)惯例、协议优位原则
2Hale Waihona Puke 体系 “知道最重要的任务是了解哪些内容应予删 除,因为这比知道法典应包括哪些内容更加 重要”。
紧密围绕一个中心——资本经营。
3. 结构
10篇、40章405条。 总则——买卖——商业票据——银行存款和
收款——信用证——大宗转让——仓单—— 投资证券——担保交易——生效日期和废除 效力
(1)被各州通过才能成为该州境内的法律; (2)内容上彻底的自律性;
“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 变”;
(3)法律规范的现代性;
3. 处理争议的自裁性;
三、《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原则
(一)灵活性原则 1.肯定中有限制
“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 “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
第三章 《美国统一商法典》
一、《美国统一商法典》 产生的历史背景
1. 政治背景:为了实施“新政”
2. 经济背景:反映现代商业实践的需要
“银行法典”
3. 思想背景:社会学法学理论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特征
现代商法 1. 制定法典的非国家性; 2. 适用法典的自律性;
五、《美国统一商法典》 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部分 1. 宗旨:“本法之基本宗旨为:(a)使调整商业交
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b)使商业 做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 发展;(c) 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2. 解释和适用
“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基本宗旨 的实现”。